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
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与马克思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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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市民社会是“物质的生活关系总和”这一规定性,可以看作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内展开的逻辑思路的最终结论。
二市民社会理论特别是马克思的有关思想的研究之所以在我国兴起,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一般地说,成熟的市民社会在保持国家和社会的良性关系、保护社会成员福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就我国具体国情看,对极“左”错误特别是“十年内乱”的历史教训进行反思的需要,促成了从理论上对市民社会问题的关注。
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把中国社会的焦点转向了经济领域,转向了“市民社会领域”。
通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公有制占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无论是在人们的思想中,还是在我国的实践中,都已经被人们所承认和接受,并且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
这就给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土壤,它也是市民社会研究热最重要的现实原因。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民社会的构建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市民社会和民主之间似乎具有某种“血缘关系”。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和它相适应。
民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无疑是由特定的经济领域规定性所决定的。
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价值规律、自由自愿性等原则,使民主成为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离开了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不可能实现的。
而市民社会的发育,将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孕育成熟准备相应的历史条件。
健全的市民社会是契约高度发达的自治社会,契约性规则能在很大程度上排除非契约关系例如亲情或血缘关系引发的种种冲突。
市民社会是一个以身份,而不是以特权或亲缘关系为特征的社会。
“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历程探析——黑格尔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形成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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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如果说 , 从古 希腊 、 马经 过 中 世纪 直 到 近 代 , 罗
收稿 日期 :0 9—1 20 0—1 6
作者简介 : 赵志恒 ( 95一) 女 , 18 , 山东菏泽人 , 西师范大学政 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生。研 究方向 : 广 西方哲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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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期
黑格尔的“ 市民社会” 理论主要集 中在他的《 法 哲学原理》 一书的伦理部分。在“ 市民社会” 一章开
离, 阐述 了黑格 尔 与马 克 思 的市 民社会 理论 ; 市 民社 会 同经济 社会 的分 离 , 从 阐述 了马 克 思之 后 的市 民社会
理论 。
关 键词 : 民社会 ; 市 黑格 尔 ; 马克 思 ; 物史观 唯 中图分类 号 : l A8l 文献标 识码 : A
“ 市民社会” 是源于西方 的政治哲学概念 , 具有 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不 同时代、 同社会环 不 境 下 , 者们对 市 民社会 概念有 不 同的界定 , 学 它随着 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演变 。西方学术界将“ 市民社 会” 理论的发展变迁大致分为 3个阶段 : 第一 , 民 市 社会同自然社会分离 ; 第二, 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 分离; 第三, 市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 市 民社会 同 自然社 会分 离—— 黑 格 尔之 前
判者, 最后 它 还 缺 少 一 种 权 力 来 支 持 判决 的公 正 。
马克思对黑格尔劳动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基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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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四十七卷收稿日期:2023-04-2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1ZDA020)作者简介:李宣廷,男,辽宁沈阳人,东北大学哲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技术哲学研究;陈佳,男,山东安丘人,东北大学副教授,哲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自然辩证法研究。
马克思对黑格尔劳动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基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批判李宣廷,陈佳(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沈阳110819)摘要:在黑格尔的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的两大原则得以被真正的确立。
市民社会成为人超越动物的关键,同时也赋予了劳动积极的意义。
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实际接受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两大原则,承认了劳动的社会性。
但在市民社会两大原则悖论下“贫困”问题的聚焦上,相较于黑格尔将其原因归因于个人才智与技能差别,马克思将目光转向现实,以异化劳动理论为核心生动阐释了其历史性特征和消极内容。
异化劳动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来说,既是逻辑起点又是逻辑归宿,开辟了看待问题的新视域,为从整体上研究马克思主义三大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
关键词:市民社会理论;感性的对象性劳动;异化劳动;实践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450(2023)06-0053-06黑格尔认为,在独立的个人进行生产、交易、消费,以满足各自需要的过程中,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得以真正确立。
其中,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他们不是随遇而安,而是通过劳动手段,把自然界提供的原料改造成能够满足他们多样化需要的形式,由此肯定了劳动的积极性[1]。
在早期的著作当中,马克思实际上承认并接受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两大原则,且认为进入市民社会具有特殊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统一性质的劳动是实现人的“全面性生产”进而超越动物的关键。
但是,与黑格尔将“贱民”问题的产生和解决置于唯心主义视角下不同,马克思看到了市民社会原则和现实的相对立,“贱民”的产生根源于市民社会原则矛盾的不可调和性,现实根源在于异化劳动,给予异化劳动消极的内容,并赋予实践以重要的意义,着重强调无产阶级的彻底性及肩负人类解放任务的普遍性,在世界观立场上基本完成了转化,开辟了看待问题的新视域,实现了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超越。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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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观一什么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马克思用“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和Bourgeoisgesellschaft”表达。
原主要指西欧中世纪末随着工场手工业出现的社会结构。
市民社会介乎国家与私人生活之间,是横向的经济、社会交往方式(区别于“管”与“被管”纵向结合方式),民众自主性社会组织和结构。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称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理解“市民社会”概念的变化: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较多使用“市民社会”。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谈到,但明显减少。
此后,马克思主张“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继承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采取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
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是认同的,并继承了这一思想。
“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
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后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一法哲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他处处从各种规定出发······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并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对矛盾”。
在中世纪时期,封建统治统摄一切,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特性发展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是不可能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依附于政治国家的,两者糅合为一体。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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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 尔虽 然批 判 了洛克 、 德 斯 鸠 等人 的 孟 非 历史 的和抽 象 的社 会 政 治哲 学 的基 础 , 是 但 他 却走入 了另一 个误 区—— 将历史 的发 展归 于
会生产力的发展 , 社会的利益开始分化 , 私人利 益 逐 步 出现 并 发展 成 为 阶级利 益 , 阶级 利 益 而 总是 以特殊 的私人 利益 与普遍 的公共 利益 的分 离 和对立 作 为 自己的存在 形式 的 。这 种分离 和 对 立 则进 一 步促 使 市 民社 会从 国家 中分 离 , 并 使 它们 在现象 上表 现为两 种相互 独立 的存在 。 同时 , 马克思 通 过对 社会 利 益 体 系 分 化 的 分析( 即社 会 利益 体 系分 化 为私 人 利益 与 公共 利 益两 大对 立 的体 系 ) 认 为 社 会 中 的每 一 个 , 独 立 的人 也 就都 担 当着 双 重角 色 , 既是 市 民 他 社 会 的成 员 , 也是政 治 国家 的成 员 。因此 , 克 马 思 这样说 : 在 政治 国家真 正 发达 的地 方 , 不 “ 人 仅 在思 想 中 , 意识 中 , 且 在现 实 中 , 生 活 在 而 在 中 , 过着 双重 生 活—— 天 国 的 生活 和 尘世 的 都 生活 。前一种 是 政 治共 同体 中 的生 活 , 在这 个 共 同体 中 , 把 自己看作社 会存 在物 ; 一种是 人 后 市 民社会 中的生活 , 在这个 社会 中, 作为私 人 人 进 行 活动 , 别 人 看 作 工 具 , 自己也 降 为 工 把 把 具 , 为外力 随意 摆 布 的玩物 。 马克 思 通 过 成 ” 对 黑格 尔有关 市 民社会理论 的继 承与批 判最终 得 出了这样 的 结论 : 在 过 去 一 切 历 史 阶段 上 “ 受 生 产力 所 制 约 , 同时 也制 约 生产 力 的交 往形 式, 就是 市 民社 会 。 J 市 民社 会 包 括 各个 个 ” ‘ ‘ 人 在 生产 力 发 展 的一 定 阶段 上 的一 切 物质 交
马克思与黑格尔异化理论的比较
![马克思与黑格尔异化理论的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cf2c27f3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56.png)
马克思与黑格尔异化理论的比较作者:李一鸣侯雯俏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0期摘要:异化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立足于现实社会,将劳动与异化相结合,揭示了异化现象内在逻辑的不合理性,赋予了异化以新的批判内涵,指出建立在异化劳动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必然会被新的社会形式所取代。
这样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就超越了黑格尔的“思辨异化”理论和费尔巴哈的“宗教异化”理论,为人类的自由解放指明了道路。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异化;劳动异化中图分类号:C970;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1)10-0043-04对于德文中“异化”一词来自英文alienation还是来自希腊文《新约全书》中在宗教上的运用,学界仍没有一致的看法。
但是普遍认为,首次把“异化”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来使用是黑格尔。
一、黑格尔的思辨异化理论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异化的主体是绝对精神。
异化被用来描述“绝对精神”从潜在到现实所必须经历的一个环节,它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中介而存在,没有被赋予任何消极的含义。
在黑格尔的逻辑学语境中,他没有明确区分异化、外化、对象化,三者都是用来描述理念在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中的具体实现。
黑格尔的异化一直停留在思辨领域中,因而也就没有揭露现实中异化产生的根源和扬弃异化的途径。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通过绝对精神的运动阐明了自己的异化理论。
黑格尔认为作为真理的纯粹理念在没有实现出来之前还是潜在的,必须把自然和精神作为理念自身实现的场所和中介,潜在的理念才能异化成为现实。
在自然界中,理念通过物质运动的方式显现出来,获得了物质的形式;在人类社会中,理念通过人类人类精神运动的方式在精神中实现出来,获得了精神的形式。
理念和精神由潜在到现实的运动是辩证法要求的运动方式,而当绝对精神在自然界和人类精神中实现的时候,也就是异化的实现。
因此,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中可以把正题理解为理念,反题理解为自然界和人类精神,而合题就是理念向自身的返回。
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马克思的影响
![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马克思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2883036c27d3240c8547ef05.png)
在 黑 格 尔看 来 , 国家就 是 由一 系列 制度 和 法 律所 构 成 的 理念 , 由于 国家理 念 发展 的范 围和 相互 关系不 同 , 由
此也就产生 了法律的层次性和种类的不 同。具体来说 , “ 国家的理念具有 :. 1 直接现实性 , 它是作为内部关系中的 机体来 说 的个别 国家 —— 国家制 度或 国家法 ;. 推移 到 2 它 个别 国家对其他 国家的关 系——国际法 ;. 3它是普遍理 念, 是作为类和对抗个别国家的绝对权力——这是精神 ,
和 物质 利益 的相互 满 足 为 中介 的 , 因此 , 市 民社 会 中 , 在 “ 因为这 种满 足会 无止 境地 引起 新 的欲望 , 而且 它完 全依 赖 外在 偶 然性 与 任性 , 同时 它又 受 到普 遍 性 的权 力 的限 制 。市 民社 会 在 这些 对 立 中 以及 它 们 错 综 复 杂 的关 系
摘要: 市民社会是西方传统政治哲 学和社会理论 中的一 个重要概念 , 在西方哲学 史上 , 多哲学 家都对 市民 很 社会 有过深入的研 究。从 西方思想家对政治 国家 , 市民社会和法律 发展理论 的历 史延传关 系来看 , 对国家最为推
崇的是 黑格 尔 , 同时第一 个在 近现代 意义上 予以市民社会概念 以丰富的 内容 , 他 并从 它与 个人 、 国家的 关系方面
它 在世 界历史 的过 程 中给 自己 以它的现实 性 。 冽 ”
黑 格 尔认 为 , 管 国 家是 由法律 制 度 和设 施 所构 成 尽
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 自由地活跃着 ; 又在这一基地上 切激 情 的巨浪 , 汹涌澎 湃 , 仅 仅受 到 向它们 放射 光 它们 由于市 民社会是 以商品交换
芒 的理性 的节制。 n ”
市民社会理论的演变及批判
![市民社会理论的演变及批判](https://img.taocdn.com/s3/m/0fb7c32daaea998fcc220e7f.png)
市民社会理论的演变及批判内容摘要:自20世纪以来,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发生了重要演变,这种演变虽然在理论上扩大了市民社会的外延,却极容易使人们产生市民社会不可超越的误解。
而在实际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内在地包含着对市民社会的批判。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这种批判虽然有其具体的现实针对性,但马克思的运思方法对于厘清当下对于市民社会的种种认识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社会解放人类解放在马克思主义尚未正式形成“经济基础”这一科学概念之前,市民社会一直是其运思的基本范畴之一。
在1845-1846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这里所讲的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国家和“观念”即意识形态则是建立于其上的上层建筑。
从黑格尔到马克思马克思认为,在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中,是不存在市民社会的。
或者说,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直接合二为一的。
他说:“中世纪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
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得以分离,市民社会才得以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
在近代思想史上,黑格尔首次辩证地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归结为“特殊性”和“普遍性”两个不同的范畴。
对此,马克思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
由此出发,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科学地提出了批判并超越市民社会的要求。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马克思作了深刻的论述,他说:“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
自我意识与社会性存在——黑格尔主奴辩证法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关系
![自我意识与社会性存在——黑格尔主奴辩证法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6db9c2ee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2d.png)
自我意识与社会性存在——黑格尔主奴辩证法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关系郑忠平【期刊名称】《理论与改革》【年(卷),期】2014()1【摘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自我意识"部分对主奴关系的论述历来是不同倾向和背景的解读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试图论证,《现象学》"自我意识"章的论证所展示的不是一个最终导致所谓阶级斗争的图景,主人和奴隶关系的产生是个别的自我意识相冲突的结果。
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阶级斗争是市民社会经济利益对立下私人性的集中表现,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尤其是特定的私有制上的。
因此,即使阶级斗争与主奴关系的确存在相似性,但这种相似只是形式上。
对人的社会性或普遍性存在的关注是黑格尔主奴辩证法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交集。
【总页数】3页(P44-46)【关键词】自我意识;普遍性;市民社会;社会性【作者】郑忠平【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A81【相关文献】1.树立思政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自我意识——从黑格尔“主奴关系的辩证法”说起 [J], 王佳2.需要的体系、市民社会分化及“主奴辩证法”——马克思对黑格尔劳动概念传承关系的三个向度 [J], 洪燕妮3."主奴辩证法"的扬弃与承认的重建——从黑格尔的"主-奴关系"论到马克思的承认理论 [J], 陈良斌4.黑格尔主奴辩证法中的“他者”理论——基于对“自我意识”的理解 [J], 李佳蓓5.需要的体系、市民社会分化及"主奴辩证法"——马克思对黑格尔劳动概念传承关系的三个向度 [J], 洪燕妮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什么是市民社会
![什么是市民社会](https://img.taocdn.com/s3/m/5c241ebc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8f.png)
什么是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指马克思主义以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用来表示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术语。
而马克思主义则用来表明资产阶级社会或者是其社会反映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在:
(1)在古代的西方,市民社会是指市民的共同体-国家,即政治社会。
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指在封建社会中的种种利益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作用,认为市民依附于国家。
(2)马克思继承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物质交往关系和价值交换关系以及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3)在我国上下五千年的社会文化历史长河中,市民阶层是在宋朝不断发展壮大,市民生活构成的政治社会,也就是封建社会中有着复杂利益关系的各种市民活动称之为市民社会。
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之区别浅析
![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之区别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09765a47482fb4daa58d4b94.png)
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之区别浅析叶海波(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南充637009)【基金项目】2015年西华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本下乡背景下村社组织的角色功能探究———以WJ 公司在苏北B 村的资本实践为例(427258)。
【作者简介】叶海波(1994-),男,四川达州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6级政治社会学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基层治理研究。
【摘要】“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虽然都有Civil Society 这一翻译,但两者具有不同发展历史、主体构成、价值内涵与涉及领域。
其中公民社会突出指向社会中以政治权利为中心的政治生活领域,而市民社会则是突出指向社会中以经济权利为中心的非政治生活领域。
【关键词】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中图分类号】C91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36(2018)05-0176-03一、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发展虽然“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同是对civil society 一词的翻译,但纵观civil society 理论的发展历史,我们可将其发展阶段划分为以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为代表的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以黑格尔和马克思为代表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和以葛兰西并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三大阶段。
(一)古典公民社会理论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用以指代城邦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koinnia politike 一词,在他那里,koinnia politike 表示的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87也即是说,koinnia politike 作为一种存在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和城邦之间的交往关系,体现的是古希腊城邦的一种公民自治的政治生活。
古罗马时期,西塞罗将koinnia politike 一词转译成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 (文明社会),它“不仅意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浅论黑格尔市民社会观与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差异
![浅论黑格尔市民社会观与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033ed571d4d8d15abf234e28.png)
浅论黑格尔市民社会观与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差异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这两个方面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很大的差异,本文主要从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标签:黑格尔马克思市民社会一、“市民社会”的概念1.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范畴,该概念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受到了17、18世纪“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法权”思想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古典经济学派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
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前面。
”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发展的三个环节。
市民社会是中间环节,既存在于家庭的界域之外,又未达到国家;既与家庭和国家相联系,又独立于它们。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区分,扭转了黑格尔以前的“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错误观点。
市民社会被黑格尔称为“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国家则被认为是理性的领域,它才是“真正的国家。
”2.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批判和继承,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完善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首先在于他对黑格尔这一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继承。
马克思认为,在市民社会含义下包含的意思是,处在由一经济方式所产生的互相作用和相互影响下的圈子,其成员通过某些经济所决定的生活关系而彼此发生关系。
由此看来,社会生活不是任意一种共同生活,而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经济需要并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共同生活和协作。
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方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并决定社会生活的性质。
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的关系,这比黑格尔将其规定为“需要的体系”更为深刻。
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与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之比较及其价值
![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与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之比较及其价值](https://img.taocdn.com/s3/m/8c3b147b7fd5360cba1adba0.png)
马克思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指 出 :在过去一切 历史 阶 “
马克思 的市 民社会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组 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 的交往 形式 ,就是市 民
成部分 ,深入探讨马克思的市 民社会问题有着重大 的现实价 社会。 在这里 , ” 马克思表达了“ 市民社会 ” 的两重含义。 一是广
从“ 政治国家” 中剥离 出来 , 使它们明确地成为两个含义不同的 是 国家 自 身发展环节和阶段 , 不是市 民社会决定 国家 , 而是国 范畴,并指出自己所说的市民社会既不是社会契约论者把国家 家决定市民社会 。 等同于市民社会的观点 , 也不是历史上 的任何市民社会 , 而是现 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 “ 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
值, 笔者认为 , 民社会是人们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 义的市民社会 , 市 即贯穿整个人类历史的市民社会。从这里可以 的社会交往形式 , 并体现着人们特定 的物质交往关系。 二、 马克思市民社 会思想与黑格尔市民社 会思想之比较
( ) 一 黑格 尔的 市 民社会 思想
看出 , 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二是 狭义的市民社会 , 即资本主义社会。“ 市民社会 ’ ‘ 这一用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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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市 民社会思想与黑格尔市 民 社会思想之 比较及其价值
孔 磊
80 5) 304 ( 新疆 师范大学 , 新疆 乌鲁木齐
【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市民社会问题的日 益显现 ,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已成为倍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市民社会不仅是黑格 尔学说的重要范畴, 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要范畴。马克思虽然批判地继承了黑格 尔的市民社会思想, 也. 但他提出了与黑格尔不同的市民社会问题解决方式。马克思关于市民 融会是“ 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钼织” 直 的论
浅谈马克思主义与黑格尔哲学的关系
![浅谈马克思主义与黑格尔哲学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3a07f7d8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5d.png)
浅谈马克思主义与黑格尔哲学的关系1948年恩斯特·布洛赫(ernst bloch,1885-1977)结束美国的流亡生活,回到了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德国(以下简称东德),次年,他受聘莱比锡大学哲学教授,时年64岁。
在就职演说《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①中,布洛赫强调经济学、哲学、辩证法的重要地位,认为大学的任务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发展和创新传统文化。
特别是,根据当时东德的政治状况,他要求重新奠定马克思主义与德国古典哲学(黑格尔哲学)的关系,从而在马克思主义框架内创造性地解释和发展黑格尔辩证法。
鉴于新康德主义曾经把黑格尔哲学当作一条“死狗”来轻视,布洛赫重申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及其辩证法所作的高度评价,要求在马克思主义内部创造性地接受黑格尔哲学遗产。
虽然在他的早期著作《乌托邦的精神》(1918/1923)中,黑格尔其人其说尚未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他的哲学思维的日渐成熟,他的著述中,关于黑格尔哲学的重要性越发明显。
1951年,他的黑格尔研究专著《主体—客体:对黑格尔的解释》②由东德建设出版社出版,之后,他的代表作《希望的原理》第一卷(1954)、第二卷(1955)也相继由这家出版社出版。
当时,布洛赫就是一位具备世界性影响的哲学家,声名赫赫,闻名遐迩。
由于这个缘故,在东德学术思想界,他关于遗产问题的观点以及对黑格尔的表述引发了强烈反响,但也招来一些非议和抨击。
特别就是,他关于黑格尔哲学的抨击承继立场与当时主张全面驳斥黑格尔哲学遗产的东德官方哲学家鲁加德·奥托·格罗弗(rugard otto gropp,1907-1976)的立场出现负面冲突,因而在东德学界引起一场紧紧围绕黑格尔哲学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的惨烈论争。
由于从一已经开始黑格尔哲学的体系与方法问题就牵涉到当时东德政治思想背景,所以在这场论证中布洛赫虽然获得了哲学上的胜利,但政治上却节节败退,以致他的《主体—客体》一书遂沦为他返回东德迁居西德的间接或轻易的契机。
浅析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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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摘要】“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他是一个最早产生于西方的东西。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了理论的批判和深化,所以进行对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进行剖析对了解中国市民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黑格尔1.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卢卡奇甚至认为此理论是黑格尔整个哲学的中心,不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就无法真正理解黑格尔的哲学思想。
黑格尔第一次对市民社会和国家进行了区分,将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这不仅突破了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国家的传统市民社会思想的框架,同时也为后来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思想资源。
概括来说,在西方市民社会的理论发展过程中,黑格尔被视为是旧传统的终结者,同时也是新传统的开创者。
虽然人们在终结和开启上的认识和看法有些差异,但人们普遍认同的有两种看法:首先就是黑格尔第一次区分了国家和市民社会,使市民社会从政治社会中分离而拥有了独立的地位。
其次就是黑格尔赋予市民社会以经济的内容,也就是将需求等经济因素引入到对市民社会的阐述当中,这也对后来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欧洲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环节。
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是黑格尔精神哲学的三个阶段,法、道德和伦理是客观精神的三个阶段,而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又是伦理的三个階段。
家庭是直接的伦理精神,人们以爱的形式结合在一起,但却淹没了人的特性。
市民社会处在中间的阶段,它高于家庭,用利己的原则弥补了家庭中爱的形式的不足,使个人的目的得到充分的发挥,但这将走向自我中心主义。
国家是伦理精神真正的实现,市民社会也因为自身的局限性而必然要被国家所超越。
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对家庭的超越,但市民社会和家庭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
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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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在人类历史上引起了众多思想家的关注,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利益标准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最具代表性并且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二是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三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
1、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他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范式的总体特点为: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提供论证,为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学理基础,进而建构起“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的近代政治架构和理论范型。
总之,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架构,意味着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市民社会透过对其自身先于国家的身份之规定或对国家权力源之规定,在根本上构成了对国家侵吞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的抵抗甚或革命的力量。
2、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
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3、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理论范式,是在批判黑格尔颠倒的思辩法哲学体系的过程中形成的。
他通过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析工具的批判性改造,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与国家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哲学分析范式。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种关系从两个角度决定了社会结构的近代形态,也决定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关系:一方面,在私人利益的整合关系中,社会应形成以实现个体私有财产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组织体,形成个人利益相互对抗和协作的社会机制;另一方面,政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私人特殊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它是国家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基础。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理论——从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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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包含了三个部分: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对于伦理,他认 为“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③,“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 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④。他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的,活生生的,有机的世 界,它有着自己生长发展的过程,并将其生长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和国 家。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是以爱为其规定”⑤的。 “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 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自在自为地存在实质中的个体,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
[关键词] 马克思 德意志意识形态 市民社会 黑格尔 唯物史观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个重要的概念,市民社会理论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在社会 组成、国家建构方面的深刻洞见。在对前人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重新分析 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把市民社会纳入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使其成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大 厦的一部分。纵观马克思一生的思想历程,从最早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批判到后来的 《资本论》的写作,他对市民社会问题的思考贯穿始终,即使具体说法前后发生过变化,但 其站在唯物史观角度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本文从其早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入手,分析 马恩在继承和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的理解,试图讨论马恩早期的市 民社会理论。
“德国式问题”: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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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s in Philosophy 哲学进展, 2023, 12(9), 1707-1710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acpp https:///10.12677/acpp.2023.129284“德国式问题”: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差别唐新星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收稿日期:2023年7月30日;录用日期:2023年8月20日;发布日期:2023年8月30日摘要 19世纪的德意志在经济上落后于同期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四分五裂,只有黑格尔的哲学处于当时世界的最前线。
黑格尔认为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作为“绝对精神”代表的普鲁士是解决德国问题的秘方。
而马克思根据自己对德国现实的观察,批判性继承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提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实现了国家观上的重大突破,也为他今后发现唯物史观奠定了思想准备与理论基础。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市民社会,政治国家“German Problem”: Differences between Hegel and MarxXinxing TangSchool of Marxism,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Received: Jul. 30th , 2023; accepted: Aug. 20th , 2023; published: Aug. 30th , 2023AbstractDuring the 19th century, Germany lagged behind other capitalist countries in terms of its economy and was politically fragmented. However, Hegel’s philosophy was at the forefront of the world at that time. Hegel believed that the political state determined civil society, and Prussia, representing the “absolute spirit”, held the key to solving the German Problem. On the other hand, Marx, based on his observations of the German reality, critically inherited Hegel’s theor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He proposed that civil society determines the political state, achieving a major breakthrough in his conception of the state. This also laid the groundwork for his future discovery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th in terms of intellectual preparation and theo-retical foundation.唐新星KeywordsMarx, Hegel, Civil Society, The Political States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德国式问题”的历史背景及提出如果要认真的讨论黑格尔和马克思眼中所观察到的“德国式问题”,那么首先应该从法国开始分析。
浅论黑格尔市民社会观与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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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克思 认为 ,市 民社会 对政 治 国家起 决定 作用 。首 先 ,政 治 国
方 式所产 生的互 相作 用和 相互 影响下 的 圈子 ,其成 员通过 某些 经济 家产 生于市 民社 会 。他 曾在 《 德意 志意识 形态 》中阐述 : “ 由于私 所决 定 的生 活关 系而彼 此 发生 关系 。由此 看来 ,社会 生活 不是 任意 有制摆 脱 了共 同体 ,国家获 得 了和市 民社 会并 列并 且在市 民社 会之
[ 关键 词 ]黑格 尔 马 克思
一
市 民社会
社会 最终必 须 整合 到国家 中 ,国家 在伦理 上 既包含 了家 庭和市 民社 会 ,市 民社 会的存 在又 必须 以 国家为前提 。 黑格 尔 认 为 ,国家 是 实现 了的 伦 理理 念 与 伦理 精 神 。国 家本
、
“ 民社会”的概念 市
2马克思 的 “ 民社会 ”概 念 . 市 述。他 认 为黑格 尔 的伦理 实体 的概念 演进 是一 种 “ 逻辑 泛神论 的神
马克思 对黑 格 尔的市 民社会 的概 念进 行 了批判 和继承 ,并 在此 秘主 义。 ”另外 ,马克思 在费 尔巴哈 的从 存在 到思 维 、从 物质 到精
基础 上产生 了完 善的市 民社 会理论 。马克 思对 黑格 尔市 民社会理 论 神 的 唯物主 义认 识路线 的 启示 下 ,批 判 了黑格 尔关 于国 家决定 市民 的继承 ,首 先在于 他对黑 格 尔这一 历史主 义方 法论 的继承 。 马克思 认 为 ,在市 民社 会含 义下 包含 的意思 是 ,处在 由一 经济
念进行 了严格 的区分 ,扭转 了黑格 尔 以前 的 “ 市民社会就是 国家” 的 的私人 利益 和社会 的共 同利益 。 错误观点 。市 民社会被黑格 尔称 为 “ 的国家” 。即需要和理智 的 外部 2 马克 思的 “ 民社 会决 定政 治国 家” . 市 国家 ;国家则被认 为是理 性的领域 ,它才是 “ 真正的国家 。” 关于 这 个 问题 的 观 点在 马克 思 的 一些 著 作 中就 有 了鲜 明 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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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摘要: 市民社会是黑格尔、马克思学说的重要范畴。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学说有其优缺点,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批判改造中走上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主要集中为: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发展的中间环节;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则主要集中表现于:市民社会是人们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关键词: 黑格尔; 马克思; 市民社会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是首次将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做出区分的,其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
该书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按照他的观点,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个人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因素。
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 ,个人的利益与需要,权利和自由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相当于经济领域的“需要的体系”。
第二,自治性团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外一个因素,它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
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
第三,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和法院使用强力为市民社会建立秩序。
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特殊性本身没有节制,没有尺度,倘若不受约束,必将导致道德沦丧,社会混乱,因而国家的干预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了。
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来保护所有权和人权,需要警察制止各种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保证个人的生活和福利,监督和管理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各种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等等。
第四,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
黑格尔认为,一方面,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其组织原则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最后目的,而国家则是以结合本身,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
同时,在国家的普遍利益中不仅排斥个人的特殊利益和权利,反而通过把它们过渡到普遍物的形式而保证其充分发展。
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一种伦理精神的体现者倡导普遍性原则,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获得普遍性原则,并把普遍性作为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
基于以上两点,黑格尔认为,国家在伦理上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它们。
然而,由于他从伦理精神出发而非从现实出发,其市民社会理论带有一些缺陷。
首先,他认为家庭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单一性阶段,故应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
其次,他认为应把维护市民社会秩序的司法和警察机构列入市民社会之中,模糊了与政治国家的实质性分别。
最后,他认为国家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普遍性阶段,这种对代表普遍性原则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过分强调和理想化描述,使他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属于国家的结论。
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最早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使用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并把它归结为在摆脱封建伦理,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种种束缚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以独立自主地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领域。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 可见,所谓“市民社会”主要是指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摆脱了封建的政治、伦理、道德和宗教等束缚及人身依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民”个体所构成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它们体现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自主的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承接了黑格尔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但是,马克思掘弃了黑格尔只对市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的做法,马克思不仅将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为“社会物资关系”,而且将黑格尔对“社会关系”的认识深化为“经济关系”,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上说明了社会关系,同时也从唯物主义的视角代替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立场,比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的这一理解是对市民社会本质更为深刻的把握。
马克思除了把公民社会作为自足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一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为一个历史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
”第二,在说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的理解是自从国家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部分。
马克思认为,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
”在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市民社会“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 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都将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而消失,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的全部权利都将返还社会,国家不复存在,从而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区分也就失去意义。
”在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做客观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市民社会”的分析纠正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市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市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
因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特点在于,它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并且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纠正了过来。
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而这正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第三,马克思并没有像黑格尔那样将历史的发展归于精神的运动,而是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该阶级上的整个商业活动和工业生活。
”马克思从现实的历史活动出发,而不是从理念的自我运动出发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及其附属物的关系,因而,就避免了黑格尔为市民社会设立一个精神指向的目的论的结局。
也就是说,黑格尔那里被看作自我完善的精神活动,在马克思这里则被看作是人们自己活动的过程,可以更充分发挥人的自主性。
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马克思确立了市民社会观念。
在他看来,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为形式,以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为内容,体现着人们特定的物质交往关系,独立于并决定着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社会生活的领域,特别是经济活动的领域。
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通过比较黑格尔国家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市民社会理论,我们可以得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的正确刻画:总的说来是市民社会产生和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则是市民社会为实现其共同利益而采取的政治组织形式。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有较强烈的国家主义倾向,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被描述为:国家是对市民社会的超越,市民社会应该受到国家的控制和指使。
而马克思主张“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
市民社会构成了社会存在的物质生活领域,以物质生产活动为主要内容;国家则构成了社会存在的政治生活领域,以政治活动为内容。
他指出,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一切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
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市民社会的成员组成了国家;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促成了国家;市民社会的目的和任务呼唤着国家。
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决定性的因素,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因而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是政治国家的性质是由市民社会的阶级状况决定的。
恩格斯指出:“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对于市民社会与法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所以可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 都获得了政治形式。
”表面看来,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而法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要求和意志。
马克思在正确地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这种关系提升到经济与政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高度。
恩格斯对此做了明确的说明:“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
”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同经济基础大体相当,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国家属于上层建筑,但它不是全部上层建筑,而只是其中的政治上层建筑。
既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内容的市民社会“, 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那么也就意味着经济基础决定国家,决定上层建筑。
这就是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创新之处。
来源:《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马克思关于“上层建筑”的论述作者:胡为雄只有深入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始文本,对他们有关上层建筑的全部论述进行悉心研究、仔细比较和分析,了解他们对上层建筑说了些什么,是怎样说的,即在什么样的理论背景中说的,才能真正弄清马克思上层建筑观的实质,才能作出恰如其分的解释。
马克思、恩格斯对上层建筑有过哪些论述呢?先来看马克思的论述。
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曾先后10次使用过上层建筑概念并对之进行论述。
第一次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使用,第二次是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使用,第三次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使用,第四次是在德文版《资本论》第1卷中使用,第五次是在《剩余价值理论》(《资本论》第4卷)第1册中使用,第六次、第七次和第八次是分别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二稿和公开发表稿中使用,第九次是在法文版《资本论》第1卷中使用,第十次是在致尼·弗·丹尼尔逊的信中使用(汉译为“上部结构”)。
马克思在使用时基本上把这一概念的意义限定在思想体系、思想观念或政治制度、政治结构、政治形式的范围内,有时是指思想体系、思想意识等,有时是指政治结构、政治制度等。
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使用时与“思想”、“观念”相联系;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使用时仍是用以指包括幻想在内的各种思想观念以及感情;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使用时则取“法律的和政治的”结构的意义;在德文版《资本论》第1卷脚注中使用时是移植、照搬《〈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话,在法文版《资本论》第1卷脚注中使用时则完全只取“法律的政治的”结构的意义;在《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中使用时是说明思想家从理论上构造上层建筑的过程;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使用时是指“社会政治观点”,而在《法兰西内战》二稿和公开发表稿中使用时却是指“国家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