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讲义(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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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主体准入与监管(讲义)

市场主体主体准入与监管(讲义)

《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讲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王磊(2010年8月26日总局行政学院)同志们:按照总局行政学院的教学安排,由我来为大家讲讲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问题。

接到这个任务后,我进行了认真学习,并与基层同志进行了交流,就基层同志在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在与基层同志交流中,我深切体会到,做好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工作,基层同志的任务重、压力大。

具体体现在:市场主体日益增多、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市场环境日益复杂、责任追究日益严格。

面对繁多的市场主体和复杂的市场环境,做好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工作,必须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必须坚持“规范准入、突出重点、分类监管、控制风险”的工作思路。

其中,规范准入是前提和基础,是做好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第一步;突出重点就是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分类监管就是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控制风险既要控制市场主体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又要控制工商干部的职业风险。

通过与基层同志交流,我了解到,我们的基层同志已经掌握了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主要的法律、法规,我这里就不做系统讲解了。

下面,我就从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出发,引申分析几个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与同志们一道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为基层工商干部在完成监管执法任务的同时,有效防止市场主体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有效控制基层工商干部的职业风险,提供一些启发和借鉴。

我要引申分析的几个突出问题是:如何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如何查处登记违法案件?如何实施市场主体分类监管?由于时间关系,上述问题我分上下两个课时讲。

上半课时重点讲讲“市场主体准入”,也就是“如何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这个问题;下半课时讲讲“市场主体监管”,也就是“如何查处登记违法案件”和“如何实施市场主体分类监管”这两个问题。

第一课时市场主体准入【案例介绍】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是经广州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贸易。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范围用语表述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申请人不会填、部门共享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在认真总结山东自贸试验区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决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在全省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让市场主体共享改革红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发挥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全省一张网”优势,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化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规范、更便捷的登记服务。

落实涉企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明晰禁限制进入的领域范围。

进一步做好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的衔接,更好地服务于“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一业一证”等重要改革任务。

二、主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目录),对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进行了区分标注,并对规范目录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以下简称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

规范目录建立了规范条目与中央、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许可经营事项的对应关系,建立了规范条目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对应关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部门”)在日常登记注册、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经营范围等工作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一)规范经营范围分类标注。

规范化的经营范围登记区别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督促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取得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七)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负责人(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以下统称“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1]516号

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1]516号

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1〕516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工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工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特别是各级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和指导上狠下功夫,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学习培训,扩大宣传范围各级工商局要在省工商局组织的对《条例》和《办法》进行集中培训的基础上,抓紧时间安排相关人员再培训,进一步扩大培训人员范围和力度,要让基层登记执法人员都参与培训,正确把握理解《条例》和《办法》的有关内容,不断提高服务个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让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公众广泛知晓和自觉遵守《条例》和《办法》。

三、做好实施准备,搞好操作衔接各级工商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搞好《条例》和《办法》的实施工作,注重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新版营业执照和登记业务软件的升级衔接工作。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讲义第一部分市场主体的概述一、市场主体的概念市场主体是指能依法独立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的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它们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简单地说,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称为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组织。

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这里介绍的是狭义的市场主体——营利性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市场主体分类市场主体按照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照市场主体所有制划分,可分为:1、国有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2、集体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所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组建集资所办的合作制企业。

3、私营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及私营公司。

4、个体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依法经营核准登记,以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为主,雇工8人以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实体。

5、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

是指由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如国有投资主体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按照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划分:1、公司制企业。

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合伙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组建和登记的合伙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组建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

4、非公司制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传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等。

5、个体工商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青工商企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工商企发〔2009〕35号2009年03月19日)各分(市)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8号)于2008年12月3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登记管辖。

我市自2000年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查询数据库以来,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实行统一查询,分级核准办法。

即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开发区、城阳等七区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统一冠青岛市名,市局统一核准;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冠青岛市名的,由市局核准,不冠青岛市名的,由五市核准。

按照国家总局38号令规定: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是否能冠地(市)或省级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局制定具体规定。

因此,在省局未制定具体规定前,从4月1日起,全市个体工商户名称全部冠县(市)和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不再冠青岛市名称;各区(市)局实行统一查询,各自核准。

市局主要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库的数据维护。

涉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纠纷的处理,原则是4月1日前冠青岛市名称的,由市局统一协调分(市)局处理;4月1日以后冠各自行政区划的名称,由分(市)局处理。

二、选配核准人员。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辖的调整,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开发区、城阳区分局要及时调整人员配置,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工作。

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讲义

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讲义

经营所得(一)税目1.基本规定(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特殊规定(1)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个体工商户赵某出版《冬天的故事》取得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出租车运营①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②“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3)企业为个人购置房屋及其他财产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①适用情形Ⅰ.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Ⅱ.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②所属税目Ⅰ.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Ⅱ.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Ⅲ.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二)应纳税额计算1.计税方法:按“年”计征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4.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经营所得”的计税依据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似,以下内容仅列示“经营所得”的特殊规定。

个体户工商注册流程

个体户工商注册流程

个体户工商注册流程个体户是一种独立经营、个人承担全部经营责任的商业实体。

个体户经营者在进行商业活动之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体户工商注册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1. 准备材料在进行个体户工商注册之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地址证明:可以是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经营者的银行卡:用于注册资本的缴纳;•经营者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用于接收相关通知。

2. 登录工商局网上注册系统个体户工商注册一般通过工商局的网上注册系统进行。

首先,个体户经营者需要访问所在地工商局网站,点击“网上注册”按钮,进入网上注册系统。

3. 填写注册信息在网上注册系统中,个体户经营者需要填写注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经营者类型、经营项目等。

注册系统会根据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的注册表格。

4. 缴纳注册资本个体户经营者在注册系统中需要选择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可以通过自主缴纳或银行代缴。

一般情况下,注册资本数额较小,可以直接从个体户经营者的银行卡中扣除。

5. 上传材料在注册系统中,个体户经营者需要上传准备好的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证明等材料。

务必保证材料的清晰可见,以便审核。

6. 等待审核提交材料后,个体户经营者需要等待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一般情况下,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左右。

期间,个体户经营者可以在注册系统上查看审核状态。

7. 领取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个体户经营者可以通过注册系统在线下载电子版营业执照。

个体户经营者还可以选择邮寄纸质营业执照,通常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快递费用。

营业执照是个体户合法经营的凭证,个体户经营者需要妥善保管。

8. 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注册系统的提示,个体户经营者可以选择开立企业银行账户。

开立银行账户是进行经营活动、收付款等必备步骤之一。

9. 注册税务登记个体户工商注册后,还需要到当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个体户经营者缴纳相关税款的前提条件,必不可少。

10. 办理其他手续个体户工商注册完成后,个体户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可能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如申请发票、加入商会等。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甘国税函发〔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2006年11月1日甘肃国家税务局甘国税函发〔2006〕307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了贯彻落实总局制定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称《办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几个需要明确的事项(一)《办法》第五条,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办法》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最长为一年。

(三)《办法》第十四条,采用具体的简化税款征收方式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办法》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办法》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几点要求(一)提高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配套办法之一,对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要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构建起和谐的征纳关系,在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管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演示文本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演示文本资料

一、格式文本下载、使用
1、登录黑龙江红盾信息网 2、进入“网上办事平台”,点击表格下载。 3、下载压缩文件“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
格式规范》的通知” 。 4、文件解压缩后,选择需要的文书格式。
二、通知书打印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打印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5.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 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 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 (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受理通知书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准予登记通知书 5.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其他类文书格式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演示结束,谢谢!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及新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用的讲义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 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和“关于启用 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 知”文件要求,信息中心会同个私处制定了 综合业务系统软件的调整方案。现对调整后 的软件功能应用做如下演示说明。
一、格式文本下载和使用 二、通知书打印 三、打印执照
2、《受理通知书》打印
3、《不予受理通知书》打印
4、《准予登记通知书》打印
5、《不予登记通知书》先依次点击 “恢复默认值”和“应用”,再进行打印)
2、执照副本打印(初次打印时,需先依次点击 “恢复默认值”和“应用”,再进行打印)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为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范相关登记许可行为,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有关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三、申办流程(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拟升级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证件的变更。

企业登记有关问题辅导提纲

企业登记有关问题辅导提纲

企业注册登记有关问题辅导(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为落实省局“素质提升年”活动安排,加强对全系统的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注册登记行为,提高注册登记工作水平,借此机会,对当前注册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一讲解:一、谨防超越登记管辖权1.核名权。

①冠国名、大区、无区划名称核准。

②省名、③市名、县名的核准。

④区划连用名称核准。

⑤分公司名称核准。

⑥变更名称的核准。

⑦核转。

2、企业登记权。

①股份公司登记。

②有限公司登记。

③集团登记。

④煤矿登记。

⑤银行证券公司登记。

⑥期货公司登记。

⑦分级登记。

⑧指定登记。

⑨授权登记3、登记顺序。

①先办证后办照。

②先办照后办证。

③先变证后办照。

④先变照后办证。

二、规范企业名称核准1、企业名称由四部分组成。

名称中的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

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不能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辖,即冠哪一级行政区划的由哪一级登记机关核准。

目前,冠省名以上只对法人企业。

2、限制用作企业字号的: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世界名牌(有投资关系和授权书的除外)。

国家、地区名、县以上行政区划和著名乡镇。

名山大川、名圣古迹、著名旅游景点。

“联邦、油田、中南海、中银、八一、民进、童子军名人姓名、带有封建迷信和不良政治倾向或民族宗教。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原字号。

4、企业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一个名称中不得使用多个行业,如“科工贸”、“建筑工程建材经销”。

不得单独使用“经济”、“农业”、“工业”、“建设”、“发展”、科技发展、科学、教育、医学、战略研究等带有行政色彩或行业不具体的词语作为企业的行业用语。

用实业的,资本金和经营行业都得够条件。

5、字号在前,区划在后。

培训讲义

培训讲义

工伤保险征缴范围 : 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民 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 保险。 生育保险征缴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的缴费 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年度省月平 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省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 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省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 年度省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 2、市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6.5%,个人2% ;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6.5%,个人2% ;
讲课人:丁 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社会保险费范围与标准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变更及注销 职工参保及接续 征缴管理及罚则
一、社会保险费范围与标准
征缴范围 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在编人员。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雇工。 3、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适用县、市、区)。
征缴管理及罚则
参保单位按月向社保中心申报人员变更情况和应缴纳 的社会保险基数,经社保中心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 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有为其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参保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依法强制征缴。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云市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3号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3日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指申请人通过“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APP进行身份认证后,在线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等业务,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公示、发照和归档的登记方式。

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不改变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法定条件、程序、管辖、法律责任。

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划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适用本办法:(一)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件的;(二)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电子商务登记的;(三)组织形式为家庭经营的;(四)经营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对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原登记模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在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同时,应当继续保留窗口登记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登记方式。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及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及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及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云市监办字〔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及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的通知云市监办字〔2018〕18号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构建“移动互联网+登记”模式,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省局决定自2018年12月20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及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领会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及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及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的具体举措,是创新个体工商户审批手段,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注册无纸化、智能化程度,改善个体经营者创业环境的有效手段之一。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创新工作理念,提高服务效能,勇于探索,大胆创新,通过改革真正做到“让技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终实现个体工商户一部手机办照、“最多跑一次”,营造审批更简、服务更优的营商环境。

二、完善制度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及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顺利实施各地要在省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参照昆明市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出台配套方案,统一业务流程、规范工作标准、优化办事程序、编制办事指南,做好窗口登记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有效衔接,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具体措施作相应调整或补充。

目前,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APP已由省局完成开发,并在昆明市试点基础上进行了升级改造和功能优化,各地要确保网络运行通畅、技术人员保障到位,为全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及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效率、降低个体经营者创业成本,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8〕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组织实施。

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面对新形势,各地登记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惯性思维,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精心组织实施。

要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登记水平和服务能力。

同时,要认真梳理、总结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与建议。

二、强化宣传引导。

大力做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全面准确解读改革政策,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情引导。

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应用。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积极开展登记后的跟踪监测,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

探索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推动“放管服”深入人心。

同时,对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恶意骗取登记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附件:1.青海省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实施方案2.青海省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申请书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简易登记申报承诺书青海省工商局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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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宽了经营范围。 新《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 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 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 处理好“法无禁止即可准入”与依法规范登记的关系。 4、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新《条例》第13条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明确规 定;“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 费”。 第14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 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将登记程序写入《条例》,进行了一些修 改,要求更严,标准更高。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实质性审查 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 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办法》第18条到22条对此进行了细化。



1、《条例》第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 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 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条例》第2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 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 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 照”。 3、《条例》第2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 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将委托工商所登记写进了新《条例》。 《条例》第3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 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 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委托基层分局登记管理个体工商户工作要继续按照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 [2005]第26号)、《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 意见》(工商个字[2006]第74号)有关规定执行。 要注意委托的规范性,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对 基层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指导和规范力度。
(一)突破性的规定主要有以 下几方面内容:



1、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 新《条例》第20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 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取消了对个体工 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 2、调整或合并了登记事项。减少了两项,合 并了一项,从业人员、资金数额不再是登记事 项,只作为统计信息进行填写、录入;将经营 方式并入了经营范围一并表述。 3、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的有效期。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依据(11月1日以后)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公布,11月1日起施行)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发布,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 通知(工商个字[2011]20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



4、取消了“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 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的限制。 5、取消了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 月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 6、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明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规定。(《条例》第29条)



7、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关于主动依法 注销的规定。 8、增加了为“个升企” 提供便利的规定。 《条例》第28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 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 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体 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 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 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 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2、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 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户籍所在地的详细 住址。《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以其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于 登记经营者住所做了明确规定,即以经 营者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为准。

3、组成形式。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 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 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以备案方式对参 与经营家庭成员权益予以保障。


(二)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必须 重新申请登记。 《条例》第10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 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 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 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 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 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 行业类别。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登 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 范围。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细化 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 体经营项目核定。


5、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经营场所使用证 明作了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 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 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 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单位、 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 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个体 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二)将原先规章层面的内容 写入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1、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 新《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 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 两个问题:一是有经营能力;二是专门法律法规对特 殊身份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从事个体经营。 2、取消了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登记的限制。 新《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 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7、将公示、公开的内容写进了新《条例》。 《条例》第15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32条、 33条、34条对公示公开做了全面规定。 哪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尚无明确规 定。 因此,公示公开包括对法律法规规定及使用文本的原 则性规定的公示公开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登记信息的公 示公开。对原则性规定的公示公开按照规定内容公示 公开即可,但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登记信息的公示公开 如何把握需要认真研究。对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事 项可以放心公开;对营业执照上载明事项之外的登记 信息,要区别情况审慎公开。对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 营者住所不得公开。


(二)登记机关及管辖范围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 的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审查、 核准、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实行监督管 理。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 其下属的基层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基层分局) 申请注册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 《条例》第8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 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 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1、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名 称不是必须的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可 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个体工商户名 称申请要求当场办理,予以核准的,发 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驳回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 书》。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按照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执行。

按照新规定,由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有5项:一是提 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二是伪造、涂 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三是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是不办理验照的。五是不亮照经营的。
二、新法新规延续原规定的内 容



(一)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个人经 营和家庭经营。 新《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 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 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个 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 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与《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相比: 一是取消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允许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规定,即要求必须当场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是对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 件等非传统方式提交申请的,要求更加人性化, 更加明确。



8、将港澳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写进了 《条例》。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台湾居民仅限于台湾农 民在特定区域内可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截 止目前,国家没有在河北设定特定区域。港澳 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按照总局专门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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