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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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DB44 613-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613-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DB44DB44 /613—2009目 次前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4)6 实施 (4)IDB44 /613—2009II前 言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44 /613—2009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DB33 593-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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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
猪(头)
(25kg 以上)
鸭(只)
I
≥500
≥15000
II
200≤Q<500
注: Q 表示养殖量。
6000≤Q<15000
类别
鸡(只)
蛋鸡
肉鸡
≥15000
6000≤Q< 15000
≥30000
12000≤Q< 30000
牛(头)
成年奶牛
肉牛
≥1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 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 1 和表 2 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 殖量,换算比例为:30 只蛋鸡、30 只鸭、15 只鹅、60 只肉鸡、30 只兔、3 只羊折算成 1 头猪,1 头奶 牛折算成 10 头猪,1 头肉牛折算成 5 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 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593 -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5-11-22 发布
2006-01-01 实施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鹅、羊、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鸭或鹅或60只肉鸡或3只羊折算成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畜禽的规模,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最高允许排水量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 要求畜禽养殖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废水排放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执行,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2005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一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一时段标准。

2007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二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二时段标准。

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水体和大气两方面。

对于水体排放,主要包括养殖废水处理要求。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各类养殖废水的排放标准,包括总氮、总磷、溶解氧、氨氮等指标的限制要求。

根据废水排放标准的不同,养殖企业需要建设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以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对于大气排放,主要包括养殖废气和粪尿的处理要求。

根据《养殖废气综合排放标准》和《养殖粪尿综合利用与排放标准》,养殖废气和粪尿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限制等都有相应的限制要求。

养殖企业需要采取措施减少废气和粪尿的排放,如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粪尿池等,或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措施。

此外,养殖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以确保养殖业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禽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畜牧业生产部门之一,但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养
殖密度的增加,禽畜粪便、尿液、饲料残渣等有机废弃物的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加,导致对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

为了控制禽养殖业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制定了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针对禽养殖业的废水排放,我国规定了禽畜养殖场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禽畜粪便、尿液等有机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同时,要求禽养殖场应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要求。

其次,对于禽养殖业的废气排放,我国要求禽畜养殖场应设置合格的废气处理
设备,对粪便发酵、粪污收集、粪污堆肥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同时,禽养殖场应加强对废气排放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要求。

此外,针对禽养殖业的固体废弃物排放,我国规定禽畜养殖场应建立合理的固
体废弃物处理系统,对禽畜粪便、饲料残渣等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利用,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

同时,要求禽养殖场应定期清理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保固体废弃物的排放符合国家要求。

总的来说,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禽养殖业对环境
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禽养殖业的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同时,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监督,共同努力构建清洁、美丽的生态环境。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养殖场污水处理标准1、污水的废水量应满足《全国农业污染排
放标准(GB5085-2012)》的要求。

2、出水水质应满足《农业污染物环境
排放标准(GB5693-2013)》的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应包括污水收集、
污水处理、絮凝、活性炭、消毒等设备。

4、污水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
技术,如化学沉淀、生物处理等,并定期检查污水处理设施。

(二)气态排
放标准1、气态排放物的种类、排放量应满足《农业污染物环境排放标准(GB5693-2013)》的要求。

2、家畜舍内的空气污染物应采取控制措施,
如定期开窗提供新鲜空气;采取有效的除尘技术;应定期检查家畜舍内气
态排放物的浓度。

(三)废弃物排放标准1、家畜舍废弃物应及时清理,经
处理的废弃物应进行贮存、处理和处置,以确保其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应满足《全国农业污染排放标准(GB5085-2012)》的
要求。

3、废弃物的处置方式应满足《全国农业废弃物污染环境管理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但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业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也日益严重,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减少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粪便、尿液、饲料残渣等有机废物,以及养殖污水、废气等。

这些污染物如果不得到有效处理和管理,将会对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因此,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至关重要。

其次,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养殖规模、养殖密度、养殖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和处理要求。

例如,针对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制定不同的排放标准,对于养殖密度较大的养殖场,应当加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当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和排放数据的监测评估。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才能有效地控制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总的来说,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养殖场主和相关企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畜禽养殖业向着清洁、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和健康。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排放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畜禽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畜禽养殖排放标准,以规范畜禽养殖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排放,下面将对畜禽养殖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针对废气排放,畜禽养殖排放标准规定了对废气排放浓度的限制,包括氨气、硫化氢、甲烷等有害气体的排放浓度限制,以及对气味的控制要求。

此外,还对废气的处理设施和排放管道进行了规范,要求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其次,针对废水排放,畜禽养殖排放标准也明确了对废水排放的要求。

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对于废水中的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都有具体的排放标准,以保证排放的废水对周围水体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此外,畜禽养殖排放标准还对废渣的处理和利用提出了要求。

养殖场应当建立科学的废渣处理系统,对畜禽粪便、废饲料等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

废渣的堆肥利用、生物气化等技术也应得到充分的利用,以减少废渣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总的来说,畜禽养殖排放标准的出台对规范畜禽养殖行业、保护环境、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养殖场应当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加强管理,改进技术,减少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循环经济,为畜禽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畜禽养殖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促进畜禽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和培训,推动养殖场逐步达到或超过排放标准,为建设美丽乡村、绿色畜禽养殖贡献力量。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3-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2001-12-28 发布 2003-01-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的发展,减少水资源浪费,本标准规定了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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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容与适用围
1.1 主题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I 级规模围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II 级规模围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II 级规模围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
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技术容
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3.1.2 标准适用规模围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3.2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2.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3.2.2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2.3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

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3.2.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3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3.1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
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4.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的要求。

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8执行。

表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配套监测方法
注:分析方法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1989。

2) 卫生防疫检验,科学技术,1964。

5.标准的实施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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