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础
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律基础的法律原则。
3国家承认的是指即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可、接受,并愿意与之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4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付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即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的变更事实,而使与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5国家责任是在国际法上,一国对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称之为国家责任。
6国际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最主要的形式,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包括:1、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违反了国际法;2、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7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停地通过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8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9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具备国际法所要求的有效条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国际法上的无效制度在原理上同国内法上的无效合同制度极其相似。
—国际法的基础1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国家的存在。
即主权国的存在,能够独立的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
2国际之间的交往是国际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国家与国家自从有了相互的联络、交流,才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以及联合与合作。
3国家之间交往的内在需要:建立一种秩序。
自古以来,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与摩擦无不围绕着各种利益纷争:领土的划分,资源的掠夺、瓜分以及共享,相互的援助与扶持等等。
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史,即是人类经济、政治发展史,人类的战争史、文明史。
国际法基础知识概述
国际法基础知识概述导语:这是一份国际法基础知识概述,帮助你了解国际法的起源、组成、特点和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1、什么是国际法?答:国际法是指约束国际社会成员国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部分。
2、国际法的起源是什么?答:国际法最早源于欧洲各国之间的往来,主要是贸易和商业往来。
15世纪末的威尼斯是当时最主要的贸易中心,威尼斯共和国的成文法律《海权法典》被认为是国际法的起点。
3、国际法的组成有哪些?答: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
其中,国际公法又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等;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和私人国际法律关系等领域。
4、国际法的特点是什么?答: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国际法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制度,所有的国家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第二,国际法是有限的法律制度,仅仅约束国家之间的行为;第三,国际法是分散的法律制度,各个领域有各自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义务诚信原则等。
6、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答: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即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优先关系,国际法原则上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7、请简述国际法的分类?答:国际法主要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类。
其中,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等;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和私人国际法律关系等领域。
8、请简述国际法的特点?答:国际法具有平等、有限、分散等特点。
其平等性表现在所有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有限性表现在国际法仅对国际关系具有约束力;分散性表现在各个领域有各自的法律规范。
9、请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义务诚信原则等。
国际法名词解释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中立国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其性质属于损害赔偿责任。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第六章 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战争
1、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争议问题得到解决而进行的国际交涉或协商。
协商也是一种谈判,但比谈判要缓和的多,更注重的是“双方平等交换意见”、互通情报、共同应对问题。
3.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4.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第十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柞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
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所制定的法律体系,而国际法则是各国之间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探讨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重要性和相互影响。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相互关系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存在密切的相互关系。
一方面,国内法是国际法的基础和前提。
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都需要依靠各国的国内法进行。
国内法是国际法在国家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是国际法在国内得以实施的法源基础。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能够影响和制约国内法。
国际法中的国际公约、国际法庭的裁决以及其他国家的实践等都能够对国内法产生影响,需要国家在国内法中加以贯彻。
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方式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衔接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适用、宪法规定和国内法规定。
1. 直接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中。
这意味着国内法不需要进行特别的变通或修改,直接引用国际法规定即可。
这种衔接方式适用于国际法明确规定具有直接适用性的情况。
2. 宪法规定: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衔接也可以通过宪法规定来实现。
一些国家的宪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国内法在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应以国际法为准。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国际法的地位与国内法同等重要。
3. 国内法规定: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国内法的特别规定来衔接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些规定可能是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方式来确保国内法在国际法面前的合理适用。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国内法做出一定的修改或者特别规定,以适应国际法的要求。
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重要性和影响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能够提高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和地位。
遵守国际法和履行国际义务,能够增加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互信,有利于维护全球秩序和稳定。
其次,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有助于推动国内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国际法中的新规范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国家提供参考和借鉴,有助于国内法的改革和创新。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第一章:国际法的基础
2、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 国际法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 力的各种规范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 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依靠国家本身 (1)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 是国家间的协议。 (2)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 集体的措施。
(一)发展、安全、人权等价值目标 (二)国际法的宪政功能
(三)国际法的民主与法治价值 (四)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四、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
(一)科学技术
(二)国际政治(强权政治) (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国际法作为有 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所以 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国际习惯 1、含义: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 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不成文法 2、国际习惯须具备两个因素 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包括时 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属于“物质 因素”或客观要件。 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属于“心理因素”或主观要件。
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不 干涉内政原则,从提出到被确认为国际习惯, 经过了约200年。但在当代,国际习惯的形成 时间被缩短了。如大陆架制度,从提出后不到 20年的时间被各国接受形成国际习惯。
(三)有国际求偿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上基本的主体.原因如下: 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二)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员 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因此,国际组织是派生的、有 限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流和协商时所遵循的法律体系。
它通过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司法实践等途径来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核心,它们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和根本。
1.平等主权原则: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主权。
这意味着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国际事务中强加自己的意志或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国家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和独立。
2.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这意味着各个国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干预其国内事务,包括其政治制度、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
这一原则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3.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除非在自卫情况下,国家不得以武力解决争端。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战争的爆发。
4.解决争端的和平方式原则:国际法鼓励各国采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这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庭的裁决等渠道来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武力冲突。
这一原则体现了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5.合作原则:国际法鼓励各国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问题和挑战,包括气候变化、人权保护和贸易等领域。
各国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待遇,加强对话和合作,以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国际秩序。
6.义务优于权利原则:国际法要求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
这意味着各国不仅享有权利,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际法强调国家之间的相互责任和义务,以实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7.国际人权原则:国际法保护并促进人权的尊重和实现。
各国有责任保护其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人权侵犯。
这一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8.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法强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即满足当前需求而不损害后代的能力满足其需求。
各国应该共同努力,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实现全球繁荣和公正。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合作、义务优于权利、国际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等。
法学国际法基础
法学国际法基础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合作。
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国际法在我们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简要介绍法学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包括国际法的定义、来源、主体和适用等方面。
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国家间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和互动。
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定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国际法的特点是自愿性、平等性和合作性,国家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自愿参与国际事务,并在此框架下进行合作和互动。
二、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原则法。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和批准而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等。
国际习惯法是指国家长期实践和普遍承认的特定行为成为国际法规范的来源,例如国家之间的外交惯例和国际社会行为准则。
一般原则法是指以平等和公正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例如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等。
三、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之间通过签署、批准和履行国际公约来规范其行为。
此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法庭等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中起着协调和监督的作用。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较弱,但仍然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战争犯罪和人道主义领域。
四、国际法的适用国际法的适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
直接适用是指国际法自身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家和个体,国家和个体可以直接行使其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间接适用是指国际法通过国内法的形式在国家内部适用,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制定国内法并保证其落实和执行。
结语国际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合作至关重要。
本文对法学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国际法的定义、来源、主体和适用等方面。
国际法基础间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
国际法基础间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国际法的基础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在国际组织的框架下得以制定、实施和解决争端。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的基础间关系以及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法律框架。
一、国际法的基础间关系国际法的基础是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间相互尊重与平等的基础。
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独立自主的地位,并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作为主体行使主权,并通过外交手段与其他国家进行互动和交流。
这种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间关系。
基础间关系还表现为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享有的权利包括领土完整、自决权、主权豁免等。
同时,国家也承担着一系列的义务,如尊重人权、遵守国际条约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存在与实施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
二、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旨在增强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国际法规范和提供执行机制来实现其目标。
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和公约来制定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由成员国共同参与,旨在解决国际问题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例如,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规定了联合国的原则和目标。
通过这些法律框架,国际组织能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调停和促进的作用。
另外,国际组织还能够提供国际争端解决的机制。
例如,国际法院作为国际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其判决和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能够维护国际法的实施和适用。
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还包括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与协调。
国际组织提供了平台和机制,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和对话。
通过这种合作与协调,国际组织能够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并解决国际事务中的问题和挑战。
总结:国际法的基础间关系是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主权与平等、权利和义务等。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法律框架则体现为国际组织制定的法律规范、提供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以及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作用。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入门指南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入门指南国际法入门指南一、引言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部分,了解并掌握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对于我们理解世界秩序、维护国家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读者提供一个国际法基础知识的汇总,帮助读者了解国际法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是以国际社会为对象的法律体系,包括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
公法方面主要涉及国家主权、国际组织、国际人权等领域;私法方面则包括国际商法、国际私法等。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公平性、国际强制力等。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意味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
2. 没有使用武力的禁令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除非经过安全理事会的授权。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3. 国际义务的履行国家通过签署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承担了一系列国际义务。
国际法要求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并确保相互尊重和保护国际人权。
4. 国际法的领域与适用国际法覆盖范围广泛,包括领土争端、环境保护、海洋事务、贸易与投资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具有普适性和强制力。
四、国际法的主要文件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的核心文件,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了国际组织的构成和职能,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2.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由多个国家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例如《联合国人权宣言》、《日内瓦公约》等,这些公约为保障人权、维护人道主义原则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国际法院判例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其判例为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提供了重要依据。
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各国具有约束力。
五、国际法的实施与争端解决1. 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来履行其国际法义务。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是重要的,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必须得到保证。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一.国际法的基础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
尽管国际社会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系统,不存在任何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权威。
然而,国际社会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
这既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
由此,任何国际关系主体、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都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的,而是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制约。
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间为协调彼此关系而达成的国家协议,那么,国际法一经确立,甚至在其确立的过程中,就对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发挥着重要影响,并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研究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
首先,各国都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包括贸易、金融、投资、安全、文化和科技等众多国际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工具。
其次,许多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大国都在外交部门设立了条法司或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把为数不少的相关专家委派到这些部门。
他们的任务是草拟条约、解释国际法、与其他的部级官员和政治家商讨该国应该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以及分析与该国有关的国际法律形势。
再次,有关国际即使是在违反国际法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想方设法寻找国际法上的种种理论依据和借口,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一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各国有受国际条约约束的义务。
(2)促进。
A.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a.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b.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C.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D.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B.为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提供政治和法律方法(3)调整。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法这种调整功能主要包括国家行为的以下领域:A.管辖权B.各国权利与义务C.国家责任D.领土的取得E.海洋体制。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或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
1、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2、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 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国实践 四、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普遍效力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发展和现状 一、19世纪及此前的国际法 二、20—21世纪的国际法 三、中国与国际法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1、国际法的名称 (1)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jus gentium) (2)格劳秀斯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law of nations (3)边沁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 international law) ( 4)当代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国际法的定义 二、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可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 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四、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 料
第二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含义 二、国际法编纂简史 民间的国际法编纂可上溯到18世纪末,政府间 的国际法编纂自19世纪开始。 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编纂活动 1、联合国国际法编纂委员会的成立于组成 2、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工作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根据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是 :(1)国际法是法,理由有四点;(2)
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理由有两点。 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1)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各种观点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国际法基础与前沿问题
国际法基础与前沿问题国际法基础与前沿问题国际法作为国家间关系的规范体系,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国际法也面临着一些基础与前沿问题。
一方面,国际法的基础问题是国际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国际关系,如古埃及、古巴比伦等。
而国际法的发展则经历了许多重要的里程碑,如《威斯特法伦和约》、《联合国宪章》等。
这些国际法文件为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源和基础。
同时,国际法的基础还包括国际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法律手段等问题。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则涉及国际冲突、国际人权等各个领域。
此外,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也需要依赖于各种法律手段,如国际仲裁、国际法庭等。
另一方面,国际法的前沿问题是国际法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关系呈现出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的特点。
这就使得国际法在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上面临着压力。
例如,国际、网络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都需要国际法加强规范和合作。
此外,国际法的前沿问题还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等方面。
由于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因此如何统一和协调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成为国际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法基础与前沿问题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的基础问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研究国际法的源起和发展历程,从而更好地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特点。
而国际法的前沿问题则需要我们关注和研究国际法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以便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只有通过不断地探索和研究,国际法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为和平与发展的实现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国际法的关系
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国际法的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强调了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命运,呼吁各国携手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而国际法则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互利、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全球和平而制定的。
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也是基于这些原则的,它强调了各国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国际法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指导思想。
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需要国际法的支持。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一个全球性的理念,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而国际法则是实现这一理念的重要手段,它规定了各国之间的合作方式和合作内容,为各国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为各国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国际法的发展需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支持。
国际法的发展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正是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而提出的,它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例如,联合国《关于海洋法的公约》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为各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国际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国际法的基础,需要国际法的支持来实现;而国际法的发展也需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支持。
因此,各国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国际法的发展,为全球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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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律基础的法律原则。
3国家承认的是指即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可、接受,并愿意与之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4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付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即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的变更事实,而使与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5国家责任是在国际法上,一国对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称之为国家责任。
6国际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最主要的形式,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包括:1、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违反了国际法;2、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7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停地通过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8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9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具备国际法所要求的有效条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国际法上的无效制度在原理上同国内法上的无效合同制度极其相似。
—国际法的基础1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国家的存在。
即主权国的存在,能够独立的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
2国际之间的交往是国际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国家与国家自从有了相互的联络、交流,才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以及联合与合作。
3国家之间交往的内在需要:建立一种秩序。
自古以来,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与摩擦无不围绕着各种利益纷争:领土的划分,资源的掠夺、瓜分以及共享,相互的援助与扶持等等。
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史,即是人类经济、政治发展史,人类的战争史、文明史。
人类历经了两次世界大战,战争给人类带来的创伤无时无刻不在警醒着人类。
为了追寻一个更大的共同利益,为了能在一个相对和平、安全的国际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为了获得相互的更多的帮助与互益,各文明国之间需要建立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迫切需要国际法,即能约束各国行为的普遍的国际规范、原则来构建。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1)国际惯例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2)惯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习惯应该是相互统一和一致的。
2、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法律确信”(opinio juris)。
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三)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因为这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只能作为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不同的学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既是国际法的理论问题,也是涉及到各国实践的问题。
(一)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两者谁优先。
1、国内法优先说:国内法定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19世纪末,德国耶利内克等为代表。
国家的所有对外活动都以国内法为依据,必须先有国内宪法授权,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是对外的“国家法”。
国内法优先说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至上”观念,有浓厚的强权思想,照这一逻辑推理,各国可以凭籍本国法任意解除国际义务,这样势必导致对国际法效力的根本否定,国际法规范的建立就失去了意义,这种学说在理论上站不住脚,与现实的法律经验也不相符合。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家的意志是绝对的、无限的,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内法,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这一学说盛行于19世纪末,由德国国际法学者所倡导,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和文策尔等人。
依现代国际法分析,该学说的错误主要有三:首先,理论上缺乏依据。
依此学说,每个国家都可以拥有从属于本国国内法的国际法,这样,各国国家都可以有自己的国际法。
此说实质上改变了国际法性质,使其成了各国的“对外公法”。
其次,该学说的核心错误在于,其抹煞了国际法的作用,从根本上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
再次,这种把国家意志绝对化,从而否定国际法效力的做法,是为了适应强国向外侵略扩张的需要,以达到把本国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全世界的目的。
2、国际法优先说:20世纪以后,凯尔逊为代表。
国际法应居于这个统一法律体系的金字塔的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甚至各国宪法。
国内法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来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最高的“原始规范”,类似于“法律良知”,这种说法带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色彩。
但是依此逻辑,既然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内法所赖以存在的国家主权就遭到了否定,这无疑也是对国际法基础的一种破坏。
(回忆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存在的理由,是主权国家的存在,国家相互交往的客观需求和共同发展的内在需要)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两个部门,但在法律等级上,认为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属于低级规范,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国际法有权要求将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废除;而国际法的效力依靠于“最高规范”——“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遵守”。
这一主张的代表人物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狄骥、波利蒂斯、费德罗斯、孔兹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杰塞普等等。
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这一学说的错误在于:第一,其金字塔型的“法律阶梯”在法理上难以构成,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共同意志下的“最高规范”难以形成;第二,其核心错误在于“否定了国家主权”;第三,该学说的结果是要否定国家意志,否定国家主权,以为帝国主义的侵略扩张,制订“世界法”,建立“世界政府”提供理论根据。
(二)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这一学说在19世纪末以后得到充分发展,以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和奥本海为代表。
其主要论据是:1、二者有不同的主题和调整对象。
2、二者渊源不同。
3、二者的法律实质不一样。
二元说从实在法的角度较为正确地分析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性质,论证了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但是忽视了两者密切联系的一面,有片面性。
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调整的对象、主体、渊源、效力根据等方面都不同,两者各自独立,互不隶属。
认为国内法的效力根据是一国的意志,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多国的“共同意志”,因而两者互不隶属,处于对等而对立的地位。
这种学说的不当之处在于:过分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而忽略了其相互间的联系,以致造成两者的对立。
我们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但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制订的参与者,所以两者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
国家在制订国内立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规范要求,在参与制订国际条约时也要注意到其国内法的原则立场。
辩证地看,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例如国籍问题,跨国婚姻关系,遗产继承等。
四、各国实践反映到实践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核心就是国家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法和如何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问题。
这个问题又涉及到一国国内法院是否能直接适用国际法以及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在实践中,要使国际法在国内得以实施,着重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摆正位置;二是解决冲突。
(一)摆正位置1、正确对待国际法。
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不能把国际法看成世界法或国家之上的法。
这是由国际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主权国家都是独立自主的,国际法只是调整国与国间关系的法,不涉及属于国家对内、对外的事务,这样就要求任何国家不得以国际法为借口干涉别国主权范围以内的事务。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2、摆正国内法位置,国家应受公认国际法和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的约束。
具体讲:(1)国家不得制定出与公认国际法原则规则相抵触的国内立法,不得用国内立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划。
(2)一国对某条约不赞同可以不参加,对某条款不同意可以保留,这都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
而对已经参加的条约就应该遵守并受其约束。
于是国家就义务使其国内法符合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也就是说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有必要将国际法规则和参加条约的义务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
实践中,各国规定的方式不同,可概括为:第一,作出原则性规定。
即在宪法中载明执行一切公认的国际法规范和经条约承担的义务。
例如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际公法的一般规定乃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位于各项法律之上,并直接构成联邦国土上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日本1946年宪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二,作出一般性的规定。
即并非笼统接受,而是对已经承担了的义务作出相应规定。
比如我国加入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刑法和专门法规中就有优待外交人员的规定,如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再如我国加入了“反劫机”三公约,我国公安、民航等部门的有关法规中都有相应规定。
(3)国家不得援用国内法来为不履行国际义务辩解,国内法规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条约义务。
相反,如国内法中有危及他国利益或国际法原则的规定,就构成了对国际义务的破坏。
比如,在条约与国内法明显冲突的情况下,依国内法的规定,国家机关有责任不顾条约而适用国内法,这就构成了该国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与条约冲突的国内法在国际上属国家的非法行为,该国应对其国内法的适用承担国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