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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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0〕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加快培育“四个一批”,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效率,促进做强做大核心区企业,设立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包括原有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除另有规定外,用于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落地、发展的资金规模应不少于各专项安排的50%。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为税务登记地在海淀区的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创新及创业孵化、科技金融、高端创新要素聚集与产业服务环境,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该体系各专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规范使用,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股权投资及奖励等。

第三章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金融办、海淀园管委会、区投资促进局、区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办等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各专项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补贴标准、办理时限。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办法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并选择与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根据《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行规发[2009]21号)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评审委员会推荐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审核评议,形成最终决议。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评审推荐工作,提出评审意见,为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同时,视情况参与理事会审议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负责对申请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初审,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分公开征集、评审、理事会决策和社会公示四个阶段进行.第六条公开征集阶段的程序和要求如下:(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布合作方案和评审要求,通过以下途径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同时公布:1.政府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2.电视、广播媒体;3.报刊、杂志媒体;4。

其他便于创投企业或基金知晓的途径.(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出合作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投资方案和证明文件。

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1.合作申请书、承诺函;2。

基本情况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以及目前资产分布情况等;3.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等内部制度文件复印件;4。

投资管理团队介绍:其中至少提供3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简历,包括教育和培训简历、工作简历、业务专长、业绩和荣誉等;5。

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6.以往投资的企业列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等;7。

北京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

北京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

北京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为落实《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金融办[2009]5号,简称《意见》),现提出如下具体落实措施。

一、落实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享受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由符合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向区金融办进行申报,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区税务部门提供经审核后的企业名称,区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修订并发布《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确定合作伙伴,并正式运作实施。

根据《意见》的精神,结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研究,设立海淀区股权投资基金。

研究设立海淀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三、支持各类主体深度参与PE行业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以信托形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区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或直投公司。

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等按照规定投资在区内注册的股权基金。

四、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投融资业务发展建立我区创业企业项目库,搜集优秀项目信息,搭建沟通桥梁,将我区的优秀创业企业和项目优先推荐给在区内注册的股权基金并使其免费分享“信用海淀”以及政府重点拟上市企业数据库信息。

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拓宽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五、协助股权投资基金退出优先推荐在我区注册的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优先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研究建立中关村股权交易所。

六、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在中关村西区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并参照我区创投企业等有关政策在购租房补贴上给予支持。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在日前发布,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弥补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和资金量不足问题。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海淀区进行税务登记;二协议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评审规程如下:一公开征集;受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拟订相关投资及管理方案;二评审;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为单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及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理事会;三理事会决策;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投资及管理方案评审结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引导基金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实施投资方案;四社会公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周;第九条引导基金按总股本基金总规模30%以下的比例出资;引导基金单笔出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超出上述范围须经理事会批准;第十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汇市、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用途;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储蓄、购买国债、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无风险保值操作;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区长、相关副区长、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海淀园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等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受托管理机构;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并确定受托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成立基金、融资担保对外合作的项目根据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选定;评审规程的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办依本办法第八条制订,经理事会批准生效; 第十四条名义出资代表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委托,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引导基金对外合作方案拟订、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运行情况、相应财务文件及对引导基金投资情况的绩效评价等相关报告;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一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二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三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四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资本总额的20%;六投资于海淀区域内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总额的1.5倍;第十七条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须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方向、比例等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定期向区财政局、理事会秘书处及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托管报告;第四章引导基金的退出及收益分配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稳定运营后,依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可在适当时机将股权出资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出资以实现退出,也可在投资到期后退出投资,以促进引导基金的循环使用;第十九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一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不得长于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期限;二投资期限届满之日,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即可退出,退出价格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也可以另行协商;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投资形成的股权;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其他股东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四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五引导基金有权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六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第二十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清算时,引导基金享有优先清偿权,保证投资安全;第二十一条投资收益分配及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运行原则进行操作,具体收益分配、可能发生的投资亏损及管理费额度、支付方式由引导基金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投资人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公、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6〕59号、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政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

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五条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06]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_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简介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_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简介

《办法》首先是关于孵化器的认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均可申请成为种子资金投资合作伙伴:注册在园区,主要为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孵化器: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业务。

其次是种子资金投资的条件及金额:注册并入驻在经认定孵化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被投资企业设立时间在3年以内(包括新设立的企业)。

《办法》规定,创投中心与孵化器的出资比例最高为1:1,即创投中心以不高于孵化器的出资额为限与其进行联合投资,且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孵化器可以现金或房租折股方式出资,创投中心以现金方式出资。

《办法》中关于种子资金投资程序有明确要求。

孵化器选定投资项目后,要向创投中心递交规定文件,并提出种子资金投资的建议金额;《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推荐表》;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被投资企业的征信报告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投资企业章程;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孵化器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孵化器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只有在创投中心收到上述推荐材料后,方可按照《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创投中心在确认孵化器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种子资金投资的出资手续。

其中,孵化器以现金投入部分,以银行对帐单为准;孵化器以房租折价投入部分,以孵化器和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为准。

种子资金投资的单笔金额低于(包括)100万元,则一次性完成出资手续;种子资金投资的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则采用分期投入的方式。

具体每期的投资金额、投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海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政发〔2007〕23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及其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于海淀区域内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后,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区政府有关政策,引导基金可以关闭或转为盈利性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组成人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国资委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企业发展处处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创业促进处(以下简称“创业促进处”)处长、受托管理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受托管理机构。

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引导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包括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方案以及与其他投资机构合作采取跟进投资的方案等。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执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区国资委按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履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有关规定及程序。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管理细则(全⽂)北京市中⼩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管理细则(全⽂) 第⼗六条引导基⾦参股创投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按有关规定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地域:投资京津冀地区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企业的投资额⽐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且投资于北京地区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三)投资阶段: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四)投资⽅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 (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投企业资本总额的20%; (六)不得对已在⼆级市场上市、挂牌等企业进⾏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后,参股创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七)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七条参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期货及⾦融衍⽣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创投企业管理部门禁⽌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条基⾦管理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要求参股创投企业进⾏调整;协调⽆效的,报请联席会议同意后,将引导基⾦从参股创投企业中退出。

第⼗九条参股创投企业经营期限最长为10年。

第五章引导基⾦退出 第⼆⼗条引导基⾦遵循市场规则,与社会投资机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其出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出资份额\⼀般情况下与社会投资机构同股同权、同进同退。

引导基⾦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参股创投企业收购等⽅式退出。

第⼆⼗⼀条参股创投企业应当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未经引导基⾦同意,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退出,不得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有下述情况之⼀的,引导基⾦可⽆需其他出资⼈同意选择退出,且按引导基⾦实际出资额及⼈民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退出本息: 1.签订投资⼈协议后3个⽉以上,参股创投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或增资⼿续的; 2.引导基⾦出资拨付参股创投企业账户6个⽉以上,参股创投企业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投资⼈协议》和《章程》约定出资额投资的; 4.参股创投企业管理机构或锁定的主要成员发⽣实质性变化,未得到引导基⾦认可的; 5.参股创投企业超过约定存续期限仍有项⽬未退出的。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附件1: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八月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海淀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投资)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条中海投资以“引导、放大、促进、安全”为宗旨,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实现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

第四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合作方)共同发起组建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其企业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合作方的产生第五条合作方应向中海投资提出申请,经中海投资初步审查、专家评审,最终由引导基金管委会(或海淀区区长办公会)确认。

第六条合作方应该向中海投资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则提交个人身份相关证明);(三)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四)董事、合伙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拟派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五)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六)合作方案及参股企业的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书、有限合伙协议或公司制参股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要点、资金募集说明书等);(七)合作方最近三年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关决议、公司简介和章程、合伙协议;(八)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九)中海投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海政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金融〔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聚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发〔2011〕668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区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重点支持我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以下同)和成长期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推动引导基金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软件交易所等要素市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交易上下游完整体系。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2009—02-06 11:47:16)转载分类:创业指南标签:基金财经创业投资创投被投资企业中关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业投资的发展,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跟进投资,包括两种投资方式:一是项目跟进投资方式;二是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

所谓项目跟进投资方式是指认定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中心以同等条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

所谓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是指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创投中心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权投资资金,委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企业并进行股权管理.第三条跟进投资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境内外创业投资基金在北京市设立的机构。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项目跟进投资的合作伙伴:(一)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公司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并具有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案例.(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累计投资超过2亿元或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并已有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投资案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平行基金的合作伙伴。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时,应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材料,由创投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3名及3名以上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五)上个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六)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七)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八)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8〕11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

《暂行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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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政发[2009]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海淀
区进行税务登记;
(二)协议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
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评审规程如下:
(一)公开征集。

受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拟订相关投资及管理方案。

(二)评审。

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为单数。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及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决策。

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投资及管理方案评审结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引导基金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实施投资方案。

(四)社会公示。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创业投资企
业(基金)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周。

第九条引导基金按总股本(基金总规模)30%以下的比例出资。

引导基金单笔出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超出上述范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汇市、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用途。

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储蓄、购买国
债、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无风险保值操作。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理事会。

由区长、相关副区长、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海淀园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等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并确定受托管理
机构。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成立基金、融资担保对外合作的项目根据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选定。

评审规程的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办依本办法第八条制订,经理事会批准生效。

第十四条名义出资代表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委托,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引导基金对外合作方案拟订、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运行情况、相应财务文件及对引导基金投资情况的绩效评价等相关报告。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一)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
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二)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三)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四)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资本总额的20%;
(六)投资于海淀区域内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总额的1.5倍。

第十七条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须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方向、比例等进行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定期向区财政局、理事会秘书处及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托管报告。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退出及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稳定运营后,依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可在适当时机将股权(出资)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出资)以实现退出,也可在投资到期后退出投资,以促进引导基金的循环使用。

第十九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不得长于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期限;
(二)投资期限届满之日,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
即可退出,退出价格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也可以另行协商;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投资形成的股权;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其他股东(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四)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
(五)引导基金有权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
(六)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清算时,引导基金享有优先清偿权,保证投资安全。

第二十一条投资收益分配及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运行原则进行操作,具体收益分配、可能发生的投资亏损及管理费额度、支付方式由引导基金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投资人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公、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6〕59号)、《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政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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