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正式版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预防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包括瓦斯检测设备的管理、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等。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矿井瓦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工作面和相关区域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章节二:瓦斯检测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并经过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七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确保及时恢复正常工作。
章节三:瓦斯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九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按时采集,并进行准确记录。
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记录应予以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归档备份。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则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章节四: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瓦斯浓度预警机制,一旦检测到瓦斯浓度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进行瓦斯浓度报警处理。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进行定期的演练与培训,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与水平。
章节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进行定期的评估与考核,确保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并进行整改。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一、背景与目的瓦斯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对煤矿瓦斯进行监测监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需建立完善的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以确保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
二、管理规定1. 瓦斯监测设备维护规定1.瓦斯监测设备应每日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电源、传感器、数据传输等。
2.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稳定性和准确性。
3.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4.定时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清洗检查传感器,更换生命周期内的配件等。
2. 瓦斯数据管理规定1.瓦斯数据应实时监测,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传输。
2.数据存储应按照煤矿瓦斯监测规定的要求进行存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
3. 瓦斯泄漏应急反应1.瓦斯泄漏应急情况下,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2.紧急处理过程中,需确保设备操作和数据监测的安全性及可靠性。
3.在事故处理过后,需要对瓦斯泄漏事故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方案制定,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三、考核细则1. 设备运行情况考核1.瓦斯监测设备每年进行一次保养维护,保养记录要完整清晰。
2.每季度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检查记录要完整清晰。
3.设备运行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2. 数据传输情况考核1.瓦斯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应每小时完成一次,确保数据的及时传输。
2.数据传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0%。
3. 事故处置情况考核1.对瓦斯泄漏事故的处置时间和处置效果进行评价,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2.事故处置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0%。
四、总结以上是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建议企业依据以上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考核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矿井瓦斯是煤矿中的一种危险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瓦斯安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矿务局应制定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以规范瓦斯监测和控制工作。
以下是一份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供参考。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瓦斯安全,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降低生产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中的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矿务局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体系,开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瓦斯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六条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第七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员工。
第八条对于瓦斯浓度超标的区域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通风排气。
第二章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第九条瓦斯监测监控装置应包括瓦斯检测器、报警装置等设备。
第十条瓦斯检测器应安装在进风巷、回风巷、采区等必要位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瓦斯检测器应进行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测量准确性。
第十二条报警装置应与瓦斯检测器连接,一旦发现瓦斯浓度超标,应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的数据应定期备份,以备查阅和分析。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人员第十四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瓦斯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方法;2. 掌握瓦斯监测的相关知识,能够正确判断瓦斯浓度;3. 具备瓦斯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4. 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瓦斯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矿务局应为瓦斯监测监控人员提供培训,并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应定期参加瓦斯安全知识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通报瓦斯情况给相关人员。
第四章瓦斯监测监控考核第十八条矿务局应定期进行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考核。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瓦斯监测系统是指对矿井、工地、建筑工地等场所进行瓦斯浓度监测和报警的系统。
它是矿井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瓦斯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率。
下面是一份关于瓦斯监测系统管理的规定,总字数约为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瓦斯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瓦斯监测系统包括瓦斯传感器、报警装置、数据采集系统等设备。
第四条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瓦斯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管理第六条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的选型应符合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根据矿井或工地的实际情况和瓦斯的特性进行合理选择。
第八条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稳固和可靠。
第九条瓦斯传感器的布设应覆盖矿井或工地的各个关键位置,确保对瓦斯浓度的监测全面和准确。
第十条瓦斯传感器的校准应定期进行,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瓦斯监测系统使用管理第十四条瓦斯监测系统的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持续有效地进行瓦斯浓度的监测和报警。
第十五条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的操作应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擅自操作。
第十六条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的数据采集和处理应实时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的故障和异常应及时处理和报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第四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五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与井下其他设备和系统进行联动,确保及时报警和联动控制。
第二章建设规定第六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包括传感器、数据采集仪、数据传输装置、数据处理系统等组成部分。
第七条每个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设置不少于三个瓦斯传感器,并合理布置,覆盖矿井的主要瓦斯涌出区域。
第八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设置数据采集仪和数据传输装置,确保实时采集瓦斯浓度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将数据传输到数据处理系统。
第九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的数据处理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和报警功能,并能够根据需要生成报表和曲线图表。
第十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设置两套以上的电源供电系统,以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一条每个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每个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校准,确保传感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定期备份数据,并进行数据的安全存储和管理。
第十五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瓦斯浓度异常和趋势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六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具备自动报警功能,并设置报警阈值,确保在瓦斯浓度达到危险值时及时报警。
第十七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与通风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当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自动启动通风系统增强通风。
第十八条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应当进行防护措施,确保设备和系统的防爆、防灌、防水等性能。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模板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运营,提高矿井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公司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指矿井用于监测和监控瓦斯浓度、风速、风量、温度等参数的设备和系统。
2.管理负责人:指企业的管理层负责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建设与维护1.公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完善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保其稳定运行和可靠性。
2.公司应订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条操作规程1.公司应编制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并通过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娴熟掌握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2.全部涉及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必需依照规程执行,严禁擅自更改系统设置和参数。
第六条数据管理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管、备份和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对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并依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防备和掌控措施。
第七条故障与应急处理1.公司应建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与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系统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对于系统故障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事后分析和评估,并采取措施防止仿佛故障再次发生。
第三章考核与评估第八条考核内容1.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规范使用情况。
2.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情况。
3.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考核方式1.定期组织对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巡检,检查系统设备运行情形和数据准确性。
2.依据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记录和数据分析报告,评估系统维护和保养情况。
3.对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评估其操作规程的娴熟程度和合规性。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矿井瓦斯是矿井生产过程中的一种常见危险因素,为了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山的正常运营,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早发现、早预警和早处理矿井瓦斯超标等问题,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
2.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中存在瓦斯的区域,包括井下和井上各个工作面、巷道、房间等。
3.责任与权利3.1矿山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3.2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点的负责人负责矿井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并按时将监测结果上报给上级监测部门。
3.3上级监测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矿井瓦斯监测的工作,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相关问题。
4.监测点设置4.1矿井瓦斯监测点的设置应考虑矿井的特点和需求,并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监测点应覆盖瓦斯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矿井瓦斯监测点应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如瓦斯浓度监测器、温度传感器、通风流量计等。
5.监测频率与方法5.1矿井瓦斯监测应按照一定的频率进行,通常每班至少进行一次监测,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
5.2矿井瓦斯监测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如直接测量法、间接计算法和抽样分析法等。
具体选择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点的特点决定。
6.报警与预警6.1当矿井瓦斯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界限时,矿井瓦斯监测仪器应自动报警,并同时发送报警信息给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
6.2当矿井瓦斯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预警线时,矿井瓦斯监测仪器应自动发出预警信号,并发送预警信息给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
7.应急处理与救援7.1一旦接收到矿井瓦斯报警或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和处理工作。
7.2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矿井瓦斯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8.记录与报告8.1矿井瓦斯监测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内容应包括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仪器类型、监测结果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3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一、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1、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____%。
2、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3、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式、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6、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7、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
由于瓦斯超限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的装备1、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2、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3、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及维修。
4、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至少调校一次。
6、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应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记录;(1)、设备、仪表台帐;(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牌板;(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记录;(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记录;(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修记录。
三、监测监控设备的标校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
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一次。
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瓦斯监测管理制度一、引言瓦斯是煤矿生产中的重大安全隐患之一,对瓦斯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监控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措施。
为了确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瓦斯监测工作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系统安装与维护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
2、在安装前,应对监测设备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调试,确保设备性能完好。
3、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检查线路等。
5、对系统中的传感器、分站等设备,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和维修。
(二)数据采集与传输1、确保监测设备能够准确、及时地采集瓦斯浓度等相关数据。
2、数据传输应稳定可靠,避免数据丢失或延迟。
3、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损坏或丢失。
(三)监测监控中心管理1、监测监控中心应 24 小时有人值班,随时关注瓦斯监测数据。
2、值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对监测到的异常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四)系统安全管理1、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病毒入侵和非法访问。
2、设定不同级别的用户权限,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五)人员培训1、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系统原理、设备操作、故障排除等。
三、瓦斯监测管理制度(一)监测点设置1、根据煤矿的开采布局和通风系统,合理设置瓦斯监测点。
2、监测点应覆盖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机电硐室等重点区域。
3、对监测点的位置和数量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监测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监测频率1、明确规定不同监测点的监测频率,一般采掘工作面应加密监测。
2、监测频率应根据瓦斯涌出情况和生产作业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了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及时掌握井下瓦斯动态信息,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矿井必须建立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安全监测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市局及以上举办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
二、凡是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段,控制电缆和电源线和敷设。
三、凡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四、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带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五、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及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去改线路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巡检人员现场处理。
六、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应在8小时内修理好并投入使用,严禁撤回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要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指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七、通过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八、监控中心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探头、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日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总工、矿长等相关领导审核。
九、矿长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十、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个部门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矿调度,矿调度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一、巡检等相关人员不按规定移传感器,电缆或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止、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究处理责任者。
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一、监测监控系统网络是对煤矿进行多被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它用。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管理、安全操作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稳定、高效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按照系统的使用说明,正确操作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或进行非法操作。
第六条使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知识和技能,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定期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八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遵循及时、有效、安全的原则。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定期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排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如遇到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并与维修人员协调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维修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过程中需注意安全。
第四章安全操作管理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操作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瓦斯泄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操作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时,应保持机房的整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相关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工作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4篇)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瓦斯监测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瓦斯监测系统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场所。
第三条瓦斯监测系统是指用于检测和监测瓦斯浓度、瓦斯压力等相关参数的设备和系统。
第四条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瓦斯监测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第五条瓦斯监测系统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和器材。
第六条瓦斯监测系统的建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瓦斯监测系统的维护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瓦斯监测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瓦斯监测系统的维护记录和维修记录应及时、真实、准确,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瓦斯监测系统在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置,确保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瓦斯监测系统的建设单位和维护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三章瓦斯监测系统的使用第十一条使用瓦斯监测系统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备案,得到相应的许可。
第十二条瓦斯监测系统应定期进行校准和检验,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系统应配备声光报警设备,当监测结果超过预定的安全范围时,应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使用瓦斯监测系统的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瓦斯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瓦斯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测系统管理规定的具体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以便各方遵守。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瓦斯浓度监控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煤矿监察机构的检验和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应当由矿业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与煤矿监察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第五条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瓦斯监测系统操作和维护的专业知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章瓦斯监测设备的管理第六条矿井瓦斯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可靠的测量技术和准确的数据采集功能。
第七条矿井瓦斯监测设备的购置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购置前应当进行严格的检测和试验,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八条矿井瓦斯监测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的测量结果。
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应当详细、真实、准确,并定期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九条矿井瓦斯监测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要求进行,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备。
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测设备的临时停用和报废应当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应当能够准确、可靠地采集矿井瓦斯浓度的数据,并进行实时的监测与分析。
第十二条采集到的矿井瓦斯浓度数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矿井瓦斯浓度数据的处理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和实用的原则,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和预警响应。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分析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上报。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应当能够自动报警,并具备远程监测功能,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发出警报信号。
第四章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煤炭行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导言为确保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安全管理,加强对矿井瓦斯的预警、监测和控制,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1.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应符合规范,设备数量和分布应满足相应矿井的瓦斯监测需要。
2.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应有明确的维护责任人,维护责任人应定期进行设备巡检,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故障问题。
3.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等信息,以备查阅。
4.设备故障发生后,维护人员应迅速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给相关部门。
5.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软件应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保证系统的功能完整和安全性。
三、数据采集与传输管理1.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仪器应按照规定进行校准和检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2.采集仪器与外部硬件设备(如传感器、控制器等)的连接应稳固可靠,定期检查连接线路和接口的连通情况。
3.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方式应选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泄露。
4.数据传输过程中应对数据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数据传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排查和修复,保证数据的正常传输。
四、数据处理与监控系统管理1.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
2.监测系统应有报警和预警功能,设定合理的阈值,一旦瓦斯超标或存在异常情况,系统应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监测系统应定期进行自检和校准,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进行设备日志记录,记录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历史以及各类异常事件等,方便系统管理和事故分析。
5.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培训,了解系统的操作和维护知识,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及时处理系统报警和异常情况。
五、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1.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设置不同级别的权限,确保各级别用户只能访问其所需的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维护矿井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并对矿井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各级责任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以及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瓦斯监测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测分为常规监测、定期监测和临时监测。
第五条常规监测是指对矿井内各个工作面的瓦斯进行定期的、系统的监测,包括瓦斯抽放器、瓦斯孔以及瓦斯传感器的布设和维护。
第六条定期监测是指对矿井瓦斯进行一定周期的监测,包括对矿井进风、出风系统的监测,以及瓦斯动态监测。
第七条临时监测是指对矿井瓦斯进行随机监测,包括对新开工作面的瓦斯进行监测、对异常情况下的瓦斯进行监测以及对特殊作业区域的瓦斯进行监测等。
第八条矿井瓦斯监测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瓦斯监测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九条瓦斯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矿井的瓦斯监测中心,并进行储存和分析。
第三章瓦斯监控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控主要分为实时监控和视频监控两个方面。
第十一条实时监控是指对矿井整体瓦斯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包括对矿井瓦斯浓度、瓦斯流量、瓦斯压力、瓦斯温度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视频监控是指通过安装摄像头等设备,对矿井各个区域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及时发现瓦斯积聚等危险情况。
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维护。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监控中心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报警。
第四章瓦斯控制第十五条瓦斯抽放是矿井瓦斯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包括对矿井瓦斯的抽放、处理和利用。
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六条瓦斯抽放工作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在合适的时机和地点进行,可以通过瓦斯抽放井、抽放管道等方式进行。
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规定(3篇)
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瓦斯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矿井、隧道和其他工程的瓦斯安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隧道和其他可能存在瓦斯危险的工程的瓦斯监测系统。
第三条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瓦斯监测设备的管控,提高瓦斯监测能力,确保瓦斯监测系统的运行安全。
第四条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熟悉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规程和操作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煤矿、隧道或其他工程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瓦斯监测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有专职的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纳入瓦斯管理系统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2.组织瓦斯监测设备的采购、安装、维护和修理工作;3.监督检查瓦斯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4.组织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瓦斯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应与矿井、隧道或其他工程的生产管理人员密切合作,通力合作,共同推动瓦斯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瓦斯监测设备管理第十一条采购瓦斯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确保能够准确监测到相应的瓦斯浓度。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设备的定期维护工作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1. 引言随着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矿井瓦斯爆炸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矿山生产秩序。
为了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被广泛应用于矿井内部环境监测。
为了规范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证系统高效可靠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及考核细则。
2. 系统管理规定2.1 设备安装2.1.1 选型原则根据煤矿井下实际使用要求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应选择稳定、精度高、响应速度快、可扩展性好、易安装和维护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
2.1.2 安装要求设备应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确保设备能精确地测量、探测瓦斯浓度、流量、温度等参数,并能稳定地运行。
2.2 系统监测2.2.1 监测频率为了及时、准确发现瓦斯超标情况,对地下瓦斯浓度、流量和温度等参数的监测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实时监测、报警并能保存数据。
2.2.2 报警系统系统应设有可靠、稳定的报警系统,通过声光、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地、准确地发出报警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2.3 数据分析2.3.1 数据处理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需对设备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严格处理和明确标注,在系统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等环节中要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3.2 数据分析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处理,评估矿内瓦斯浓度和爆炸危险程度,分析瓦斯生成的机理,以及部署相关的安全措施,预防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2.4 维护保养2.4.1 系统巡检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需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包括硬件设备、数据处理系统、通讯网络等设备维护保养。
2.4.2 设备维护设备维护保养需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按照保养计划和标准规范进行维护,并随时记录设备的维护细节和操作记录。
3. 考核细则3.1 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考核为保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效、安全地运行,要定期制定并执行系统运行状态考核计划,对设备安装、设备运行、数据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篇: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安益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领导煤矿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是及时协调和正确指挥生产的重要途径。
为了充分发挥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规范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真正发挥监控系统在“一通三防”中得作用,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和上级有关文件,对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责任管理规定了《安益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企管副总经理、通风部为副组长,生产部副部长、生产连队队长为成员的领导组;调度监控组和通风队全面负责具体工作。
二、管理职责范围划分1、调度监控组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主传输电缆的敷设、分站定位、监测监控设备装置的管理和井上中心站得数据处理。
按标准安装、回收各类分站、断电仪及各类传感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在地面的所有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均由调度监控组负责管理和维修。
2、安装敷设在回采工作面的各种传感器、断电仪及相应的传输电缆,均由在工作面的生产队组负责管理,随着工作面的推进负责该传感器及传输电缆和移动、回收。
3、安装敷设在掘进工作面的各种瓦斯传感器、断电仪及相应的传输电缆,均由在工作面的生产队组负责管理,并且随着工作面的延伸负责该瓦斯传感器及传输电缆的移动、回收,当传感器电缆要用完时,应及时调度监控组补充电缆。
4、相对固定的装置均由调度监控室负责管理、使用和维修。
5、系统的分站和电源安设在什么地点,就由管辖区的队组负责管理,要班班观察电源、分站的批示灯是否正常显示,若有异常情况,及时向调度监控室汇报。
6、凡属于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监控组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减少矿井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瓦斯监测系统是指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矿井瓦斯浓度进行实时、连续监测、报警和掌控的系统。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矿井必需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瓦斯监测系统必需具备以下功能: 1. 实时、连续监测矿井的瓦斯浓度; 2. 对矿井瓦斯浓度超标进行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3. 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动; 4. 具备数据存储和查询功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六条瓦斯监测系统必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
第七条每个工作区域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瓦斯浓度检测仪,并设置在合适的位置,确保能够准确监测瓦斯浓度。
全部矿工必需佩戴瓦斯浓度检测仪并正确使用,确保个人安全。
第九条矿井必需设立瓦斯浓度报警装置,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稳定可靠。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条矿井应当设立瓦斯监测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部门或负责人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瓦斯监测部门或负责人应当订立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部门或负责人必需定期对瓦斯监测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瓦斯监测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对瓦斯监测系统的故障和异常及时报修,并追踪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浓度报警管理制度,确保报警装置的及时、准确工作,并对失灵的装置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定期开展瓦斯监测系统的检测和校准,并出具检测报告。
矿井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系统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瓦斯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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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正式版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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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
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
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
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
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
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并有接地装置。
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
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
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
,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一号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各探头编号取消 1 监控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主控室管理规定: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
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ﴌ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ﴌ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
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
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
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
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
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
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
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
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
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