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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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人们饱受野蛮、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日益成熟。

1764年,26岁的意大利青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的旧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论犯罪与刑罚》共四十二节,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刑法思想,包括刑罚权的根据,犯罪的概念、分类,刑罚的目的、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及时性,预防犯罪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反对通供、诱供等。这里,仅按通常的刑法总论的纲目体系中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阐述。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观:

1、犯罪是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关于犯罪的原因,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未作专门的论述,而是分散于各节的论述中。综合这些论述,贝卡利亚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竭力说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联系,认为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贝卡利亚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的政治、经济等地位的不平等,这在他当时所处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其仅以一种被动的反映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这种特定政治、经济等环境下出于趋利避害目的的必然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学说的不足。客观环境作用与人的犯罪选择,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趋利也只是促使人步人犯罪的因素之一。人之所以犯罪有一个长期、渐进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不是简单地以特定情境下趋利避害所能概括的。

2、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提出人类社会调整原则的三个源泉是神明启迪、自然法、社会的拟定契约。神明启迪是指神学教义;自然法实质上是指道德;社会的拟定契约是指人定的世俗法。宗教和道德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的任务则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贝卡利亚运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理论说明犯罪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他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它属于人定法

的管辖范围,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唯有在社会

状态下,随着国家和公共权利的出现,才产生了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法

律标准。罪刑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这一结论被意大利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即“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

反”,这句话后来被古典学派的刑法学家奉为犯罪的经典定义。

3、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危害性。

贝卡利亚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理解为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并以此作为衡量犯罪的唯一标准,否定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其用意是为了避免对犯罪行为做道德评价,避免宗教势力插手刑法领域。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由行为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来表现,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也是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因而,我们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摈弃定罪量刑中不考虑行为人任何主观因素的客观主义。

二、贝卡利亚的刑罚观:

1、贝卡利亚主张罪刑法定原则。

从罪刑擅断主义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从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向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前进的一个步骤。

贝卡利亚和法国启蒙思想家从资产阶级的伦理观出发,发动了对扼杀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禁欲主义和神道主义的进攻,直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和法律的要求,具体在刑法领域就是: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反对司法擅断;制定统一、法典化的刑法,排除宗教律法、传统习惯和个人见解等旧法渊源。

2、贝卡利亚提出了罪刑相均衡的原则。

他认为应建立两个阶梯:犯罪阶梯和刑罚阶梯。有了这两个阶梯,

就可以对较重的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对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实现刑罚与犯罪的对称。这一阶梯“对称思想”后来被人们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对称”是贝卡利亚刑事政策思想的核心,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人们最常说的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称;二是指特定的刑罚与特定的犯罪对称,即刑罚所剥夺的利益应当恰恰是犯罪所追求或侵害的利益;三是从行刑的角度,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

3、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人道主义。

在书中他不仅深刻地揭露了当时司法制度的黑暗,而且还较为系统地阐述了酷刑的诸多弊端。他对刑讯深恶痛绝,也重点论述了死刑这一问题:他提出以终身奴役刑来代替死刑的主张,他认为“滥施极刑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刑罚的强度只要是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足够了”。

死刑是世界各国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贝卡利亚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首次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多

年至今尚无定论的死刑存废问题大争论。多年来,经过废除死刑论者的不懈努力,死刑废除运动结出了丰硕的成果,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

区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但死刑的存废与一国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治安等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在一国完全废除死刑还必须具备必要的客观条件。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个条件,然而“少杀慎杀”限制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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