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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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
(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特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职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
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范围
(节选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2)火灾危险性丙级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范围
(节选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注: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
(节选自《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58号令))
(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三)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