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西安律师_⽑锋,律师电话:137-****0232,执业于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施⼯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继承。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理解与使⽤--婚前个⼈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1、根据本条规定,婚前个⼈财产在婚后所产⽣的收益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两个例外:(1)孳息;(2)⾃然增值。
2、什么是孳息 对于孳息,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做出⼀些规定。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然属性⽽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存款利息等。
3、什么事⾃然增值 律师认为,⾃然增值,是⾮⼈为努⼒⽽产⽣的物的价值增长。
4、对⾃然增值的疑问 ⾃然增值不是法律概念,⽽是俗称。
何为⾃然增值,律师认为应当明确其概念和范围。
以房屋为例,婚前个⼈拥有的房屋婚后所产⽣的增值是不是⾃然增值?⽬前没有明确。
虽然房屋是⽤于居住的,但实际上存在基于投资所购的房屋、也有为居住⽬的所购房屋,还有两种⽬的兼⽽有之所购的房屋。
对于婚前⼀⽅为投资⽽购买多套房屋在婚后产⽣的增值部分,全都算作⾃然增值即个⼈财产,⼜不尽妥。
事实上这种投资所产⽣的增值收益与婚前的股权投资、基⾦投资收益没有什么实质区别。
5、婚前个⼈⽣产经营在婚后所产⽣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股权投资、基⾦投资、购买国债投资、合伙或个⼈独资企业投资。
6、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后所产⽣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些婚前已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婚后产⽣的有关使⽤费、版权费等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在婚后归属

浅谈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在婚后的归属摘要: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
该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房产分割、亲子关系、生育权、”小三补偿”等社会敏感话题,在公众舆论中引起轩然大波,褒贬不一。
本文列举了草案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规定,结合物权法进行了法理分析,最后从经济和生活方面做出了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孳息马太效应一、草案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胀的愈演愈烈,百姓对金融理财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市面上充斥着各种畅销理财书,出现了全民金融化热潮。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公司股权、红利、房租、股票债券利息收益、其他投资品收益等孳息归属问题在学理和实践中做法不一。
现在,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这一问题,条文表述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认定: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财产的经营管理,或以自有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添附、修缮或改造,对收益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未参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经营管理,财产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单纯的自然增值或市场行情变化,投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基于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出售该公司股份所获增值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房屋的维护、修缮、改造、管理,所取得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个人财产。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所得的收益、利息及其个人存款的利息,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黄金、古董、理财产品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研究一、序言本次研究所探讨的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问题,建立在将个人财产界定为来源自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个人财产部分当中各类利益的归属总和。
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基本类型及归属认定方法分析(一)收益基本类型从目前我国国内法律规定实际情况来看,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主要分为了投资收益、孳息和增值这三类。
一是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在实践当中又分为了直接和间接投资两类,其中通过投资生产经营获得收益为直接投资。
而投资金融领域,如证券、基金等则为间接投资,投资收益的界定较为困难,投资收益的范围非常广泛,投资收益也是目前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争议问题的主要争议点之一。
二是孳息。
孳息通常是指在原有物中发生的收益,其中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遵从原物所得权是孳息所得权的归属原则。
三是增值。
增值指原有物在原价格基础上的价值和价格提升。
增值对象既可以是实体物品,同时也可以是虚拟的权利凭证等,从本质来讲增值就是投资收益的实际获取。
(二)归属认定方法投资收益的具体认定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属共同所有财产。
但是法律当中没有对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收益进行明确规定,据此实际案例当中存在当事人将各类财产主张为投资收益。
本次研究将对主要三类投资收益归属认定进行具体分析,其一是直接投资;其二是虚拟投资;其三是其他投资。
其一是直接投资。
其二是虚拟投资。
其三是个人资产购置房产等资产抛售后获得的收益。
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尚存问题分析目前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问题尚存一些不完善之处,需通过后期法律体系的不断优化、完善加以解决。
一是法律法规当中对孳息、增值、投资收益等概念内容的界定不明确,没有直接、准确的法律描述。
进而也就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可能会将同类的收益界定为不同的实际类型,后期的法律适用也就出现了不同,进而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归属结果。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涉及到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更是复杂而重要。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也关系到婚姻家庭财产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法律性质和解决方案。
二、婚前财产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往往较为复杂,尤其是当这些财产在婚后产生了收益时。
三、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当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了收益时,这些收益应该如何归属?这涉及到婚姻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法律分析1. 孳息与原物分离原则:根据物权法的孳息与原物分离原则,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与原物分离,独立成为新的物权。
因此,这些收益应当属于产生收益的一方。
2. 共同财产原则:然而,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往往形成共同财产。
因此,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也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收益的归属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往往因个案而异。
例如,婚前房产在婚后因市场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部分,或者婚前存款在婚后产生的利息等。
这些收益的归属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针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当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途径解决争议,保障公平合理的分配。
论新婚姻法视野下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

自 然增值是指非人为的增值 。进一步推论 ,它应当是指 由通货膨 胀 、供求关 系变化等所有人 以外的因素造成 的物或权利价格 的提升。 财产所有人在这个过程 中并没有起到任何 主动 、积极地推动作用 。例
如 :商业中心地段 的不动产 因其稀缺性 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 的价 值 ;拥 有 的古 玩 随 着 收藏 市 场 的 繁荣 而 价 格 上涨 ; 自然 增 值 与孳 息 、 投资收益最大的区别在于 :在 自然增值 中 ,增加的部分没有成为一个 独立的物,它与原物还是结合在一起的,没有分离 。而在孳息与投 资收益 中,所增加 的部分 ,与原 物是完全分 离的 ,是一个 独立 物。
关 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如何 归属 ,我 国2 0 0 1 年修订的 《 婚姻法 》并没有做 出明确的规定 ,由此带来 的问题 是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的归属 问题 , 在我 国学术界引来越来越 多的争议 ,分歧也较大 ,这也使得在 司法实
践 中 ,出现 了大 量 “ 同案 不 同判 ” 的情 况 。
社会观察
论新婚姻法视野 下个人财产 婚后收益的归属 问题
薛世维
( 江 苏 东域 律师 事务 所 ,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婚姻 法 》解 释 ( i )自2 0 1 1 年7 月4 日公 布 以来 ,引起社 会 各界 广泛 的讨 论 和热 议 ,很 多学 者认 为 ,新解 释 的 出台过 多地 强度 保护 个人 财 产而 忽视 了婚姻 的 伦理性 ,缺少 法律 的 人文 关怀 ,但 也 有不 少 学者 对此 表示 赞 同 ,认 为 其契 合 了 《 物 权 法 》的基 本精的实际问题 ,本次 《 婚姻 法》解 释 ( 三 )就 对上述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 婚姻法 》解释 ( 三 )第 五条规定 :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 的收益 ,除孳息和 自然增值外 ,应认 定为夫妻 的共有财产。”这一规定 明确表明 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 产生的孳息和 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财产 。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 关 键词 】 孳息; 增值; 夫妻协 力 ; 生 产主 义 一 Nhomakorabea、
问题 的 提 出
2 0 0 1 年修正后 的《 婚姻法 》 在坚 持婚 后所 得共 同制为法定夫妻 财产制 的基 础 上,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 , 注重保护夫妻双方 的 合法财 产权 益 , 在缩小夫妻共 同财产范 围的同时, 明确 了夫妻一 方 个人财 产的范围 。第 l 8 条规定 : “ 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为夫妻一 方 的财产 : ( 一) 一方 的婚前财产 ; (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 的医 疗 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 三) 遗 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 只归 夫 或妻 一方 的财产 ; ( 四) 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 品 ; ( 五) 其他应 当归 一 方 的财产。 ” 尽管修正后 的《 婚姻 法》 对 夫妻共 同财产 范 围、 夫妻 个 人 财产范 围以及约定财 产制规定 的较为全 面 , 但是并 没有 明确 规 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利益的归属 。 尽 管随着婚姻法 的不断发 展完善 , 对 于夫妻一 方个人 财产 婚 后 所得收益权属 的规定也 愈加 明晰 。但是 , 对于 孳息 与 自然增 值 是 否应 当 如 《 婚姻法 司法解 释( 三) 》 第 5条 之 规 定 , 一 概 属 于 夫 妻 方个 人 财 产 ? 对 此 , 不无争论 , 在《 婚 姻 法 司法 解 释 ( 三) 》 出 台 之 前即已有之 ; 《 婚姻法 司法 解释 ( 三) 》 的出台之后 也没 有能够平 息 对该问题的探讨 , 主要 在于 夫妻 一方 婚前 个人 财产 婚后 所得 “ 孳 息” 是否可 以不 分 天然孳 息与 法定 孳息 一概 归属 夫妻 一方 所有 。 因此 , 本文 主要对夫妻 一方 婚前个 人财产 婚后所 得“ 孳息” 的归属 进 行讨论 。 二、 “ 收益” 范 围 的 界定 尽 管 学 界 通 说 认 为 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婚 后 所 得 收 益 主要 包 括 孳息 、 投 资收益和增 值三种 类型 。但 , 无论是 实务界 还是 理论界 , 对“ 收益 ” 范 围的 认 识 并 不 一 致 。 主要 在 于 知 识 产 权 所 得 收 益 是 否 可 以作 为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婚 后 所 得 收 益 的一 类 。 本文赞成通 说, 将 夫 妻 一方 婚 前 财 产 婚 后 所 得 收 益 划 分 为 孳 息、 投 资收益和增 值三种 。孳息是指 原物所 出之收 益 。孳息 又分 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 息。前者指 物依 自然 而产 生的 出产物 、 收获 物; 后者 指物依法 律关 系而产生的收益 。投资 , 是指企业 或者个人 以获得未来 收益 为 目的, 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 , 以经营某项事 业 的行为 。本文所讲 的投 资收益 仅指狭 义 的投 资 , 即将货 币或实 物投放 于企业 以获得 利润 ; 而将房地产投资 、 银行 理财投资等将货 币投放在某些产 品上 以期 获得 收益作 为增值 予以讨论。 尽管将 孳息 、 投资收益和增值作 了如上分析 , 但问题并没有得 到充分解决 , 特别是一方个 人财 产所得孳 息归属 的认定 。对于孳 息 所 有 权 的 归属 , 《 物 权法 》 第 1 1 6条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 有 学 者 解 释 认为 : “ 在法律适用层 面考虑 , 物权法 与婚姻 法 同属 于全 国人大制 定 的法律 , 但物权法是新 法 , 婚 姻法是 旧法 , 新法应 优 于旧法 。因 此,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 , 夫妻一 方的财产在婚 后产生的孳息仍 然属于一方 的个 人财产。 ” 依笔 者所见, 在婚 姻家庭 中, 将孳 息所有 权归属夫妻一方 个人 财产是欠 妥的。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

力 而定 。 孳息, 是之 因为或 权利 而生 的 收益 , 上文 已述 , 孳 息仅为
收 益 的一种 。孳息 又分 为天 然孳 息和 法 定孳 息 。天 然孳息 乃 因
同所有 的财 产” , 归夫 妻共 同所 有 。 可见, 上述 两法条 将“ 生产 、 经
一
种 。在传 统 民法 的视野 内, 将 收益局 限 于孳 息无 可厚非 , 而随
营益 ” 都认定 为夫妻 共 着 社 会经济 的 发展 , 在 有 体财产 之外 逐渐 衍生 出无 体 财产 。 典型
使 婚姻 法 司法解释 三 第 5条具有 了合 理 的解释 。 关键 词 孳 息 自然增值 夫妻共 同 财产
作者简介: 李春雨,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2 0 1 1 级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3 . 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2 7 5 - 0 2
同财产 , 笔 者持 肯定态 度 。 这符 合我 国婚姻法 的婚 后 所得共 同制
以上 两法 条可看 出 , 继 承法意 见第 4条肯定 了继承人 可 以继 的基 本 原则 , 这 一原 则规定 符合我 国传统 的婚 姻家庭 伦理 观念和
承 财产 的孳息 , 婚姻法 第 l 7 条 明确 , 婚姻关 系存续 期 间继 承 的财 传 统文 化 。
一
、
婚 姻法 司法解 释三 第 5 条 带来 的立法 冲 突
此, 如 果只将 孳息 作为 个人 所有 的财产 , 则 是对于 财产 所有 人一
婚姻法 司法 解释 三第 5 条 规定 : “ 夫妻一 方 个人财产 在婚 后 方 为 了获 取孳 息所要 付 出的劳 力 、 时 间之 事实 的忽视 , 进而 也违 产生 的收益 , 除孳 息和 自然增 值外 , 应认 定为 夫妻共 同财产 。 ” 笔 背 了“ 夫妻 协 力” 的规 则 。 者 认 为此法 条与 其他法 条 产生 了立 法冲 突 。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李鸣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摘要:在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属的问题上,最高院立场踌躇、修改反复。
《婚姻法解释(三)》正式稿摒弃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理论而改采孳息从原物理论,此做法不足为训。
我国未来修法时应重拾贡献理论,此处“贡献”包括 间接贡献。
贡献理论贯彻协力原则,与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相契合,此处“所得”指“劳动所得”而非“劳动和运气所得” 贡献理论下,除非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孳息的产生均无贡献,否则孳息原则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天然孳息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法定孳息视租金与利息区别对待,租金收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利息收益归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关键词:夫妻个人财产;孳息归属;孳息从原物理论;贡献理论中图分类号:923.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2094 (201 8) 02-0034-06On the Attribution of the Fruits of Marital Personal Property afterMarriageLI Ming j*ie(WangJianLawSchool, Suzhou University^ Suzhou21500〇5 China) Abstract:On the issue of t he ownership of t he fruits after the marriage of t he couple,the Supreme Court held back and revised it repeatedly.The official manuscript of"Matrimonial Law Interpretation(3)"has rejected the theory of contributions from the original theory,which is not sufficient for training.We should regain our contribution theory in the future revision of the law.Here, "contribution"includes indirect contributions.The contribution theory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operation,and it is in line with our country's post-marital common system.Here, "gain"refers to"labor income"rather than"gain from labor and luck."According to contribution theory,unless the husband or wife has no contribution to the production ofjthejfruits,jthejinterestjinjprinciplejbelongsjtojthejcommonjpropertyjofjthejcouple.jInjparticular,jthejnaturalj fruits of husband and wife's personal property belong to the common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after marriage.The legal fruits of husband and wife's personal property after marriage are treated as rent and interest.The rental income belongs to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 he couple,and the interest income belongs to the couple's personal property.Key words:husband and wife's personal property;the attribution of fruits;the theory of the origin of fruits;the theory of c ontribution一、引言令人警醒,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离婚纠纷错综复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逐年攀高的离婚率 杂。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2)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详见附一)(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作者:王健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5期摘要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一直是婚姻财产关系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出现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些用语之间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影响司法实践判定和操作。
本文在梳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具体内容形态,指出其区分的逻辑矛盾和立法旨趣抵牾而主张予以抛弃此类区分之后,提出以“家务劳动价值理论”和“夫妻协力原则”作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标准,同时借鉴美国规则中的凡营原则和帕蕾拉原则,借此设计一套婚后所生各项利益的权利归属方案。
关键词收益增值孳息家务劳动价值夫妻协力作者简介:王健铭,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70-02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之认定(一)概念厘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作为夫妻所得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夫妻财产制中的一部分内容。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应当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前者婚后所生利益来源明确为婚前的个人财产,排除了婚后可能获得的个人财产;后者所生利益的来源既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获得个人财产,内涵要比前者广泛。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便是配偶婚前或者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者婚姻财产契约无效的,直接适用婚姻法规定之夫妻财产制,除了个人财产外,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18条明确了归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夫妻一方财产中的一种。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之用语也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学者们论述“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归属”并不全面,将婚后所生利益来源不经意间进行了限制。
故而本文探讨的当属广义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有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也有婚后所得个人财产部分的各种利益归属。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划分

⼀⽅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如何划分随着夫妻⼀⽅个⼈财产的数量种类的⽇益增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带来的收益数量、种类及⽅式也⽔涨船⾼。
⽽如何认定这些收益的归属就成为⼀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是应将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认定为夫妻⼀⽅的个⼈财产,抑或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是法院审判实践⾯临的问题。
本⽂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相关案例和学者观点进⾏解析,以供读者参阅。
夫妻⼀⽅个⼈财产在婚后的收益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三)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3.《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夫妻⼀⽅婚后⽤个⼈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其⾃然增值属于个⼈财产——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婚后⽤个⼈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财产,其⾃然增值也属于个⼈财产;⼀⽅个⼈所有的房屋婚后⽤于出租,其租⾦收⼈属于经营性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后⽤个⼈财产购买房屋⽤于出租,离婚时其租⾦收⼈属于经营性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婚后⽤个⼈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财产,其⾃然增值也属于个⼈财产;⼀⽅个⼈所有的房屋婚后⽤于出租,其租⾦收⼈属于经营性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4年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归属、分割和收益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其中,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更是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权益保护。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概念。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这些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未发生法定的变化,应仍归各自所有。
因此,夫妻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应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进行界定。
三、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婚后所得收益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各自的劳动、投资、继承等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这些收益的归属问题,往往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对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归属?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未发生法定的变化,应归原所有人所有。
但若这些收益是基于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经营所获得,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了法定变化(如因继承、赠与等原因),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理论分析从理论上讲,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如果收益是基于原所有人个人的投资或劳动所获得,则应归原所有人所有;如果收益是基于夫妻共同的投资或劳动所获得,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和因素,如投资、继承、赠与等,对于我们理解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浅析婚前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

通过对孳息的理解分析 , 应 当区分孳息类型, 充分考虑协力原则和配偶方的贡献原则, 公平认定孳息的归属。
关键词 孽 息 归属 协 力 贡 献 作 者简 介 : 张凡 , 烟 台大 学法 学 院法 学专业研 究 生, 研 究 方向 : 民商 法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9
一
物分离 之前 , 天然孳 息只是 该物的成分 , 而不 能成为独 立一物 。
人 出资购 买的 , 不 因婚姻 关 系的延 续而转 化 为夫妻 共 同财产 , 离 例 如 , 果实在没有 脱离 果树时 。 其 为果树 的成分 , 在 脱离树 时成 为
婚时仍 应 归某女 个 人所有 。住 房 A 的 出租 收益属 于 从原物 即住 孽息 。 天然 孽息 的产 生应依 据原物 的 自然属性 或用 法 , 即基于 自 房 A 中所 产生 的收益 , 应 当认 定为 孳息 。根据 《 关于适 用< 中华 然 的性 质而 产 生的原 物的经 济效 用 。 综 上所述 , 天 然孳 息的构 成
是建立 在身份 关系 的基础之上 , 这 也是婚姻法 上 的财 产关 系与物 婚 姻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三) 》 认 定为个人 财产 , 但 笔者 以为 并不 权 法上 的财 产关 系最 大 的区别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适用< 中华 合 理 , 如果 某 女的丈 夫对 住房 A进 行了管 理和维 护 , 为 收取租 金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三) 》 第5 条 将 夫妻婚前 个 做 出 了 自己的贡献 , 这 种含 有贡献 成分 的协 力合作 , 如 果一 味单 人财产 婚后 孳息 认定 为个 人财产 , 虽 然与物 权法 的理念 相一 致 , 纯 的认 定为夫 妻个 人财产 , 有违 公平原 则 , 也与婚 姻最 本质 的合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归属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的归属【摘要】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二、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所生收益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和绝对化。
本文拟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的种类出发,结合学者的相关论述,并对我国与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析,就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主动增值;被动增值正文: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的种类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二、三将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一)孳息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有学者认为孳息也包括投资收益。
但台湾学者黄立先生指出:“因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系于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才会有红利的分配,若有亏损则无法分派红利,此种属于投资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
”(二)投资经营收益投资是指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
投资有直接投资、间接投资之分。
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称为直接投资;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称为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主要是通过经营获利,不在于转让投资而获取增值收益。
间接投资的收益本质是增值,应另归为增值一类。
(三)自然增值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
增值的原因可能是人的劳动付出,如添附,也可能是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
自然增值强调增值的原因是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该增值不需要所有人的劳动付出。
增值与孳息、投资收益的区别之处在于原物(包括权利)与增加的利益没有分离,也即增值的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物。
而孳息和投资经营收益与原物是分离的、独立的。
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的归属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的归属,我国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个人财产说,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等收益,根据“孳息随原物”等民法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应为个人财产。
笔者不赞同该说,其一,“孳息随原物”是物权法的规则,不能作为确定夫妻财产归属的直接依据。
法律杂谈浅析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问题

法律杂谈浅析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问题作者:谭瑾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认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追随了《物权法》的精神。
但是婚姻法不同于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婚姻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这一身份关系上的,与道德、伦理以及风俗习惯等联系密切,具有特殊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制;孳息一、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立法现状根据现行《婚姻法》,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为“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但在实践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
其中《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方婚后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司法解释(二)进一步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更是直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才有定论。
解释(三)第5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意味着个人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如上文所述,我国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
关于法定财产制,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选择:(一)联合财产制夫妻各自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保留所有权,但夫对妻的财产却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一财产制度的归属涉及两性平等问题,已被很多国家所抛弃。
[1](二)分别财产制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且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利。
这一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至今仍是英美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从意义上看,此种财产制度意在保护夫妻平等,但由于很多情况下,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低于男子,这种制度对配偶(多数情况下为妇女)从事的家务劳动没有适当的评价,使得法律追求的男女平等无法真正实现。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日益受到重视。
特别是在婚后财产的划分和收益归属问题上,由于涉及到夫妻共同生活及财产权益的分配,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概念。
婚前个人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由一方单独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财产。
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
在法律上,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权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改变。
三、婚后所得收益的分类及归属问题婚后所得收益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如房产租金、存款利息等;另一类是夫妻共同劳动、经营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如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
这两类收益在归属上存在一定差异。
(一)直接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归属这部分收益通常被视为原物所有者的个人财产权益延续,因此在法律上应归属于原物所有者。
即,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部分,应归属于该财产的原所有者。
(二)夫妻共同劳动、经营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归属这部分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投资所获得的,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配上,应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根据双方贡献大小、家庭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
四、现实案例分析以某对夫妻的房产租金收益纠纷为例,假设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将该房产出租并获得租金收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认为租金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则认为租金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应归其个人所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上常常存在争议。
五、法律建议与展望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法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原则和具体规定,以减少争议。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之理解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之理解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明确,房屋租金是法定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孳息与原物,是产出关系,不是用益法律关系。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指以有体物或无形财产供他人用益而获得的收入,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
法定孳息,是商品交易的表现,实际上是拟制的孳息。
法定孳息与原本,是对价关系。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孳息应作狭义性理解,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果树无需管理自然结果等。
房屋租金不是孳息,它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
当事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租金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自然增值是指因房屋的市场价格上涨或房屋周边环境的改善而导致房屋升值,即婚前一方的房屋在婚后自然涨价部分为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问题浅见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问题浅见田国兴,韦伊(中国石油大学法学系,山东青岛266580)[摘要]学界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问题,观点有三: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部分共同财产部分个人财产说,暴露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不足,如对“孳息”概念的界定不清、与其他司法解释条款之间自相矛盾等。
应当科学划分孳息的不同类型,重视夫妻间的“协力”对家庭的贡献,还要考虑婚姻的伦理性因素,以解决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纠纷问题。
[关键词]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归属;夫妻协力[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438(2016)06-0020-04收稿日期:2016-09-17网络出版:/kcms/detail/45.1333.D.20161201.1042.008.html作者简介:田国兴(1967-),男,河南兰考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韦伊(1990-),女,广西柳州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一、提出问题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孳息归属问题一直深受人们的关注。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统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行,重点规范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问题,但在实践中,该条规定仍是争议不断。
居住在福州的李女士与丈夫吴某在结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同时将属于吴某个人的位于仓山区的一套住房出租,一个月的租金为2200元。
后因感情不合,二人欲离婚,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的时候,二人对吴某仓山区的婚前房屋婚后产生的租金收益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产生争议。
李女士认为,房屋升值的20万元价款,以及房屋所产生的16万元租金都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得18万元。
《2024年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婚姻法领域,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此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增多。
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归属,对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拥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房产、车辆、股票、债券、存款等。
在法律上,婚前个人财产具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属于个人所有。
三、婚后所得收益的分类及归属婚后所得收益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由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如房产租金、股票分红、利息等;另一类是婚后通过共同努力所获得的收益,如共同经营的生意所得、共同创作的作品收益等。
对于这两类收益的归属,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一)直接由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对于直接由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
但若夫妻双方在婚后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了共同管理或经营,并产生了收益,则这部分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通过共同努力所获得的收益对于婚后通过共同努力所获得的收益,如共同经营的生意所得、共同创作的作品收益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些收益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劳动、共同努力的结果。
四、实际案例分析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
假设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结婚前,张先生拥有一处房产。
婚后,该房产的租金收入为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生活提供了经济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的租金收入应视为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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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规定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使得此条文在体系上与婚姻法17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条产生了立法冲突。
以法律解释学的视角,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合理巧妙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孳息”分别缩小解释,方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具有了合理的解释。
关键词孳息自然增值夫妻共同财产作者简介:李春雨,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75-0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带来的立法冲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此法条与其他法条产生了立法冲突。
其一,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婚姻法四分解释二的第21条也规定了,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之内,“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可见,上述两法条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突破了上述两法条的规定,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试问,此法条是否具有合理性?其二,继承法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外,皆归夫妻共同所有。
以上两法条可看出,继承法意见第4条肯定了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的孳息,婚姻法第17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除确定赠与个人的之外,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却把“孳息”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试问,立法是否前后矛盾呢?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不合理之处(一)将孳息归个人所有,有违夫妻共有财产的法理基础通说认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法理基础是“夫妻协力”,即夫妻一方获取财产的行为,与另一方的“协力”不可分。
享息的取得与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同,需要有劳力的付出。
孳息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分,其取得方式亦有所不同。
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与生产行为不可分,如收取果实、仔畜等;法定孳息的取得,多与所有人的经营行为有关,如将个人所有的店铺出租获取租金。
因此,如果只将孳息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是对于财产所有人一方为了获取孳息所要付出的劳力、时间之事实的忽视,进而也违背了“夫妻协力”的规则。
(二)未能区分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笔者认为,在分析上述问题之前,首先应认定“收益”与“孳息”二者究何种关系?王利明在《物权法论》一书中指出,孳息是“财产上产生的收益”。
笔者认为,收益的范畴应大于孳息的范畴,孳息仅为收益的一种。
在传统民法的视野内,将收益局限于孳息无可厚非,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有体财产之外逐渐衍生出无体财产。
典型的如租金和利息,甚至包括由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应皆为孳息。
故此,将收益与孳息相等同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收益”,应包括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
这也是法学理论的通说。
故孳息应仅为收益的一种,此看法当无可厚非。
然而立法者为何将孳息和自然增值作为例外规定,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这涉及到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的区分问题。
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事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笔者持肯定态度。
这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和传统文化。
增值,即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增长。
增值应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区分标准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精力而定。
孳息,是之因为或权利而生的收益,上文已述,孳息仅为收益的一种。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乃因其自然性质而产,法定孳息乃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
增值与孳息、投资收益不同之处在于原物(包括权利)与增加的利益没有分离,即增值的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物,而孳息和投资收益与原物是分离的、独立的。
(三)孳息未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1.自然增值与天然孳息的共同特征增值与孳息的区别乃在于是否与原物相分离,与当事人付出劳动多少并无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中,立法者将增值区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把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外;然而对于孳息,却未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笼统地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皆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外;笔者认为,如此规定不具说服力。
立法者之所以将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外,原因在于自然增值的发生是银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至,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精力无关,故排除之。
而孳息无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皆含有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该财产投入的精力,故将孳息与自然增值并列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缺乏逻辑性和合理性。
抑或认为,自然孳息所含当事人之精力投入甚微,与自然增值的原因相似,但难以否定的是,法定孳息定含有当事人的精力投入,此要素与“主动增值”相似,因含较多的精力投入,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2.笼统规定带来的法律冲突上文已述,笔者结合继承法意见第4条与婚姻法第17条两法条的规定,得出结论,孳息应得继承并且其继承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而司法解释三第5条却将孳息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
如此前后的不同法条,使得司法解释三第5条很明显与上述法条产生了冲突。
而此冲突的产生,亦是因为立法者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之时,并未合理地将孳息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有人曾以房屋租金为例,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之“孳息”。
房屋租金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不仅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趋势变化而变化,也和相关政策的变动与更新、城市的发展规划、房屋本身的管理等等状况紧密相连,需要管理人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所以它应该属于特殊的孳息,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上述作者认为应将租金认定为“投资回报”,而属于“特殊的孳息”,故租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然笔者不敢苟同,认为上述解释牵强附会。
笔者认为,租金当属为法定孳息,此观点在大多权威教材中亦可查阅,不应颠覆传统法律理论。
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之“孳息”做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此种解释方法,亦使租金不包含在第5条所言之“孳息”之内,故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依物权法原理,孳息可分为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前者如存款利息、房租等,后者如收获的果实、母牛产下的小牛等,孳息的所有权依原物确定。
但这与婚姻法伦理相违背,因此不能完全按物权法原理部分庆幸地认定新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
三、采缩小解释使问题得以解决(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做缩小解释较为合理笔者臆测,投资性收益和主动增值之所以未被立法者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乃因该收益的获得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了劳动。
按照这一逻辑,只要是当事人付出了劳动,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自然增值,虽表面上看当事人并未付出劳动,但至少在标的的维护和保存上,或多或少的含有当事人的劳动。
孳息无论是天然孳息抑或法定孳息,皆或多或少地付出了劳动。
但不可否认的是,天然孳息的获取相对于法定孳息所需的劳动含量甚微,故应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孳息”做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这样“天然孳息”与“自然增值”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未付出劳动或所付出劳动甚微而认定应采“所有权主义”的孳息归属原则,一并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
可见,如此解释,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更为合理,也符合立法逻辑。
宜对继承法解释第4条采类似的法律解释方法。
对该法条所言“孳息”应做缩小解释为“法定孳息”,如此一来,方能使继承法解释第4条、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不相互矛盾。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合理适用解决法条间的冲突有人可能会有疑问,同样的“孳息”,在此法条解释为“天然孳息”,在另一法条却解释为“法定孳息”,本身既不合理,亦有损于法律的稳定性。
首先,笔者认为,同一概念在不同情境下做不同解释,实属正常,并无可争议;其次,“孳息”一次在不同语境下分作两种不同解释皆有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观其语境,此处孳息之所以做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是因其与“自然增值”相并列。
自然增值所需当事人劳动付出甚微,这一特征与天然孳息相似,而与法定孳息迥异。
故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符合此法条意旨。
同理,继承法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
”观其语境,此处孳息之所以做缩小解释为“法定孳息”,是因其与“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相并列。
主动增值所需当事人劳动付出甚多,这一特征与法定孳息相似,而与自然孳息迥异。
故缩小解释为法定孳息颇为合理。
四、结语关于孳息的概念的界定及其归属,自其产生即为法学上的难题。
笔者仅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为切入点,同时结合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为体系性地理解第5条中所言“孳息”的解释提出了自己的一个视角——即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主张应对所言“孳息”做缩小解释,旨在解决上述法条之间的冲突。
参考文献:[1]许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法学.2010.[2]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北京:法院出版社.2011.[3]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当代法学.2008.[4]周玉辉.新时代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显著变化之我见.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5]周超.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商品与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