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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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对消费者物品承担责任

超市对消费者物品承担责任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超市对消费者物品承担责任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是常见的的生活法律关系。

对于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案件,实践中存在适用合同法借用合同和保管合同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但笔者认为,超市自助寄存行为既非借用合同关系也非保管合同关系,而是附属于购物合同之中的“格式条款”。

理由如下:第一,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在超市自助寄存行为中由于消费者不具有借用超市存包柜的意思,自助寄存行为不为借用合同;由于超市不具有保管消费者财物的意思,自助寄存行为亦非合同关系。

根据法学理论,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物品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应将原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的目的在于满足自身某种利益或取得便利。

在超市自助寄存行为中,消费者自助存包的目的是进入超市,而非借用超市的寄存柜获得便利,作为消费者根本就不具有借用超市自助存包柜之意思。

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的目的在于解决他人自身难以保管的困难,且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在超市自助寄存行为中,一方面超市提供寄存柜的目的是让消费者不能带包进入超市,而非解决他人自身难以保管的困难,而且通常事实上也不存在消费者难以保管的情形;另一方面,超市自助存包柜上通常会有“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声明,这一声名恰恰表明作为“保管人”的超市并非真的就愿意做到妥善保管消费者物品。

因此,超市自助寄存行为既非借用合同关系,也非保管合同关系。

第二,超市自助寄存行为系附从于购物合同之中的“格式条款”。

笔者之所以认为超市自助寄存行为既非借用合同关系也非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在于,这两种观点仅仅从单纯的存包行为出发,而忽略了存包之前的先前行为——超市禁止消费者带包进入。

在笔者看来,正是由于超市禁止消费者带包进入,消费者才被迫选择超市自助寄存这一行为。

换句话来说,如果没有超市的禁止带包进入这一条款,那么消费者根本无需寄存。

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

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

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6月1日,家住衡阳市蒸湘区的王女士为了让儿子开心的过好六一儿童节,就携同前往衡阳市某超市进行购物。

王女士到达超市后,便就把自己背带的行李包给给寄存于自助储存柜内,锁好并拿走了开锁密码条。

1小时后,王女士购物结束,打开储存柜,发现里面的行李包不见了。

经询问,超市工作人员无法记起何人打开过该储柜。

王女士称包内有苹果5S手机一部、信用卡1张(所存金额5000元)等各类证件。

当要超市赔偿上述损失时,该超市店长对此辩称:超市在储柜处的贴有《存包须知》,并且是否醒目,该《须知》已经明示:“存包免费,若遗失超市概不负责。

”超市方已经尽了告知义务。

再说储柜密码条一直也在顾客手里,包丢失应由顾客负责。

本案中,超市对此事件要不要担责?《存包须知》能否免去超市方的责任?针对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该热点事件。

本律师认为超市不能免责,本案中保管物品是超市为招揽顾客而采取的措施之一,超市为顾客存包属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

超市为顾客存包表面上看是无偿的,其实超市的营业利润中已经包括了顾客保存物品而应有顾客支付的费用,实际并非无偿。

因此超市对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因尽管理人的保管义务。

本案中超市方面以《存包须知》为免责理由,违法法律常理的。

《存包须知》为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消费者没有拘束力,因此超市因赔偿消费者。

针对该热点案件,发表如下观点:超市是否需要对于丢失物品,承担责任。

关键是要看储物柜上《存包须知》是否可以免除超市责任。

这就需要看该《存包须知》是否符合《合同法》中免责条款,但该《存包须知》处于严重加重他人责任而免除己方责任情形。

该免责条款无效,需要对于顾客丢失的财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顾客可以直接向辖区的派出所报警处理该案件,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沟通协商无效后直接辖区的法院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论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法律责任

论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法律责任

论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法律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超市购物的流行,超市自助寄存物品丢失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对此理论界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但无论是附随义务说,还是保管合同说,都是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理矛盾的。

只有认定超市与顾客形成的是借用合同法律关系,进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解决纠纷,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超市;自助寄存;法律责任;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44-02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超市出现在了城市的大街小巷里,去超市购物已经成为最普遍的购物方式。

在超市购物选择方便,商品更新比较快,而且东西齐全。

虽然超市购物有很多优点,但是却也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烦恼。

如果购物过程中,顾客自助寄存的财物丢失,往往真正的直接侵权人(通常是小偷)找不到,则此时对受害人的损失超市通常拒绝承担责任。

对于这种新型的赔偿纠纷,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就给法官适用法律、正确判案带来了难度。

并且,自助寄存柜的寄存方式已被商家广泛采用,可以预见,此类纠纷也将越来越多地产生。

如2000年11月1日,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财物丢失赔偿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1.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与被告之间形成借用而非保管法律关系。

2.被告对自助寄存柜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及明确的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

原告未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被告借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

3.原告证据仅能证明其使用过被告店内的自助寄存柜,不足以证明其将存有人民币5 310元钱款的皮包存入。

故不予支持原告诉请。

在以后的同类型案件中,法院多做出了同李杏英案基本相同的类似判决,对此,也有人提出异议。

那么,消费者在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一、有关自助寄存法律性质的观点在我国法学界,关于自助寄存服务中超市与顾客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合同的附随义务。

论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的法律关系与性质认定

论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的法律关系与性质认定
( 一 ) 超 市 自助 寄 存 行 为 过 程

物的规定 ,将随身携 带的财物通过 人: 【 寄存或 者 自助 寄存柜 两种 方式 寄存 物 品。人T寄存 财务虽然安 全 、简单 ,但 是人 工 寄存 财物存 在 明 显的寄存 时间较长 ,再加上大 型超 市 的巨大 客流 量 ,使得人 T 寄存财 物变得缓慢 没有效 率 ,更多顾 客为 了方 便而选 择 了 自助寄存 柜进 行 寄 存。一方 面可 以说 明 ,顾客 寄存财物 的行为 与其超 市 消费 的行 为存 在 着必然联 系 ,超市 的禁 止携带 不必要 财物迫使 顾 客选择 寄存 财 物 以配 合超市管 理 ;另一 方面说 明顾 客在进 行财 务寄存 方式 的选 择上 ,更 多 的是对于 人工财物 寄存效率低 下而不 得不 选择 自助寄 存柜 ,同 时一 般 超市 中 自助寄存柜 可 以存放 物 品 的数 量是 人 _ T寄存 可 放数 量 的 3~ 5 倍 ,甚 至更多 ,这 就间接说 明 自助寄存 柜是 超市 提供 给顾 客的 主要 寄 存方式 。 ( 一) 超市与顾客民事法律关 系 超市在超市 中主要发生 的是商 品买卖交易 ,顾 客通过选择需 要商品 并向超市支付对价 的价款来实现合 同的履行 以及完成 。即为 民法 中买卖
合 同关 系 。虽 然 ,顾 客 有 选 择 不 购 买 任 何 商 品 而 无 法 完 成 合 同 的权 利 ,
但是顾客 自进入超市开始 ,即为双方为 了合 同的完成 而负有一定 的权利 与义务 :顾客享有超市提供 的服务权利 以及 履行遵 守超市相关规 定的义 务 ;超市享有为 了保障合 同完成而要求顾客 为一定行 为权利 以及 为顾客 提供优质服务 的义务 。 ( 二 ) 超 市 自助 寄 存 柜 设 置 原 因 超市 A 助寄存柜 ,不仅使超市进 一步降低 了经营成本 ,同时便于超 市对顾客财务寄存 的管理 ,而且 又起 到了方便顾 客的实际效果 ,顾客无 需再忍受排 队寄包 、 取包 的烦恼 。那 么超市 自助寄存柜设置 的原因从超 市和顾客两个角度 ( 这两个角度 即为 当前学者在 民法 、合 同法 、商法角 度对超市 自 助寄存法律行 为性 质 的认 定 )来 看主要为 :1 、超市 为了便 于顾客更高效 、简便寄存财物 而免 费或者低 价提供顾 客使用 。之 前 已经 提到 了关 于人 _ T寄存财 务的低效 率以及人力资源的 占用 , 自助寄存柜可 以说是应运而生 ,那么超市寄存柜存 在的 目的即为超市租赁 给顾 客使用 或者替顾客保管财 物;2、顾客为 了配合 超市禁 止携带不 必要财 物的规 定 ,而将随身携带 的财务存到 自动寄存 柜中。顾客的存包是其 为了消费 而附属存在 的,存包 只是 消费行 为的附属行为 ,附属行为从 属于消费行 为这一主行 为,进 而消 费这个 主行 为吸 收 了附属行 为 ,顾客 去商 场购 物 ,超市 和顾客之 问便形 成了一 种消费服务的相关法律关系 。 二 、超市 自助寄存行 为法律 性质 认定 根据 自助寄存 柜设置 的原 因的两 个 角度 ,超市 自助 寄存 行为 自然 也有 两种方 向的认 定 :1 、承 认 超市 自助 寄存 行 为 的独 立性 ,即 为独 立合 同。按 照合 同法 中对于法定合 同类 型 的规 定 ,学术 界大 多支 持保

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引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很多人在购物时选择把自己的包裹或私人物品寄存在超市内的存包柜中,以便更方便地继续其他的活动。

然而,当存包时间结束后,一些超市却出现了包裹损坏或遗失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损失。

本文将探讨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超市存包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超市作为存包柜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存包合同属于保管合同,超市作为接收存包的一方,在保管期间,应当对存放的物品负有保管责任。

因此,如果存包期间出现包裹损坏或遗失的情况,超市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具体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超市在提供存包服务时会要求消费者办理相关的手续,并签署一份存包合同。

存包合同中通常包含有关超市的保管义务、损失赔偿责任等条款。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存包合同中的约定以及超市在存包过程中的实际操作。

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维护合法权益的建议:1.在使用超市存包柜之前,先仔细阅读和了解存包合同中的条款和规定。

特别是要注意损失赔偿责任的约定。

2.存包时,尽量选择有良好服务和信誉的超市。

可以通过一些消费者评价或者口碑来判断超市的信誉。

3.存包时,最好对存放的物品进行拍照或者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好。

这样在出现物品损失时,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物品的价值或者状况。

4.如果超市存包期间出现了包裹损坏或遗失的情况,及时与超市进行沟通。

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合同,要求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如果无法与超市进行良好的沟通和解决,可以考虑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中,如果与超市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途径:1.责令超市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

浅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

浅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消费者因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遗失物品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其类型较新,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导向性。

文章主要就消费者使用寄存柜与商家形成何种契约上的法律关系,商家是否负有场所主人之责任,商家对消费者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论评。

【摘要题】案例分析当前,由于到超市购物的消费者众多,为方便消费者,越来越多的超市除了向消费者提供人工寄存服务外,还推出了智能化自助寄存柜,这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既使超市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成本和便于管理,同时又起到了方便顾客的实际效果,顾客无需再忍受排队寄包、取包的烦恼。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服务在逐步受到顾客的欢迎的同时,也产生了可能因使用智能化自助寄存柜引起的钱物遗失问题是,本文论评的就是典型的一例: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

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

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

事后,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被告赔偿5310元。

被告则辩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

超市自助寄存责任的法律分析

超市自助寄存责任的法律分析

超市自助寄存责任的法律分析[摘要]近年来,随着超市自助寄存的普及,相关的法律纠纷随之增多,特别是关于自助寄存物遗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理论界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

本文主要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认定该合同为无名合同;接着分析了合同因格式条款无效而存在漏洞,并根据“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进行补充解释,得出超市应负担保管义务的结论;最后,对超市的责任范围进行了类型化界定。

[关键词]无名合同;格式条款;补充解释一、引言近年来,超市业在我国迅速发展,为方便消费者,越来越多的超市推出了智能化自助寄存柜这一新型服务。

自助寄存,是一种通过人机交互的方式完成的寄存行为,其流程一般为:寄存人按“存”钮;自助寄存柜提供密码条;寄存人取出密码条;自助寄存柜某一格柜门弹开;寄存人放入物品并关上柜门;寄存人购物完毕输入密码或扫描条形码;自助寄存柜再次弹开柜门;寄存人取出物品。

相较于传统的人工寄存服务,这一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使超市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方便了顾客。

但是这种服务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即自助寄存物遗失的损失由谁承担?2002年上海市民李某与上海某超市之间有关寄存物遗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曾引起广泛的关注,最终法院将双方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寄存柜借用合同,消费者自己承担自助寄存物遗失的全部损失。

此后,有关超市自助寄存物遗失的纠纷时有发生,而且法院的裁决结果及理由均不尽相同。

比如,在2007年王某诉中关村某超市案中,超市承担500元的赔偿责任;在2009年周某诉无锡崇安区某超市案,超市免责;在2009年王某诉苏州金阊区某超市案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获赔2000元。

实践中的意见不一也引发了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热烈讨论。

现有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方面,即顾客与超市之间的关系为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

本文对现有的实践及理论分歧进行总结,并试图通过从合同解释的角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有关自助寄存法律性质的观点(一)附随保管义务与合同关系之争1.附随义务说。

自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要担责任吗

自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要担责任吗

自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要担责任吗近日,某超市内的自助寄存柜发生了一件意外。

一位顾客在存放行李之后,回来开箱发现自己的包被人拿走了。

这样的情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议。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超市是否需要担起责任呢?首先,我们要看看超市的义务。

自助寄存柜位于超市内部,是超市为方便顾客而设立的便民设施。

超市主要对车间的运行负责,并且不断为提升服务品质和顾客体验而努力。

因此,超市需要对自助寄存柜所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预防机制,以确保顾客的财物安全。

但是,如果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件,超市可以免责,因为在尽到合理的防范义务之后,事件发生的原因无法被控制。

其次,在这个事件中,我们需要考虑顾客的自主选择。

选择自助存取柜来保管财物,顾客需要承担相应的利益和风险,这也是一种自负行为,超市并未强制顾客选择。

在此种情况下,超市并不需要承担保管顾客财物的责任。

第三,我们还需要关注超市是否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也是疑惑重重的问题。

在我国,执法机构对超市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的检查,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管理不到位,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但是,如果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义务,而事件的发生原因无法预测和控制,相应的行政处罚不适用。

总之,在此类情况下,超市并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超市应该为提供便利和提升服务品质而努力,但是我们每个人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选择使用存储柜时要更加谨慎。

最终还是希望各大商场和超市加强安保意识,落实好安全管理措施,严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同时,消费者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除了超市的责任问题,这个事件还涉及到了一些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隐私和民事赔偿等。

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更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看看隐私的问题。

在使用自助寄存柜的过程中,用户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比如姓名、电话号码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信息只会被存储在超市的服务器上,只有在需要进行追踪或者调查时才会被使用。

寄存皮包莫名丢失 超市应否承担责任

寄存皮包莫名丢失 超市应否承担责任

第 三 百七十 四条 规定 .保 管期 间 因保 管 人保 管不 善造成 保 管物毁 损 、灭 失 的,保 管人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保管 是 无偿 的 。保 管人 证 明 自 己没有 重大 过 失 的,不承 担赔 偿 责任 。 因此 ,超 市 不承担赔 偿责任 。 第 二 意 见 认 为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虽然超 市 的保 管行 为 系无偿 保管 行 为 ,但 保 管行 为会 给超 市带来 潜在 商 业利 益 ,故 不 能将超 市保 管行 为按 般 的无偿保 管行 为来 对待 ,应 按 照 有偿保 管行 为来对 待。 [ 】 评析 消 费者是 按 照 习惯 将所 带 的物 品 .0 。1 _ 交 超 市 保 管 。 虽 是 无 偿 保 管行 为 , 但 这 也 是 超 市提 供 的服 务 之 一 ,会 给 超 市 带来 潜 在 的商 业 利 益 。 而 作 为 经 营 者 超 市 提 供 的服 务 应 是 安 全 的。 根 据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造 成 消 费者 财 产 损 害 ,应 赔 偿 损 失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因此 ,超 市 应 承 担 周 女 士 的损 失 。
知 假 期 还 没 有 结 束 ,公 司 就 打 来 电话 士 逛 完超 市 返 回服 务 台领 回 包 时 ,服 务 员 发 现 皮 包不 见 了。 为此 , 周 女 士 通 知 小 王 终 止 合 同 了, 只 给 他 补 偿 了 向超 市 索 赔 , 而超 市 认 为 自 已对 周 女 半 个 月的 综 合 工 资 。 士 的 包尽 到 了保 管 义 务 , 并 无 重 大过 小 王 回 来 后 发 现 自己 的 劳 动 合 同 失行 为,不应承担 赔偿 的责任 。 确 实 已 经 到 期 了, 但 合 同 上 注 明 必 须 【 分歧】 提 前 7 通知 终止 合 同 ,而公 司只提 天 第 一种 意 见认为 ,不 应承担 赔偿 前 了5 。 小 王 不 知 道 自 己 的权 益 是 责 任 。 因为 周女 士所 带包 交超 市保 管 天 否 受 到 了侵 害。 系 无 偿 保 管 行 为 。根 据 合 同法 》

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评李杏英与大润发超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评李杏英与大润发超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在审理中还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布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二、本案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原告为了购物而将其物品存入被告的自助寄存柜时,双方之间形成何种契约上法律关系?若物品遗失,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法律关系应以案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的过程如下:1、先投入硬币、退还硬币,激活自助寄存柜;2、自助寄存柜吐出密码条并自动打开箱门;3、原告存放物品,并应随手关闭箱门。应当说,这一简单的过程本身并不能说明法律关系的性质,除非当事人对其有约定。倘若缔约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某一行为的法律关系性质,法官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不能随意行使解释权加以改变。假如超市与顾客明确约定为顾客提供保管服务,则不论是人工保管还是机器自助式保管,超市对所保管之物品的丢失均应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大润发超市提供自助寄存柜时虽有“寄存”字样,似乎符合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寄存”概念,却又提示顾客“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这些约定自相矛盾,由此可以判断当事人双方对于使用自助寄存柜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法官判断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当事人对使用自助寄存柜行为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构成保管合同,而另一方认为构成借用关系。对于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应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其成立条件。而借用合同,我国合同法上无明确规定,学者将其定义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方使用,他方于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这两种合同关系在交付方向、交付对象方面大相径庭。假如构成保管关系,应是顾客向大润发超市交付所带物品,由大润发超市占有并保管;而假如构成借用关系,则应是由大润发超市向顾客交付借用物即自助寄存柜,由顾客占有、控制和使用自助寄存柜。那么,究竟使用自助寄存柜的行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呢?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摘要]自助寄存柜具有一定范围内独立的缔约能力,自助寄存的过程为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

通过对自助寄存中双方行为的性质的分析认定自助寄存为借用合同。

超市作为经营者承担法律规定的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有合理的边界设定。

对超市限制消费者带包入内的做法进行单独分析明确其责任。

[关键词]自助寄存借用保管安全保障义务一、引言自助寄存是随着超市、卖场这一营销业崛起后随之而来的新颖的服务模式,①其一方面方便了经营者的管理,另一方面为消费者带来便利。

因自助寄存柜本身之设备缺陷、寄存不当等原因,自助寄存柜中丢失财物情况时有发生,而关于自助寄存柜中财物丢失责任由谁承担,该如何借助法律以保障顾客之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顾客自助寄存的过程中超市与顾客形成何种性质之法律关系,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怎样的义务,因此类服务模式的新颖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现行法规并无相应之规定。

而双方权利义务之确定对解决相关的纠纷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对自助寄存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作相应的分析。

二、自助寄存柜的性质自助寄存是取代人工寄存的新型寄存方式。

根据笔者观察,超市自助寄存柜一般有以下使用方式:其一,寄存者按寄存按钮或投入一元硬币,机器吐出密码纸,机柜打开,寄存者将物品放入柜内,关上柜门,取回物品时以密码纸打开柜门;其二,寄存柜上钥匙提前插在柜门上,顾客投入一元硬币或可直接使用,待放入物品关上柜门后可取出钥匙,欲取回物品时以钥匙打开柜门,并取回开始放入的一元硬币。

以上可以看出,超市、卖场在商场内提供机柜供顾客使用,在提包和物件的寄放过程中并不直接与顾客对话。

自助寄存的整个过程通过人机交流的方式来进行。

②自助寄存柜通过预先设置的动作完成超市与寄存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其基于超市的意思而设立,执行超市的意思,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行为的结果由超市承担。

但是应当看到,自助寄存柜虽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但是毕竟受其本身的机器性质限制,自助寄存柜的特殊属性将影响自助寄存行为的法律性质。

自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有责任吗

自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有责任吗

⾃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有责任吗在使⽤⾃助寄存柜时,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助储物柜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超市的⾃助寄存柜中丢包的事实,如果顾客不能证明⾃助储物柜存在质量问题;或超市在提供借⽤⾃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过失⾏为的,不能要求超市承担责任。

关于⾃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是否有责任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有责任吗1、在使⽤⾃助寄存柜时,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助储物柜的法律关系。

在借⽤关系中,超市作为出借⼈,只要其交付的借⽤物没有瑕疵,能够正常使⽤,就⽆须对其中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

因此,在超市的⾃助寄存柜中丢包的事实,如果顾客不能证明⾃助储物柜存在质量问题;或超市在提供借⽤⾃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过失⾏为的,不能要求超市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

⼆、超市⾃助存包柜使⽤如何规定1、⾃助存包柜只供顾客本在进⼊超市时临时使⽤,存期⼀天。

每⽇闭店前请将柜中物品带⾛,否则超市将有权处理。

2、⾃助存包柜柜中物品由个⼈⾃⾏保管。

3、为保证个⼈财产的安全,⾃助存包柜中严禁存放现⾦、存单、⼿机等贵重物品。

4、⾃助存包柜中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存包⼈责任。

5、除⾃助存包柜外,任何地⽅不得随意放置个⼈物品,以防丢失。

6、当⾃助存包柜不能打开时,请速与⼯作⼈员联系;绝不允许个⼈采取不正常⽅式开启存包柜。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超市的自动寄存柜东西丢失,超市有责任吗

超市的自动寄存柜东西丢失,超市有责任吗

超市的自动寄存柜东西丢失,超市有责任吗随着科技的发展,自动寄存柜已经成为了超市、商场等社会消费场所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设备。

自动寄存柜的出现为顾客提供了更加方便舒适的购物体验,但是使用这种设备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

当顾客在使用自动寄存柜时,如果出现物品丢失的情况,超市是否需要对此负责呢?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如果顾客在使用自动寄存柜时物品丢失,超市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自动寄存柜作为超市提供给顾客的一种服务,那么超市就应该保证这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超市就应该为此负责。

此外,超市也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存储环境,如果自动寄存柜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则超市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超市也有一定程度的免责权。

如果顾客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物品丢失,那么超市就不需要为此负责。

比如说,如果顾客遗失了自动寄存柜的密码,造成了物品丢失,那么超市就不需要为此负责。

因为这种情况下,顾客本身就存在一定责任,超市无法完全掌控这种情况的发生。

此外,如果超市的自动寄存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造成了物品丢失,那么超市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维权方式免责。

比如说,如果超市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时已经明确提示了顾客注意事项,例如不要存放贵重物品,以免丢失等条款,或者在使用自动寄存柜时顾客需要先验明自身物品情况,确认存储的是自己的物品,那么如果顾客违反了这些约定,而造成了物品丢失,超市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减轻一部分责任。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即使超市可以通过一定的维权方式免责,超市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时也应该保证自身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毕竟,使用自动寄存柜是顾客自身权益的体现,超市应该充分考虑到顾客的权益保护,并提供最充分的服务和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超市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时,如果出现物品丢失的情况,超市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超市也有一定免责权,而这种免责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总之,超市要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的同时,充分维护顾客的权益,确保自身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做到最大程度上保障顾客的权益。

自助寄存柜丢钱超市为啥不赔?

自助寄存柜丢钱超市为啥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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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寄存柜丢钱超市为啥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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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2016年第03期
2014年1月,于女士到某大型超市购物,并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放相关随身物品。

购物结束后,于女士凭寄存柜密码条欲取回自己的物品,多次尝试均未打开该柜,随后求助于超市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以人工方法打开于女士所指的柜箱后,发现里面空无一物。

于女士随后报案,称自己的皮包中有现金5000元以及一条价值3600元的白金手链在超市的储物柜中丢失。

由于公安机关迟迟未能破案,于女士以超市疏于管理导致钱物遗失为由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如果超市和于女士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因为超市的管理不慎,造成于女士的钱物丢失,作为保管人的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于女士将钱物储存于自助寄存柜中,并未转移钱物的占有,所以超市和于女士的保管合同并未生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超市在自助寄存柜上标明“寄包须知”,其行为应视为其向消费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作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故超市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顾客遗失物品的责任不应由超市承担。

大润发超市寄存柜东西丢了到底是谁的责任?-常见问题-瑞丰智柜

大润发超市寄存柜东西丢了到底是谁的责任?-常见问题-瑞丰智柜

大润发超市寄存柜东西丢了到底是谁的责任?-常见问题-瑞丰智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3月8号晚,王姐带着姑娘赶着有优惠,买了一条化妆品,因为又要到大润发商场购物,于是把化妆品存放到了超市寄存柜,逛完大润发回来取时却发现寄存柜的化妆品不见了。

这该如何是好,寄存柜物品丢失是谁的责任,怎么判断呢?王姐:柜子锁的好好的但是里面东西没有了(你拿条形码扫过了)对扫过了柜子弹出来东西没有了。

王姐说,当时存好之后,姑娘还用手扒了一下柜门,确定锁好了这才离开的。

开柜子的条形码一直在身上,扫开柜门,怎么放在里面的化妆品就凭空消失了呢?好在现场有监控,一看,果然是被别人拿走了。

王姐:监控就看到一个男的手上拿着,也不晓得干什么,然后我的柜门开下来,把我的东西就拿走了。

看到有人把自己的东西拿走了,王姐随即报警,也找到了大润发讨要说法,但是大润发的解释让王姐难以接受。

王姐:他说你这个属于贵重物品,我说你认为是贵重物品,我不认为是贵重物品,那里没有张贴告示哪些属于贵重物品,哪些不属于,大润发有没有公示出来。

王姐说的,化妆品当时买了1147块钱。

超市认为这是贵重物品,应该随身保管,不应该寄存在柜子里,王姐觉得这是超市推卸责任的说法。

王姐:意思要我去追警察追派出所去破案,是不是等于说我不追派出所不破案,这个东西就不赔偿给我呢,我毕竟东西是在他的店里遗失的,既然免费提供这个柜子了,就应该对我的东西财产进行保护对不对。

事件后续跟进:那么事情是不是如同王姐说的那样呢?我们也找到了西区大润发超市,了解情况了。

大润发戴经理:她们走了以后来了一个顾客存东西,顾客关门的时候,从监控中看到把(王姐)她所存的柜门开下来了,旁边有个来取物的顾客就把她们的东西拿走了。

戴经理说的,事情发生的第二天,超市这边立马就请寄存柜的厂家到现场检查。

检查下来的结果,寄存柜并没有故障。

戴经理:第二天寄包柜厂家的技术人员就到现场对这件事情进行排查,从理论上来说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

关于寄存柜丢失财物的问题等4则

关于寄存柜丢失财物的问题等4则

农家之友2012.08法律求助关于寄存柜丢失财物的问题问:我到超市购物,并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购物结束后,持密码条取包时发现皮包丢失,现金也没了。

我要求超市负责,无果,于是我将超市告上法院,但是法院驳回我的诉讼。

请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答:首先,自助寄存柜,是顾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

你与超市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助寄存柜的借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借用关系下对保管物的保护义务在借用人自己。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此外,你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你所称物品遗失,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所以超市也有理由拒绝你的赔偿要求。

N(张永成)关于离婚后单方债务偿还的问题问:我与庞某几年前登记结婚,在婚姻期间,庞某以个人名义向钟某借款31000元,且立有借条给钟某收执。

后来,因我和庞某产生了感情矛盾,经法院调解,未果,最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但是,在我们离婚后,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与庞某共同偿还庞某借的债务。

这样的请求合理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你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系庞某个人债务或用于其个人使用的证据。

据此,上述庞某所欠钟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你还是要和庞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N(蒋家弦)关于被狗咬如何维权的问题问:前些天我在路上突然被一条狗咬了,我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益?答: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应否赔偿?

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应否赔偿?

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应否赔偿?康某是某小区居民。

该小区附近有一家大型超市。

某日,康某下班后到该超市购物。

该超市为方便顾客存放随身物品,设置了大量自助储物柜。

自助储物柜上贴有“操作步骤”和“寄存须知”。

操作步骤:1.将柜门关上;2.从投币口投币;3.取出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门,保留好密码纸。

取包步骤:1.输入密码;2.取出物品;3.关门。

在寄存须知中说明:1.不会使用自助储物柜应当向管理员请教;2.贵重物品及现金(价值500元以上)不得寄存;3.密码纸只能使用一次。

康某将手提包存入了自助储物柜。

购物结束后,康某到自助储物柜处取包时发现,其所持的密码条无法打开储物柜。

康某要求超市给予解决,并声称柜内手提包中有MP3等价值2000余元的物品。

超市工作人员按照操作步骤打开该储物柜,发现里面并没有康某的手提包。

康某认为自己的手提包在超市内丢失,超市应当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康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调解未果后,康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提包失窃造成的财产损失。

经法庭审理查明,所指储物柜没有被撬压的痕迹,经检验,使用正常。

除免费自助储物柜外,超市还有另外两种存物方式:一种是将物品交给超市人工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物品当面用专用袋封存后,存放在服务台的固定位置,发给顾客号牌,顾客购物结束后到服务台凭号牌领取物品;另一种是将物品放入超市专用的储存袋,由工作人员进行封存后,顾客自己可以带入卖场。

在本案中,第一,超市无法对顾客的物品进行控制占有,这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的特征。

第二,顾客自行控制自助储物柜,从而实现对借用物的占有。

顾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随时开启储物柜,存放物品,也可以在不通过超市的情况下随意取走存放的物品。

第三,从自助储物柜的使用规则来看,只要将储物柜进行一次正常的开关,不管是否将物品放入柜内,储物柜都会打印密码纸。

自助储物柜输出的密码纸仅代表超市借用给顾客储物柜的凭证,而不是该超市向顾客出具的保管物品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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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
消费者因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遗失物品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其类型较新,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导向性。

文章主要就消费者使用寄存柜与商家形成何种契约上的法律关系,商家是否负有场所主人之责任,商家对消费者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论评。

【摘要题】案例分析
当前,由于到超市购物的消费者众多,为方便消费者,越来越多的超市除了向消费者提供人工寄存服务外,还推出了智能化自助寄存柜,这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既使超市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成本和便于管理,同时又起到了方便顾客的实际效果,顾客无需再忍受排队寄包、取包的烦恼。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服务在逐步受到顾客的欢迎的同时,也产生了可能因使用智能化自助寄存柜引起的钱物遗失问题是,本文论评的就是典型的一例:
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

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

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

事后,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
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被告赔偿5310元。

被告则辩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 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

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布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

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对于这种新技术引发的新类型赔偿纠纷,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就给法官适用法律、正确判案带来了难度。

而且,该案纠纷发生之时,正是自助寄存柜的寄存方式已被商家广泛推广采用之际。

就此点而言,本案的判决不但会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而且将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具备先例价值。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原告为了购物而将其物品存入被告的自助寄存柜时,双方之间形成何种契约上法律关系?若物品遗失,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法律关系应以案情为基础。

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的过程如下:1.先投入硬币、退还硬币,激活自助寄存柜;2.自助寄存柜吐出密码条并自动打开箱门;3. 原告存放物品,并应随手关闭箱门。

应当说,这一简单的过程本身并不能说明法律关系的性质,除非当事人对其有约定。

倘若缔约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某一行为的法律关系性质,法官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不能随意行使解释权加以改变。

假如超市与顾客明确约定为顾客提供保管服务,则不论是人工保管还是机器自助式保管,超市对所保管之物品的丢失均应负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中,大润发超市提供自助寄存柜时虽有“寄存”字样,似乎符合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寄存”概念,(注:我国合同法保管合同中使用了“寄存人”这一概念。

)却又提示顾客“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这些约定自相矛盾,由此可以判断当事人双方对于使用自助寄存柜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法官判断合同的性质。

本案中,当事人对使用自助寄存柜行为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构成保管合同,而另一方认为构成借用关系。

对于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应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其成立条件。

而借用合同,我国合同法上无明确规定,学者将其定义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方使用,他方于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

”(注:史尚宽:《债
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61页。

) 这两种合同关系在交付方向、交付对象方面大相径庭。

假如构成保管关系,应是顾客向大润发超市交付所带物品,由大润发超市占有并保管;而假如构成借用关系,则应是由大润发超市向顾客交付借用物即自助寄存柜,由顾客占有、控制和使用自助寄存柜。

那么,究竟使用自助寄存柜的行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呢?
我们认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套规则,即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时,要依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性质。

(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6号。

)而合同内容的确定,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外在行为特征,并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公平、诚信原则综合予以判断:1.大润发超市无法对原告物品进行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特征。

一方面,自助寄存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有本质上的不同。

人工寄包中,超市工作人员尽管不一定知晓寄存物品具体情况,但是至少知道寄存与否;而自助寄存柜完全是自动的,超市工作人员对寄存与否并不知晓,对寄存了何物品更是不知情,因此无法实现控制占有。

另一方面,大润发超市无法对自助寄存柜内所存放的物品进行直接管理,不能为了管理方便将该物品随意移至另一箱柜或其他地方,未有特定事由及未经特别程序,大润发超市无权打开存放有原告物品的箱柜。

2.原告控制自助寄存柜,从而实现对借用物的占有。

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激活自助寄存柜,并存放入体积适中、不限件数的物品,
而且可以在不通知大润发超市的情况下随时随意取走存放物品。

3.自助寄存柜产生的密码条应认定为大润发超市借用给原告自助寄存柜的凭证而非大润发超市向原告出具的保管凭证。

因为对于同一箱柜而言,每天将随机产生成百上千的一次性密码条,而且顾客取出物品后,密码条并未回收。

如将密码条认定为保管凭证则无法判断寄存物品是否已取走。

综上,本案中大润发超市仅仅是临时性地出借自助寄存柜给原告用于存放物品,双方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

在缔约过程中,顾客硬币投入是要约,吐出密码条是承诺,交付密码条是表明超市将借用关系的标的物即自助寄存柜交付给顾客。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对于银行保管箱性质的精辟论述,可能对于理解这一点更有所帮助。

他提出:“(银行保险箱)其性质为租赁抑为寄托,甚有争论。

其仅供物之搁置空位,惟就其开闭为协力者,应解释为租赁。

通常露封保管为寄托,保管箱放置物品为租赁”。

(注: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8页。

)而本案中的自助寄存柜与银行保险箱相比,所放之物品不但非“露封”,连“开闭”也不需要“协力”,因此更不宜认定为保管合同。

学界有人认为,超市作为一个购物场所应对顾客物品尽“场所主人之责任”,(注: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539页。

)从而产生保管的义务。

“场所主人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场所,提供特定服务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所携带物品承担的特定义务。

在罗马法时代,就有关于场所主人看管顾客携带物品责任的规定,(注:罗马时期地中海沿岸商事发达,
然而强盗的危害甚大,且旅店主人往往与强盗共谋,谋害旅客,故而罗马法使旅店主人负较重责任,对于个人所携带物品负看管责任,若有损坏、灭失,除能证明系由不可抗力或旅客自己之过失所致外,应负赔偿责任。

)不过主要局限于供客人住宿的旅店主。

受罗马法影响,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这种特殊的责任并加以扩充。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701条第1款规定:“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店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携入的物品因丢失、毁损或者损坏而造成的损害”。

《法国民法典》第1952条规定:“旅馆或旅店主人对于寄居其旅馆的旅客所携带的衣服、行李及各种物品,负受寄人的责任;此种物品的寄托视为紧急寄托。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在第606条规定了住宿场所主人对于客人所携带物品之毁损、丧失负有责任。

(注:此外,《意大利民法典》第1783条、《俄罗斯民法典》第925条对此也有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场所主人之责任属法定义务,不允许场所经营者以单方行为免除或限制,一旦具备法定要件时,当事人一方即须承担。

(注: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345页。

)不过,为了防止场所主人不堪负担过重的赔偿义务,法律往往限制经营人的赔偿数额,如规定赔偿额为法定的数额或住宿费用的一定倍数。

(注:如《法国民法典》第1953条第3款规定:“ 在一切其他情况下,对旅客所负的损害赔偿,除了低于协议的限度外,限于相当住房日租金的一百倍”;《德国民法典》第702条第1款规定:“旅店主的责任仅限于相当于一天住宿费的100倍的金额,但最低不少于1000德国马克,最高不超过6000德国
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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