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合同法复习
经济法合同法概述培训资料
经济法合同法概述培训资料1. 引言经济法合同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的关于财产转让、利益分配和债务履行等事项的合同法律规则。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2. 经济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合同法有以下基本原则:2.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并明确自己的意愿的情况下,才能达成合同的协议。
自愿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2.2. 平等原则合同的订立双方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存在强迫、欺诈等不公平行为。
平等原则确保了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3.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保障了合同的公正性。
2.4.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欺诈对方,应当诚实地履行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合同诚实交易的基石。
2.5.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合同法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3. 经济法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或书面形式达成合同。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之时产生。
3.2. 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未尽事宜的,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
3.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5. 合同的转让和受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被受让人享有同样的权益和义务。
经济法概论中合同法复习资料课件
• 合同法的基本原合同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严格责任原则(6个原则:平平自愿诚实
严格守法讲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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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种类
• 按性质、内容不同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 合同,借款 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 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 按 名称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合同主体不直接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以行为表示希望他
合同法
注:加粗小标题为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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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概述
• 合同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2条规定
• 合同的法律特征 : (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 法律行为 (3)合同以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要约(即订约提议,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的以
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和承诺(即接受提议,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 合同订立:即合同的签订,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一致)的
法律行为(状态)。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依法成立。
• 要约条件: 1.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 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经济法 第六章 合同法总论 笔记
第六章合同法总论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1、缔约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普通的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形式)、行为默示3、合同内容⑴当事人自然状况;⑵标的;⑶质量和数量;⑷价款升酬金;⑸履行期限;⑹履行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方法。
二、要约1、要约和要约邀请⑴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中,所涉及的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两方当事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⑵构成要件①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②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
④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生效时间⑴口头要约,当要约到达时已经生效。
⑵书面形式的要约(16条第1款)⑶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16条第2款)三、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条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⑵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⑶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⑷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通知(意思表示)行为(意思实现)3、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的撤回迟延承诺四、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⑴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⑵意思表示一致⑶能够履行2、合同成立的两种特殊情况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⑵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格式合同1、概念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缔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任何变更的合同。
2、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第四节 合同履行
知识点检验4-7
下列陈述哪个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 A.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 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享有拒绝其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 权利; B.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享有拒绝其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 利; C.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 商业信誉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享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D.在一般保证中,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 有权要求其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 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 者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有权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 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的效力取决于享有变更权或撤销权的当事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知识点检验4-6
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 A.12岁的汤姆购买价值50万元的瑞士名表的合同; B.张某使用欺诈手段与李某订立的合同; C.王某将20张百元大钞卷成香烟形状当做10元一 盒的香烟卖给金某的合同,事后证明王某想向金 某行贿; D.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但合 同相对人不知其超越权限;
法考备考中的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经济法重点知识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进行交易和约定的重要法律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
在合同法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合同需要特别重点掌握。
例如,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涉及到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同时,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协议等也是考试中经常涉及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要熟悉这些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特点,理解各种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考试中的另一个重点知识点,它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在公司法中,公司的类型和组织形式是需要着重掌握的内容。
首先,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几个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它的设立相对简单,注重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多个股东组成的,它的组织形式相对复杂,注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
其次,还需要了解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划分。
这些机构在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备考时需对其进行理解和掌握。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分,也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备考劳动法时,需要掌握劳动合同的要素和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和工作保护等事项。
同时,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涉及到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备考时要注意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了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四、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法考试的另一个重点知识点,它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和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备考金融法时,需要掌握金融机构的类型和监管制度。
经济法综合复习资料二
经济法综合复习资料二经济法综合复习资料二经济法是指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是经济管理法规的集中体现,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依据,对于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讨论经济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用的复习资料。
一、合同法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也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
在合同法中,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经济活动。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熟悉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合同的规则,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则。
公司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法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权益关系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在公司法中,我们需要关注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我们也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知识产权法中,我们需要了解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等相关规定。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追究责任等内容。
四、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和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金融法的发展与金融制度的完善密不可分。
金融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
在金融法中,我们需要了解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证券市场的监管和交易规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理赔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24.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15万元,甲在其 对丙的债权到期后,怠慢行使对丙的债权,致
使其无力清偿乙的债务,乙可行使甲对丙的权
利。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
A.代位追索权
B.代位继承权
C.代位权 D.代理权
资料提供:抢答题 (单选题)
25.债务转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债务承担 须经债权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
C.本合同 D.预备合同
资料提供:抢答题 (单选题)
23.下列概念中属于合同法的协作履行原则具
体体现的是(
)
A.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提供必.债务人可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
D.在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可变更合同
资料提供:抢答题 (单选题)
)
A.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提起诉讼
B.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申请仲裁
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D.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请求调解
资料提供:抢答题 (单选题)
28.2003年7月1日甲银行作为出借方与乙作为借入方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总额为1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2006年7月15
D.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托运的货物受损
E.甲的朋友在使用甲向乙定做的有瑕疵的产品时,被该产品致伤
资料提供:抢答题 (多选题)
32.《合同法》第74条规定:当债务人实施有
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所谓
有害债权人的行为有(
)
A.放弃到期债权行为
B.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B.保护债权人的
C.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D.保护债务人与
经济法概论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民法(至少1题)
1、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完全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尤其是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即他们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什么事情,什么权力受到法律保护。
2、无权代理的判断及处理:什么是无权代理,如何判断,如何处理?
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4、债发生的依据:重点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二、企业法:
1.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尤其是退伙人与新入伙人的债务责任问题。
2、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的界限和程序
三、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四、合同法:(至少两个以上案例)
合同种类的判断(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性合同)及违约责任与无效合同处理的后果,注意不可抗力、抗辩权及定金条款的罚则。
五、商标权
商标注册的原则及禁止性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及法律责任处理。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及处理。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八、会计法(至少1题)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设置与管理要求,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一、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调节社会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管理经济和调控市场的法律工具,是经济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特殊法律体系,涉及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如市场竞争、合同管理、金融制度等。
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二、财经类知识点总结1. 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它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是经济交易活动的重要工具。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合并收购等内容。
公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基础,有利于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3. 证券法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等内容。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 税法税法是规范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税收范围、税种、税率、征收程序等内容。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合法征收,促进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
5. 金融法金融法是规范金融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金融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市场稳定。
综上所述,经济法概论涵盖了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财经类知识点涉及了市场经济中各种重要法律规范。
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对于参与经济活动、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经济法爱好者能够深入学习经济法知识,提升法律意识,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经济法概论(财)第四章、合同法
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双方或多方)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合同的分类:1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仅适用双务合同第二,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问题,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应将所得利益予以返回,单务合同则没有待给付及返还问题2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获得利益要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无需支付任何代价的称为无偿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第一,有偿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如在保管合同中,对保管物的灭失,有偿保管人负有过失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与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有偿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而纯粹获利的赠与合同与无偿合同,则可独立为之3①有名合同: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应按合同法规定办理;②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加分则或其他相似的规定办理,只要合同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承认其效力。
区别:有名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设立,法律承认其效力4①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一经对方同意即生效,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②实践合同:在诺成合同基础上还须交付标的物的称为实践合同,如财产保管合同、借款合同等。
区别:通常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而定。
5①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②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使可成立的称为不要式事同,如买卖合同区别: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6①主合同:是从合同的基础,如贷款合同。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自考资料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自考资料合同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为经济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在经济活动中,无论是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还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消费交易,合同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要素、形成、履行和违约等方面介绍合同法的基本知识。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合同可以是双方对等的,也可以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承诺。
它是一种互助合作的方式,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和形式。
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标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形式是合同订立的方式和表达方式。
合同的要素是确保合同有效性的基础,当事人应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些要素。
三、合同的形成合同的形成需要经过合意、订立和生效等环节。
首先,当事人需要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合同的内容。
最后,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等形式确认后,即可生效。
合同的形成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环节,任何一方在合同形成后都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合同义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目标。
合同的履行有时需要支付货款、提供服务或交付产品等。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
五、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一旦发生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违约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有争议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中的一部分,为经济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合同的定义、要素、形成、履行和违约等是合同法中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复习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三)合同保全之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考点六合同的消灭一)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单方解除不可抗力法定解除履行迟延预期违约根本违约二)合同的消灭考点七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1、预期违约2、不履行3、延迟履行4、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二、违约责任:1、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只要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就是违约),以过错原则为例外(包括赠与合同、客运合同中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坏、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经济法概论:9合同法
赔偿损失。合同法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 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性质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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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要约
1、概念
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具 备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发出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具体、确定 ; (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约束 ; (4)要约必须经送达到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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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缔约人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 相互之间的注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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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 项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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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的生效
概念:指要约产 生法律拘束力
(1)对要约人讲, 其负担不得擅自撤销、 变更、废止 的义务
(2)受要约人取得 依其承诺而成立合 同的法律地位。(承诺权)
要约生效时间
发信主义 到达主义 了解主义
我国采用到达主义 (1)真正到达了受约人 (2)到达代理人; (3)通过公告的形式 (4)通过计算机形式
合 同 法
主编:陈兆明
经济法复习总结-合同法部分
经济法复习总结————续小罗合同法部分Julius’ production—不以文采惊天下,只求真情动世人文中加入了部分个人见解,造成不便,如:打翻茶杯、喷饭的,敬请原谅;对个别平时比较熟的同学造成人身攻击的,实属巧合;文中意见不一定代表IEM的主流意识。
这章无非要搞清楚的问题:如何订立合同,认定合同是否生效,判断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及违约的归责。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与特征合同(契约)的定义: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合同的内容限于一定范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不含行政协议,国际条约;不调整所有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合同标的多样性。
(对象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二,种类(共6种)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法律有没对他的名称和规则做出决定而区分的啦)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一/双方承担民事义务)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必/无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注: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是单务合同。
也就说我送你东西,但有个小条件,这是无偿的,但是双务的哦!又或者我叫你帮我打饭,可以有偿但也可以给你个鸡腿什么的。
而区分有偿和无偿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不同。
4,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未作特别规定)5,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前者说了一致就算,后者给了标的才算)6,主合同,从合同(依赖/不依赖其他合同存在,一般主子不行,随从也不行,但担保中,主子不行,随从还行,除非你另有约定,厉害吧?因为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三,我国合同法概况(客套话,鄙人认为不考,有兴趣和能力的同学补充一下)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时的法律地位平等)2,自愿原则(有权:自主决定订立合同,自愿选择对方当事人,选择订立合同形式,不违法前提下自愿约定合同内容,订立合同后补充、变更、解除。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同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
依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全都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约与承诺〔全部规章〕。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受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状况〕种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奥秘,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值地运用的〔4〕有其他违抗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行为合同效力〔各种效力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效力的判断〕。
1】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指一般状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条件合同与附生效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不肯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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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三)合同保全之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考点六合同的消灭一)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单方解除不可抗力法定解除履行迟延预期违约根本违约二)合同的消灭考点七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1、预期违约2、不履行3、延迟履行4、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二、违约责任:1、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只要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就是违约),以过错原则为例外(包括赠与合同、客运合同中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坏、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2、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双方过失相抵注意:第三人过错不免责,合同具有相对性3、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4、“三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的性质和适用1)损害赔偿金的范围(1)完全赔偿:现实损害+预期利润(2)合理预见(3)减损规则2)违约金的约定性和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范围应当大致相当——违约金的调整(合同法第114条)3)定金的限额性和惩罚性注意:“三金”并存的处理(1)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合同法第116条)(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一)2008年1月5日,甲企业向乙公司发出传真称:“需要订购一台某型号的通用机床。
”乙公司回复:“同意为甲企业生产该型号的机床一台,价格5万元,5月1日前交货。
”甲方同意5万机床价格,并提出:“机床需在同年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才支付货款。
”乙公司未予回复便准备生产。
2月1日,乙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甲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甲企业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3月25日,乙企业在甲企业仍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合同担保的情况下,通知与其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乙公司回复:“同意为甲企业生产该型号的机床一台,价格5万元,5月1日前交货。
”此回复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2、本案中甲方同意5万机床价格,并提出:“机床需在同年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才支付货款。
”此回复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3、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乙公司于2月1日是否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为什么?4、乙公司在3月25日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为什么?(一)(1)乙公司回复:“同意为甲企业生产该型号的机床一台,价格5万元,5月1日前交货。
”此回复构成要约。
因为此回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即内容明确、具体(包括标的、数量、价格等),并表达了受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
(2)本案中甲方同意5万机床价格,并提出:“机床需在同年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才支付货款。
”此回复不构成承诺。
因为对合同履行的时间(交货的时间上和付款的时间顺序上)作了实质性的变更。
(3)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乙公司于2月1日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
合同法规定(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乙公司在3月25日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委托乙厂生产一批机器设备。
在交货日前,乙厂厂长听说甲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已停止向其贷款。
为避免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乙厂决定停止为甲公司生产机器设备。
甲公司遂向乙厂进行交涉。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2)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合同?(3)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乙厂应承担什么责任?2、答案:(1) 乙厂按合同法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
(2)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即乙厂)才可以解除合同。
(3)乙厂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6月1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请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6月20日,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
6月21日,乙公司还以公司董事长王某的一祖传古董(估价为100万元)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清偿货款。
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
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后为防止纠纷扩大化,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企业清偿剩余末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企业履行了清偿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
乙公司遂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什么权利?(2)在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企业应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4)丙企业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答案:(1)不安抗辩权。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2)丙企业应对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质押合同于6月22日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本题乙公司董事长王某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4)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
本题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因此符合相关规定。
合同法(2010-4真题)案例:2008年5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电脑10台,总价款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