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合同法复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二)可撤销的合同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

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1)欺诈

(2)胁迫

(3)重大误解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

注意:撤销权

(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

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

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

考点四合同的履行

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

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

2.行使方式:

(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

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

三)合同保全之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

考点六合同的消灭

一)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

合同解除约定解除

单方解除不可抗力

法定解除履行迟延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

二)合同的消灭

考点七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1、预期违约

2、不履行

3、延迟履行

4、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

二、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只要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就是违约),以过错原则为例外(包括赠与合同、客运合同中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坏、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2、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双方过失相抵

注意:第三人过错不免责,合同具有相对性

3、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

4、“三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的性质和适用

1)损害赔偿金的范围

(1)完全赔偿:现实损害+预期利润

(2)合理预见

(3)减损规则

2)违约金的约定性和补偿性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范围应当大致相当——违约金的调整(合同法第114条)

3)定金的限额性和惩罚性

注意:“三金”并存的处理

(1)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合同法第116条)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

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一)2008年1月5日,甲企业向乙公司发出传真称:“需要订购一台某型号的通用机床。”乙公司回复:“同意为甲企业生产该型号的机床一台,价格5万元,5月1日前交货。”甲方同意5万机床价格,并提出:“机床需在同年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才支付货款。”乙公司未予回复便准备生产。

2月1日,乙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甲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甲企业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月25日,乙企业在甲企业仍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合同担保的情况下,通知与其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乙公司回复:“同意为甲企业生产该型号的机床一台,价格5万元,5月1日前交货。”此回复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

2、本案中甲方同意5万机床价格,并提出:“机床需在同年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才支付货款。”此回复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3、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乙公司于2月1日是否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为什么?

4、乙公司在3月25日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为什么?

(一)(1)乙公司回复:“同意为甲企业生产该型号的机床一台,价格5万元,5月1日前交货。”此回复构成要约。因为此回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即内容明确、具体(包括标的、数量、价格等),并表达了受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

(2)本案中甲方同意5万机床价格,并提出:“机床需在同年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才支付货款。”此回复不构成承诺。因为对合同履行的时间(交货的时间上和付款的时间顺序上)作了实质性的变更。

(3)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乙公司于2月1日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合同法规定(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乙公司在3月25日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委托乙厂生产一批机器设备。在交货日前,乙厂厂长听说甲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已停止向其贷款。为避免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乙厂决定停止为甲公司生产机器设备。甲公司遂向乙厂进行交涉。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

(2)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3)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乙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2、答案:

(1) 乙厂按合同法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