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0052112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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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评审人员
- 20 -
项目经理
评分说明:
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 100 分,评
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
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3.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公章): 申报地区(部门):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O二O年制
- 14 -
安全文明标准化
建设工地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竣工日期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 15 -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9-
拟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 4.基坑工程 5、模板支架 6、高处作业 7、施工用电 8、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9、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10、施工机具
第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项目评审按安全 文明标准化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 级,汇总表得分 85 分及其以上为优良;汇总表得分 75 分及其 以上,85 分以下为合格;汇总表得分不足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凡通过“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验收的项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作出 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办法》注重合法性、基础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实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关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标准化法》提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办法》结合 国标委文件规定和工作实践,依据《标准化法》立法本意,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一)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企业明示采用的; (三)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 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 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标准。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一、考评目的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旨在推动河南省企业、组织与社会个体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提高标准化水平和竞争力。

考评将从标准制定、标准宣贯与推广、标准应用与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评估,以评判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上的表现与成绩。

二、考评内容及权重1.标准制定:占总分30%。

评估企业或组织是否参与标准制定活动,并根据参与度、贡献程度和标准的重要性给予相应权重。

2.标准宣贯与推广:占总分30%。

评估企业或组织在标准宣贯与推广方面的努力与成果,包括标准宣传活动、培训和推广材料的制作等。

3.标准应用与管理:占总分40%。

评估企业或组织在标准应用与管理方面的情况,包括标准的有效推行、标准的持续改进和内部标准管理体系的建立等。

三、考评流程1.考评申请:企业或组织在考评开始前需填写考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考评申请表可以在河南省标准化委员会官网下载。

2.考评准备:考评委员会根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对企业或组织进行初步筛选。

筛选通过的企业或组织将进入考评准备阶段。

3.考评实施:考评委员会将安排专业人员对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包括访谈、检查文件和记录等。

考评过程中,企业或组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考评结果公示:考评委员会将根据考评结果,对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定,并在官网上公示。

5.考评反馈: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或组织可以向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考评委员会将重新评估,并根据申诉内容做出调整。

6.考评认定:考评委员会将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考评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励。

四、考评标准和等级考评标准将根据河南省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管理三个方面均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成绩。

得分超过85分。

•良好:在标准制定、宣贯与推广、应用与管理三个方面表现较好,并取得明显成效。

得分在70至85分之间。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

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

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省、市两级。

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或者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

第四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规划;(二)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四)组织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地方标准复审;(五)组建、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立项意见;(二)指导地方标准起草,参与地方标准审查;(三)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地方标准复审意见;(四)对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标准利益相关方的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作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为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6(000)005
【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26号现发布《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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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J],
2.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外〔2021〕56号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J],
5.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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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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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

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

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 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 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 2011? 145 号)执行。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管理,强化标准实施,推动标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和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联合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通过建立、完善、推广实施标准体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目标考核。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开展项目的目标考核。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管理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农业农村、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标准化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三)具有较强的行业或者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填写《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并报送至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省情况,择优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与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项目,应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八条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成立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或者明确负责人,按照《申报书》要求,细化分工,落实任务;(二)以问题为导向,在对管理、技术和服务流程梳理的基础上,收集先进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标准体系;(三)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需要参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四)确保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五)对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统计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六)积极探索所在领域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并及时宣传推广;(七)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 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2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2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

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

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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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条)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条)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0.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0.6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源自的。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1.4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证书。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0以下元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四农产品、种子的试验、包装、贮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五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六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的复审、修改、备案、编号方法、出版、发行等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不需要制定标准的特殊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企业产品实行执行标准证书制度;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审定后,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办统一代码标识;严禁涂改、伪造、转借统一代码标识;第十六条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执行:一供需双方合同约定采用的;二法规、规章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执行的;三企业已采用的;第十七条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标准产品,但消费者能够直接识别其质量的产品如工艺品、土杂品除外;第十八条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有关标准;第十九条禁止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出口产品的标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第二十一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第二十二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检查,查阅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及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实物;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责令限期改进,限期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备案;对已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逾期不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10%以下罚款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认证证书;第三十条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违犯本办法规定,事实清楚,罚款限额在200元以下,被处罚人无异议的,标准化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阻碍、拒绝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化管理办法

标准化管理办法

标准化管理办法一、概述标准化管理办法是一种组织管理的方法,它通过建立、执行和监督一系列标准,以确保组织的运作和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要求。

标准化管理办法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对提升管理效益、强化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二、标准化管理的意义1. 提高效率:标准化管理办法可以减少冗余步骤和流程,优化资源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2. 优化质量: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标准化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降低缺陷率,提高客户满意度。

3. 降低成本:标准化管理办法可以减少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降低组织的运营成本。

4. 促进变革:标准化管理办法为组织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可以推动组织的改进和变革,不断提高竞争力。

三、建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步骤1. 制定标准:根据组织的需求和行业要求,确定需要制定的标准,包括产品设计标准、生产工艺标准、质量控制标准等。

2. 编写标准文件:将制定的标准整理成标准文件,明确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实施要求等内容。

3. 培训与推广:组织内部需要培训员工,使他们了解和掌握标准的要求和操作方法。

同时,通过宣传推广,让外部的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和认可标准的重要性。

4. 实施和执行:根据标准文件的要求,组织内部执行标准,确保标准被贯彻到每个环节。

5. 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6. 持续改进:根据实施中的反馈和评估结果,不断改进标准,提高管理效能和产品质量。

四、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案例1.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它规定了组织应该如何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要求。

2. 5S管理法:5S管理法是一种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五个日语单词的缩写。

它的目的是通过整理和优化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TPM维修保养管理:TPM(Total Productive Maintenance,全面生产维护)是一种以预防性维护为基础,通过动员全体员工参与维护工作,全面提高设备稳定性和生产效率的管理方法。

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附件一: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

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

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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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
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
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
作问题;
(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
(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
化工作。

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
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
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
外贸易;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
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

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
应当制定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
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
要求;
(四)农产品、种子的试验、包装、贮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
(六)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

省地方标准的复审、修改、备案、编号方法、出版、发行等事宜,按照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不需要制定标准的特殊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产品实行执行标准证书制度。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审定后,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标准。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办统一代码标识。

严禁涂改、伪造、转借统一代码标识。

第十六条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执行:
(一)供需双方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法规、规章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执行的;
(三)企业已采用的。

第十七条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标准产品,但消费者能够直接识别其质量的产品(如工艺品、土杂品)除外。

第十八条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禁止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出口产品的标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检查,查阅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及有关资料等方
式进行。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实物。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依照《标准
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责令限期改进,限期制定企业产品
标准并备案;对已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逾期不制定企业产
品标准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10%以下罚款或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
证部门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十条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
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违犯本办法规定,事实清楚,罚款限额在200元以下,被处罚人无异议的,标准化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阻碍、拒绝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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