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 金融工具列报(2021)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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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工具是指企业持有或发出的具有金融性质的权益证券、债务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
金融工具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而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准确地反映这些风险和收益的存在和变动。
该准则规定了三个核心概念: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和净额。
公允价值是指可在交易市场上确定的交易价格。
摊余成本是企业在购买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价款与到期日或摊余期限间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净额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减去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
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分类和估值。
对于可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不可供交易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和摊余成本模式进行估值。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对金融工具减值的计提和处理方法。
此外,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工具的种类、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净额以及金融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等。
这些披露信息有助于用户了解企业持有和使用金融工具的情况,从而作出更准确的经济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的实施对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准则的实施要求企业建立更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增加对金融工具的风险和收益的识别和把握。
对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准则的实施提供了更准确的财务信息,使其能够更好地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金融工具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的实施将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用户对企业财务信息的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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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目录一、总体要求 (2)二、适用范围 (2)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4)(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总体要求 (4)(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6)(三)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10)(四)或有结算条款 (10)(五)结算选择权 (11)(六)复合金融工具 (11)(七)合并财务报表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3)四、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13)(一)可回售工具 (13)(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 (14)(三)特殊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其他条件 (15)(四)特殊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15)五、发行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15)六、收益和库存股 (15)(一)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15)(二)库存股 (16)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16)(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 (16)(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 (17)(三)总互抵协议 (17)八、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17)(一)一般性规定 (17)(二)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18)(三)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2)(四)套期保值相关披露 (23)(五)公允价值披露 (23)九、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24)(一)定性和定量信息 (24)(二)信用风险披露 (27)(三)流动性风险披露 (30)(四)市场风险披露 (32)十、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34)(一)披露范围 (34)(二)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披露 (35)(三)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 (36)十一、衔接规定 (37)一、总体要求金融工具列报是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结果的综合性描述,是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所发行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以及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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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一项准则,对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如何公允列报金融工具进行了规定。
该准则主要适用于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摊余成本以及其他列报方法的选择和确认。
准则要求企业对于拥有金融工具的证券、债务工具以及其他权益工具等,在分类和计量方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摊余成本模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部分金融工具等不同列报方法。
企业在进行分类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金融工具的特征、企业经营策略以及实际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
同时,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提供金融工具的重要信息和相关风险,以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方面,企业需要根据市场上相似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如果市场上没有充分参考的交易价格,则需要进行其他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选择和确认。
在摊余成本计量方面,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资产组合建模等方法进行计算,并在检查过程中对模型的合理性提出相应的要求。
此外,还有对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权益、金融工具净结算价值确认以及迟延费用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提出了详细要求。
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质量,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同时,它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健康发展。
然而,准则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首先,由于金融工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企业在选择和确认列报方法时可能面临一些难题。
其次,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变化性,对企业进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考验。
再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需要全面考虑整体经营策略和实际市场情况等因素,这对企业来说也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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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第五条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第八条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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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权益工具及所有者权益;(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互相抵销的条件。
一、权益工具及所有者权益(一)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所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等。
其中,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内容。
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其所有者权益。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划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4.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三)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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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37号适用于所有企业,在报告期内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情况下。
金融工具的定义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资产是企业在合同约定条件下获得的货币或货币等价物。
金融负债是企业在合同约定条件下发行的具有该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权益工具是企业发行的证明企业经济所有权的金融资本。
准则37号规定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可获得市场上交易有关资产或负债的价格。
如果市场上没有可观察到的价格,企业将使用合理的估计值。
公允价值的变动需要经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表确认。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表是用于记录企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报表。
准则37要求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而持有可以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或摊余成本计量。
对于金融负债,准则37号规定企业应按摊余成本计量,除非持有可以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
准则37号还对金融工具的抵销进行了具体要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在会计报表中进行抵销,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权抵销金融工具;有意并有能力同时清结算金融工具;对第三方存在法律上的清偿义务。
准则37号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提供了具体要求,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工具的重要信息,包括货币转换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通过制定准则37号,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列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企业能够按照统一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这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更准确、全面的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企业的金融状况和风险状况,从而作出更明智的决策。
同时,准则37号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会计准则的规范性。
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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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于2024年12月发布,有效期从2024年1月1日起适用。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如何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和披露,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下面我们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37号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两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存款、贷款、应收账款、债券等,而金融负债则包括应付账款、借款、发行债券等。
准则规定了对这两类金融工具的列报方式和披露要求。
首先是金融资产的列报。
金融资产应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列报,并根据其预期的支付现金流量确定所属的分类。
公允价值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出售或转让该资产时能够获得的价格,一般是根据市场报价确定的。
准则要求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等三种分类。
其次是金融负债的列报。
金融负债应按照实际支付或履约的现金流量进行列报,并根据其特点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前者主要是指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等,后者主要是指长期借款、发行债券等。
准则还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转移进行了规定。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其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转让给他人,而金融负债转移则是指企业将其所需偿还的金融负债转让给他人。
在转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时,企业应确保准则规定的条件满足,并根据是否继续涉及与转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的风险和收益,将其列报为继续涉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者不再涉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键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和会计判断,以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会计政策的变动等信息。
这些披露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和决策。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一个重要的会计准则,对企业如何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和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是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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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对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提出规定和要求。
该准则的修订是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要求保持一致,并保证企业会计报告的质量和可比性。
下面将对该准则的修订内容做详细解析,以及对实施该准则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
首先,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质量和透明度。
该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定义,并对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分别进行了分类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同时,在披露方面也提出了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要求,以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企业的金融工具及其风险。
其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修订。
准则明确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两个主要类别,并明确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特征和会计处理。
二是修订了几个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会计处理。
准则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包括市场报价、模型计算和估算等。
同时,针对公允价值的变动,准则提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要求。
三是对金融工具的减值损失进行了修订。
准则规定了金融工具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并要求企业根据风险敞口和市场条件等因素评估减值准备。
四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
准则明确了对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要求,并强调了对这些工具的披露要求。
最后,对于企业来说一是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得到提高。
企业需要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披露,从而保证企业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是会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增强。
准则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的本质、风险和影响进行详细披露,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企业的金融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是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得到提高。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和披露制度,加强对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从而提高企业风险防范和决策能力。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的修订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要求,从而提高了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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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最近,我们公司面临了一个新的挑战: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作为财务部门的一员,我深知这个指南对我们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处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我特地请你帮助我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我能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会计准则。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指南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下称“准则37”)是我国会计准则领域内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列报和会计处理。
准则37的出台,是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和列报,并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在实际的会计实践中,准则37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并根据其风险特征和分类进行会计处理。
在深入探讨准则37的具体要求之前,我认为有必要首先了解金融工具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一定金额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合同。
根据准则37的规定,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而这些金融工具的分类,则主要取决于其固有特征、合同条款和持有和放款的目的。
在实际的财务管理中,对金融工具的合理分类和识别,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准则37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金融工具列报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充分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清算价格,或者可以合理估计出的价格。
根据准则37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要求使得财务报表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和风险特征,提高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除了以上内容,准则37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避免结算和避免转移等重要概念和处理方法。
这些规定使得企业在处理金融工具时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考虑风险特征和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准则37规范了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和列报,提高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时也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和财务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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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工具 列示
1 企业发行金融 工具 , 当按 照该金 融工具 的实质 , . 应 以
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2 第八章 中金融 资产 、 融负债和权 益工具 的定 义 , 初始确认 时将 金 在 该金融 工具或 其组 成部 分确 认 为金 融 资产 、 金融 负债 或权
与原准则 比, 新准则对企业关联 关系及其交易 的披露要 求越来越高, 对交易的公允性披露要求更为严格。 1 新 准则规定企业 无论 是否发生关联方交 易 , . 均应 当在 附注 中披露与母公 司和子公 司有关的信息 。 将具有控制关 系 的企业直接定义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 概念更清晰 、 易懂 。 新准则第 九条 ( ) 一 款新增 了企业对最 终控制方 ( 非母 公司 ) 的披露要求 , 于母 公 司和最 终控制方 均不对外提 供 对 财务报表 的情况 , 还应 当披露母公 司之上与其最相 近的对外
维普资讯
口 ・ 计 准则 会
《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 金融工具列报》 7 解析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伍李明
《 企业会计 准则第 3 7号— 金 融工具 列报 》( 以下简称 “ 准则”) 根据 《 新 是 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 则 》 制定 的 , 共 三章 4 条 。 一章 为 “ 5 第 总则”, 明新准则制定 的 目的是规 说 范金 融工具 的列报 , 同时明确了准则适用 范围。 第二章 为 “ 金 融工具列示”, 规定 了金 融工具确认条件 、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提供财务报表 的母公 司名称 。
方交易定价政策 ,并且应提供市场同类商 品同期价格的可靠 外 部依据 , 只有 在注册会计师对其交 易的真实 、 合法 、 效和 有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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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第五条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发行普通股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发行普通股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150f45f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36.png)
发行普通股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对发行普通股和其他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进行了列报。
该准则要求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风险,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分类和列示。
对于发行普通股和其他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列报:
1. 普通股和其他权益工具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发行的普通股和其他权益工具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并按照权益工具的类型、数量、面值、发行方式、发行日期、发行对象等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2. 投资者持有普通股和其他权益工具的情况,也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并按照权益工具的类型、数量、成本、公允价值、持有目的等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3. 企业发行普通股和其他权益工具时,还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关的权益或负债,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时,对所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适当的分类和列示,以便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该准则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为其投资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 金融工具列报(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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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 金融工具列报(2021)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定核算的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以下情况除外:1.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其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安排中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但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四条相关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
(四)符合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定义的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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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 一、权益工具及所有者权益rn(一)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比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总页数】2页(P55-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相关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J],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J],
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J],
4.财政部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J],
5.财政部: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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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 金融工具列报(2021)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定核算的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以下情况除外:1.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其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安排中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但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四条相关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
(四)符合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定义的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后单独核算的嵌入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企业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五)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工具,不适用本准则中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规定。
嵌入此类金融工具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但嵌入衍生工具本身是一项保险合同的,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六)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五条本准则第六章至第八章的规定除适用于企业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的金融工具外,还适用于未确认的金融工具,例如某些贷款承诺。
第六条本准则规定的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八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九条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二)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
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十条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一)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二)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
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十一条除根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外,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如果最终发行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第十二条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三)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金融工具。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第十五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第十六条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
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二)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即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三)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四)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五)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金融工具。
第十七条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二)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三)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