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华北区域“两个细则”管理工作的通知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华北区域“两个细则”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发文字号 : 华北监能市场〔2021〕109号发布日期 : 2021.04.22实施日期 : 2021.04.22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电力工业管理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华北区域“两个细则”管理工作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1〕109号)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天津、河北、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市场主体:为加强《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我局决定对“两个细则”的结算程序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结算工作流程华北区域各电网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管辖范围内所有市场主体公示上月市场运行结果。
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各电网企业自行按“两个细则”运行结果开展结算;若发生异议,“两个细则”运行结果确需调整的,应立即报告我局,相关结果经调整后应重新公示10日并报送我局后方可开展结算。
各电网公司应于每月25 日前将本单位负责的上月“两个细则”运行结果以正式公文报送我局。
二、完善调度信息公开华北区域各电网公司严格按照“两个细则”要求定期在电力调度机构“三公”门户网站上公布运行结果,公布内容包括管辖范围内所有机组“两个细则”运行情况、考核及免考信息等,每个机组的相关信息均应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布示,确保运行结果公允,运行依据可追溯。
三、加强免考信息报送华北区域各电网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报送“两个细则”免考核情况。
每月向我局报送运行结果时,请一并报送期间通过人工审批通过或者未通过的免考核信息(机组名称、考核事项、申请免考理由、准予或驳回原因)情况。
我局将把“两个细则”执行情况作为市场秩序监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电网企业信息报送、信息披露、“两个细则”运行及考核数据正确性、免考等方面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二○○八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 (2)第三章组织和管理 (5)第四章申请和查评 (7)第五章评价项目与结果 (9)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11)第七章附则 (12)附表:1、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 (13)2、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 (17)3、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审批表 (18)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规范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一)华北区域内由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所有发电机组。
(二)华北区域内由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的以下机组:1、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2、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3、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4、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新建、改(扩)建机组以机组为评价单位,已运行发电厂原则上以发电厂为评价单位。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合格后、商业化运行前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复评工作,复评周期不超过5年。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更新改造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时,应当即时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或者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提前组织对相关发电厂或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26•【文号】电政法[1994]461号•【施行日期】1994.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994年7月26日电政法[1994]461号)为了加强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的规范化管理,部制定了《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告部政策法规体制司。
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的发展,加强风电场并网运行的管理,针对其特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场并入电网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负责风电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归口管理、监督指导与协调服务。
第四条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本地区做好风电场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风资源详测等前有期工作,并负责设计审查和协调风电场并网工作。
第五条风电场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积极主动争取电网管理部门和调度机构支持,并签订并网协议。
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风电场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
第六条风电场容量与电网统一调度的容量的比例,原则上由稳态运行下的电能质量、最小线路损失和暂态稳定性等因素决定。
当风电场容量占电网统一调度容量的5% 以下时,一般无需装设控制设备;当超过5%时,应与电网调度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条风电场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加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增值税在价外计征。
高于电网平均电价部分,其价差采取均摊方式,由全网共同负担,电力公司统一收购处理。
第八条风电场运营单位应绘制出风速频率曲线和风向频率玫瑰图、编制月平均风速变化和年平均风速日(0—24小时)变化曲线,并根据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曲线,结合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出年、月(季)和日预报发电计划以及次日的风速和发电预报,报送电网管理部门和调度部门审批。
华北新版两个细则变化内容
9月25日,华北能监局正式印发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2019 年修订版),此次修订印发的“两个细则”包括《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华北区域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新版细则在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标准上,有了较大修正,自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等。
其中,在有偿调峰方面,补偿价格有明显提升。
机组因提供深度调峰服务造成的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新版“两个细则”按照250元/MWh进行补偿,旧版为50元/MWh;燃煤火电机组启停调峰,新版细则补偿标准为100MW(含)以下机组,按机组容量每次补偿1000元/MW,100MW以上机组,按机组容量每次补偿1500元/MW。
旧版细则分别补偿500元/MW和1000元/MW。
在AGC调频补偿方面,则有所下调。
新版细则规定,AGC 调节性能补偿标准,火电机组取5元/MW,水电机组取2.5元/MW。
旧版细则标准分别为火电机组10元/MW,水电机组为5元/MW。
由于当前华北多地实际AGC竞价已贴近在5元/MW左右,实际影响调频收益的,并非补偿标准下调,而主要是调节性能综合指标K值上限的修正。
新版细则规定:有偿无功、自动电压控制和旋转备用等服务项目,则基本沿用旧版细则补偿标准。
黑启动方面,对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水电厂暂按厂(张河湾电站)补偿,标准为6000元/天;火电厂暂按机组补偿,标准为每台800元/天,全厂最高不超过2400元/天。
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1.doc
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1 xx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总则为保障xx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xx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4-xx)、《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xx)、《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xx)、《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xx]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xx] 42号)、《风电功率预测功能规范》(NB/T 31046-xx)、《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 3xx-xx)等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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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适用于xx省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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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扩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置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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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国家能源局xx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xx能监办”)负责监管电力调度机构、风电场及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xx 电力调控中心在xx能监办授权下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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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新建或扩改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内应提交接入系统检测报告,主要包括电能质量测试、有功功率性能测试、无功功率性能测试、动态无功补偿性能测试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五项,每项缺失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次。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随着清洁能源的不断发展和推广,风能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正逐渐成为全球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风电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华北地区作为我国风电资源最丰富的区域之一,在风电场建设和运营管理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促进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的协调与管理,华北地区制定了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试行方案。
一、背景介绍华北地区地处北方平原,风能资源较为丰富。
随着风电机组技术的进步和成本的降低,风电场的规模迅速扩大,但也面临着并网运行管理的挑战。
针对华北地区风电场并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华北地区制定了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方案。
二、管理目标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方案的目标是:1.确保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发电效率;2.优化风电场的运行调度和运行计划,提高发电功率;3.提升风电场的接入并网能力,实现电力的高效输送;4.加强风电场的自动化管理和监控功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三、具体细则1.电网调度和运行规划(1)制定风电场接入电网的调度管理办法,保证风电场的安全、稳定接入;(2)建立风电场的运行计划,合理安排风电场的发电功率和运行时间;(3)加强与电网企业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风电场与电网的协调运行。
2.风电场设备管理(1)建立风电场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维护、保养等工作;(2)加强对风电机组的运行监测和故障诊断,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提高设备利用率;(3)加强风电场的设备性能评估,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3.风资源监测和预测(1)加强风资源监测体系建设,确保风速、风向等参数的实时监测;(2)建立风资源预测系统,提高对未来风能供应的准确预测;(3)利用风资源预测结果,优化风电场的运行调度和发电计划。
4.运行监控和数据管理(1)建立风电场的运行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风电机组和电网运行状态;(2)加强对风电场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3)利用运行数据分析技术,优化风电场的运行模式和运行策略。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2021、《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21?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1?42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用领域范围为已并网运转的,由地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风电场。
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的风电场可以参考继续执行。
新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参与本细则;扩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z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第三条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支付单元参予本细则。
第四条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对风电场继续执行本细则及支付情况实行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1-权下按照调度统辖范围具体实施所划归电网内风电场参予本细则的继续执行与支付,运转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继续执行,依据运转结果风电场分担适当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五条风电场应当严苛顺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快速、精确继续执行调度指令,严禁以任何借口婉拒或者延期继续执行。
拒绝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指出继续执行调度指令将损害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公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守调度人员报告并表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守调度人员同意该指令的继续执行或者撤消。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统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平衡运转有关的安全平衡掌控装z、agc、avc装z等的参数或整定值(损害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2-(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长1人)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五)现场值长返回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有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七)调度统辖设备出现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以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等待查清后汇报);(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九)未按建议向电力调度机构呈报试验提出申请、方案;(十)没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精心安排的测试计划积极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呈报延后提出申请;(十一)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定
附件“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1总则1.1为规范山东电网《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基本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工作流程和管理内容要求,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数据准确,制定本规定。
1.2依据“两个细则”和《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等要求,根据调度中心、信通中心各处室的职责和分工制定本规定。
1.3本规定涉及并网运行考核内容包括: 调度纪律、安全管理、发电计划曲线、AGC、AVC、调峰、无功辅助服务、一次调频、黑启动、检修管理、自动化设备管理、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通信设备管理、非计划停运、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考核。
本规定涉及的辅助服务补偿内容包括:有偿调峰、无功、AGC服务、AVC服务、旋转备用和黑启动补偿。
1.4“两个细则”适用范围目前暂为统调公用电厂(不包括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统调自备电厂、泰山电站不实施考核和补偿,具体参与考核和补偿的机组明细见山东电监办有关规定。
1.5“两个细则”涉及的调度纪律、安全管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无功辅助服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黑启动、自动化设备管理、通信设备管理考核和黑启动补偿以电厂为单位统计计算,其余考核、补偿均以单机为单位统计计算。
1.6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考核不实施。
2工作流程及时限2.1每日或每月底前,各责任处室对各项考核、补偿以及免除考核、免补偿内容进行设置、维护,每月5日前,对上月考核、补偿设置进行核对、修改,每月6日,统计计算上月预考核、预补偿结果。
2.2每月10日前,通过“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及厂网信息沟通互动平台发布上月“两个细则”的初步统计结果(预考核、预补偿结果);2.3每月14日前,各责任处室完成预考核、预补偿结果的争议复核,调度计划处重新计算并向发电企业发布。
2.4每月17日前,调度计划处出具上月考核、补偿原始清单,报送省电监办及交易中心等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华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华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19•【文号】电监市场[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华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电监市场〔2008〕53号)华北电监局:你局《关于报批〈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华北电监市场〔2008〕16号)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局颁布实施《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
请按要求对所报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试行,并抄送国家电监会。
二、你局会同济南、太原电监办负责《两个细则》的组织实施。
《两个细则》对于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实施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你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工作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尽快组织开发建设技术支持系统,完成人员培训、业务衔接等方面的工作。
三、各有关电力企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具体开发和建设工作。
华北电网公司及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建设主站系统,有关发电企业负责建设相应子站系统。
相关电力企业应于试运行前完成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及调试工作。
四、你局原则上应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启动《两个细则》试运行,试运行期为6个月以上。
经对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对《两个细则》(试行)作必要调整完善后,2009年下半年印发正式实施文件并抄送国家电监会,随后转入正式运行。
具体工作进度由你局商济南、太原电监办决定,并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华北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
华北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2013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二〇一三年三月目录目录 (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4)4 必备项目 (6)5 评价项目 (11)5.1 电气一次设备 (11)5.1.1 风力发电机组与风电场(150分) (11)5.1.2 主变压器(含电抗器、消弧线圈)(130分) (15)5.1.3 高压配电装置(190分) (17)5.1.4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110分) (19)5.1.5 涉网设备的外绝缘(60分) (21)5.2 电气二次设备 (23)5.2.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310分) (23)5.2.2 电力系统通信(180分) (26)5.2.3 调度自动化(190分) (29)5.2.4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70分) (33)5.2.5 直流系统(100分) (35)5.3 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 (37)5.3.1 现场规章制度(100分) (37)5.3.2 安全和技术监督管理(60分) (39)5.3.3 防误操作技术措施(90分) (40)5.3.4 反事故措施及应急管理(60分) (41)前言为进一步加强风力发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在前期华北地区开展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近期风电机组大规模脱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风电场并网安全必备条件及具体的评价项目。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内蒙古科电工程科学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电龙源集团内蒙古分公司,北京天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1 范围适用于总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并网运行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二○○八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 (2)第三章组织和管理 (5)第四章申请和查评 (7)第五章评价项目与结果 (9)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11)第七章附则 (12)附表:1、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 (13)2、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 (17)3、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审批表 (18)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规范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一)华北区域内由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所有发电机组。
(二)华北区域内由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的以下机组:1、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2、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3、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4、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新建、改(扩)建机组以机组为评价单位,已运行发电厂原则上以发电厂为评价单位。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合格后、商业化运行前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复评工作,复评周期不超过5年。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更新改造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时,应当即时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或者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提前组织对相关发电厂或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单位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风电场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风电场参与本细则的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运行结果风电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五条风电场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 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二)不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必须包括值长)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5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九)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风电并网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风电并网运行的稳定、安全、高效,规范风电场(风电机组)与电网的接入与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风电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风电机组)的并网运行、维护、检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风电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依规,科学管理;3. 优化调度,提高效率;4. 保障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风电并网运行管理应由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职责:1. 负责风电场(风电机组)的并网申请、接入电网前准备工作、并网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2. 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相关运行数据和信息;3. 负责风电场(风电机组)的设备更新改造,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4. 配合电网调度机构进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电网调度机构职责:1. 负责风电场(风电机组)的并网调度、运行监控、故障处理等工作;2. 对风电场(风电机组)的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3. 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制定风电场(风电机组)的发电计划和运行方案;4. 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风电并网运行进行监管。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职责:1. 对风电并网运行进行监管,确保风电场(风电机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 对风电并网运行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 对风电并网运行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咨询和培训。
第三章风电并网运行管理流程第八条风电场(风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流程如下:1. 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申请;2. 电网调度机构对风电场(风电机组)进行接入电网前的审查;3. 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完成接入电网前的准备工作;4. 电网调度机构对风电场(风电机组)进行并网调度;5. 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运行数据和信息;6. 电网调度机构对风电场(风电机组)的运行进行监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7. 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进行风电场(风电机组)的维护、检修等工作;8. 电力监管机构对风电并网运行进行监管。
华北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
华北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2013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二〇一三年三月目录目录 (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4)4 必备项目 (6)5 评价项目 (11)5.1 电气一次设备 (11)5.1.1 风力发电机组与风电场(150分) (11)5.1.2 主变压器(含电抗器、消弧线圈)(130分) (15)5.1.3 高压配电装置(190分) (17)5.1.4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110分) (19)5.1.5 涉网设备的外绝缘(60分) (21)5.2 电气二次设备 (23)5.2.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310分) (23)5.2.2 电力系统通信(180分) (26)5.2.3 调度自动化(190分) (29)5.2.4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70分) (33)5.2.5 直流系统(100分) (35)5.3 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 (37)5.3.1 现场规章制度(100分) (37)5.3.2 安全和技术监督管理(60分) (39)5.3.3 防误操作技术措施(90分) (40)5.3.4 反事故措施及应急管理(60分) (41)前言为进一步加强风力发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在前期华北地区开展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近期风电机组大规模脱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风电场并网安全必备条件及具体的评价项目。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内蒙古科电工程科学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电龙源集团内蒙古分公司,北京天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1 范围适用于总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并网运行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
《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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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总分摊 等于月度总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Fi 为第
i 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
N 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 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 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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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电费结 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厂在该月电费 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结算费用额 度,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网、省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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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电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 14 元 /MW。 第十四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发电机组提供 AGC 服务,按可用时间及 AGC 服务 贡献分别补偿: 1、AGC 可用时间补偿 装设 AGC 装置的机组,如果 AGC 可用率达到 98%以上, 按 AGC 可用时间补偿 10 元/小时。AGC 可用时间补偿费用按 月统计。 2、AGC 服务贡献补偿 装设 AGC 装置并且由相关电力调度机构 AGC 主站控制的 机组,以参与系统 ACE 控制的程度进行区分,按补偿计算时 间、调节可用容量及调节性能的乘积进行补偿。补偿费用按 天统计。 (1)补偿计算时间 补偿计算时间根据 AGC 机组参与 ACE 控制的程度计算: 1)机组处于自动调节模式(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除外) 的时段,认定为全部参与 ACE 控制。 2)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的时段,如果平均每小时调 节次数大于等于 4 次,认定为全部参与 ACE 控制。 3)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的时段,如果平均每小时调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辅助服务的计量。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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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保证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风电发电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华北区域内的风电场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华北区域风电场指位于华北地区的风能发电场,包括风机组、变电站、电力线路和其他辅助设施。
第四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遵守国家和华北地区的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第五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以安全、环保、高效为原则,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
第六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风电场的日常运行、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运行管理机构应设立运行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维修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八条运行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风电场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要求
第九条风电场应按照统一的运行管理规范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风电场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风电场的电力设备和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风电场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风电场的高效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风电场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员工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风电场应加强与电网的交流和协调,确保风电场的并网运行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华北地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风电场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可根据风电场的运行状况,对风电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发现风电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运行管理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要求风电场整改,并予以监督。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风电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管理规范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第二十条对于风电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有权依法吊销风电场的发电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华北地区的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共计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