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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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7•【文号】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随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管道燃气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

但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用户负担。

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

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

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兼顾周边地区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城〔2020〕34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城〔2020〕34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城〔2020〕34号)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企业监管,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杜绝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供暖季天然气等使用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区燃气行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8.15%,用气总数达568万户,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镇燃气使用的不断普及,维护供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责任,全力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以国家管网北海LNG码头“11·2”事故为鉴,举一反三,从严从细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二、全面排查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8号)要求,结合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同时要抓紧组织对LNG接收站、储气设施、管道、“煤改气”设施等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检维护,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

要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2.15
•【字号】云建规〔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
域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云建规〔2023〕1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减免责清单”的重要意义,对列入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减轻、免予处罚时,要正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满足清单规定的全部适用情形,确保过罚相当。

联系人及电话:潘韦帆,0871—6433668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印发”等信息12则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印发”等信息12则

政策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印发2023年8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明确,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燃气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认真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排查整治质量。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印发《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2023年8月15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标准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部署了11项重点任务。

聚焦加快建设农业强国,部署了夯实保障粮食安全标准基础、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完善农业绿色发展标准;聚焦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部署了强化乡村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强化乡村公共服务标准支撑;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部署了巩固提升防返贫工作标准化水平等任务;聚焦提升标准实施水平,部署了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深入开展试点示范和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标准化国际合作。

(来源:农业农村部)三部门联合发文部署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2023年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行动方案明确了“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监测监管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6方面重点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08.24•【文号】建城函〔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建城函〔2023〕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扎实开展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分工,我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8月24日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部署要求,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多发态势,现就燃气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燃气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认真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排查整治质量。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建筑工程管理)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导则》是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实施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在《导则》编制过程中,总结了云南省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了国家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其它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和修改后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导则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郭五代成员:赵智捷邓宏旭赵康杨渝李辉周建平何永康主编单位: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参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要起草人:简宇航李跃春余广鵷席伟李浩冰任洁谢清荣秦进曹阳梅莹辉刘涛汪爱平李甫健李涛万林静要审查人:普柬陈思珣陈荔晓何喜钟阳刘建吴丹向剑凛苏力罗建方杨仙梅吴保刚郑文潘文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选址与规划 (3)3.1 一般规定 (3)3.2 选址 (3)3.3规划指标 (4)3.4规划原则 (4)3.5 居住环境 (4)3.6交通与停车 (4)3.7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5)3.8无障碍设计 (5)3.9室外环境设计 (5)4岩土工程勘察................................................................................................................. (7)4.1前期工作...................................................................................................................... .7 4.2 现场及试验室工作 (7)4.3岩土工程勘察 (7)4.4岩土工程勘察验收 (8)5 建筑设计....................................................................................................................... . .9 5.1 一般规定. (9)5.2户型标准 (9)5.3 户型设计 (11)5.4 技术经济指标......................................................................................................... .11 6室内装修与设施 (12)6.1室内装修 (12)6.2室内设施 (12)7 结构设计....................................................................................................................... . (13)7.1一般规定 (13)7.2 地基基础 (13)7.3体系和材料 (13)7.4其他 (14)8设备设计 (15)8.1 给排水设计............................................................................................................... .15 8.2 暖通设计 (15)8.3 燃气设计 (16)9 电气设计 (17)10 节能设计 (19)10.1 一般规定 (19)10.2设计 (19)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发展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价格、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省燃气行业的发展与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清洁、高效的燃气能源及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八条燃气项目规划与工程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云发改价格〔2021〕18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法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87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现就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水环节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云建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曲靖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现将重新研究修订的《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蒋庆辉,0871—6432098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16日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工负责运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镇道路、桥梁、供气、供暖、供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收运处理、照明、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系统和园林绿化等。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燃气工程建设,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杜绝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一)严格执行燃气工程设计审批程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即将颁布的《云南省城镇燃气“十二五”规划》,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程序,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还未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州(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切实抓好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负责对全省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和庭院户内管道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地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违规违法开展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运营管理和燃气服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各地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生产、生活及城乡公用事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制气(煤制气、重油制气、新型合成燃料、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但不包括农村沼气以及用于工业产品生产原料的天然气、人工制气。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等燃气设施的建设。

本办法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燃气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设施的单位。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燃气以及从事燃气工程规划、设施、施工、监理的,适用本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燃气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实施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规划;(三)组织燃气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使用审查;(四)负责燃气企业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五)负责燃气用具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六)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质量、计量进行监督管理;(七)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11•【文号】建城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云南省燃气专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燃气专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燃气专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燃气事业发展,规范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全省燃气专业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提高燃气专业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燃气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二章编制原则第四条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规划燃气气源。

燃气专业规划应鼓励采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禁止选用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供气技术和制气工艺.第五条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必须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燃气经营价格应按国家的有关原则进行合理定价。

第六条燃气的供气对象和各类用户供气量的分配比例,近期以民用户为主,远期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公用户及工业用户,以提高燃气普及率。

第七条燃气规划中的地下管网干管压力等级、管径及长度应满足远期规划的供气规模,并符合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尽可能与城市道路及其他地下管网同步建设。

第八条燃气经营网点须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进行设置。

第九条燃气规划应考虑燃气生产、储配、输送、供应等主要参数的监测、控制手段,以及燃气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救护机制。

第十条燃气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10年,远期规划为20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第十一条燃气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的燃气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章编制的内容和深度第十二条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应收集下列基础资料:一、政策及要求:1。

经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2.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燃气管理的方针、政策性文件。

二、城市总体规划资料:1.城、镇总体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

2.城、镇能源、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资料;3。

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条例全文
第八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和智能化的燃气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提高燃气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燃 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 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燃气事业发展纳入本级能源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
目录
01 条例公告
02 条例全文
条例公告
条例公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八号 《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 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条例全文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 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二甲醚气等。 燃气的生产、进口以及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 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明确有关部门燃气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云南省燃气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燃气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燃气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云建城[1998]第1062号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燃气工程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燃气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容器。

第三条县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管理工作。

县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四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坚持“保障质量,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第五条凡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等级,经地(州、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合格,并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云南省燃气工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燃气工程。

第六条办理《云南省燃气工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证明;(三)填写的《云南省燃气工程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四)与其从事的燃气工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等级证书,及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建设厅颁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燃气工程培训合格证》;(五)从事相关工程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资料;(六)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的消防安全保证体系;(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七条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照取得的资质等级,按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新修订版)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新修订版)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15年12月30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_条例_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_条例_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记者从“《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已实施十年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已完成立法修订工作,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20xx年中缅管道天然气入昆,昆明市天然气置换工作开始以来,城市燃气在全市得到了日益广泛地推广和使用,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质量,昆明市的燃气发展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这样的背景下,20xx年起施行的《条例》已呈现出部分内容与当前燃气管理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况,出现了燃气供给品种、应用程度、管理方式发生变化,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执行标准偏低,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已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对原先的体例结构做了调整,由八章五十三条改为八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经营与服务、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章节。

此外,《条例》还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强化了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补充、增加了燃气安全供应及应急保障方面的相关内容。

二是加强了燃气安全管理,明确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料等内容。

三是明确了燃气计量器具的维护责任。

四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除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昆明市副市长王春燕表示,《条例》对发展昆明市燃气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内容1停气应提前48小时通知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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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燃气工程建设,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杜绝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燃气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即将颁布的《云南省城镇燃气“十二五”规划》,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程序,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还未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州(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切实抓好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负责对全省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和庭院户内管道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地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违规违法开展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运营管理和燃气服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各地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是行政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同步进行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时,要复核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制度
(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有关规定,全省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新证书于2013年启用。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根据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上报备案的燃气企业数量领取证书(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二)抓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城〔2007〕51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云建城〔2011〕176号)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全面落实经营许可管理的各项要求,开展下放州(市)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和审批工作。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备案,同时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在云南省燃气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三)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动态考核
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和《燃气服务导则》等相关条款定期开展检查考核。

全省城镇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考核采取企业日常自查自评与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由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新办和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加强对燃气企业考核,确保安全;燃气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城市燃气协会,定期进行考核。

(四)进一步细化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城〔2007〕515号)规定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燃气企业经营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企业注册资本等条件的审核(云南省燃气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人员经营许可审批标准详见附件)。

燃气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运行维护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后颁发的《云南省城建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严格落实燃气企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燃气主管部门委托由云南省城市燃气协会,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工作。

(五)加强燃气企业安全经营管理
燃气行业,事关群众生产、生活和公共安全,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领域,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实地进行安全检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扎实抓好落实,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省燃气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附件:云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册资本和技术人员审批标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2日附件
云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册资本和技术人员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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