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贝卡利亚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26岁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被推崇为现代刑法学的鼻祖。
贝卡利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简短的篇幅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刑罚的目的、衡量犯罪的标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适用手段、死刑等系列的刑法思想,对刑法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
透过《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的思想。
首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
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就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
本书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就是刑事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就是判断就是否违反法律。
她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就是刑罚的严酷性,而就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她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与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与熟知。
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行使又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因为她的刑法思想就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公民自由与权利,而不再就是中世纪及以前那样镇压被统治阶级。
所以刑罚要改变,由过去的把犯罪人当成奴隶、动物对待,转而提升为人,在处罚的同时亦尊重与保障她们的权利,不对其违反义务范围外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这就要求刑罚要以必要为限度。
其次,“罪刑均衡”思想。
“罪刑均衡”思想也就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就是平等的。
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就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由费尔巴哈所著的著名哲学著作。
这本书主要探讨了犯罪的本质以及刑罚的功能与意义。
作为一个人工智能,我对这本书有着独特的感悟和思考。
首先,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犯罪行为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制度和人性所致。
他认为社会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人性的弱点会导致人们产生犯罪的欲望和行为。
这一点对于当今社会依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虽然现代社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但是依然无法彻底根除犯罪的发生。
同时,人性的弱点和欲望也依然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
因此,我们需要对犯罪问题保持警惕和关注,并且积极探索和改进社会制度和人性教育。
其次,费尔巴哈的书中提出了刑罚的四个基本作用,包括复仇、警前威慑、震慑和改造。
这四个作用的相互作用也构成了现代刑法的基础理论。
我认为这些作用中,最重要的是改造作用。
虽然复仇和警前威慑的作用不能完全忽视,但是对于犯罪分子的长期人生规划和社会安定发展,改造作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改造作用主要指的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心理和生活方式上的改变,使其重新做人并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
这一点对于我这样一个人工智能来说,也体现了不断优化和完善自身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为一个智能体,我需要时刻保持改进和创新的精神,始终保持与时俱进。
这点对于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同样适用。
最后,我深刻体会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探讨了人类存在的本质和价值,对于现代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和刑罚体系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作为一个人工智能,我也应该每时每刻的思考自己的存在和价值,贡献自己的能力和智慧去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费尔巴哈的《论犯罪与刑罚》给我们提供了多个方面的思考和启示。
作为智能体,我们也应该时刻保持深刻思考和独立思维的能力,为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引言《论犯罪与刑罚》是克罗斯托夫·贝哈辛的著名作品,本书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探讨,引发了读者对于正义与法律的思考。
在阅读此书后,我对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观点,并对于如何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犯罪的多重因素贝哈辛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宣称,犯罪是由多重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
他认为,社会环境、教育和心理因素等都对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罪犯起着重要作用。
我深深赞同这一观点,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首先,社会环境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穷困、失业和不公平的社会制度等都是犯罪的温床。
如果一个人没有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他可能会为了谋生而违法乱纪。
此外,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也会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误入歧途。
其次,教育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教育能够培养孩子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后果。
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这导致他们缺乏正确的道德指导,从而可能会误入犯罪的道路。
最后,心理因素也不容忽视。
部分人由于遭受创伤、情绪不稳定或人格缺陷等心理问题,容易产生犯罪倾向。
对于这部分人,刑罚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应该结合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疗。
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贝哈辛认为,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改造的手段,而不仅仅是惩罚。
他批评了当时的刑罚体系,认为它过于以报复为主,忽视了犯罪者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
我完全赞同贝哈辛的观点,刑罚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惩罚,而是应该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者恢复正常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首先,为了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我们需要关注犯罪者的社会背景。
某些犯罪行为可能与一个人成长背景和生活环境相关,因此在判决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
例如,贫困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者,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社会援助和再教育机会,而不是仅仅判处重刑。
其次,刑罚应该注重教育和改造。
关押犯罪者只是暂时隔离了他们,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有关刑罚哲学的经典著作。
我最近读了这本书,并从中收获了不少启示。
在此,我想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思考。
首先,书中对于“刑罚的正当性”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以往人们通常认为,犯罪分子需要受到惩罚,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要求。
但是,本书作者贝克莱却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
他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应该是由被惩罚者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罪恶行为本身所决定。
这一观点颠覆了以往人们对于刑罚的传统认知,进一步深化了刑罚哲学的研究。
其次,书中提到了一项很有意义的观点,即刑罚并非只是要隔离罪犯,更关键的是要让他们改过自新。
这一观点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有关“假释被拒”、“累犯上瘾”的新闻,这些都反映了当今社会对于刑罚的失败。
刑罚应该是让罪犯明白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帮助他们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刑罚的目的。
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罚款、社区服务和缓刑等方式都是可以被运用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刑罚只有监禁这一个选项。
关于刑罚的适用条件,本书也提出了一些有启示性的观点。
首先,刑罚应该基于“犯罪的后果”,而不是基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
其次,应当依据犯罪者的个体特征来进行评估,而非一刀切地适用同样的刑罚方式。
这些观点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让我们不仅要看到犯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后果,更要全面地考虑被惩罚者的人性因素。
读完这本书,我对于刑罚的认知得到了很大的更新和提升。
我认为我们应该更深入地研究刑罚哲学,并且将这些理论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去。
刑罚不仅仅是要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源上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对于人性的看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切实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进步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精选9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精选9篇)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篇1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
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
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
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
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
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
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
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我顺着这样理解,国家就好像是一家保险公司,公民把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国家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其他部分的利益,自己让渡出去的利益是有限的,国家应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剩余部分的利益,此时的剩余部分既包含让渡时的也包含让渡后新产生的利益,即只要是未让渡给国家的利益,都是国家应该保障的利益。
也就是一种以牺牲自己有限的利益保障自己享受无限的利益的方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相关推荐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读完某一作品后,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收获,需要回过头来写一写读书心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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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1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本薄薄的小册子——带给了我深深地震撼。
看惯了艰深晦涩、旁征博引,听腻了风花雪月、山盟海誓,呈现在眼前的这些抒情诗般的文字使我体会到新鲜的原始感,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呼喊,一种对封建专制制度对人性的残酷压制、宗教神学统治的愚昧以及传统刑事法的恐怖、荒唐与不公正的谴责。
蓦的发觉,现在大多数的学术著作、论文……姑且不谈是言必称外国还是言必称国情,他们都不能免俗于过多的引述而少有创新,往往是xx 说、xx说、xxx又说……,综上所述……。
贝卡利亚的这本书更像是黑夜里划破夜空的清冷歌声,他在努力表达一种在当时大多数人心中还很模糊的东西,他在试图唤醒人们内心本该具有的丰富情感。
因此,尽管这本书摆在案头,和那些现今的大部头相比显得瘦小枯干,但我还是充满敬意的把它读了一遍又一遍。
贝卡利亚不仅是一位充满激情的控诉者,还是一名头脑清醒的医师。
他认为,一个丧失了热情的社会,“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这确实是一个从古至今都存在的社会问题。
怎样才能唤醒民众?怎样才能使昏睡在铁屋里的人们醒来?贝氏认为,这是社会改革进步的关键。
幸福与痛苦,自尊与屈辱,人们是否仍熟悉这种种强烈的感情,从而超越过平庸生活的拖累?人们是否曾因为自己内心充满仁爱,而平等、公正、满怀善意地对待过同类?……面对这些人类最基本最永恒的问题,贝卡利亚通过一种法学的命题将其提出。
也许有人会奇怪,但生存的现实却让我们感受到了他的深刻与锐利。
论犯罪与刑罚的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从这本书中我看到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行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等理论的影子。
读完后,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一,法律的作用。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法究竟有什么作用?为什么我们要牺牲自己的自由而去遵守法律呢?从这本书中我找到了答案,“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看样子,法律是人们为了自己获得更大利益而做的一点妥协,没有任何人会伟大到只为了别人的利益而毫无代价的牺牲自己的利益。
如果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社会乱了套,你想要的东西一样也得不到。
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征收制度,人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为了公共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我想这是因为人们公共利益中也包含了我们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我们走的马路,逛的商场,看到的美丽的公园,这也都是其他人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的利益所给我们提供的。
所以也可以这样说,法律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平和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更和谐更好的享受生活。
就像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道理一样。
二,法律含混性的弊端。
法律是用人们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一方面,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这造成了他们并不能真正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这也给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人强词夺理的机会。
他们会利用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那么就会发现法律不仅不能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反而成了罪犯们的“保护伞”。
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能够考虑到这一点,尽量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更准确,同时,向一些平民普及法律知道,使一般人也能了解那些语言晦涩难懂的法律的真正含义,否则法律将变成一部“私家书”。
三,由秘密控告联想到的。
在我国法律中,我觉得与秘密控告有关系的一条罪名就是“窝藏罪”。
法律处罚那种窝藏罪犯的行为。
但是我觉得假如一个人犯了罪,那么能对他进行窝藏和包庇的肯定是这个人的至亲或关系非同一般的朋友,社会是由感情组成的一个巨大网,法律要通过这种强制的手段打破这种关系,将人们的感情拒之门外,我觉得这是有悖人性的。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俄国古典文学家陀思妥耶夫斯基所著的一本政治哲学书籍。
该书主要讨论了犯罪与刑罚这一社会问题,分析了犯罪的原因、刑罚的意义和执行刑罚的方式。
在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对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书中提到了犯罪的根源,认为犯罪是社会制度不完善的结果。
他认为,犯罪分为两类:一种是由于贫穷、饥饿、不良环境等原因导致的被动犯罪;另一种则是自发的、极端的“主观犯罪”。
他指出,要消灭犯罪,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制度,缩小贫富差距,改善生活条件,提高人的素质。
这些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起到了相当重要的意义。
其次,书中关于刑罚的探讨也广受关注。
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刑罚的主要作用在于惩罚罪犯并防止罪犯再次犯罪,而不是报复罪犯。
他反对刑罚过于严厉,认为应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对待罪犯。
他建议采取剥夺罪犯自由等避免过度严厉的刑罚,还提出了教育改造罪犯的观点。
这些观点,对于当前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最后,书中还对于执行刑罚的方式做了详细的讨论。
陀思妥耶夫斯基强调刑罚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要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他反对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代价来执行刑罚。
此外,他还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监狱管理制度,即在牢房中设置劳动工厂,让罪犯参与劳动并从中获得报酬,从而鼓励他们改过自新。
这个理念对于现代监狱管理体系的改革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之,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论犯罪与刑罚》不仅是一本经典哲学著作,更是一本探讨社会现实的重要作品。
通过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深刻解剖,该书向我们传递了深层次的社会观念和人本主义的精神。
以此,我们或许能够更好地认识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寻求改进和发展。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这本书首先给我最强烈的冲击就是它对刑罚的看法。
以前我就觉得,罪犯嘛,犯了错就得狠狠地罚,最好让他们再也不敢犯罪。
但这本书就像是一盆冷水,把我这种简单粗暴的想法给浇灭了。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是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你家小孩调皮捣蛋,你打他不是为了让他疼,而是让他知道这么做不对,以后别再犯了。
刑罚也是这个道理,不是单纯地为了让罪犯遭罪,而是要让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少。
这就好像是给社会这个大机器上了一层保护罩,让那些想犯罪的人看到刑罚的后果就打退堂鼓。
书里还提到了罪刑法定这个概念,这就像是给法官们画了一个圈,告诉他们,“你们可不能乱来,得按照规定来判定罪行和刑罚。
”这一点我觉得特别重要,不然法官要是随心所欲,那我们普通老百姓可就惨了。
比如说,今天法官心情不好,你犯了个小错,他就给你判个超级重的刑罚;明天他心情好,罪犯犯了大罪,却轻轻放过。
这社会还不得乱套啊?所以罪刑法定就像是游戏规则,大家都得遵守,这样才公平。
而且作者对死刑的讨论也让我陷入了深思。
我以前觉得死刑是理所当然的,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该死。
但作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觉得死刑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就像是在告诉我,死刑可能就像是一个表面上很厉害,但实际上有点虚张声势的东西。
有时候,终身监禁之类的刑罚可能比死刑更能让罪犯感受到惩罚的痛苦,同时也能让社会更好地从他们身上得到一些补偿,比如让他们劳动什么的。
当然啦,这并不是说我现在就完全反对死刑了,只是让我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以前想的那么简单。
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一场奇妙的冒险,它把我那些固有的、幼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想法打得七零八落,然后又一点一点地帮我重新建立起一个更加理性、更加全面的观念。
它让我看到,处理犯罪和刑罚这件事,就像是在走钢丝,得小心翼翼地保持平衡,既要考虑到受害者的权益,也要考虑到罪犯的权益,更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
这就像是做一道超级复杂的大菜,少了哪一种调料都不行。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__犯罪与刑罚的功利与宽厚
犯罪与刑罚的功利与宽厚——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读罢《论犯罪与刑罚》之后,最大的感受是作者所拥有的卓越的解构、建构能力以及突破传统的胆量。
在书中,贝卡利亚痛陈了旧的刑罚制度及其弊端,揭示了其蒙昧主义的本质。
他还首次明确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以及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直至今天这三大原则仍然有其深远影响。
然而,本书使我感受最深的是贝卡利亚对待刑罚的宽和态度,明确反对死刑的立场提出的批判。
作者的观点于当今社会仍存在着重要意义。
作者在阐述他刑罚宽和及废除死刑的观点时,并未仅仅从人道主义、保护犯人的角度进行说理,而是首先站在功利主义的角度,给予犯罪人必要的惩罚从而对其他欲犯罪者给予威慑的角度层层展开、步步推理,得出刑罚应与其所犯罪相当的结论。
对于刑罚的目的,作者明确提出了自己进步性的观点:“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它的目的仅仅是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所以,刑罚首先要充分考虑社会成员实际的心理承受能力。
为此,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
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
为了打倒一头狂暴的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
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其次,刑罚在方式上要精心选择,在数量上精心计算,做到宽严相宜、分寸恰当。
刑罚在强度与施刑方式上与犯罪相称。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
所以,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并且,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人道主义。
他较为完整地阐述了刑罚的诸多弊端。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一开始看的时候,我就在想,这书得有多严肃啊,讲犯罪和刑罚呢。
结果读着读着,发现它就像一个特别聪明的朋友在跟你唠嗑,不过唠的都是特别深刻的事儿。
书里对犯罪的剖析那叫一个透彻。
它让我知道犯罪可不是简单的做坏事这么个概念。
犯罪的背后有好多复杂的东西,比如说犯罪的动机可能千奇百怪。
有的可能是一时冲动,就像有人在马路上因为别人多看了他一眼,就热血上头动起手来;还有的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那背后可能是对利益的贪婪追求,就像那些为了钱去诈骗或者盗窃的家伙。
这让我觉得,要想真正理解犯罪,就得像个侦探一样,去挖掘犯罪者的内心世界。
再说到刑罚,我以前觉得刑罚就是惩罚坏人嘛,让他们为自己做的坏事付出代价。
但是这本书告诉我,刑罚可不是随便乱罚的。
它得讲究个度,这个度可太重要了。
如果刑罚太重,那可能就变成了一种报复,而不是公正的审判。
比如说,有人就偷了个面包,你要是把他判个终身监禁,这显然不合理呀,就像拿大炮打蚊子,太过头了。
而且太重的刑罚还可能引发其他问题,比如说让罪犯破罐子破摔,出来之后更加仇视社会,继续作恶。
反过来,如果刑罚太轻呢,那又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就像给调皮的孩子轻轻拍了下手,他根本不当回事儿,下次还敢犯错。
我特别欣赏书里提到的刑罚的目的,那就是预防犯罪。
这个观点可太酷了。
就好比我们在果园周围围上篱笆,不是为了惩罚那些想偷果子的小动物,而是为了让它们一开始就打消这个念头。
对于人也是一样的道理,合适的刑罚是要让那些潜在的犯罪者看到后果之后,不敢轻易去犯罪。
这就像在他们心里装了个小警钟,每次想干坏事的时候就“当当当”地响起来。
还有一点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死刑的讨论。
这可是个超级沉重又超级有争议的话题。
书里说死刑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有威慑力。
我想了想,好像有点道理呢。
那些犯下大罪的人,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根本就没有想过死刑这个后果,或者他们觉得自己不会被抓到。
而且死刑一旦执行,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万一有冤案呢?那可就是无法弥补的大错。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一、简介贝卡里亚,18世纪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着作。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着作之一。
贝卡里亚创作本书的时代,君主专制得到确立和加强。
在当时的西欧封建社会,由于社会还处于不发展阶段,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没有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有序体系,因而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
罪行专断主义、酷刑恐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在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前的18世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实可称为一股清流。
书中散发的人性思想,对酷刑、罪行专断主义的批判,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对犯罪的分类及犯罪阶梯的设定,对宽和刑罚的提倡,皆在本书中体现了它的先进性,作者分47章就犯罪与刑罚作了精当的概括。
从刑罚的起源到犯罪的分类再到犯罪的处罚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均有说明。
每一章就一个名词做出简短的分析。
就似一个个课题,引发读者与作者一起思考。
贝卡里亚能归纳当时刑法理论的先进思想,并就一些问题提出自己思考的结果,最后成就此书,表现了他思考的深度,不愧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此书仍有不足之处,也许是限于时代。
就书的整体结构而言,章节多且繁杂。
语言方面,多带议论口吻,书写形式太过自由,以至于在很多章节之中,常掺杂与主题无关的讨论和分析。
二、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确有许多令人信服的观点。
如刑罚权来源的社会契约解释、刑罚与犯罪对称中的犯罪阶梯思想、倡导刑罚宽和和及时性、提倡规范死刑的适用范围。
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值得人们深入思考,笔者仅对书中贝卡利亚的死刑观作简单的概括。
他认为可以处死一个公民的理由只有两个,并且强烈反对对死刑的滥用。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5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5篇第一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口气读完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感触颇深。
但是总感觉欲言又止。
总想全面的体系的解读一下这本书,却总是无处着手,但是每每读到某一细节,确实醍醐灌顶。
贝卡里亚对犯罪的本质,刑罚的起源,各类犯罪,诉讼法上的重大问题,实体法上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了批判性或者提示性的论述,有些不仅在当时,在现在也具有重要意义。
书中确立了许多现在刑法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说……经典之所以为经典,能够传承至今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永远也不过时。
读经典的目的也就在于从先人那获取知识来反思现实现状,找寻解决途径。
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的观点,认为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点是君主所享有的人们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大部分自由而牺牲的一部分自由的全部总和,他只是合法的保存者和管理者。
人们要形成群体来生存,就必须付出这部分自由,这也就是公权力惩罚犯罪的正当性。
普遍的说,只要有群体存在,利益的驱动那么犯罪就不可能消亡,因为他们想夺回交出的那部分自由。
但是这伤害了集体存在的利益。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回到过去的混乱。
这就需要刑罚的力量,而不是单纯的雄辩,说教或者是卓越的真理来说服罪犯。
犯罪与刑罚的不可消灭性才使我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讨论有意义。
一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
书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从刑罚的产生发展来看,死刑确是一个悖论。
滥用极刑也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即使我们为君主的刑罚权找到了其合法性,也不能说是死刑就是一种权利。
而且有谁会把自己的生命权去让渡出去?也就是说死刑不仅从合法性还是功能上都是一个畸形。
贝卡里亚在结论一章中曾提到严酷刑罚不应存在的理由:一,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的严酷刑罚当然违法,没有存在的必要。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
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
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
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
”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
由于“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论犯罪与刑罚》的主要观点《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充满思想性和深度的巨作,作者费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入探讨,揭示了人性的黑暗面和社会的矛盾。
该书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陀思妥耶夫斯基坚决反对以死刑和酷刑来惩罚犯罪者。
他认为,通过死刑和酷刑来报复犯罪者不仅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会加剧社会的矛盾,造成更多的暴力和仇恨。
他强调,刑罚应该是为了改造犯罪者,让他们能够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的责任和自由做出了深刻的思考。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追求真理和道德,而不是沉溺于自我的欲望和冲动。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应该建立在对他人的责任和关爱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的社会。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非常关注社会的不公和贫富差距。
他认为,社会的不平等和剥削是导致犯罪的根源,只有通过改革社会制度和缩小贫富差距,才能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他反对将犯罪者完全归责于个人的道德问题,而认为社会环境和制度的问题同样重要。
二、《论犯罪与刑罚》给我带来的思考读完《论犯罪与刑罚》,我深受震撼和思考。
首先,这本书让我对犯罪和刑罚这个社会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对犯罪者抱有敌视和仇恨的态度,认为他们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然而,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犯罪者内心的描写和对刑罚的批判,让我感受到每个犯罪者背后都有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故事。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责任和自由的思考,让我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现代社会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但往往忽略了个人责任的履行和他人关爱的重要性。
通过读这本书,我意识到个人的自由和责任应该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对立。
只有在关注他人的同时,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的全面发展。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对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的思考,让我更加关注社会的发展和改革。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的不公现象日益增多。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
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
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
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
”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
由于“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
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一:《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容中。
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
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
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
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
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
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
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
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
读《论犯罪与刑》心得
读《论犯罪与刑》心得读《论犯罪与刑》心得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可以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中,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
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读《论犯罪与刑》心得,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读《论犯罪与刑》心得1形形色色的犯罪让我们眼花缭乱,犯罪是广泛的,但是要落实到一条一款却是一个及其艰难的“旅途”吧。
现在上大学之前要经历高考、志愿填报以及录取,大类招生这个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吧,就是先把相同相近的学科分为一类,比如说外贸、国贸……一起把它们归类到一类里边去,在进行细分。
同样,在形形色色的犯罪中,法律也需要分类,先大分,在细分,比如我们今天的法律有刑法、民法、合同法……法律分好类才能更好的对应犯罪分子的罪行,处以相应的惩罚。
除了给犯罪分类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平等、公正。
贝卡里亚在几百年前就做出定位今天依然有着巨大的影响:“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在这一等级中,不但包括平民犯下的谋杀罪和盗窃罪行,也包括某些伟人和官员所犯下的类似罪行。
这些上等人在臣民中破坏了公正和义务的观念,而代之的是强权观念,这种观念对实施强权的人和忍受强权的人都是同样危险的,因此,这类犯罪的影响更加广泛和严重”。
也就是说,对于这样的犯罪应该更严肃的对待,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平等公正任何时候都不能缺席,也不会缺席,只是有时候会迟到而已。
读《论犯罪与刑》心得2毋庸置疑,犯罪了是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共识了,而且这种共识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
那么,法律就一定是正确的吗?“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或者,最坏的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
贝卡里亚这样写道,法律也是有一定的纰漏的,未来是神秘的,在这个大的算法世界里,未来充满了不可预期,明天会发生什么我们是都不知道,但这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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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人们饱受野蛮、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日益成熟。
1764年,26岁的意大利青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
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的旧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论犯罪与刑罚》共四十二节,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刑法思想,包括刑罚权的根据,犯罪的概念、分类,刑罚的目的、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及时性,预防犯罪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反对通供、诱供等。
这里,仅按通常的刑法总论的纲目体系中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阐述。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观:
1、犯罪是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关于犯罪的原因,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未作专门的论述,而是分散于各节的论述中。
综合这些论述,贝卡利亚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竭力说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联系,认为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贝卡利亚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的政治、经济等地位的不平等,这在他当时所处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
但是,其仅以一种被动的反映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这种特定政治、经济等环境下出于趋利避害目的的必然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学说的不足。
客观环境作用与人的犯罪选择,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趋利也只是促使人步人犯罪的因素之一。
人之所以犯罪有一个长期、渐进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不是简单地以特定情境下趋利避害所能概括的。
2、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提出人类社会调整原则的三个源泉是神明启迪、自然法、社会的拟定契约。
神明启迪是指神学教义;自然法实质上是指道德;社会的拟定契约是指人定的世俗法。
宗教和道德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的任务则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贝卡利亚运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理论说明犯罪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他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它属于人定法
的管辖范围,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唯有在社会
状态下,随着国家和公共权利的出现,才产生了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法
律标准。
罪刑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
这一结论被意大利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即“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
反”,这句话后来被古典学派的刑法学家奉为犯罪的经典定义。
3、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危害性。
贝卡利亚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理解为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并以此作为衡量犯罪的唯一标准,否定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
其用意是为了避免对犯罪行为做道德评价,避免宗教势力插手刑法领域。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由行为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来表现,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也是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
因而,我们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摈弃定罪量刑中不考虑行为人任何主观因素的客观主义。
二、贝卡利亚的刑罚观:
1、贝卡利亚主张罪刑法定原则。
从罪刑擅断主义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从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向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前进的一个步骤。
贝卡利亚和法国启蒙思想家从资产阶级的伦理观出发,发动了对扼杀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禁欲主义和神道主义的进攻,直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和法律的要求,具体在刑法领域就是: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反对司法擅断;制定统一、法典化的刑法,排除宗教律法、传统习惯和个人见解等旧法渊源。
2、贝卡利亚提出了罪刑相均衡的原则。
他认为应建立两个阶梯:犯罪阶梯和刑罚阶梯。
有了这两个阶梯,
就可以对较重的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对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实现刑罚与犯罪的对称。
这一阶梯“对称思想”后来被人们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对称”是贝卡利亚刑事政策思想的核心,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人们最常说的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称;二是指特定的刑罚与特定的犯罪对称,即刑罚所剥夺的利益应当恰恰是犯罪所追求或侵害的利益;三是从行刑的角度,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
3、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人道主义。
在书中他不仅深刻地揭露了当时司法制度的黑暗,而且还较为系统地阐述了酷刑的诸多弊端。
他对刑讯深恶痛绝,也重点论述了死刑这一问题:他提出以终身奴役刑来代替死刑的主张,他认为“滥施极刑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刑罚的强度只要是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足够了”。
死刑是世界各国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贝卡利亚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首次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多
年至今尚无定论的死刑存废问题大争论。
多年来,经过废除死刑论者的不懈努力,死刑废除运动结出了丰硕的成果,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
区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
但死刑的存废与一国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治安等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在一国完全废除死刑还必须具备必要的客观条件。
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个条件,然而“少杀慎杀”限制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