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文明 课程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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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文明课程笔记整理

前言文明社会中的犯罪现象

第一部分什么是犯罪

第一节犯罪学中的犯罪(广义犯罪)

第二节刑法学中的犯罪(狭义犯罪)

第三节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第二部分为什么会犯罪

第一节犯罪原因的各种学说

第二节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

第三部分如何看待犯罪现象

第一节犯罪现象的各种学说

第二节树立正确的犯罪现象观

第四部分如何控制犯罪

第一节犯罪的刑罚控制

第二节犯罪的社会控制

第三节犯罪的个体控制

第四节犯罪的情境控制

结语文明社会中的刑事政策选择

第一部分什么是犯罪

第一节犯罪学中的犯罪

一.定义

犯罪学中的犯罪(广义上的犯罪),指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当受到制裁的行为。

二.范围

1.刑法中的犯罪(10章,400多个罪名)

2.刑法以外的罪名:例如,自杀、通奸、卖淫、吸毒、鸡奸、同性恋、乱伦、一般违法行为

等。

第二节.刑法学中的犯罪

一.理论

1.首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这是人权保障之要求

1997年《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犯罪定义

刑法中的犯罪(狭义上的犯罪),指的是违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3. 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定义

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四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4. 正当化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5. 犯罪形态

(1)犯罪未完成形态

(2)共同犯罪

二.具体犯罪

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

(4)强奸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

(6)绑架罪

(7)非法拘禁罪

2. 侵犯财产犯罪

(1)抢劫罪

(2)盗窃罪

(3)诈骗罪

(4)抢夺罪

(5)敲诈勒索罪

(6)侵占罪

(7)故意毁坏财物罪

3.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爆炸罪

(2)放火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

(4)交通肇事罪

4.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碍公务罪

(2)招摇撞骗罪

(3)贩卖毒品罪

(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5)组织卖淫罪

(6)赌博罪

5.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受贿罪

(3)挪用公款罪

第四节.犯罪与非犯罪化P6-9

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定义

犯罪化:将更多的犯罪学中的犯罪入刑法

非犯罪化:将更多刑法中的轻微犯罪从刑法中剥离出来

二、世界与中国刑法发展趋势

无被害人犯罪

1.定义无直接受害者的犯罪除了违法者本人是受害者外,别无其他直接受害者,其行为

不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

2.罪名赌博、吸毒、酗酒、高利贷、安乐死、自杀、流浪、重婚、通奸、乱伦、同性恋、

婚前性行为、避孕、堕胎、猥亵、鸡奸、色情、卖淫等。

3.特点

(1)犯罪人数多

(2)犯罪难以控制

(3)查出成本大

(4)犯罪界限难以界定

4.非犯罪化的原因P8

例:卖淫行为的控制模式;赌博行为的控制模式

5.我国非犯罪化建议P9

第二节.刑法学中的犯罪

·理论

第一章犯罪定义

第一节刑法学中的犯罪定义

1.定义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

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三个特征P10

(1)社会危害性

从微观上看: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四是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3.犯罪定义与犯罪成立的关系概述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第一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犯罪构成是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三)犯罪构成是刑法加以规定的

二. 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要件

三. 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关系P11

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对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第二节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权利、权力)。

侵害包括已经带来危害或可能带来危害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2)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P12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在这

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不包括思想犯。(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因此,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3)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故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见死不救罪

支持:

我支持“见死不救罪”入刑,理由如下:

1、见死不救问题已经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危及法律应当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及社会稳定,而这些属于刑法管辖及必需保障的范围。

详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对社会道德的反哺。而《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底线,现阶段之所以应当动用刑法,是看在现下中国人情冷漠、道德底线眼看失守,如“小悦悦”、“手牵绑尸绳”等案例,已经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而是造成了极大的社会问题,甚至在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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