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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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保证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风电发电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华北区域内的风电场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华北区域风电场指位于华北地区的风能发电场,包括风机组、变电站、电力线路和其他辅助设施。
第四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遵守国家和华北地区的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第五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以安全、环保、高效为原则,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
第六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风电场的日常运行、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运行管理机构应设立运行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维修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八条运行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风电场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要求
第九条风电场应按照统一的运行管理规范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风电场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风电场的电力设备和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风电场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风电场的高效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风电场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员工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风电场应加强与电网的交流和协调,确保风电场的并网运行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华北地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风电场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可根据风电场的运行状况,对风电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发现风电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运行管理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要求风电场整改,并予以监督。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风电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管理规范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第二十条对于风电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有权依法吊销风电场的发电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华北地区的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共计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