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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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矿山恢复治理要求

新疆矿山恢复治理要求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一、《方案》编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规范规程和其它相关依据:(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8、•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0、•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14、•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申报要求的紧急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277号);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322号文);20、•新疆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实施办法‣(新煤规发…2002‟255号);2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新政办发[2007]22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登记的勘查区和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工作阶段。

第二章出让第六条探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出让、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采矿权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出让、颁发采矿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规定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及时、准确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提供可靠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的矿产储量申报、批准、登记、利用和注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矿产储量的勘查与开发,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矿产储量是矿产资源中已探明的矿产蕴藏量,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对其进行侵占或者破坏。

第五条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勘探工作质量监督,储量计算的工业指标的仲裁审核,矿产勘探储量的审批,经过批准的勘探储量的利用和矿山闭坑报告中储量的审批注销。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基本职能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储委)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全区矿产储量的机构,对全区的矿产储量实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矿产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定自治区有关矿产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矿产勘探报告实行统一审批。

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局(简称自治区储管局)是自治区储委的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区矿产勘探储量的管理工作;监督矿产勘探报告质量,统一审查矿产勘探报告;接受国务院矿产储量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储委、区储管局对与本部门有关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有关主管部门及矿管机构协助自治区储委、区储管局对与本地区有关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第九条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或专职地质测量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业务上受区储管局的指导。

第三章地质勘探报告的审批管理第十条矿山和水源地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凡供建设设计利用的矿产储量,必须进行相应的地质勘探工作,提交勘探报告,报经自治区储委或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全国储委)审批。

第十一条以下勘探报告须送交自治区储委或全国储委审批:(一)国家计划内提供矿山、油气田或水源地建设设计利用的矿产勘探报告;(二)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进行矿山、油气田或水源地基本建设或改、扩建所需的地质勘查报告(含生产地质报告);(三)已批准的勘探报告由于工业指标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引起矿产储量重大变化而重新编制的勘探报告;(四)供矿山、油气田、水源地改建或扩建使用的补充勘探报告;(五)在矿山企业生产勘探中,因矿产储量发生重大变化而重新编写的勘探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

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家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土资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201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

201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一、新立探矿权(一)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的探矿权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的最新“探矿权报盘子系统”生成。

2.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并在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上标明图幅号及经纬度坐标(西安1980),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3.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4.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拟勘查的矿产资源类别应当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

5.项目任务书、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由国家、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其他勘查项目,提交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勘查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申请探矿权并自行实施勘查的,不提交前述证明文件。

6.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编写。

8.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国家、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其他资金来源的勘查项目,提交在申请探矿权前三个月内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原件。

9.探矿权新立申请报盘。

报盘内容应当按探矿权报盘子系统要求输入,并通过该系统将数据保存到光盘。

报盘内容应当与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内容一致。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的最新“探矿权报盘子系统”生成。

2.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并在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上标明图幅号及经纬度坐标(西安1980),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3.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4.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新国土资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及乌鲁木齐米东区国土资源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要求做好矿产资源登记相关工作,总体比较规范,但也有些地区存在不及时为探矿权申请人出具调查意见、延误探矿权申请人正常申请、甚至产生纠纷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7月1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受理各类探矿权申请。

各类延续、变更、转让探矿权的申请报件,除有纠纷的外,必须附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否则,不予受理,勘查许可证过期即自行废止;新立探矿权申请报件所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意见,3个月内有效,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二、各地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资料后,必须及时出具包括接收时间、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资料接收回执。

要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和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在15日内给探矿权申请人及时出具结论明确的调查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要及时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

三、因各地未及时出具调查意见,造成探矿权人不能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正常延续、变更、转让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新国土资发〔2011〕21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治理局及其他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的精神,培养和进展我区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治理方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治理方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自治区矿业权有形市场,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布、公平、公平,爱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治理方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治理方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治理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托付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矿业权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治理,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交易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鉴证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出让矿业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矿业权审批权限和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依法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新国土资规〔201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新国土资规〔201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国土资规〔201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及其他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0号)、《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142号)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7年8月28日第十三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16件(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规范性文件10件)。

16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原则上不再作为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管理的依据。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9月20日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名废止或失效理由备注1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1〕1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因被《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4〕314号)替代。

2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5〕652号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因被《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4〕314号)替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办发[2007]2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府,各行公署,自治区人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登记的勘查区和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工作阶段。

第二章出让第六条探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出让、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采矿权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出让、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的采矿权,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建筑和道路用石(包括砂岩、石灰岩、安山岩、玄武岩等)、水泥和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砖瓦用粘土和建筑用砂的采矿权及跨县(市)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的采矿权,由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新政办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4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认定职责交行业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自治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下发新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下发新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应资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以下简称•编制与审查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要认真学习•编制与审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编制与审查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 1 -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62号)同时废止。

四、自2010年3月1日起提交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均应按照•编制与审查要求‣编制。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2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新国土资发[2007]203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20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十五”以来,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热潮,但由于目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配套的相关制度不完善,处理和规范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影响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顺利开展和正常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和保持自治区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各地的沟通。

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的基础性、战略性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区内的勘查开发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后,除按要求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公告审批结果外,要及时书面通知勘查开发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其他勘查开发项目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必须提供勘查开发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设或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矿业纠纷情况)的书面调查意见;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应在15日内出具调查意见。

二、坚持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规范发展矿业权二级市场,严禁炒买炒卖矿业权,防止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非法牟取暴利行为的发生,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和标准(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和标准(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二部分地矿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6类6项)十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含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时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的制图、制表、印制证书、文件和邮寄等勘查登记的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

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03号)。

收费标准: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登记100元/证;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登记50元/证;变更登汜50元/证。

十五、采矿登记费含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向采矿权申请入收取的制图、制表、印制证书、文件和邮寄等采矿登记的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

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骨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03号)。

收费标准:大型矿山500元/证;中型矿山300元/证;小型矿山200元/证;变更登记100元/证。

十六、探矿权使用费含义:为促使探矿权入缩短地质矿产勘查周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赋予探矿权申请人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前及探矿权人在使用政权利时,按单位面积向探矿权申请人和探矿权人逐年收取的使用探矿权的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口起3 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11] 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系统与用地预审网络在线报备系统的衔接,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并对电子报盘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

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

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

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

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办发[2007]2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府,各行公署,自治区人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登记的勘查区和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工作阶段。

第二章出让第六条探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出让、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采矿权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出让、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的采矿权,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建筑和道路用石(包括砂岩、石灰岩、安山岩、玄武岩等)、水泥和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砖瓦用粘土和建筑用砂的采矿权及跨县(市)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的采矿权,由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2011 90号文 新疆国土资源厅压覆

2011 90号文 新疆国土资源厅压覆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五、加强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一)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
(一)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及现选址方案最优化论证。
(二)项目设计方案对比分析及现设计方案最优化论证。
三、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资源储量估算
一、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其依据
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三、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确定的依据、方法,计算公式,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标高及面积
二、目的任务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
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以往地质工作
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五、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矿业权设置情况
勘查、开采单位名称、矿种、范围及拐点坐标、法人、生产规模、探矿权、采矿权证号、有效期等情况;建设用地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
因评估区范围确定不当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建设方负责。
现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上,专此申请查询该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以上申请,请予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标题】【发布时间】【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1997-1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

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

有偿转让的地质成果,应当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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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新国土资发[2012]2062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2]206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快实行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国土资源厅对《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396号)中涉及采矿登记申请资料要求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文档要求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附件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须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主要内容为: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资金来源及投资安排等),并加盖公章。

(三)采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附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

属外资企业的,须有矿业经营项目的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四)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协助调查意见原件。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的,须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价款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要符合已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煤炭资源的,还应符合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

申请开采湖(岩)盐的,应提交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七)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年检报告及有效勘查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采矿权新立申请未经批准前,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八)采矿权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原件。

(九)矿山所处地理位置图。

(十)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

(十一)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和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二)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原件。

(十三)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先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探矿权人持转让变更后有效勘查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重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不包括通过招拍挂取得探矿权后转采矿权的),确需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

以协议出让方式划定矿区范围的,除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外,不得变更持有人。

(十四)划定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原件;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三者叠合图原件。

(十五)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十六)划定矿区范围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二、采矿权新立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区范围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预审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须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新立采矿权的协助调查意见原件。

(四)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延期批复)原件彩色扫描件。

(五)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七)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资信证明材料原件。

(八)需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需提交批准协议出让文件及付款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九)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十)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件。

(十一)矿区范围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预审批准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二)申请煤矿采矿权的,还需提供发改委部门对煤矿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三)申请采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三者叠合图及坐标原件。

(十四)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提交有关外商企业批准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五)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十六)采矿权新立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不包括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时间)。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采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价款、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情况;上一年度矿山年检结果、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情况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及环境保护情况等)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协助调查意见原件。

(五)《采矿权出让合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申请煤矿采矿权延续的,还需提交“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说明书(附矿山开采现状图或井上下对照图)原件。

(七)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如未进行开采,采矿权申请人须附书面说明,并出具矿山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九)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十一)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十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对历史遗留资料不全问题(主要缺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证等),需要延续且符合办理短期采矿许可证的,可不需要相应的资料予以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并要求采矿权人限期补充完善资料。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一)采矿权转让申请已经取得采矿权的法人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变更采矿权投资主体的,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条件要求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

1、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书(加盖转(受)让申请双方公章)原件。

2、转让申请报告原件。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受让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受让方为外资企业的,还需提交有关外商企业批准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5、受让申请人的资金或资信证明材料原件。

6、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的协助调查意见原件。

7、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鉴证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鉴证书。

8、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清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如地质环境保证金未缴存完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处置事宜及治理恢复义务。

转让煤矿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9、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11、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12、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13、转让申请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4、煤矿采矿权转让还需提供自治区批准其转让的相关文件。

15、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6、采矿权转让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二)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转让批准文件。

3、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5、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采矿权变更事项的协助调查意见。

6、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鉴证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鉴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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