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确认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济政字〔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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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确认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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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确认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济政字〔201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济南高新区建设发展,发挥其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规定以及《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高新区(综合保税区)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发〔2016〕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确认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通知如下。

一、确认原则

(一)充分授权原则。根据济南高新区建设发展实际,坚持以放为原则、以不放为特例,市政府授权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管理权限,依法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权责一致原则。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依法履行相关职权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三)提高效能原则。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梳理界定行政权力事项,及时制定行政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探索推进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四)接受监督原则。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行政,完善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确认内容

(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直接行使的市级管理权限,由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市级下放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济政字〔2016〕28号)梳理公布其行政权力清单后实施。已公布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济南高新区范围内不再行使该项行政权力;尚未公布的,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授权的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使。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与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责任等。

(三)济南高新区范围内涉及历下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具体以区(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为基准),由区(市)政府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委托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使。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相关区(市)政府与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责任等。

(四)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据市政府授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由此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履行被申请人、被告职责,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与法律后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委托方式开展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接受市政府领导和监督,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化管理职能,完善内设工作机构,探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及时编制行政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市)政府要主动理顺与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的关系,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支持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独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明确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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