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公民意识发展的历史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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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公民意识发展的历史轨迹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政治生活领域公民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观反映,其实质是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主观体现。随着个体与共同体关系变化,公民的特性、精神和规范也逻辑地经历相应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此,我们无需追踪不同历史阶段每一个公民意识的现实状况,只须对同一历史时空背景下公民意识的空间并存特性进行分析和归纳,就可把握不同历史时期公民意识的差异和变化,并透过这种差异和变化,以逻辑的形式概括出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进而有理由认为,公民意识在相互比较中所显示出来的差别,本质上是公民意识演化的不同阶段在不同主体或群体身上的表现。
一、希腊城邦公民体现出富有参与精神和公共责任意识
古代西方是公民概念的发源地,因而公民意识也伴随它而产生。公民产生的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城邦时代。古希腊城邦是疆域狭小的政治共同体,靠畜牧、农耕、掠夺、捕鱼和狩猎等对自然直接“攫取”的方式生存。[1]而公民就是战时负责保卫城邦,为城邦赢得资源、利益和荣誉,和平时期“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2]公民们在城邦这一真正自足和自由的政治领域中,摆脱了家庭生活的束缚,突破了私人领域的限制,从劳役和工作中解放出来,运用语言和行动与同他一样的人交往,协商,共同分享社会权力,共同应对外来威胁和内部纠纷,在共同统治城邦中追求灵魂的卓异,尊严的满足。可以说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不仅使公民享受到某种乐趣和自然的甜蜜,获得人生的幸福与完满,同时滋养了平等意识和参与观念,并逐渐地衍生出“城邦至上”的心态甚至是信仰,体现了负责任的公民美德,并塑造出富有参与精神和公共责任意识的积极公民。
然而,希腊城邦公民资格取得却非易事,严格的血统规定、父权制是希腊城邦公民资格制度的基本特征,大量的奴隶、外邦人、妇女均受到政治排斥,被隔离于政治权利之外。
总之,在古希腊城邦,公民意识体现了群体社会中个体还未能独立,深深依附于集体的身份特征。一方面,公民身份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特权身份,一旦获得
即以“积极公民”面貌享受统治和治理的权力。另一方面,群体社会特质使公民身份具有严格的“血缘限制”、不平等的阶级和种族烙印。
二、罗马帝国公民体现出服从、克制、追求和平与稳定的意识
罗马时期,发达的法律成为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标志着以成文法形式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历史的开始,这使得古罗马人的公民意识空前高涨。[3]罗马帝国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古希腊城邦时期基于血缘关系的“特权公民”身份制度,使公民意识沿着平等的历史轨迹往前进了一步,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观念丰富了公民意识的内容。然而,罗马帝国公民身份只是架构不平等社会地位的组织工具,人人平等依然未成为公民的意识特质。与公民身份被广泛授予的同时,原本积极参政的政治权利以及“至善的公民美德”远离了大多数公民,呈现出人类历史上第二种形态的公民——服从、克制、追求稳定与和平的消极公民,终将随着人类主体性和个人自由的发展而终结其历史存在。
中世纪的公民文化备受抑制。宗教使人成为神的“奴仆”,公民意识也随之泯灭。直到 13 世纪以后,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道路,资产阶级高举“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为人性的解放开创了新的局面。随之,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公民”被宣布为是具有了独立主体资格的、享有公民权的社会成员,并以国籍为纽带,将所有的自然人都纳入了公民的范畴。因此,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了普遍的肯定,公民意识也随之得以伸张,公民得到更多自由权利。
至今为止,各国法律纷纷赋予公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与义务,社会中形成公民自主、独立、要求自治的组织,并以此为基础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和公共管理活动的公民社会也孕育而生。这不仅是公民意识增长的产物,也成为公民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