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探究论文

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探究论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更新与改进,民事诉讼模式也逐渐发生了转型。本文就此进行探究,探讨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背景、影响因素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转型背景

1.1 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

随着人们法律文化水平的提高与社会不断发展,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度也逐渐提升,对于诉讼程序和实现权益的途径也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认知。

1.2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重要推手之一,司法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推进司法为民,这些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

1.3 技术进步与信息化

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应用,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的方式都有了很大的改变,也对法律服务和案件处理的方式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这也给民事诉讼模式带来了转型的压力与动力。

二、影响因素

2.1 诉讼主体

一些知识程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具备诉讼条件和能力的当事人,逐渐成为了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案件的大量增加对民事诉讼模式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2.2 诉讼环境变化

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导致了人们在实际诉讼中面临的风险增大,许多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效率产生了质疑和不信任,以及对于整个诉讼程序的积极性和投入度的减弱。

2.3 法律体系变化

法律体系的变化,包括法律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以及法律条款的复杂和庞杂等,法律体系的变化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有着深刻影响,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三、未来发展趋势

3.1 司法技术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司法技术也会不断更新和发展,传统民事诉讼模式需要不断地融入新技术,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与公正性。

3.2 媒介化、数字化诉讼

目前,电子证据已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常见形式,而数字化、媒介化诉讼,将为民事诉讼带来新的变革,以满足不同法律需求的实践。

3.3 人工智能的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成熟和普及,未来的民事诉讼也将向着人工智能化方向发展,这将会改变整个诉讼程序的效率与公正性。

总之,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同时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快速变化的消费者需求,未来的民事诉讼也必须在不断创新中发展,不断完善促进时代的发展。

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探究论文

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探究论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更新与改进,民事诉讼模式也逐渐发生了转型。本文就此进行探究,探讨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背景、影响因素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转型背景 1.1 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 随着人们法律文化水平的提高与社会不断发展,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度也逐渐提升,对于诉讼程序和实现权益的途径也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认知。 1.2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重要推手之一,司法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推进司法为民,这些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 1.3 技术进步与信息化 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应用,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的方式都有了很大的改变,也对法律服务和案件处理的方式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这也给民事诉讼模式带来了转型的压力与动力。 二、影响因素

2.1 诉讼主体 一些知识程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具备诉讼条件和能力的当事人,逐渐成为了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案件的大量增加对民事诉讼模式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2.2 诉讼环境变化 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导致了人们在实际诉讼中面临的风险增大,许多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效率产生了质疑和不信任,以及对于整个诉讼程序的积极性和投入度的减弱。 2.3 法律体系变化 法律体系的变化,包括法律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以及法律条款的复杂和庞杂等,法律体系的变化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有着深刻影响,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三、未来发展趋势 3.1 司法技术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司法技术也会不断更新和发展,传统民事诉讼模式需要不断地融入新技术,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与公正性。 3.2 媒介化、数字化诉讼 目前,电子证据已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常见形式,而数字化、媒介化诉讼,将为民事诉讼带来新的变革,以满足不同法律需求的实践。 3.3 人工智能的应用

民事诉讼模式论:争鸣与选择一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民事诉讼模式论:争鸣与选择一 提要: 本文以民事诉讼模式论演变史及主要争鸣点为线索,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类型划分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及改革走向进行了分析。本文试图历览并辨明学界关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协同主义”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主张与争鸣,力图正本清源并为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选择方向提供有价值的资鉴。 时至今日,民事诉讼模式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范畴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界争鸣最盛的领域,而且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持续注入不竭动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与争鸣兴起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学术争鸣中,学者们对作为理论范畴的民事诉讼模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从最直观的层面看,民事诉讼模式可以理解为民事诉讼的标准样式,民事诉讼模式研究是在省察他国民事诉讼标准样式并探寻我国民事诉讼的标准样式。如此思之,有关民事诉讼模式的争鸣可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已经形成、建国后广为推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模式论的提出与争鸣: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 改革开放后,学术界对经济模式、政治模式、文化模式的讨论热闹非凡。民事诉讼领域也经历着独有的激动与兴奋。改革开放后的短短十余年内,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与《民事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学界基本上是沉浸在注释与宣讲民事诉讼法的热潮中。在这个注释法学居于主流的发展阶段,也有学者开始以批判的眼光审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比如,有学者从比较民事诉讼法视野提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方式的概念,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职权主义,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超职权主义现象,主张建立一种新的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兼采职权主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学论文 “多虎”相争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该何去何 从

“多虎”相争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该何去何从 摘要: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万千姿态,如果从整体上予以把握,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双方与法官(法院)的相互关系,而“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1]从20世纪80年代末一直延续到本世纪初,民事诉讼学者们对民事诉讼诉讼模式有过大讨论,主流意见基本上是猛烈地批判中国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倾向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民事诉讼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作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2]。然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导下的民事诉讼改革,并未取得如设计者预想的效果,稍具“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特色的有关诉讼模式的反思性论述开始出现,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尝试着颇具中国特色的民事审判方式,以调适社会变革时期民事纠纷解决需要。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究竟该如何选择,仍然需要不断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协同主义和谐主义 在世界各国纷纷进行民事诉讼司法改革之际,我国也在进行着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尤其是今天,民事诉讼法的司法改革已日益提上日程。许多学者提出,民事诉讼模式的确立对民事诉讼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从立法上确立民事诉讼模式。但确立何种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抑或混合式诉讼模式?学术理论界、司法实务界近几年来争议不断。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概述 模式是什么?学者们众说纷纭。日本学者田中成明在概括法的类型时,以法律现象作为基本的研究线索,通过法律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的一般化和抽象化,显现出其基本的属性和特征,从而将法划分为普遍主义型的法、管理型的法和自治型的法。[3]中国学者陈瑞华提到,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4]亦可说,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揭示该事物与它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或表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5] 在民事诉讼法学界,较早且完整地以诉讼模式来研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的,应以张卫平为代表。[6]他捕捉住模式概念具有的揭示和说明事物本质属性,区别某事物与它事物的不同的功能,意欲以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括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阐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特定民事诉讼体制中各具体诉讼制度的相互关系,分析同类模式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中各外部因素的影响和作用。[7]“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中基本关系主体相互关系的描述或者规范, 是对作为裁判者(法官) 或被裁判者(当事人本人) 主体地位或作用的描述或规范, 表达了职权与权利的消长状况。[8]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强调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现代各国现存的两种模式类型——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即是以“法官与当事人地位差异”为标准划分的。 二、当事人主义VS职权主义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各学者从不同的依据和视角对诉讼模式进行探讨和争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 ——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 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

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定义概念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基本模式,本身在概念上就具有重合的部分。并且,“主导”只是强调了不同诉讼模式主义中起主要作用的角色,并没有排斥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及所起到的作用。正如笔者之前提到的,实践操作中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也不可能仅由当事人或法院一方来控制,即使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也并不仅仅是诉讼中的一把天平,完全任由当事人双方对抗摆放砝码得出结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概念的区分并不是要割裂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及作用,只是色彩不同而已。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摘要]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成为完善我国 民事诉讼立法、优化制度构建的一项基本任务。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一时期的民事纠纷,因此需要将转型方向放眼于上述两种诉讼模式所相互妥协与综合得出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是:不仅强调当事人在程序上的主导权,还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推进诉讼,以此形成科学的正当的案件事实探究机制,充分保证法院和当事人在探索法律问题进程中展开对话和交流。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协同主义 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当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已不能相适应,并逐步呈现出诸多弊端。在近几年的民事诉讼理论探索及审判方式改革中,总结、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有利因素,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能动性、积极性,已成为共识。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新的课题考验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过程中,怎样深入协调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对这一课题的解决,直接影响着我国未来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发展。由于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赋予了绝对的主导支配权,使其在诉讼中拥有了指挥和控制大局的强制地位。法官能够主动搜集调查证据,查询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同时还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和干涉,在此期间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由此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呈现出一些“超职权”的弊端:(1)法院的裁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2)当事人容易失去行使权利的主动性,演变成一切均由法院决定,法院成为了当事人行使自己正当法定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干预和妨碍的屏障;(3)当事人举证的权利被架空,收集调查证据由法院全部包揽。(4)法院在庭审进程中处于主宰地位,当事人则被动的成为被询问、审查的对象,消极地跟随着法官的指挥棒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显露出来的诸多弊病,有学者认为应当予以改变并且引入西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然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诉讼的提起、进行和发展都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诉讼的进展由当事人主导,而法官则保持消极的中立裁判地位,过于强化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本应来自于当事人双方证物及证人证言,然而由于当事人负责调查并且担任陈述证据工作,法官则不能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因此只要原告的举证力度不够充分或是由于调查的疏忽造成案情中存在疑点便无法定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容易产生被告脱罪的情形。 其实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一个简单的二分法,一方更注重于强调法院的审判权,另一方则更强调于当事人的诉权,这只是学术界为了理论研究而抽象出的典型而已。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或是职权主义,仅

民事诉讼法论文

关于构建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 摘要: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考量的因素众多,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和新情况,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国际化、程序的专门化或多元化,以及民事诉讼法越来越多地包含新科技因素等等。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宪法化发展趋势 Abstract:Establishing perfect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need considerations of numerous, which cannot be ignored in today's world i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 the domain of new trends and new cases, such a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onstitu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specialization, or diversification, the program and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creasingly include new technology factors and so on. Keyword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onstitution Development Trend 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本文主要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 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 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在此前提下,现代民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 第二,就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则规定法院独立。公开审判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所公认。 第三,就民事诉权而言,国民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 第四,就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而言,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 第五,就法院判决而言,逻辑清晰又有说服力的判决是任何忠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判决理由。 第六,宪法应就诉讼程序安定性(可预测性)提出要求。诉讼程序可预测性的宪法要求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 二、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本来就存在着共通之处,比如强调法官的中立和当事人的平等、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等等。 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社会和诉讼的新情况,着手改革不合时宜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中包括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的长处,从而在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了趋同的态势。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了顺畅地进行经济贸易和文化交往,以及有效和便利解决跨国和跨地区的民事纠纷,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民事诉讼制度的趋同化或统一化问题。 这一努力也体现在下面将要谈到的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 一、引言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个人和法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权益的重要法 律工具。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民事诉讼法的运作机制和相关议题, 并对其发展和改进提出建议。 二、适用范围和程序 1. 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合同 纠纷、财产权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 2.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调解、庭审、判决等环节。其中,起诉和答辩是诉讼的核心环节,举证和庭审是保证诉讼的公正与合法 性的重要环节。 三、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 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之一。本节将重点讨论 审判公正、合理处置财产纠纷以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相关问题。 1. 审判公正

为保证审判公正,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原则。法官应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方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并依法对案件进行裁判。 2. 财产纠纷的合理处置 在财产纠纷中,民事诉讼法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 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法院应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当事人权益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律师参与、民 事诉讼费用减免、保全措施等。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调解与仲裁 调解和仲裁是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也是减轻司法压力、提高 纠纷解决效率的重要手段。本节将重点探讨调解和仲裁在民事诉讼中 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1. 调解的作用 调解是一种避免长时间诉讼的有效方式,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民事诉讼法对于调解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专门的调解机构, 以促进纠纷各方自愿协商、和解。 2. 仲裁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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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论文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关于民事诉讼论文,请参考! 关于民事诉讼论文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法务会计论文 1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基本现状 法务会计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作用现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模式下,在诉讼程序中专门设立了处理会计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充当法官的助手,以其会计专业知识来弥补法官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当法务会计人员出庭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和结论时,必须能够接受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参与到法庭调查中,才能有资格参与到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环节中。 2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主要应用 2.1法务会计人员作为鉴定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鉴定人身份的产生一般有3种主要方式。 ①接受民事诉讼中其中一方的委托而形成; ②由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③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强行指定。因此,由以上三种方式产生的法务会计人员所出具的证据支持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之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2.2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的另一个身份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制度的一大突破,其职能主要体现在: ①对涉案民事诉讼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询问; ②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鉴定人进行询问。 3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1服务领域狭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关心和涉及法务会计这一服务领域。尽管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说服证明力差,业务量不多,执业标准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来推进法务会计的证据支持研究,进而制定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鉴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供给,逐渐提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力度并扩展其运用范围,擢升法务会计专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2有效认证制度缺失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和鉴定制度,其诉讼证据支持和业务操作范围标准基本空缺。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鉴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够。除此之外,对于如何帮助当事人计算损失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的专家认证制度,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充实法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不断适应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下面就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的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诉讼模式以苏联为蓝本,采取了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量,缓解当时法院资源短缺的问题,但也有其缺点,因为当时社会主义建设刚刚起步,民间法律知识不足,很多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但由于当时法院工作量较大,处理速度也较慢,给当时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时期的模式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对民事诉讼的需求也随之增加。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将调解和诉讼的比重逐渐调整为“调解与诉讼并重”的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调解和诉讼的比重还不够协调,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 第三阶段:新时代的模式 近年来,我国进入了新时代,民事诉讼模式也在不断完善。201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诉讼和调解并重、诉讼为主要方式,调解为补充和替代”的原则。这种模式和前两种

模式相比,更加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同时也更加注重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此外,还建立了多元化解纷机制,包括了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委员会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解决纠纷的途径。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从以调解为主到调解和诉讼并重,再到以诉讼为主,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都表明我国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当事人的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摘要:在民法典时代之下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民法典作为社 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在 论文研究中分析了民法典时代向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制度;发展 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投入实行,我国也开始从正式 意义上进入到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不但促进了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 不断完善,同时也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在民法 典时代之下,需要针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且致力于促进民事诉 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切实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 一、民法典中凸显的民事诉讼规范分析 (一)诉讼时效规范 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用时效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其中不管是普通时效、 特别时效亦或者是最长诉讼时效都与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产生 极为紧密的关联。在我国民法典第九章当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与强调,尽管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于民法典当中,但是从其适用的场合来讲,在民 事诉讼程序当中都可以得到适用。所以说,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能否 得到充分发挥,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支持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民法典当 中诉讼时效规范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充分结合才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影响。 (二)举证条款规范 在民法典当中关于举证条款同样也做出了规定,例如在民法典第1230条当 中提到了举证责任,而针对于该条规定所提到的举证责任并非是一种可有可无的

民事诉讼调解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调解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是一种采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但是诉讼程序繁琐,耗时耗力,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因此,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一些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中,其中调解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本文将从调解的定义、优点、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调解? 调解,是指在民事争议中,当事人在第三方或者自行协商下,自愿达成协议、和解、赔偿、弥合矛盾的行为。它以协议的方式,达到消除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调解的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公证员及其他协助调解服务机构。 二、调解的优点 1. 调解可以解决部分民事纠纷。 调解适用于一些比较小额的民事纠纷,如个人之间的债务、房屋纠纷、物品纠纷等,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减轻对法律机构的负担。 2. 调解速度较快。 与诉讼相比,调解速度很快,当事人不必等待案件进入法庭,直接找到调解员进行协商。在一些轻微的纠纷中,一般只需要几天或者几小时的时间就可以得出结果。 3. 调解能够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保证当事人的隐私不会被泄露,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4. 调解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关系。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达成友好关系,在案件结束后仍然可以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 5. 调解可以节省成本。 相比诉讼程序,调解费用相对较低。另外,一些需要进行鉴定、证据调查等的费用也可以避免。 三、调解的缺点 1. 部分案件不适合调解。 调解仅适用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但是有些事情是不可调和的,比如家暴、违法犯罪等,这些情况需要进行诉讼程序,不能仅仅通过调解来解决。 2. 一些当事人会利用调解,进行不正当的谈判。 有些人会利用调解来获得不公正的结果,通过潜在的威胁或其他方法来谈判更好的条件。 3. 调解并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调解仅仅是一种协商方式,可能会出现双方协商一定不平衡的情况。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得不到完全的保护。 4. 调解存在不确定性。

民事诉讼法律研究论文

民事诉讼法律研究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也逐渐从单纯的私下和解向法律途径倾斜。因此,民事诉讼法律研究论文变得愈加重要,对于提高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完善性、高效性、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现状 民事诉讼法律研究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得到修订和更新。同时,通过对国外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也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足之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洞察。 二、研究内容 1. 民事诉讼程序设计 民事诉讼程序与诉讼次数、诉讼时效、异议、证据、证明、判决等方面相关。研究如何完善并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以实现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审判秩序,是民事诉讼法律研究的重点之一。 2. 民事诉讼的责任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会涉及到责任认定的问题。因此,研究如何科学、合理、公正地认定当事人责任,是民事诉讼法律研究的重要方向。 3. 立法理念与司法效力 我国法律立法效力与司法效力的关系密切。研究如何在法律立法时更好地考虑司法效力,理性权衡各方利益,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民事诉讼法律研究的另一方面。 三、研究价值 1. 探索有效途径,增进民事党当事人的利益保障 民事诉讼法律研究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提供可参考的建议,一方面助力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与改革,保障当事人利益,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更多地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民事纠纷,提高我国司法制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2. 加强国际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交流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化的交往在各方面日渐增加,我们也逐渐意识到全球治理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民事诉讼方向的研究可以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与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交流与互动,提供政策建议和法律借鉴。 四、总结 民事诉讼法律研究论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是当前法学界的热点之一。我们应该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程序设计、责任认定以及立法理念与司法效力等方面,不仅为我国的司法

走向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制度

走向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制度 走向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制度 走向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制度 走向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制度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和诉讼数量以及新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有效满足新的社会需求,迫切需要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来制定一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事诉讼法典,从而使民事司法制度更加接近人民,更好的体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益的两大价值目标。尽管实现该目标还有一些体制上的障碍,但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会使我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上实现飞跃。下面,笔者就民诉法修改涉及到的几个重大问题谈些看法。 一、民诉法的条文数量应有成倍的增长 民诉法修改的幅度和规模如何,条文数量的变化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也是民诉法修改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对此,学界尚缺乏专门的研究。但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主流的观点是希望条文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笔者认为,此次民诉法修改,条文数量不是一般的变化,而应有成倍的增长,起码要达到900条。这一数字,远远超出了我国现有基本法的立法规模,亦超出了不少人的预期。提出 上述主张的理由是: 最后,民诉法只有在条文数量成倍增长后才能保证其基本框架的长期稳定性。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虽大都有百年以上的历史,其内容也在不断的更新,但由于制定时条文数量比较合理,其后的修订基本上都能在原有框架内进行。而我国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大规模立法以来,受“宜粗不宜细”指导思想的影响,每部基本法制定时条文数量都很少,[4]以致于每次修订法律均面临扩充条文的问题,这就影响了法典基本框架的稳定性。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 应确定为程序保障程序保障说是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之一。该说从“正当程序”的观念出发,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而不是其结果的正当;民事诉讼程序并不是为了达到正确判断的手段,其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的瑕疵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在这一 个系统中,它具体包含了若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 执行制度等等。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结构。 1991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 解决群体性纠纷,吸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 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1992年最高 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 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扩大司法解决纠纷 的功能; 2.保证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能够获得相同的裁判, 避免法院做出矛盾的判决; 3.增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 织的能力,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

(一)、从诉讼成本来看 (1),在提起诉讼之前,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具体的诉讼请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代理律师等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2)在提起诉讼后,举凡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这期间也需要花费。 (3)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等诉讼费用。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愈多,搜寻有关信息和达成诉讼合意就越困难,当事人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过高的诉讼成本为纠纷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门槛。 (二)从当事人适格的角度来看 传统理论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样的当事人才是适格当事人。传统的民事诉讼主体适格理论在现代型诉讼中同样受到了冲击和挑战。现代型诉讼的特点是:“纷争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量众多且处于弱势的受害者,从而在人数和利益等方面具有集团性行业扩散性。”4[4]作为现代型诉讼的集团诉讼也往往超越个人的利害关系,其争议因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政治化,即群体性纠纷的大量出现,已经使单独个人的私益问题,变成了一个广泛的公益问题。5[5]而传统的诉权理论及当事人适格问题则关闭了公共利益保护之门。一定程度上也关闭了个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与改革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 定位与改革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综合论述,是关于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国家如何处理当事人诉讼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其核心在于把诉讼的主导权交给当事人还是交给法院。以此为标准,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本文通过考察和比较,阐明各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分析两种诉讼模式的优劣,借鉴优秀诉讼模式的先进之处,推动诉讼模式的改革,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全文共约9000字。 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关于法官、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标准性、可供参照性特征的固定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长期司法活动的结晶,它代表着不同的体系、国家或地区不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风格。同时,民事诉讼模式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革更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模式方面的探索和改革,成就显著。然而,现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弊端。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下,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模式,构建体现和谐司法价值要求的新的民事诉讼模式成为必然。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

我国学者关于诉讼模式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本质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模式是能够反映*一事物本质属性的抽象化样式,是指*一系统的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它是对*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二是诉讼地位及法律关系说,并将模式与形式、结构、构造视为具有相同的含义。认为模式是对一定事物的内部各个要素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也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或者说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模式。诉讼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即当事人与法院。(2)诉讼权限的配置。民事诉讼模式实质上表达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两大模式比较——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一)民事诉讼中两大模式的含义 从宏观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基本上认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二分法,但对哪些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当事人主义,哪些国家的属于职权主义,则存在分歧,张卫平还进一步将当事人主义划分为英美型当事人主义与大陆型当事人主义。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型诉讼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 法律是一种最具社会属性的产物,它的每一步发展都深深地根植于社会的需求之上,因此,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政治架构和价值取向的嬗变,必然会影响到代表国家权力的审判权与代表当事人权利的诉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定位,从而成为再塑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和前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民事诉讼法必须通过改革基本原则来恢复当事人被客体化的主体地位,进而以诉权制约审判权的方式来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宪政精神。接下来我们来看6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探讨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范文第一篇 题目: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谈保全证据公证 摘要:现今,人民权利意识在日渐觉醒,公证保全活动成为了当代中国社会蓬勃兴起的一项重大法律现象,公证保全证据成为当事人寻求有效证据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诉讼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种类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行为过程和事实。 现以本处办理的一件涉及网络的保全证据为例,探讨一下办理此类公证的应注意的

问题。 案情是这样的: 2016年8月份的一天,我处前台接待电话响了,一位当事人咨询办理互联网上名叫轻松筹的一网络平台中有关自己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 接待人员问了具体情况,原来,这是一位女士,姓柳,柳女士称,她的丈夫李某某在7月份的一天发生交通肇事,在区医院治疗两天无效后不幸死亡。她们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儿李小某,女儿李小某还不到一周岁。李女士的婆家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丈夫李某某在医院治疗的照片、医院开具的李某某的死亡证明、女儿李小某照片公布到上述网络平台上,并以"11个月大的女婴,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弃之而去";为标题在上述网络平台上筹集善款。 柳女士办理上述网络平台上有关她的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向法院起诉主张婆婆一家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法院判决婆婆一家为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我处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让其带着相关资料来我公证处亲自办理。办理上述有关网页的保全案件,我处承办公证员核实了柳女士的身份,柳女士也提供了与办理此公证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此次公证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柳女士填写了公证申请表和询问笔录,并书写了一份办理此保全证据公证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申请;承办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及柳女士来到本公证处二楼的办公室一起办理上述网页的保全公证事项。2016年8月22日11时十九分,申请人柳女士使用本处电脑并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进行相关网页保全的操作。 首先,打开电脑桌面上的"qq浏览器";显示主页为"上网导航";,在搜狗搜所中输入"11个月大的女婴,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弃之而去"; 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第一条信息显示为"11个月大的女婴,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弃之而去!-爱心吧-百度贴吧";,点击进入该网络帖子,对其内容进行了浏览。该帖中提供了一条链"http://m.qschou/projet/index/1e345b16-ced6-4696-b12a-411a43e34906";,点击该链接进入为"11个月大的女婴,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弃之而去";的轻松筹页面,随后对该网页进行浏览。2016年8月22日11时31分停止录像。将上述录像保存并命名为"柳某某";并刻制成光盘一张。2016年8月22日11时35分,上述人员离开了本处二楼办公室。本处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一、现试分析一下办理此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与研究重点

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与研究重点 诉讼法学论文第四篇: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与研究重点 摘要:每个国家都会经历很多次社会转型, 而社会一旦进行转型, 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向也会跟着改变。而我国现今处于社会转型阶段, 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因此民事诉讼法也还处于创立和实践的过程中, 并没有发展成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材料全部来源于当下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从我国依照法律处理民事诉讼的实践中获取相关信息进行研究。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所以有一段时间因为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一些错误导致民事诉讼判决出现误差, 无法真正的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 从而影响我国学者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本文阐述了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 关键词:转型时期; 民事诉讼法学; 任务与重心; 转型时期是指事物的结构形态、运转模型和人们观念的根本性转变过程。不同转型主体的状态及其与客观环境的适应程度, 决定了转型内容和方向的多样性。转型时期是主动求新求变的过程, 是一个创新的过程。例如:一个企业的成功转型, 就是决策层按照外部环境的变化, 对企业的体制机制、运行模式和发展战略大范围地进行动态调整和创新, 将旧的发展模式转变为符合当前时代要求的新模式。转型时期以新体制的形成为基本目标, 不一定兼顾暂时的经济增长绩效。转型时期过程包括宪政转轨, 也就是说, 经济、社会和政治的转轨是几乎是平行推进的【2】。转型期间, 经济转轨初期稳定化、私有化和自由化政策并举。我国正处于经济大转型时期, 从之前的计划经济从而转变为市场经济, 从传统的依法治国转变成信贷的依法治国, 从原来的事事靠政府转变为将政治简单化, 并且进行适当的放权。而这个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也随之发生变化。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与时事变化 一个国家在经历过数次动荡之后, 必然会发生政权更替, 而社会也会随之改变。我国在建设新中国后, 坚决的废弃了原有的传统的腐朽的法律, 改变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而原来的民事诉讼制度也随之改变。改革开放后, 政府逐渐重视来法律制度, 因此民事诉讼法也随之重生, 并且被实际的应用到了生活中去。因为生活中急需民事诉讼制度, 因此, 民事诉讼法在还没有得到彻底完善之后, 就已经应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解决人们的纠纷。但是,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按照设想走向正确的道路, 而是与政府的设想出现了便宜, 无法真正的将法律彻底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 重视口号, 但是实际行动却并没有被重视。因此,

[试论,民事诉讼,模式,其他论文文档]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民法论文(1)

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民法论文(1) 内容提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契机,讨论了理想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我国超职权主义的传统民诉模式的形成背景及在诉讼实践中的困境,指出理想的民诉模式是以当事人权利自主、法官规范化的有限职权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为价值追求的新型诉讼模式。本文结合《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从当事人权利自主和法官职权规范化两个角度,分析了《规定》体现的正是理想诉讼模式的精神要求,它的出台施行预示着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义民诉模式正向理想的新型民诉模式转变。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理论诉讼模式证据规则转型引言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灵魂,任何公正的司法裁判都离不开充分的证据的支持。它是认定争议事实,分配争议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关键。而与证据相关的一些诉讼规则的确定,实质上就成为了主导诉讼推进模式的核心游戏规则。2009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正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核心游戏规则的变革之举,它的施行必将使传统的超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发生极大的改变,并建立起一套以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为价值追求,以当事人权利自主、规范化的法官有限职权主义为核心的新型民诉模式。同时,这种转变在一段时期内将会对当事人诉讼心理、法官角色转变、法院配套改革及公众认可接纳度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冲击;而对于引导这一变革的方式的合法性,似亦值得商榷。一、理想民事诉讼模式构建与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活动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争议(即当事人之间私权的争议)是发起民事诉讼的原因。从这一点上看,民事诉讼活动可以看作是民事主体私权的延伸,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我们又不能把民事诉讼仅看作是维护当事人“私益”的手段,当民事争议进入诉讼阶段后,必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彼此所争议的实体权利无法达成共识,且依彼此间桌面下的沟通与协调已不能排除这种分歧,化解矛盾,故方求之于国家公权力。争议突破当事人之间私力协调的解决机制后,司法机关实际上就成了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消弥口,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行为的目的便不仅是为了通过查明事实而确认彼此间的权利主张以息讼止争,同时还负有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中不稳定的法律关系重归秩序状态,并通过这一途径最大化的避免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以直观的结果引导人们自觉使自己的行为规范化,进而避免可能的损失,在社会上营造出公正与秩序的运行状态。这也是有的学者所说的“民事司法的公益性”。1法官作为当事人之外的一个负有特殊社会使命的第三人,就必须通过一套诉 讼运行模式来认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并以司法文件——具有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案——的形式使有争议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得到公平的分配。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对权利的主张或是对义务的驳斥,还是法官认定争议事实,明确责任负担并作出裁判,离了充分的证据材料的佐证,任何一方的公正诉求都不会得到实现。正如引言中所说,证据制度就是诉讼运行模式中的核心“游戏规则”。理想的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理想的证据制度的构建。当然,这里所说的“理想”并不是那种不可捉摸、难以实现的凭空臆想,而是符号民事诉讼自身特点,兼备公平正义与简便迅捷(效率)这两个基本要素的诉讼模式构建。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私权利益的延伸,从一个个具体的民诉个案来看,诉讼结果的最终承受者只能是当事人,作为“当事人自己的事”,当事人理所应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所应受的尊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理应得到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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