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具体效果。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甲主张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则称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判决乙应当支付房款,并赔偿甲因迟延交付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与其供应商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组织庭审进行充分辩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公司因供货延误所致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并依法判决乙应当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例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例案例一:平等原则。
小李和小张因为一个古董花瓶的归属权发生了纠纷。
小李说花瓶是自己祖上传下来的,小张则坚称是自己从古董店合法购买的。
他们来到法院打官司。
在法庭上,不管小李是普通的上班族,还是小张是个小有名气的古董收藏家,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都在发挥作用。
法官一视同仁,让他们都有同等的权利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
小李不会因为自己看起来没那么“厉害”就少了说话的机会,小张也不能因为自己在古董界有点小名气就有什么特权。
小李可以请自己的朋友小王来当证人,证明自己家族一直有这个花瓶的传闻。
小张呢,也能拿出古董店的购买凭证等证据。
双方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辩论。
最后法官会根据他们各自的证据和陈述,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不会偏向任何一方。
案例二:辩论原则。
小赵和小刘是邻居,小赵觉得小刘养的狗总是半夜乱叫,影响自己休息,就把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小刘管好自己的狗。
在诉讼过程中,辩论原则就大显身手啦。
小赵先陈述自己的理由,他说:“法官大人啊,我每天工作那么辛苦,晚上就指望能睡个好觉,可小刘的狗一到半夜就汪汪汪,我都神经衰弱了。
”小刘当然也不甘示弱,开始辩论:“法官,我的狗虽然偶尔会叫几声,但是我都尽量控制了。
而且小赵自己晚上也经常很晚回来,动静还很大,也会把狗弄醒,狗才会叫的。
”然后小赵又反驳:“我晚归那是偶尔加班,可你家狗叫是经常的事儿,我还有邻居能作证呢。
”就这样,双方你来我往,充分地辩论。
法官就静静地听着,从他们的辩论中了解事情的全貌,然后再去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像小赵找来的邻居的书面证词,小刘提供的自己给狗做训练防止它乱叫的照片之类的,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决。
案例三:处分原则。
老王和老陈之间有一个民间借贷的纠纷。
老王借给老陈五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
可是到期后老陈一直没还钱。
老王就起诉到老陈。
在诉讼过程中,老王发现老陈其实也有自己的难处,他的生意最近失败了,虽然没还钱,但是态度还比较诚恳。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管辖案例1.王某(男)与某(女)于1998年8月在A县结婚,199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
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
2001年5月,某提出离婚。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2. A县与C、D、E、F四县相邻。
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1999年10月9日在C 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多元。
两厂几经协商未果。
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1)E县、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3.市某超市与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
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向运输途中,行至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
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
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
(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诉讼当事人案例1.幼儿王甲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幼儿乙的眼睛碰伤,的父母为其治疗伤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000元人民币,的父母请求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的父母则以王为幼儿,其致害行为并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1. 债权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甲公司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劳动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乙员工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甲公司因此解除了合同。
乙员工不同意解除合同,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判决维持原判。
3. 损害赔偿案例:甲车辆与乙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车辆损坏。
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鉴定认定乙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乙赔偿甲车辆维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 知识产权案例:甲公司持有某商标的注册证,乙公司未经授权就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商标,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
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1. 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例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包括事故经过、损失赔偿等。
2. 劳动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合同违约、赔偿要求等。
3. 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债务纠纷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借款合同、债务追索等。
4. 不动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不动产纠纷是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不动产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合同解除、赔偿要求等。
5. 婚姻家庭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婚姻家庭纠纷是婚姻关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等。
6.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诉讼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诉讼,包括商品质量纠纷、索赔要求等。
7. 物业管理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物业管理纠纷是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物业管理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服务合同纠纷、责任认定等。
8. 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侵权责任纠纷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发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等。
9. 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合同纠纷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合同解除、违约赔偿等。
10. 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知识产权纠纷是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侵权行为、损失赔偿等。
以上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0个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
这些案例涵盖了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如交通事故、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通过具体案例的描述,读者可以了解到不同类型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相关法律规定,丰富了对民事诉讼的理解。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一、购房纠纷案例案例一:合同不履行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并收取相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乙方一直未履行合同,拒不过户并迟迟不退还购房款。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案例二:房产权属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乙方销售给甲方的房产应为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房屋。
然而,甲方购房后发现房产存在产权纠纷,原房屋所有权归属权利人不明。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案例三:交付标的不符合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处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
然而,在交付房产后,甲方发现实际房产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存在明显的误差。
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多支付的房款。
案例四:质量问题纠纷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商品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墙体开裂等。
甲方多次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但乙方拒不履行。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修房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劳动纠纷案例案例五:薪资未支付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工资为X元,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届满后,乙方一直未收到工资。
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支付要求,但甲方拖延不支付。
乙方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六:试用期解雇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一个试用期,试用期后甲方解雇了乙方。
乙方认为甲方解雇违法,存在不当解雇行为。
乙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重置劳动合同关系并获得相应赔偿。
案例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不得私自离职,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擅自离职并拒不支付违约金。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八:加班费未支付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获得加班费。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乙方经常加班但甲方却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纠纷案情简介:小明与小红是邻居,两人的房屋相邻,他们之间没有设置界线,两家的院子相连。
小明认为小红无故侵占了他家的部分院子,要求小红归还院子部分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立案条件:小明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判决权益、管辖权等。
2.证据问题:小明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红侵占了他家的院子。
3.救济方式:小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决小红归还院子,小红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二:张遭遇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张是一名骑车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车辆损坏以及身体伤害。
他认为对方驾驶员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并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及问题:1.证明责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
2.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
3.损失评估: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车辆损坏和身体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其他责任:如果对方驾驶员经济能力有限,张是否可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公司陷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产品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是否明确。
2.违约判定: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与损失直接相关。
3.损失计算:甲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明确合同违约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4.履行能力:乙公司具备赔偿能力吗?乙公司是否已经清偿了违约赔偿纠纷。
案例四:离婚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他们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甲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并要求乙方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
案件分析及问题:1.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 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8XXXX1234。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 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9XXXX5678。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
2.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
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购房款。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财产关系提起诉讼,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民事纠纷中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可以匡助人们了解法律的适合和判断案件的胜负。
下面是40个经典的民事诉讼法案例,供您参考:1. 借贷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2. 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 劳动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甲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
4. 侵权纠纷案例:甲方的商标被乙方侵权使用,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住手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5.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甲方因乙方的不当得利行为受到损失,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6. 离婚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甲方提起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7. 侵犯名誉权案例:甲方因乙方的不实言论受到名誉伤害,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8. 股权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就公司股权归属存在争议,甲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并赔偿损失。
9. 建设工程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损失。
10.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11. 侵犯著作权案例:甲方的作品被乙方侵犯,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住手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12. 买卖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13. 投资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投资,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收益,甲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投资收益及赔偿损失。
14. 承包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工程,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运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民事诉讼过程的基本步骤和相关法律原则,以及如何在实际中应对各种纠纷和争议。
案例一:合同纠纷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房屋交付时间和价格等条件。
然而,王先生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购房款项。
李先生因此起诉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首先核查了购房合同的有效性,确认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先生未按时支付购房款项,违反了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案例二:侵权行为小明是一名摩托车骑手,他在繁忙的市区道路上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
经过调查,轿车驾驶员驶入了小明的车道,并未按规定给予行人让行。
因此,小明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用和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首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判断,并查明了责任的归属。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驾驶员有义务在道路上保持安全驾驶,并给予行人和其他车辆让行的权利。
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法院判决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和损失。
案例三:劳动争议张先生是一名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员工,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工资支付争议。
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按时收到应得的工资,并发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关罚款。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听证,并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情况。
最终,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罚款,以保障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结语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民事诉讼法的实际应用,并向我们展示了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处理各类纠纷和争议。
通过了解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过程和相关法律原则,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用参考]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1.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5万元。
后来因为李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
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徜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仪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和变更调解协议?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很据。
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谧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晓中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2.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很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该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3.很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因为很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的理由1.李春与杜月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 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8年5月,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位于某市XX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优先续租权。
2019年3月,张某以房屋需要装修为由,向李某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李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张某支付剩余五个月的租金共计15000元。
张某拒绝支付,并提出反诉,要求李某退还押金3000元。
2. 理由(1)关于租金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而张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租金,构成违约。
(2)关于押金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并无违约行为,张某也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因此,李某要求张某退还押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3)关于张某反诉张某提出反诉要求李某退还押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与本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二)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三)反诉与本诉有直接关联。
”在本案中,张某的反诉与李某的主诉并无直接关联,不符合反诉的条件。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李某剩余五个月的租金15000元;2.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退还押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3. 驳回被告张某的反诉。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租赁合同纠纷和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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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条之规定。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 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但其原告的总数达不 到民事诉讼法解释所要求的十人以上的人数要求,所以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
[知识点] 关于司法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 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 与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权,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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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权。 关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 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 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 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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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 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 及时进行, 导致孙某不能康复, 客观上存在急迫性。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第四、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于受理案件后 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 法院裁定驳回先 予执行是不合法的。
[知识点] 关于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当事人一方生产 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 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 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 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 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 但复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案件。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 合同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购买方)与乙方(销售方)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但在商品交付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乙方退货并赔偿甲方购买价款及其他损失。
2. 租赁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案例描述: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但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偿租金。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违约,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劳动争议案例当事人:甲方(雇主)与乙方(雇员)案例描述:乙方因为工资未按时支付,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
诉讼结果:法院判决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并追加支付迟延履行金。
4. 侵权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原告)与乙方(被告)案例描述: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疏忽导致甲方财产损失,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的过失行为,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的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5. 股权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股东之一)与乙方(公司)案例描述:甲方在股东会议决议中未被尊重,要求公司确认其股权份额并分配相应的股利。
诉讼结果:法院裁定公司确认甲方的股权份额,并要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分配相应的股利。
6.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遗产继承人)与乙方(遗嘱继承人)案例描述:甲方主张继承父母的遗产,但遭到乙方的异议,认为甲方不应享有遗产继承权。
诉讼结果:法院根据相关的遗嘱和继承法,判决甲方享有遗产继承权,并担任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7.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原告)与乙方(被告)案例描述:甲方认为乙方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不当得利,并要求乙方退还相关利益。
诉讼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乙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当得利,判决乙方退还甲方相应的利益。
8.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业主)与乙方(物业管理公司)案例描述:甲方对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表示不满,认为服务质量不达标,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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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1 管辖和诉讼保全[案情]2011年,甲市A公司和乙市B 公司在丙市订立了一份建材供销合同。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市的仓库。
”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 万元的货款。
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建材”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A公司以B 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 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后B公司败诉。
[问题](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答案](1)乙市人民法院、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乙市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市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因此,乙市和丁市都有管辖权。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所以,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公司有权向乙市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
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建材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
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作为利害关系人A公司提供了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
乙市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
故A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
(4)B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这里的申请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另一种情况是指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为基础的,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诉,实为滥用这一权利,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下,通过法院审理,申请人败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作为非权利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这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也可在诉讼终结后另案起诉。
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要求是以本诉为条件的,符合反诉要件。
由于在本诉中被告败诉,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其申请无误,被告即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案例2 先予执行[案情]某小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
2011年王某自己动工装修房屋,孙某便主动帮忙。
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断,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瘫痪,但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
医院让孙某交10000元医药费,孙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王某虽有支付能力但支付了4000 元后就拒绝支付。
医药费没有着落,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
孙某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6000元医药费。
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
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举家迁居至另一城市,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其所在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14000元。
[问题](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的申请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该条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范围。
本案中孙某向王某追索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并不必须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
法律规定的提供担保是“可以”而非“必须”。
这是由于先予执行制度本身是为解决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迫困难而设,如果要求申请人一律提供担保,这显然是难以做到的。
而且该申请并非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如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则与制定的目的相悖。
(3)孙某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里的对裁定不服包括对肯定裁定和否定裁定的不服,故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复议。
本案中孙某对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4)王某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
因此,本案中王某不得以住所地变更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案例3 简易程序[案情]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
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2011 年9 月31 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
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
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
2012年1月10 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
在上诉期间内刘某上诉。
[问题](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答案](1)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之时被告人下落不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但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人民法院2011年9月31 日受理本案,2012年1月10日结案,超过了法律规定三个月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长期限。
判决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而不是人民法庭的公章。
具体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院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
(3)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本案中,原告在庭审时提出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由于这一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都是基于同一婚姻法律关系提出的,法庭对其应一并予以审理。
但法庭对原告的这一请求未进行审理,这在程序上是不妥的。
(4)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多处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民事诉讼法案例4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案情]李某原系某厂工人。
2004 年5 月李某失踪。
2006年11 月,李某所在的工厂以李某失踪二年多毫无下落,生死不明为由要求宣告李某失踪。
人民法院于2007年5 月判决宣告李某失踪。
2009年6 月,李某的妻子孙某以李某失踪长达五年之久毫无下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失踪多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李某。
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后李某仍无下落。
人民法院遂于2009年10 月19日作出判决:一、宣告李某死亡,本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二、李某和孙某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