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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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09.17
•【字号】新国土资发[2012]2062号
•【施行日期】2012.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
请资料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12]20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实行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国土资源厅对《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396号)中涉及采矿登记申请资料要求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文档要求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附件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须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主要内容为: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资金来源及投资安排等),并加盖公章。
(三)采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附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属外资企业的,须有矿业经营项目的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四)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协助调查意见原件。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的,须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价款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要符合已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煤炭资源的,还应符合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申请开采湖(岩)盐的,应提交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七)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年检报告及有效勘查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采矿权新立申请未经批准前,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八)采矿权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原件。
(九)矿山所处地理位置图。
(十)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
(十一)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和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二)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原件。
(十三)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先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探矿权人持转让变更后有效勘查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重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不包括通过招拍挂取得探矿权后转采矿权的),确需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以协议出让方式划定矿区范围的,除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外,不得变更持有人。
(十四)划定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原件;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三者叠合图原件。
(十五)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十六)划定矿区范围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二、采矿权新立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区范围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预审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须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新立采矿权的协助调查意见原件。
(四)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延期批复)原件彩色扫描件。
(五)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七)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资信证明材料原件。
(八)需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需提交批准协议出让文件及付款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九)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十)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件。
(十一)矿区范围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预审批准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二)申请煤矿采矿权的,还需提供发改委部门对煤矿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三)申请采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三者叠合图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