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行政行为概述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包括以下几种:
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分类。
2. 约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裁量余地为标准进行分类。
3.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进行分类。
4. 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进行分类。
5. 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进行分类。
6.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其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
7.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
8. 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依据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进行分类。
行政指导
5.帮助。帮助是行政机关通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 某种便利的条件,引导行政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 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活动。在现代社会中, 行政机关因其所处的优越地位使其掌握许多政治、 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资讯,而行政相对人因处于行 政被管理的地位,具有天然的被动性。如果行政 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时 给予必要的帮助,必然可以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 为朝行政机关确定的管理目标方向发展。
五、 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
1、、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在行政指导的法律授权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 意见:一种是只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即可,一 种是必须有行政行为法上的依据。 对行政指导这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只要有组织 法上的依据即可,而不必强求一定要有具体行 为法上的依据,也即以组织法为其最后的保留 领域,如果对行政指导仍坚持传统的法律保留 原则,那么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
六、行政指导的责任约束
对行政指导的责任约束应考虑具体情形: 第一,行政指导本身没有任何瑕疵,但接受指导者因其它原因遭 受一定损失,这时行政指导者应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向被指导者 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行政指导者因自身的信息或情报有误,而误导了被指导者, 结果使被指导者受到较大损害,行政指导者应考虑行政机关占有 信息、情报方面的全面性、权威性而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 第三,行政指导本身内容违法,受指导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 接受指导而导致损失,此种行政指导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的范围。 第四,行政指导者以行政指导为名,行行政命令之实时,应允许 受指导者穷尽一国对行政行为的所有救济手段。
三、 行政指导的种类 行政指导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以行政指导是否针对特定对象为标准,行政指 导可分为抽象行政指导和具体行政指导。 抽象行政指导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项所作 的行政指导。抽象行政指导也称为宏观行政指导。 具体行政指导是指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所作的行 政指导。具体行政指导也称为个别行政指导。 2、以行政指导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行政指导可 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 指导。 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是指法律、法规、规 章明文规定的行政指导。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是指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1.说服。说服是行政机关通过陈述情理希望行政相对 人接受行政指导的一种方式。说服是以行政机关说理为前 提,虽然行政行为也要求行政机关说理,但行政行为总是 与强制联在一起的。由于行政指导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因此,要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 行政机关应当以理服人。 2.建议。建议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 将自己对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方法、途径等形成的看法告诉 给行政相对人,希望行政相对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 中响应其建议,从而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的目的。 建议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接受后具有可操作 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接受建议后需要行政机关帮助,行 政机关应当给予满足。行政机关正确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 客观上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提升“善良政府”形 象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
行政私法行为辨析
收 稿 日期 : 0 0 0 — 0 2 1— 9 1 作者简介 :申艳红( 9 3 , 新疆鸟鲁木齐人, 17 一)女, 武汉大 学宪法与行政 法博士研 究生,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从事法学研究。
第4 期
申艳 红 : 行政私法行为辨析
4 3
务的兼具公法私法双重性质的新型行为[ 5 1 。其中有 学 者从 经 济 行政 法 的角 度 将 行 政 私 法行 为定 义 为 “ 政 主 体 为 直 接 或 间接 完 成 国 家 干 预 经 济 的任 行
些相近似的术语交替 互换使用 , 混淆着行政私法行为与相关概念 的关系。
关 键 词 :行 政 私 法行 为 ;性 质 ;外 延 中图 分 类号 :D 1. 9 21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80 2 1 )4 04 — 0 0 2 2 ( 00 0 - 0 2 0 4
学派 的代 表人 沃尔夫 于 15 年所创 ,依 他 的看 法 , 96 “ 公 法规 范 课 以 国家 给 付或 引 导 之公 行 政 任 务 , 若 而 国家 以私法行 为方 式追 求该 公行 政 之 目的 ” , 【 在 ” 以私法 方式 执行 直接 行政 任 务时 , 行政 机关 仍 然受
随 着政府 体制 改革 以及服 务政 府理 念 的深入 , 行 政 运用 多元 化 的手 段 实 现着 日益 繁 复 多样 的行
沃 氏是 以“ 行 政 目的之 追求 ” 为 辨认 行政 私 法 公 作
政 目的 ,实践 中也大 量 出现 了私法 性质 行政 行 为 ,
行为的标准 , 德国联邦普通法院接受其见解 , 并加
位, 适用私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 并将其划分为三类 :
以私法 方式 辅助行 政 的行 为 、 行政 营利 行为 和 以私 法方 式 达到行 政任 务 的行 为翻 。对 以私 法方 式达 到
柔性执法的动词
什么是柔性执法方式?柔性执法方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运用非强制手段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
具体方式可概括为:(1) 行政指导。
主要体现在:①劝告、说服。
劝告即主动和善意地劝说行政相对人不要进行某种活动,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说服即通过语重心长、耐心细致地讲解道理,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配合执法机关实现行政目标。
②指点、提醒。
即针对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和出错之处,以平等身份从旁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如执法机关对于初次违法的相对人给予提醒,而不是立即给予处罚,这样有助于缓解执法中与相对人的冲突。
③协商、沟通。
即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商量讨论、交换意见,以就某个事项取得一致意见,使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某些活动的理解和主动配合,促使某些较大、较复杂的问题获得较好解决。
(2)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
执法机关可以与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相对人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
行政合同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被公民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3)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模范守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精神鼓励的执法手段,它以正面、积极的方式引导、鼓励相对人参与执法事务,具有强大的教育和导向作用,有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守法的氛围。
执法机关在具体的执法中对表现良好的执法对象给予精神奖励,如颁发守法商户等证书,可以增加商户的信誉度,促进其积极守法、配合执法。
试论行政指导的实践形态及其法律救济
不应含有不 正 当 目的 ; 4) ( 该行 为采用 的不 是 “ 命令式 ”, 而
是采用 比较柔和 的指导 、 劝告 、 建议 、 督促等方式 , 这显然不 同 于 一般行政行为 ; 5) ( 该行 为可能没有直接 的行为法依据 , 但
符 合法律精神 、 原则 、 规则或政 策 ; 6) ( 该行 为作用 的对 象是
关键词 : 行政指 导 ; 赔偿 ; 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 : 2 . D9 5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3 8 7 ( 0 2)7 0 2 — 2 10 — 4 7 2 0 0 — 0 9 0
在 当前纷繁复杂 的行政 管理 活动中 ,出现 了一种行 之有 效 的行政管 理方式—— 指导行政。 如同行政契约 、 行政计 划一 样, 这种新型行政行为引起 了行政法学 家们的关注 。
效, 便转变方 式 , 逐步 向强制 型靠 拢。 它有两个 明显变化 : 首先
是指导方式 的变化 。 开始时 , 导机关采取柔和的 、 活的 、 指 灵 隐
相 对 人 , 可能 影 响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有
不知种洋葱 到底合不合算 。 种植推广工 作一度陷入 中断状态 。 针对这种情 况 , 里研 究决定加 大工作力度 , 镇 给村干部下 “ 死 命令 ”. 让他们 回去做村 民工作 , 同时张榜公 布各村 的工作进 展并 以此作 为该 年度考 核村干部的主要依据 。 对村 民, 里则 镇 许诺 : 明年镇政府将 以保底价02 .元忻 收购洋葱 。 采取这些措施后 , 推广工作进行很顺 利 , 但第二年洋 葱上 市时 , 由于 国际市场突变 , 大量洋葱卖 不出去 , 民便找镇里 村 让其兑现承诺 ,但镇领 导则认 为他们是根据市里有关精神进
试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
I'e oa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翅圈田■t.:竺竺墅!f叁墨!查塾金试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黄义灵摘要行政指导作为政府的新型行政行为,是现代国家发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环境保护等事az6,5有效手段。
它将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现实中,我国法律缺乏对行政指导的约束和纠错机制,而产生的一些合法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实体法,程序法及事后救济等方面来探讨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
关键词行政指导法律控制程序法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6.02行政指导作为在二战以后才兴起的行政管理模式,它是行政主体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的体现,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失灵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事务日趋专业化、复杂化的背景下作出的一种新的行政行为的形式”。
它的广泛使用,对于改变我国政府的形象,促进行政民主,降低政府运作的成本,增进社会大众的福利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什么是行政指导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概念说法颇有分歧。
罗豪才教授认为:“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谋求相对人响应而依照法律、政策采取的非权力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
”对于行政指导的认识,不能仅仅限于对现状的归纳,而应该面向依法行政、发展和服务行政的未来。
从上述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他们虽然对行政指导的涵义的理解有所差异,但是对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的,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这些的认识是一致的。
浅谈行政指导行为的性质及转化
V 12 N . o.3 o2
Ar 20 p . 06
浅 谈 行 政 指导 行 为 的 性质及 转化
王月平 ,吴平魁 ,贾秋格
( . 交通 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7 0 4 ; . 台市科 协,河北 邢台 0 4 0 ) 1西安 109 2邢展经济、科技、 文 、教 育和环境保护等 事业的 化 有效手段。但 是 ,每一个新生事物都会存在 适应 社会的阶段 ,在 这个阶段中,不可避 免的会存在 不如 人意 的地 方。行政指导作 为一种新 型的调节手段 ,也不例 外,存在许 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将 从行政指 导行为 的性质谈 起 ,对行政指导行 为在行政指 导过程 中转化为强制性行政指 导行 为这一 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 政指 导;强制性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行 为 中图分类号 #C 1. 9 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6 2 (0 6 2 O _ 2 0 8 19 2 0 )O —O 7 _ o 7
随着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和 管理型政府 向服 务型政府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个阶段 中应该是属于行政 事实行为。 的转变,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失败的双重缺 陷也不断暴 但是, 当行政 相对 人接受 了行政主体 的指 导行 为, 那么此时, 露 出来。一种具有柔软性和灵活性的行政指导行为正好适应 行 政主 体和行政 相对人之 间就产 生 了行 政法 上的权 利义务 了这种市场经济 的发展和新型的政府管理模式, 弥补 了市场 关系。这时看来行政指导好像就是行政法律行为,其实,在 和政府的缺 陷并不断地发展起来 。 政指 导是指行政主体在 这种情况下 并不 能认为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法律行 为, 行 恰恰是 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 的事物范 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 行 政指 导在具体 的运作过程 中由于行政 这种潜 在 的强制 性 济和社会生活 的需要 , 基于 国家 的法律原则和政策 ,在行政 所起 的作用 。 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 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 ,有 二 、在行政指导过程中转化为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 的 效地实现一 定的行政 目的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 I 两种情 况 【 】 然而,行政指导犹如一把双刃剑 , 实践 中如果适用不好也 在 从上面行 政指 导的性质 中我们 可 以看到 行政 指导 以行 会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行政主 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潜在 政 这一 强大 的权力作为背景,如果说行政指导不具有潜在 的 的强制 力,行政 的权威性会影响到行政指导的实施。这就在 强制性 是不可能 的。正如 日本 K. 尔夫连在 《 V伍 日本 :权 力 行政指导的运行过程 中不可避免的会使行政指导的行为失 机 构之谜》一书 中所 述:“ 行政指导之 所 以有 效 ,是 因为官 去公正性 , 客观上 引入 了行政指 导 行为的转化这~问题 ,本 僚 具有摆布经济 的力量 。官僚们对能够想到 的几 乎所 有的经 文将 对该 问题进行简要的论述。 济活动 ,都具有审批权限 只要看 申请 者不顺眼 , 们就可 他 行政指导的性质 以毫无 理由地把 申请事项往后拖延 。在法律上 ,企业虽然没 行政指导性质 的确 认标准 涉及到 行政相对 人的合 法权 有 必须服 从行政 指导 的义 务 ,但 为 了经营活 动 能够进行 下 益的保障。 如果不确认行政指导 的性质,行政指导可能变为 去,也只能服从 。这就是 日本 官僚统 治的关键之一 。不管官 行政强制 ,而被用来作为行政主体实现 自己利益的工具,这 方 ( 法律 )理论如何 ,行 政指导都 以某种方式 ,表现 出其特 样不利于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 有的强制 力。”】 日本 的行政指 导 中我 们可 以得到 一些启 【 7 从 在行 政指导较 成熟的 日 ,比较认可的观点 的是“ 本 行政 示 ,即行政指导并不单单 是非强制 性的行政行为 ,在它的背 指导不属 于处分的行为” ;台湾先是认为“ 行政指导是事实行 后也有不为人知的一面。但是,行政指 导过 程中转化为强制 性的行政指导行 为存在许多种情况 ,笔者主 要从 以下两种情 为” ,后又认为“ 行政指导是促请行为” 。 从国内来看,我们 国家 的行政指导更为复杂,关于行政 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把行政指导作为行政强制 的先行为 ,在行 指导的性质更是“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罗豪才认为行政指 导是“ 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 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 政指导不灵敏时,继而运用行政强制 。也就是说 ,行政指 导 政 目的。 不直接产生法 律效果的行为” 2 中可以看出 ,行 作为一个行政强制的先程序。在一项行政行为实施前, 。【从 】 运用 政指导是“ 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应松年认为“ 。 行政指导 这种柔和的行政指导作为前置,行 政相对人 比较 容易接受, 是指行政机关 为实现所期望 的行政状态 , 相对人响应而 也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但是 ,在行 政相对人拒绝接 受行政 谋求 依照法律 、政策所采取的非权力行政 执法 活动” 行政指导 指导时 ,行政相对人就会采取行政强制 。就像行 政复议作为 ,“ 例如 , 国家要 征用某个地 方的土地 , 是事实行为。”】 【 3 杨海坤认为“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 行政诉讼 的先程序一样 。 定的行政 目的, 基于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非强制性 的 先 由行政主体对 当地 的居 民做工作 ,给他们 一些关于 国家对 行政活动. 如劝告、指导、指示、指引 、鼓励等 它不是行政 于征用他们 的土地 ,会给他们带来什 么样 的利益 ,这样采 取 处分, 属非正式行政行 为 ” ] 1 4 利 益诱 导的方式 ,可 能一些人就 和行 政 指导主 体达 成了协 笔者比较 赞成行政指导事实行为论 。分析行政 指导的性 议 ,而 另外 一些 没有被说服 的,国家就要强制征用该土地 。 这种行政 指导, 更容 易被居 民所接受。 质首先要了解行政 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区别。 北京 相对于行政强制来说 , 在 大学 出版社出版的 2 1世纪教材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开始就采 取行政强 制可 能会给 当地居民造成 很大的压力。 此种转化方式中,不存在不正 当的滥用行政 强制 力的行 书中,章建 生谈 到:“ 行政事 实行 为,是指行政主体 以不产 生法律约束 力,而以影响或改变 事实状 态为 目的 的行 为。” 为,而且其转化 的标准也很明显 。即行 政相对人 不服 行政主 而行政法律行为是享有 行政权 能的组织 ( 行政主体)运用行 体的行政指导行为时,为 了国家和社会 的公共利益 ,行政主 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 律行 为。 法律行为是因为意思表 体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 强制 措施 。 第二种情况,在行政指导 的过程 中,行 政主体 自觉不 自 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不是一种 6 】 法律事实.这两个层次不能混淆 。对于行政指导的性质 ,应 觉的就运用行政强制 ,行政指导和行政强制 并没有 明显 的界 该具体分析 。在行政指 导的过程 中,行政指 导并不产生法律 限,这种情况 比较复杂,没有 具体 的标准可言 。我 国的行政
论档案行政指导
论档案行政指导作者:刘东斌来源:《档案管理》2014年第01期摘要:档案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行政行为,也应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重要和常用的行政行为。
本文对档案行政指导的性质、特点、原则、分类、作用、范围、控制等方面做了一些阐述。
关键词:档案行政;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依法行政行政指导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日本首先出现的一个当代行政法意义上的概念。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日、德、美、韩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得到了广泛运用。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指导在经济领域和社会管理领域也已经得到广泛运用。
在档案行政管理领域也开始得到运用,如,昆山市档案局已经发布了《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1],昆明市呈贡县档案局制定了《昆明市呈贡县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手册》[2]。
档案行政指导,是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协商、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档案行政指导也是依法治档、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1 档案行政指导的性质1.1 档案行政指导是一种档案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为达到行政目的的一切行为。
它包括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和尚未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即行政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还包括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
[3]对于档案行政管理来说档案行政指导也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有别于档案业务指导的行政行为。
“档案行政指导是一种不以行政强制为特征的新型行政手段或方式。
”[4]1.2 档案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力。
档案行政指导“是档案行政主体为实现档案行政目的,通过倡导、引导、劝告和激励等方式,指导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者按照某种规范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一种不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行政行为”。
新型行政私法行为研究——对招商引资合同的探讨
新型行政 私法行 为研 究
一
对 招商 引资合 同的探讨
顾颖莹
摘 要 :随着我 国经济的 高速发展 , 行政行 为的方式 已逐渐多样化 , 许 多新型 的行政私 法行 为逐渐 出 现 。招商 引资作为地方政 府发展经济 的重要手段之 一, 其性质 问题 关系着对招 商引资的规 范和纠纷的解决起着重要 作用 。 本文分析 了招商 引资合 同与民事合 同、行政合 同的 区别 ,认为招 商引资合 同是一种行政私 法合 同。对招商 引资合 同双方 当事人提 出了法律 意识 方面的建议 。本文提 出 了建立行政救济途径和 司法救 济途 径并存 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 。 关键词 :行政私 法行 为 招商引资 行政私法合 同
一
同一 方 当 事 人 系 政 府 , 在 合 同 内容 中 也 有 政 府 运 用 行 政 手 段 为 投 资 方 提 供 服 务 或 给 予 对 方 优 惠 政 策 的 行 政 权 力 ,且 合 同 双 方 不 是 平 等 的 民事 主 体 , 故应 是 行 政 合 同 。第 二 种 观 点认 为 , 招 商引资合 同的签约主体双 方虽然不是平等的 民事法律主体 ,但 体现 了 合 同签 订 过 程 中双 方 互 相 协 商 、 互 利 共 赢 等 内容 , 符 合 民商事合 同的构成要件 ,可以认定在招商引资时 ,政府是普通 的 民 事 主 体 而 非 行 政 主 体 ,故 应 是 民事 合 同 ,应 适 用 《 合 同法 》 及相 关 民事法律 、法规解 决招商引资合 同签订 中的问题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是 行 政 承 诺 行 为 是 一 种 新 型 的 行 政 管 理 行 为 ,属 于 改革 开放形势下 的新生事物 ,其内容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 益的行政管理 目标 ,行使行 政职 能, 向相对人作 出的为 自己设 定某 种公法义务 ,而使相对 人获得某种公法上权利 的具体行政 行为 。第 四种 观点认为 ,招 商引资合同的性质既非典型 的行政 合 同、亦 非典型的 民事合 同,应属于 典型的行政私法合 同。在 上述诸看法 中 ,第一和第二种看法都 比较 绝对,第三和第 四种 看法都注 意到 了招商引 资合 同的民事 和行 政方面的双重属性 。 但按第三种观 点如果这类诉请发 生在 招商引资合同的相对方 , 即 ,被 招 商 引 资 的 合 同主 体 诉 请 政 府 履行 承 诺 行 为 ,而 合 同 的 具 体 实施 方 不 是 签 订 方 ,系 另 一 法 人 实体 , 如 何 认 定 该 合 同 的 法律性质 ,该合同是行政合 同还 是民事合 同?政府的承诺行为 是 行 政 承 诺 行 为 还 是 民商 事 合 同 中 的 民事 对 价 行 为 ?兑 现 主 体 是 谁 ?这 些 问 题 亟 待 解 决 。笔 者 认 为 ,招 商 引 资 合 同 其 实 应 当 是 属 于 典 型 的行 政 私 法 合 同 。
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基于最高法第69号指导案例与新行政
摘要: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的确定,立足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博弈的平衡点,关系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
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司法成熟性原则,淡化了行为样态标准,但仅依赖涉权性标准来判断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缺乏司法辨识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69号指导案例构建起了涉权性与终局性相结合的复合性标准。
涉权性标准是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的实质条件;终局性标准则以涉权性标准为基础,是最终决定程序性行政行为能否可诉的决定性条件,也是具有独立价值的界分标准。
2018年发布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否定了过程性行为的可诉性。
过程性行为并不等价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否定过程性行为的可诉性并不意味着将程序性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关键词:行政程序;可诉性;程序性行政行为;过程性行为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238(2019)06-0067-11DOI :10.3969/J.ISSN.2095-7238.2019.06.011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基于最高法第69号指导案例与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黄进晖(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微芜湖241000)收稿日期:2019-08-20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研究”(14AZD1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学界有关程序性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可诉性的探究,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的渐进式发展。
作为学理概念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在我国学界的提出,可以追溯至1988年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程》。
该书认为完整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由程序行政行为与实体行政行为组成。
[1]195其后的学者,或否认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存在,或仅将行政程序作为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个要素。
而朱维究、阎尔宝对程序性行政行为作出了较为科学的定义。
[2]在此基础上,杨科雄将程序权利义务引入了对程序性行政行为的概念之中。
他认为程序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的程序权利义务处分。
论行政行为形式认定标准
不同的司法判决不仅作出了不同的定性,也阐述了不同的理由。例如,对于限期拆除的法律性 质,郑州李永杰案与成都李红蕾案中就出现了截然有别的认识。在郑州李永杰案中,对于责令强制拆 除建筑物和设施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的论证分四步进行:首先,法院认为“立法机关在土地管理领域 明确将责令限期拆除定性为行政处罚”;其次,法院论证城乡规划与土地管理中的“责令限期拆除”具 有相同性质;再次,法院根据被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中“作出如下处罚”的表述认为本案 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行政处罚;最后,法院认为将本案中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定性为行政处罚更有 利于为相对人提供充分的救济。〔22〕在成都李红蕾案中,法院的论证分三步进行:首先,法院指出《行 政处罚法》列举的处罚种类未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其次,法院引用了 2000 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 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此《答复》中已经说 明《城市规划法》中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相应地,修改后相关条文未发生较大改动的《城 乡规划法》中的“责令限期拆除”亦非行政处罚;再次,法院论证《城乡规划法》中的“责令限期拆除” 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惩罚性,而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属性的行政强制措施。〔23〕
行政事实行为
1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发源和沿革1.1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发源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笃信自由放任的经济原则, 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府。
然而,20 世纪30 年代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彻底打破了市场万能的神话,使人们希望政府能够进行积极干预从而带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安定,关于行政行为和行政法的研究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
行政事实行为一词,最早是由威玛共和国时代的著名法学家耶律纳克(W·Jellinek)于1928 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一书中首先提出,他将行政首先分为公行政和国库行政,而公行政再分为高权行政和单纯高权行政,而单纯高权行政,例如,建设街道、铺设绿地、垃圾焚化炉的兴建或者交通事故的排除等,即是所谓的行政事实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不造成对公民权利义务的直接效果,但却又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如果称为"非公权力行为",易被误认为是"国库行政"行为,所以,耶律纳克在此遂特别取了一个新名词,称之为"单纯公权力行政"(Schlicht-hohetliche Verwaltung)。
此"单纯"(Schlicht)的意思,便是不象行政决定会产生法律效果也。
从此之后,行政事实行为称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而正式纳入行政法学讨论的理论体系之内。
遗憾的是,耶律纳克在提出单纯高权行政行为时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涵义,只是列举描述了一些他认为属于事实行为的现象,而且将行政事实行为理解为高权行政之外的另一种公行政。
这也同时给后来者对这一行为类型涵义的争论留足了空间。
1.2 我国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在我国大陆地区,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最早见于我国的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该书作者提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
虽然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早在1983年就提出了,但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研究并没有深入下去。
【精品文档】行政事实行为分类-范文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行政事实行为分类篇一: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1851——1911)等,也就是所谓的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一.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一)权力性事实行为1.行政检查行为2.行政即时强制(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二)非权力性事实行为1.资讯处理行为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3.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4.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如1)道路养护2)桥梁维修3)公共工程的建设二.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一)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二)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三、即时性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如一)拖走抛锚的车辆二)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四、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篇二: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邹文娟(福建福州,福州大学,350002)摘要:行政事实行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界近几年颇受关注的新型行政行为,随着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及法治社会的发展,行政事实行为也被赋予了独特的研究价值。
我国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认识,这对行政执法及司法审查的顺利开展极为不利。
为完善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体系,必须对行政事实行为概念做出准确定性。
从研究中外学者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出发,谈谈对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一点认识。
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方式,逐渐成为行政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按照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协议的有效性、稳定性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行政协议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依据等方面,对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按照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行政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 行政主体性:行政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
2. 目的性:行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3. 法律约束力:行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平等性: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地位平等。
5. 自愿性:行政协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
6. 诚信性: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应遵守诚信原则。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协议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法适用原则:在行政协议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3.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
4. 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原则: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四、行政协议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其法律适用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协议案件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当事人对行政协议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违反行政协议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私法行为的价值阐释
式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 于是 , 行政法任务 以
私 法方 式来 完 成 ( 即行 政 私 法 行 为 ) 大 陆 法 系 此 在 国家开 始 出现并 蓬 勃 发 展 。从 德 国 、 l 到我 国 台 E本
湾地区, 行政私法行为不仅为学界所承认 , 而且在审 判 实务 中也 日臻 完 善 。那 么 , 谓 行 政 私 法 行 为 ? 何
具有 公 法上 的其他 目的 , 应遵 守 私 法规 则 的平 等 故 约束 ; 另一 种 是 经 营 公 用 事 业 、 供 公 用 产 品 的行 提
为, 由于这类行为的 目的不仅是营利 , 还有纠正市场
失灵、 满足公 共 需要 的公 法 目的 , 因而 也归 人行 政 私 法 行 为 的 范 畴 。 于行 政 私 法 行 为 , 至 由于 这 类 行 为
空间。
关键词 : 经济行政法 ;行政 私法行为 ; 价值 中图分类号 : F3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1 0 6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 0 5 0 10 — 2 2 20 )5— 0 5— 4
自2 世纪以来 , 0 随着科技 的发展 、 福利 国家 的
建 构和公 民权利 意 识 的加 强 , 会经 济发 展 越 来 越 社 具 有 动 态 性 、 放 性 、 杂 性 。这 表 现 在 行 政 法 领 开 复
笔 者认 为 , 政 私法行 为系行 政 机关或 法律 、 规授 行 法
尽管 目前学界对究竟什么是行政行为并无统一
的界 定 , 一 般 都认 为 它是 一 种公 法 上 的 行 为 。这 但
种概念相 当于德 国的“ 公权 力行 政” 而没有把 “ , 私 经济行政” 括在 内。根据我 国台湾学者 的看法 , 囊 般把行政分为高权行政 ( 公权 力行政 ) 国库行 和 政( 私经 济行 政 ) 而 后者 原 则 上 又 分 为行 政 辅 助 行 ,
“参与式行政”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
“ 参 与 式 行政 " 与行 政 行 为 理 论 的发 展
方世 荣 , 谭 冰 霖
( 中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法学 院 , 湖 北 武汉 4 3 0 0 7 3 )
摘
要: 随 着我 国行 政 民主化 的推 进 和公 民行 政 参 与权 的广 泛 运 用 , 政 府 行政 管理 活动 正 在 形 成 一
随着 我 国 行 政 民主 化 的不 断 推 进 , 广 大 社 会 公 众正 在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和 途 径 参 与 行 政 立 法 、 行 政 决策 和 行 政 执 法 , 政 府 的行 政 管 理 活 动 已 经 呈
现一 种“ 参 与式 行政 ” 的模 式 。党 的十 八 大报 告 提
要求传统 的单方行政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发生 变化 。但是 , 我 国现有 的行政行 为理论 对此却没
有积 极 回应 , 对行 政行 为 基 本 特 征 、 合 法 要 件 和法
律效 力 的揭示 和 理论 总 结 等仍 停 留在 过 去 的认 识
代表会议讨论 同意”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传统 行政 行为 理 论通 常将 行 政行 为 的单 方 意
志性作为其基本特征之一 " 。“ 单方意志性” 是
【 作者简 收 稿日 期】 介】 2 方世荣( 0 1 3 — 0 l 1 9 — 5 O 6 8
一
结果应当或可 以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的双方
) , 男, 安徽歙县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研究方 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政” 要求行政主体做 出行政立法 、 行政决策和行政
决 定 时必 须 广 泛 听取 并 吸 收参 与 主 体 的 意 见 , 这 在 不 同程度 上体 现 了行 政 的结 果 具 有 行 政 主体 与 行 政 相对人 双 方意 志 在 博 弈 、 磨合、 协 调 之 后 的统
行为主义行政管理理论
行为主义行政管理理论行为主义行政管理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新型行政管理理论,它强调了组织成员在组织结构和文化中的行为和互动。
行为主义行政管理理论关注组织成员的行为和动机,认为管理者应该了解并应对组织成员的行为,以提高组织绩效和效率。
行为主义行政管理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自我激励理论、目标设定理论、压力管理理论、参与式决策理论、工作设计理论等。
自我激励理论是行为主义行政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该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我激励的动机,经理可以利用这一点来激励员工。
自我激励理论强调员工的个体差异,提倡按照员工的需求来设计激励方式。
具体而言,经理可以通过激励员工的自我激励动机,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绩效。
目标设定理论是行为主义行政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该理论认为设定明确的目标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动力,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
目标设定理论强调了员工的目标对员工的行为和行为结果的影响。
通过设定具体和具体的目标,经理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行为主义行政管理理论中的压力管理理论也是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该理论,经理应该对员工的压力进行及时和有效的管理。
经理可以通过提供资源和支持来缓解员工的压力,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工作效率。
此外,压力管理理论还强调了员工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能力的重要性。
经理可以通过培养员工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能力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工作效率。
参与式决策理论是行为主义行政管理理论的一部分。
该理论认为经理应该促进员工的参与决策,通过员工的参与决策,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参与式决策理论强调了员工的参与决策对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影响。
经理可以通过促进员工的参与决策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工作效率。
行为主义行政管理理论中的工作设计理论也是一个重要内容。
该理论认为工作设计应该满足员工的个体需求和个体能力。
通过科学地设计工作,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
行政允诺行为
行政允诺行为行政允诺行为行政允诺行为摘要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允诺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完成某些特定的行政行为。
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允诺法律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特别是行政允诺是否有法律效力及效力大小。
行政允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对不履行允诺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救济。
关键词行政允诺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一、行政允诺的概念行政允诺,又称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答应行政相对人或者公众在一定期限内作为或者不作为某一特定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
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制,体现行政机关的服务功能和态度。
行政允诺是一种新型的的行政管理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允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2)行政允诺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在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如果行政允诺不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就不具有做出该行政允诺的资格。
(3)行政允诺是单方的行政行为。
它是基于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职能而做出进行某一项行政管理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4)行政允诺的形式有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书面或口头方式。
(5)行政允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公信力,行政相对人依照信赖保护原则信赖该允诺而行事。
(6)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与允诺相一致,不能反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行政允诺的性质考察对行政允诺性质的争议主要在于能否确定其行政行为属性。
关于这一点,在对行政行为有比较深入研究的德国也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以设立义务的特性为出发点,认为允诺具有处理性,属于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允诺没有包含处理行为,而只是答应实施处理行为,因而不是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允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行政允诺是一种独立的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允诺发生在行政领域,其作出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宪法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属行政执法的具体体现,从法律效果要素来讲,允诺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质影响,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而并非没有处理性,因而性质上属行政行为当无疑问。
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就特定事项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是指行政协议达成后,对各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产生的法律影响。
本文将从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的概述、具体表现、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概述1. 法律约束力:行政协议达成后,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 公共利益保护:行政协议旨在实现公共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因此,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保护公共利益。
3. 当事人权益保障: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还包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各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 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三、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1.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2. 行政机关责任: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负有履行协议、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责任。
3. 当事人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公共利益保护: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之一是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当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5. 社会信用体系: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
四、行政协议的法律责任承担1. 当事人责任:当事人违反行政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违约金:当事人未履行协议约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当事人因违反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强制履行:当事人未履行协议约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履行。
全自动化行政行为研究
全自动化行政行为研究摘要:人工智能技术不断突破,人类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组织和活动也受其影响发生着深刻的重构,全自动化行政行为也应运而生。
人工智能技术便捷人类生活的同时,也对现有的行政法治提出了挑战。
当前,全自动化行政行为较为突出的问题有无法适用行政裁量、侵犯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以及难以确认其责任主体。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设定更细化的裁量基准、明确全自动化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以及正确定位人工智能设备的角色。
关键词:人工智能;具体行政行为;全自动进入21世纪以后,人工智能技术不断突破,人类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组织和活动也受其影响发生着深刻的重构。
相应的,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也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目前来看,现有的研究成果可操作性相对较差,究其根本,在于人工智能发展的速度远超于相关法律的研究进程。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
在人工智能时代,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仅局限于行政人借助人工智能设备处理公务,更意味着无任何人工参与的电子行政行为出现的可能。
人工智能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广泛应用,将会给行政法治带来哪些挑战,这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自动化行政行为的界定与分类自动化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对这一概念的研究尽管有难度,但仍非常有必要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
我们只有在明晰其具体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才能对其展开全面的研讨。
(一)人工智能与自动化行政行为概念的法学界定1.何为人工智能想要合理地从法学角度对自动化行政行为进行界定,首先必须明晰人工智能的具体含义。
当前,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纷繁复杂,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种是类人行为的方法,人工智能是根据人形行为来定义的。
例如,在1950年,图灵提出了图灵测试,倡导以人类的行为作为智能设备表现的评判标准,为人工智能提供了判断的依据;第二种是类人思维的方法,如豪格兰德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创新,能够使机器进行思考;第三种为理性思维的方法,如温斯顿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能够实现思维与行动的算法;第四种为理性行为的方法,如尼尔森认为人工智能主要着眼于人工产品中所体现出来的智能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型行政行为概述
新型行政行为概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行政行为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传统的行政行为注重权力的行使和权威性的决策,而新型行政行为则更加注重公平、效率和参与的原则,倡导权责一体、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本文将对新型行政行为进行概述和分析,以期对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治理提供参考和启示。
一、新型行政行为的概念
新型行政行为是指在传统行政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经济的需求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以公正、公平、透明、高效为原则,注重公民参与和利益表达,倡导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满足多样化需求的行为方式。
新型行政行为的特点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强调规则的制订和公正的决策,同时注重行为者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
二、新型行政行为的发展背景
新型行政行为的发展背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分工的加深使得行政行为需要更加透明和高效,以应对国际竞争和市场需求。
2.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公共信息更加透明和公开,并提供了新的参与和互动渠道。
3.市民意识和参与意识的觉醒,对政府的服务质量和公共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迫使行政行为进行创新和改革。
三、新型行政行为的特点和原则
1.公正和公平原则:新型行政行为以公正和公平为基础,遵循
公共利益的原则,确保行政决策和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透明和公开原则:新型行政行为注重公共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让民众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理由。
3.高效和便利原则:新型行政行为追求高效和便利,倡导简化
行政程序和加强服务能力,提供快捷和优质的公共服务。
4.参与和合作原则:新型行政行为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行政决策
和公共事务,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提供公众能参与的渠道和机会。
5.法治和规范原则:新型行政行为强调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
将权力行使纳入法律框架和规章制度,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新型行政行为的体现和实施
1.审批制度改革:新型行政行为注重简化审批程序和优化审批
流程,推行“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
便利性。
2.服务型政府建设:新型行政行为倡导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加
强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能力提升,推行便民利民的政策和措施,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3.权力下放和市场化改革:新型行政行为推动权力下放和市场
化改革,减少政府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市场的竞争性。
4.社会参与和治理创新:新型行政行为鼓励社会参与和治理创新,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和沟通渠道,形成政府、市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共治关系。
5.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新型行政行为注重政务公开和
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公共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五、新型行政行为的挑战和反思
新型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加以反思和解决:
1.权责不清的问题:新型行政行为需要明确行政机关和行政行
为的权责边界,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2.行政效能难以保证:新型行政行为要求高效和便利,但有时
行政机关的机构能力和服务能力有限,难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公民参与程度有限:尽管新型行政行为倡导公民参与,但实
际上公民参与的程度还有待提高,需要创新参与方式和加强民主教育。
4.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新型行政行为需要加强行政权力的
监督和制约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问责性,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新型行政行为是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和方向,它以公正、公平、透明、高效为原则,注重公民参与和利益表达,倡导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满足多样化需求。
然而,新型行政行为的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加以反思和解决。
只有不断创新和改进,才能更好地推进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治理,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幸福指数。
六、新型行政行为的实践与案例分析
新型行政行为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广泛的实践与推广,取得了一系列的积极成果。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案例。
1. 一网通办
一网通办是指通过互联网整合各级政府办事部门的服务,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办事服务。
这一模式主要通过建设统一的办事平台,整合各部门的审批事项和流程,实现一站式、多任务的办事服务。
在一网通办的模式下,申请人只需要在统一的办事平台上提交申请材料,即可实现多个部门的审批和办理。
这种模式不仅大大减少了企业和居民的办事时间和成本,还提高了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网通办已经在一些地方得到了成功推广,为行政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 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是对政府职责和行政权力进行明确和规范的一种管理方式。
通过制定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行为的边界和决策程序,防止权力滥用和交叉行使的问题。
同时,权责清单还可以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绩效进行管理和考核,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推进权责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比如广东省制定了《权责清单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和标准,为政府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南和行为准则。
3. 互联网+政务服务
互联网+政务服务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改进政府的行政
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一种方式。
通过建设政务服务平台和在线办事系统,实现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和在线办事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比如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了“北京市
政务服务网”,提供了公共服务事项的查询、申请、办理等功能,实现了政府服务的便捷化和高效化。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在推进政务大数据和智慧城市建设,通过数据共享和智能化管理,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创造更好的用户体验。
以上案例表明,新型行政行为的实践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为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治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参考。
这些实践不仅提高了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还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满意度。
同时,这些实践也展现了新型行政行为的特点和优势,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和参与。
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系统的建设和信息的安全保障等,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但总体来说,新型行政行为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对未来的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七、新型行政行为的未来展望
新型行政行为的发展是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需求的重要举措。
未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望新型行政行为的发展。
1. 加强法治建设
新型行政行为需要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支撑,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强化行政效能
新型行政行为应继续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推行更加便捷的行政服务模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制度机制的创新,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一网通办和数据互联互通,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政务服务。
3. 加强公众参与
新型行政行为需要更加注重公民的参与和利益表达,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加大民主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形成政府、市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共治关系。
4. 推动创新发展
新型行政行为需要不断推动创新发展,倡导创新思维和创新方法,在行政管理中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创造问题,在政策制定、服务提供和管理决策等方面进行创新和实践,提高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5. 加强行政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新型行政行为需要加强行政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加强行政行为者的专业培训和道德教育,提高行政行为者的素质和能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廉洁和公正。
综上所述,新型行政行为是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和方向。
通过以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和参与为原则,加强法治、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公众参与、推动创新发展以及加强行政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我们就能够更好地推进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治理,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幸福指数。
新时代,新型行政行为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坚
定信心、积极探索,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推动新型行政行为的不断创新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