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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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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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练习题C一、选择题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A、雇佣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B、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C、劳务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D、劳动行政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A、用工之日B、劳动合同签订之日C、约定的试用期结束之日D、约定的试用期开始之日3、劳动合同的形式,采用()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C、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D、不违反意思自治的任何形式4、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必须以对劳动者()为前提A、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培训B、提供额外现金福利C、提供户籍资格D、提供住房6、劳动者在试用期以外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A、提前十五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B、提前十五日通知用人单位C、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D、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7、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是()A、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的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的D、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8、下列属于经济性裁员的有()A、甲公司共有员工50人,现决定裁减9人B、乙公司共有员工100人,现决定裁减17人C、丙公司共有员工200人,现决定裁减19人D、丁公司共有员工300人,现决定裁减21人9、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先将理由通知()A、工会B、劳动者C、劳动行政部门D、劳动仲裁部门10、如果一名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那么()A、劳动合同解除B、劳动合同无效C、劳动合同终止D、劳动合同暂停二、名词解释1、劳动就业2、劳动法律事实3、劳动安全卫生4、劳动法基本原则5、标准工时三、指出下列概念的区别和联系1、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2、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3、劳动执法、劳动司法四、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并说明理由1、劳动者不辞而别,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原用人单位不仅可要求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依法请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完整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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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法学院刘婷婷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
对象,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 对象
一、劳动的含义 二、劳动法的概念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的含义

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

《劳动法》第12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 仰不同而受歧视

二、从本位思想看劳动法律关系
1、一元法律结构与国家本位 即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一种 法律结构。 2、二元法律结构与个人本位 以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为特征的法律结构。 3、三元法律结构与社会本位 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并存的法律结构。


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 “工厂法”,“工厂立法”一定程度上体 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劳动法 产生的根本原因则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 身利益而进行的长期斗争。
(九)法律责任
第二章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劳动法的起源 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简况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简况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世纪产为革 命以后,劳资关系日益趋紧张,工人运 动不断高涨的条件下产生的,它是以限 制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程度为内容的法 规。

3、特有的调整原则。私法遵循的是“平
等协商”、“契约自由”原则,公法遵循 “依法行政”原则,劳动法在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后者,产生 了一系列独特的调整原则。如保护弱者、 倾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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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班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职业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 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 动 者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1) 退 休;(2) 患 病、 负 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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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完整版)劳动法试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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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一.单项选择题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B.劳动关系)A.劳动经济关系B.劳动关系 C 劳动合作关系 D .社会保障关系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B、二倍)的工资。

A. 、一倍B、二倍C、三倍 D 、四倍3、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为( A. ) A.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B. 工会与企业C. 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D. 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B. 用工之日) A.劳动部门审批通过之日 B. 用工之日 C.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D. 提交公证之日5、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 D. 已满 16 周岁未满18 周岁的劳动者)6、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是连续缴费满( C.15年)A.5年 B.10年 C.15年 D.20 年7、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哪项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 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8、《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的( A.基本法 )A.基本法B.根本法C.下位法D. 上位法1、根据国际通用的就业标准,不属于就业人员的有(A.退休人员)A.退休人员B.有职业但临时没工作的人 C 雇主 D .个体经营者2、目前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不包括( A )A.、自驾游B、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C、自谋职业D、国家安置就业3、特殊和困难群体具体包括( B. 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童工是指( B. 未满 16 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5、现在我国实行由企业直接面向社会招用工人的招工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是( A. 劳动合同制)6、在我国,招收外国劳动者的年龄条件为( A ) A. 年满 18 周岁7、外国人(包括港澳台人)在我国就业必须办理(D.就业证)8、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 B.强制性)1、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B.工作周)2、(C、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答:(一)劳动关系①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②劳动关系的特点:a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b. 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③劳动关系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①劳动行政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行政职能而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劳动关系相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社会保险关系,一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办理和费用的缴纳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等行为而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劳动市场服务关系,是指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的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社会关系。

④劳动团体关系,是指工会组织或雇主团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⑤劳动争议处理关系,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代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就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答:(一)确立标准:a.内容的根本性;b.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二)作用:a.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

b. 法律适用准则一一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c. 行为准则指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三)内容:①劳动权平等原则: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b. 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c.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②劳动自由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三、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1、调整范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2、排除范围: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劳动合同关系; ②农民;③现役军人;④家庭保姆。
第二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 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只产生在劳动过程中;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3、必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 的隶属性;
(三)因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
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 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实 际履行前,合同全部自始无效。如果只是关于劳动条件的 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只限于该违法部分无效,其 余部分继续有效。(2)雇员如果已经开始工作,劳动合 同因错误、欺诈、胁迫而被撤销时,其效果不溯及既往。 《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 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 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确定。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在我国,目前法学界将劳动法的概念一般理解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括:其一,劳动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对象;其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能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只要劳动者已事实上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以及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才能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以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

3.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斜原则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基本的要求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这一要求是绝对性的。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这主要是由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决定的,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合同关系中,面对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服从劳动合同安排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劣势地位,始终是弱者,因而有必要对其倾斜保护.4.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以劳工利益为本位,劳工利益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劳动法调整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它的权义确定上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的约定相结合,在合同约定上又实行个体约定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为主导,因而劳动关系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发的契约自由来维护劳工利益的立体调整机制.5.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法是社会法;劳动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3、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4、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2)任务不同。

5、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6、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7、劳动法的作用:(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一、地域范围:我国境内二、当事人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并没有将全部劳动关系均列入调整范围..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讲;劳动法调整下列范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1.用人单位范围:用人单位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力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由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该法..要求具备两个条件..①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这与企业的出资国别无关..②以该企业依照工商管理法规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等等;或者说国有、集体、外资、合资、联营、私营、股份制等..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一般而言;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种:①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②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前两种涵盖“企业”中;当然受劳动法调整;第③种;我们认为只要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就应适用劳动法;不应以是否必须以“雇工7人以下”为条件;相反;虽然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并没有招用雇工;例如;人们通常所称的“夫妻老婆店”这样的个体经济;因没有雇工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①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各委、办、局等;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或单位..②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向新闻、出版、电影、博物馆、剧团、各级各类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卫生等单位..③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宗教团体、爱好者团体、其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作为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即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才适用劳动法..事业组织适用劳动法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二是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组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④注意两点:首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因为国家公务人员经国家依一定程序任命;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不是履行劳动义务;其待遇国家统一规定;财政统一拨付;人事国家统一调配;双方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适用劳动法;劳动者必须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劳动者不受国家人事部门统一调配;而是通过劳动力市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向选择;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主要包括:a.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b.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c.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统一的劳动市场将日趋扩大完善;随着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雇佣劳动关系将越来越普遍;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逐步扩大..劳动者范围:从广义上讲;劳动者是指所有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从狭义上讲;劳动者仅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它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2条和相关的劳动规章规定;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包括以下人:1.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表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例如:国家机关聘用的门卫、清洁工等..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例如: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党群专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已明确指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他们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岗位等..换句话说;他们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根据劳动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为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3.现役军人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4.家庭保姆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法..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一般来讲;在事业单位中;从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的在一定技术或有一定知识程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为干部身份包括教师和医生..但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批像教师、医生这样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同时又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这样;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投诉无门..为了弥补上述空白;国家人事部曾颁布过处理事业单位与其职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规定;但该规定的颁布仅是有关部门有心无力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起到解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作用..因为依该规定成立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对争议的裁决无实体法依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重要地位..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但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由书面的劳动合同所证明..只要劳动者已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并能提供证据;即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只不过当事人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出了表示;即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在行动上已达到一致;劳动关系已经存在..因此;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应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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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答:(一)劳动关系①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②劳动关系的特点:a.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b.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③劳动关系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①劳动行政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行政职能而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劳动关系相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社会保险关系,一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办理和费用的缴纳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等行为而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劳动市场服务关系,是指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的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社会关系。

④劳动团体关系,是指工会组织或雇主团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⑤劳动争议处理关系,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代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就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答:(一)确立标准:a.内容的根本性;b.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二)作用:a.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

b.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c.行为准则——指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三)内容:①劳动权平等原则: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b.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②劳动自由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③倾斜保护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b.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c.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3,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一)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特征:①意志性,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

②兼容性,主要表现为:a.平等性与从属性兼容;b.财产性与人身性兼容。

③职业性,劳动法律关系的职业性,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与劳动者个人或其团体的社会劳动过程具有紧密相关性。

4,劳动者的界定答:(一)从广义而言,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我国规定为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

从狭义而言,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二)确立劳动者身份都有一个共同的判断标准,即“从属性”标准,它是界分劳动者身份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是民事主体)身份的最重要标准。

其主要内容包括:a.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广泛的指示权。

b.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依赖关系。

5,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答:(一)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某些内容进行修改。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是指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集体合同。

(二)条件:a.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b.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c.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6,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与机制答:(一)原则:a.着重调解原则;b.合法、公正、及时原则;c.三方原则。

(二)处理机制:协商和解调解劳动仲裁诉讼7,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答:a.社会安全原则b.强制保险原则c.所得再分配原则d.基本生活保障原则e.自给自足原则8,社会保险财务模式答:(一)现收现付的模式,是指当期的缴费收入全部用于支付当期的社会保险支出,不留或只留很少的储备基金。

优点:较好的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并且无需过高的管理成本。

缺点:由于没有储备积累,所以无法应对突发的经济波动以及人口老龄化。

(二)强制储蓄(基金制)模式,是指雇员单一缴费或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全部进入个人帐户。

优点:能够增加储蓄和资金积累,能够应对人口结构的变化。

缺点:容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需要较高额的管理成本。

(三)混合模式,也称为部分积累制,是将前两种模式结合形成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即采取此种模式,养老保险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的财务制度,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完全积累的财务制度。

9,社会保障的特征及其社会功能答:(一)特征:a.保障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全体社会成员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各种风险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b.强制性,社会保障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法律的规定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带有强制性。

c.社会性,社会保障解决社会风险问题,社会保障涉及的内容使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d.互助性,社会保障通过互助性,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实现和维持一种公平的状态。

(二)社会功能: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为社会保障对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所起的作用。

其具体表现为:a.通过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在遭受各种风险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b.通过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公平。

c.通过社会保障实现社会稳定。

10,社会保障法的特征:a.广泛的社会性b.严格的法定性c.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d.特定的立法技术性1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答:(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①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a.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害的;d.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e.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f.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无过失辞退的三种情形: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经济性裁员1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联系:a.社会保险从商业保险处引进了诸多的保险技术与保险原理,二者都是基于风险预防而建立的责任分担机制,具有“保险性”。

b.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完善社会保险的体系。

13,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答:(一)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从劳动法的历史产生来看,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其与传统民法之间有传承关系:a.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b.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属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佣关系。

(二)劳动法又超越了传统民法,具体表现为:c.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而劳动法则是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d.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隶属的人身关系;e.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

14,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答:(一)劳动法作为具有公私兼容属性的社会法,其公法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法律规范方面,立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对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进行限制。

b.法律实施方面,行政机关主动执法,介入劳动关系的全过程,协调劳动关系的运行。

因此,劳动法与行政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行政法具体实施的领域之一,而行政法则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劳动法的实现起到了保障和协调作用。

(二)区别a.行政法具有单方性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突出效率价值,而劳动法则以实质公平为主要价值追求。

b.调整模式方面的差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内部行政关系以隶属的上下级管理为主,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则以行政职权的强制主导;而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兼容性,综合运用个体自治、团体自治以及国家强制的调整模式。

c.代表的利益不同,行政法主要以国家利益本位,而劳动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就业平等权:又称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就业平等权是宪法上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化,具有崇高的地位。

工资:也称薪金、薪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雇佣人,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

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

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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