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贵信函(2017)10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渝办发[2006]209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209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精神,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的目标,促使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治理瓦斯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市煤矿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特别是瓦斯事故居高不下,占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45%以上。
瓦斯已经成为威胁矿工生命的最大隐患,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
“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市政府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高度重视。
去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了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开展了瓦斯防治专家督导工作,制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2号),建设了煤矿瓦斯远程数字化监测系统,加大安全投入和科技攻关力度,严格执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取得了较大成效。
今年1-7月,全市瓦斯事故死亡2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少死亡84人。
关于印发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防突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防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防突技术管理一般规定﹒﹒﹒﹒﹒﹒﹒﹒﹒﹒﹒﹒﹒﹒3 第一节基本要求﹒﹒﹒﹒﹒﹒﹒﹒﹒﹒﹒﹒﹒﹒﹒﹒﹒﹒﹒﹒3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8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3 第四节揭煤防突管理﹒﹒﹒﹒﹒﹒﹒﹒﹒﹒﹒﹒﹒﹒﹒﹒﹒﹒23 第三章防突管理相关制度﹒﹒﹒﹒﹒﹒﹒﹒﹒﹒﹒﹒﹒﹒﹒﹒30第一节钻孔验收管理制度﹒﹒﹒﹒﹒﹒﹒﹒﹒﹒﹒﹒﹒﹒﹒﹒30 第二节瓦斯突出异常“零”汇报、日分析管理制度﹒﹒﹒﹒﹒31 第三节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管理管理﹒﹒﹒﹒﹒﹒﹒﹒ 33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制度﹒﹒﹒﹒﹒﹒﹒﹒﹒﹒﹒﹒﹒﹒35 第五节防突例会制度﹒﹒﹒﹒﹒﹒﹒﹒﹒﹒﹒﹒﹒﹒﹒﹒﹒﹒ 37 第六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十不检”制度﹒﹒﹒﹒﹒﹒38第一章总则第1条永贵能源防突机构及职责: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室部长为成员的防突领导小组。
通防部为防突专门机构,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建立公司防突管理制度,制定企业防突措施计划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审查批复矿井的区域防突设计及消突效果评价报告,加强对矿井防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矿井的防突工作。
第2条矿井防突机构及职责:各矿井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书记、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为副组长的防突领导小组,建立专门防突机构(通防科(部)和防突队),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防突专门机构必须配有采矿工程、安全工程、地质工程专业人才,负责掌握突出的动态和规律、制定区域防突措施,对区域防突措施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措施效果,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防突技术管理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要求第3条在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必须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臵、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等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句有可削,足见其疏;字不得减,乃知其密。
风日晴和人意好,夕阳箫鼓几船归。
苟余心之端直兮,虽僻远其何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
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
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 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
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安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安顺煤矿2012年1月安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及《河南省煤业化工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901号文件》、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154号文件、《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瓦斯超限管理规定(试行)【2011】302号文件》、《关于永贵能源瓦斯超限升级管理的通知【2011】497号文件》规定,严格落实上级瓦斯治理政策,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等瓦斯灾害事故,提升我矿瓦斯管理水平,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汇报程序1、瓦斯超限值≥0.8%—1.0%的, 瓦斯监控室立即向矿调度值班、总工程师、安检部值班,通防部值班汇报。
2、瓦斯超限值>1.0%、小于1.5%的,瓦斯监控室立即向矿调度值班、通风队值班汇报。
矿调度立即向通防部部长、安检部部长、矿总工程师。
3、瓦斯超限值达到1.5%,小于3.0%时, 瓦斯监控室立即向矿调度、通风队值班、通风队队长汇报。
矿调度立即向通防部部长、安检部部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
4、瓦斯超限值达到 3.0%及其以上时, 瓦斯监控室立即向矿调度、通风队值班、通风队队长汇报。
矿调度立即向通防部部长、安检部部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公司通防部部长、安监部部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汇报。
5、对预计可能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填报计划申请,经总工签字批准,提前向永贵能源调度室传报,否则视为无计划超限。
通防部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进行统计汇总(包括追查报告),并在每周五下午3点之前报永贵能源通防部。
二、瓦斯超限的处理规定1、采掘工作面进风瓦斯浓度达到0.5%及以上的必须停产。
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严从重处理,技术补充瓦斯治理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7.03.10•【文号】安监总煤装〔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结合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现就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矿瓦斯等级管理要严格瓦斯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矿井的,应当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突出煤层时,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严格管理;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监管监察,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应升级未升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煤矿瓦斯监控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以及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定期调校、测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建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11•【文号】安委办[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实现了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较大幅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
但煤矿瓦斯治理基础工作仍很薄弱,重特大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现就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以上,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总量突破100亿立方米;建成10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00个瓦斯治理示范县,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3. 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合理通风断面,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现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黔府办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8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扎实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工作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明确主体责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二、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一)扎实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
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是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和继续,要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
专项整治中,对所有的瓦斯隐患,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
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实行“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依靠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的通知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炭⾏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3年11⽉2⽇2时6分,贵州省⾦沙县黄⽔坝煤矿发⽣⼀起煤与⽡斯突出事故,造成7⼈死亡。
该事故地点为+816m⽔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作⾯,是中国矿业⼤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
该事故的发⽣,暴露出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吸取事故教训,进⼀步加强和规范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作。
各鉴定机构要进⼀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审批签字⼈,并于2013年11⽉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各省级煤炭⾏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作。
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法、结论等进⾏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次全⾯⾃查,并于2013年12⽉底前将⾃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底前将年度⾃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实现了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较大幅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
但煤矿瓦斯治理基础工作仍很薄弱,重特大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现就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以上,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总量突破100亿立方米;建成10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00个瓦斯治理示范县,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3. 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合理通风断面,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现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意见(黔府办法[2010]111号)
贵州希望网|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0〕1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请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所属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意见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瓦斯综合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瓦斯综合利用是促进煤矿瓦斯治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变害为宝的有效途径。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发展的道路,以“一通三防”为基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树立“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识,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工作体系,提高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煤矿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大幅提升,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成效。
二、构建完善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一)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煤矿要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配备合理、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7•【字号】黔府函〔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黔府函〔2022〕31号各产煤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企业: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针对当前煤矿安全领域存在的思想认识有差距、安全基础不牢固、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监管执法不精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坚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当前被动局面,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整治煤矿风险隐患(一)坚决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立即对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大排查。
对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措施不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八招”(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瓦斯参数测定、开采保护层、打钻抽采精细化、抽采达标评判、通风瓦斯日分析、防突预测图、防突员管理)未落实,水害防治放老窑水、老空区没有查清探明放净验准的,岩溶水没有查明并采取措施的,“三专两探一撤”(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物探、钻探,遇重大险情立即停产撤人)措施未执行,采掘、巷修工作面顶板安全管理不到位,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等情形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督促煤矿限时整改。
(二)严格落实“先探后掘”措施。
煤矿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探后掘”,采用施工钻孔探清前方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老空等情况,前探钻孔施工过程有不返水、顶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涌水等异常情况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5.24•【文号】煤安监技装〔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7起、死亡23人,其中,较大瓦斯事故4起、死亡18人。
特别是4月份以来,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河南能源集团焦煤公司和义煤公司等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相继发生3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
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一些煤矿抽掘采比例失调严重,瓦斯抽采不到位,现场管理薄弱,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问题。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提出以下要求:一、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事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事故的煤矿,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一律停产整顿,并按照煤矿事故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调查并严格追究责任;事故煤矿要立即进行专项整改,整改完成并经企业董事长签字后,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再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专项监察后方可恢复生产,监察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实时上传数据或人为修改、删除、屏蔽数据的,一律停产整顿。
经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其中,对验收合格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再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专项监察后方可恢复生产,监察情况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存在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点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湘煤安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点的通知(湘煤安监〔2006〕45号)省属煤矿企业,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有效遏制煤与瓦斯突出重特大事故发生,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就我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必须全面落实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责任和技术负责人的技术总责。
必须落实矿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轮流下井带班制度,做到与工人同进同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必须设立防突机构、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防突措施施工人员和安全装备专业维护人员,保证人员的素质和数量能满足工作的要求。
二、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即“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一)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对于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坚持先抽后采,并将抽放系统的开停状态纳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区域远程监控网络的监控内容,实现抽放系统运行状态连续监控、远程监控。
突出煤层有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必须开采解放层,做到应保尽保。
(二)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贯彻实施。
(三)当工作面预测存在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防突措施。
(四)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工作面无突出危险,还必须采取震动性爆破、反向风门、避灾硐室、压风自救系统和便携式自救器等安全保护措施;必须坚持远距离放炮(乡镇煤矿必须坚持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必须落实工作面允许采掘距离审批制度,并实行现场牌板管理制度,防止超安全保护煤柱作业。
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6(000)022
【摘要】<正> 省属煤矿企业,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有效遏制煤与瓦斯突出重特大事故发生,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就我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必须全面落实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责任和技术负责人的技术总
【总页数】1页(P26-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36
【相关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重点火电脱硫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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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
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煤安监司函办[2011]18号
【失效依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1.07.11
【实施日期】2011.07.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1〕18号)
湖南、贵州、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大事故都有一定幅度下降,但部分省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上半年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1起,造成78人死亡,其中湖南省发生4起、死亡26人,云南省发生3起、死亡22人,贵州省发生2起、死亡17人。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煤矿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小煤矿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
为进1 / 2
一步提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煤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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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信函〔2017〕10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煤业公司(矿井):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永煤控股〔2017〕301号)文件要求,结合永贵能源防突管理办法内容,特制定本通知,请各矿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矿井防突措施现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采掘工作面区域预测、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钻孔、地质前探钻孔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矿总工程师、防突副矿长、通防副总、地测副总、通防科长、地测科长(负责人)等通防、地测技术管理人员对瓦斯含量取样测试、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局部和区域措施钻孔、地质前探钻孔验收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月度每人不少于2次。
其他矿领导每月不少于1次,并在原始记录单上进行签字确认。
矿井每月末将矿领导监督防突环节实施情况(包括监督内容、次数等)报至公司
通防部,其监督情况作为公司对矿领导班子重大灾害抵押考核兑现的重要依据。
二、各矿井所有综掘煤巷掘进工作面,如果前方遇构造、瓦斯异常情况时,必须严格执行放炮掏槽措施。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当煤层厚度在3.5m及以上时,区域效果检验钻孔必须执行双排钻孔(附件:区域效果检验孔布置图);通过底抽巷进行取样的,两帮的取样钻孔,每个取样孔必须取2个煤样。
四、采取穿层或顺槽条带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钻孔控制巷道两帮的范围调整为20m。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永贵能源区域瓦斯治理取样效检孔设计图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