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收费:否事项属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审批方式:现场办结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7个工作日审批对象:法人是否授权窗口:是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转外:否是否进驻中心:是实施主体:巴中市畜牧食品局备注:(二)审批条件(三)应交材料(四)许可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窗口:(0827)-------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27)-------网址:巴中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附件1:巴中市种畜禽场申请报告场(公章)年月日申请书××市畜牧食品局:根据你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巴中市种畜禽场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规范》规定的各项条件要求,我场认真进行了自查总结,认为符合种畜禽场办场条件,特向你局提出申请,请审查验收。
场(公章)年月日附件1.1:申请报告正文写作格式(内容按巴中市工作规范的要求详细编制)前言(简单介绍场基本情况)一、基础设施二、技术力量配备三、群体规模(详细写清引进单品种包括种公、母畜及后备畜数量、年供种量、供种地方等)四、种畜禽生产情况五、技术资料六、种畜禽防疫保健情况七、生产经营情况注:标题为黑体标三,内容为宋体标四,所有纸张一律用A4复印纸。
附2: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附2.1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审查证明材料目录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及申请书;二、《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申请报告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工商机关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法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发证单位鲜章);六、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批复复印件;七、品种来源证明(全部种畜禽出场合格证及种畜系谱)复印件(加盖县级改良站鲜章);八、场长及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跨省引种检疫审批手续》、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输出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抗体检测报告》(引种前15天内检测结果有效)复印件(加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鲜章);十、种畜禽场布局平面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十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意见及评分表;十二、种畜禽选育方案;十三、种畜禽饲养、防疫、管理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注:材料一式三份,办证窗口、改良站、种畜禽场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场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包括纯种场、曾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祖代场(经营父母代)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场以及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场、配种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基础条件1.场址符合当地养殖区域布局要求,座落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3.设有资料、档案室,兽医室,配备常规检测设备。
原种场配备有相应遗传育种的软、硬件设施。
4.生产区分设清洁道和污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1.申请人携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前往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The applicant brings the "Certificate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Permit" to the local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handle the inspection procedures.2.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信息。
The staff of the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checks the credential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3.工作人员确认证件真实有效后,进行系统查询和比对。
After confirming the authenticity and validity of the documents, the staff carries out system queries and comparisons.4.确认证件信息无误后,出具查验合格证明。
After confirming that the document information is correct,a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is issued.5.申请人收到查验合格证明后,办理相应手续。
After receiving the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the applicant processes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6.查验合格证明是畜禽生产经营的重要凭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第四条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种畜禽场育种制度
种畜禽场育种制度
1、按《福建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规定,核心群、选育群和繁育群存栏达到育种制种要求的规模。
2、确定明确的育种目标,制定本公司的育种或制种方案。
3.配备相应的育种设施,做好系统、完整的种畜禽生产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配种、分娩、生长发育、健康、性能测定、种畜卡片、生产性能分析等记录。
4、配备取得《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畜牧专职人员承担各项育种工作,生产的种畜禽性能指标要达到品种的质量标准。
5、种源须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引种或供种时必须索要或提供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系谱证和检疫证明。
有限公司。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养殖与饲料》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总页数】3页(P47-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J],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J],
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J],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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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第四条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修订)正文:----------------------------------------------------------------------------------------------------------------------------------------------------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以下简称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冷冻精液,是指经超低温冷冻保存的家畜精液。
本办法所称胚胎,是指用人工方法获得的家畜早期胚胎,包括体内受精胚胎和体外受精胚胎。
本办法所称卵子,是指母畜卵巢所产生的卵母细胞,包括体外培养卵母细胞。
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
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三)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四)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五)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养殖户颁发的生产和销售家畜、家禽产品的许可证书。
该证书规定了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安全,又维护了市场秩序。
一、许可证的必要性在保障人民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种畜禽养殖业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领域。
为此,国家规定养殖户必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为许可证不仅能够推动产业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还能提高动物产品的安全质量,进一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基本条件(1)提交申请表申请人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户基本情况、动物种类和养殖区域等必要内容。
(2)养殖场地符合规范申请人须确保养殖场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养殖区域周边不能有噪声、污染及其他影响养殖的情况,并且必须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卫生设施。
2、资格条件(1)有合法的养殖证照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养殖证照,如家畜、家禽养殖许可证等。
(2)具备相关的技术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种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等相关技术条件,能够有效保障家畜、家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3)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畜牧业法等,确保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的规定。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当地农业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现场核查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从养殖场区到申请人个人,进行逐一核查。
3、评估认证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专业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
如果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将会在规定时间内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否则不予发放。
4、审批许可证批准兽医部门、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并盖章许可证。
5、发放许可证相关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手续完成后公示。
四、许可证的管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农业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经营者必须按照证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养殖、生产、销售家畜、家禽产品。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繁育、推广、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黔农办发〔2019〕11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近年来,我省种畜禽产业发展较快,畜禽良种供应能力显著增强,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部分种畜禽场设施设备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支撑力量薄弱;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以低代次充高代次生产;许可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信息填报不及时不真实等。
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脱贫攻坚、加快实现畜牧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各地都在开展机构改革,牵涉到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变动等因素,一定程度影响到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专人,做好相关工作的无缝对接,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没有空档。
要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根据《畜牧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和证书发放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农业委员会于2012年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规定了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活动,明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含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
②种羊场。
肉羊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③种猪场。
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者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种鸡场。
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3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
基础母兔存栏5000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含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50头以上。
②种羊场。
肉羊基础母羊15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③种猪场。
基础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种鸡场。
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1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
基础母兔存栏200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含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进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务必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通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后同意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一级种畜禽场由省农牧厅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成农牧[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牧〔2007〕7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川府函〔2007〕48号(简称《备案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畜牧法》、《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宣传工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畜牧法》规定的重要制度。
各区(市)县要采取发放资料、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畜牧法》及依据《畜牧法》制定的《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养殖场(户)、相关企业和兴办种畜禽场的申请人熟悉了解并自觉遵守《畜牧法》及其《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一)由市农委审批发放的二杂母猪制种场、父母代种禽场等其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表(见《审核办法》附件);(2)申请报告(见《审核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作详细说明);(3)品种来源;(4)动物防疫合格证。
2、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收到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告知申请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省级一式4份、市级2份;
2、申请报告:包括:基础设施、设备仪器、生产规模、生产技能、技术力量、育种资料、品种标准、防疫制度等;
3、引种证明: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引种证明(发票)、合格证、系谱(市级30头份以上、省级50头份以上);
4、供方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5、动物防疫合格证(本场)。
6、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初验报告及专家组人员名单。
7、附: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及场区平面图。
二、检查验收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材料后20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三、发证
验收合格后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承办科室:畜牧科
联系人:陆地
电话:2260563
地址:阜阳市颍上路119号
材料装订顺序:
1、企业申请报告;
2、申请表省级一式四份、市级2份;
3、县市区畜牧局初验报告及专家组人员名单;
4、引种证明: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引种证明(发票)、合格证;
5、动物运输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6、动物防疫合格证(本场)复印件;
7、系谱(市级30头份以上、省级50头份以上);
8、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及场区平面图。
安徽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本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本第三章种公牛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基础条件(一)具有种公牛饲养舍、运动场、采精室及细管冻精生产、检测分析、兽医诊断、资料档案等场所和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科学。
(二)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满足生产技术标准要求,其中细管灌封机、精子密度测定仪为必备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一)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职称,有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
(二)饲养管理、产品质检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30%。
(三)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经相应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采精、冻精制作人员熟悉操作规范,能正确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并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第十三条种公牛群体规模为具有采精种公牛30头以上。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一)有种公牛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实验室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完好率为100%,仪器设备有档案记录和使用记录。
(三)有公牛采精技术操作规程、冷冻精液制作工艺规程、精液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四)细管冷冻精液要注明种公牛品种、个体号、冻精日期、生产单位,并有包装、贮存、运输方面的管理规定。
(五)种公牛有三代系谱。
乳用公牛有相应的生产性能资料。
(六)冷冻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环境与保健(一)实验室、精液操作室内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宜。
(二)周围环境无影响种公牛健康的污染源。
(三)有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种公牛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第四章发证程序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三)品种来源。
第十七条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同意发给青岛康大欧洲兔业育种有限公司曾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同意发给青岛康大欧洲兔业育种有限公司曾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09.04.27
•【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23号
•【施行日期】2009.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同意发给青岛康大欧洲兔业育种有限公司曾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鲁牧畜科发〔2009〕23号)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对青岛康大欧洲兔业育种有限公司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请示》(青牧审呈[2009]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山东省种兔场验收标准》的规定,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场的选址、卫生防疫条件、技术力量、育种设施、育种技术资料、各项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该场已具备曾祖代种兔场生产条件,同意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鲁
B080700),地点在胶南市张家楼镇西石岭村北侧。
请通知该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依法做好种兔的繁育推广工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目前中国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与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该办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规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动物防疫法》:该法规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法,其中涉及了养殖动物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包括养殖规模、场所卫生、动物疫情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3. 《种畜禽种质资源保护法》:该法规是我国种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法,其中也包括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包括动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的资质要求等等。
4. 《集中处理休养区建设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畜禽集中养殖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畜禽养殖场场址选择、排污处理、养殖密度等规定。
畜禽养殖场需要符合这些要求,方可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上是目前中国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的主要管理办法与法规。
由于法规会不断更新,具体内容还需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附件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验收审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复验换证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行“逐级审核、分级核准”的管理制度。
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由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由县级初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冻精胚胎专营点、单独孵化坊(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经逐级审查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复核审查,报至有审核发放权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验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种畜禽场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选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地势高燥、环境可控、生产便利。
(二)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三)技术人员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3年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技术工作的经历;生产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必要的岗位通过技能鉴定;根据需要与科研教学单位建立技术协作关系。
(三)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应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渝农发[2009]240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渝农发[2009]240号)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地方畜禽资源场、种禽孵化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畜禽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生产经营遗传材料(精液、胚胎、基因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且来源清楚、质量优良;(二)有2名以上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专门从事畜禽人工授精、胚胎移植以及种禽孵化业务的人员应当经市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五)有良种登记、各项生产性能、引种记录,系谱和各类技术资料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有符合国家或本办法规定的群体规模;(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由市农业委员会审核,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六条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地方畜禽资源场的《许可证》,由市农业委员会审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