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六)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十二)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二十三)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二十四)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按照全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要求,我省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本地区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 2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精神,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的关键,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进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双控”体系建设工作。
近一年来,各地认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双控体系建设工作,真抓实干,多措并举,工作扎实、成果卓著。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双控”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从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贵州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将有力地推动贵州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建设贵州省富饶美丽幸福新贵州做出更大的贡献。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贵州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认真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努力,共同维护贵州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实现贵州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不懈奋斗。
贵州安全考试题库及答案
贵州安全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 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什么?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C.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D. 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答案:A2. 以下哪项不是安全生产的“三不伤害”原则?A. 不伤害自己B. 不伤害他人C. 不被他人伤害D. 不伤害设备答案:D3. 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什么责任?A. 直接责任B. 间接责任C. 监督责任D. 领导责任答案:D二、多选题1. 安全生产中,哪些因素可能成为事故隐患?A. 机械设备的缺陷B. 操作人员的失误C. 管理上的疏漏D. 环境因素答案:ABCD2. 下列哪些措施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A. 加强安全培训B. 完善安全设施C.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D. 建立应急预案答案:ABCD三、判断题1.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对)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3. 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错)四、简答题1. 请简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答: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它不仅能够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还能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
五、案例分析题某企业在进行一项高空作业时,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一名员工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请分析此事故的原因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答:此事故的原因可能包括: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员工未佩戴安全带;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预防措施应包括:加强高空作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并要求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结束语: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和员工的责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相应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是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
(四)无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可由企业通过注册地市(州、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考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将资料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技术职称、最高学历证书、企业培训教育合格证,其中项目经理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考核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其中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少于1人。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贵州省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法律严格规范了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建筑安全管理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旨在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工具和设备。
该法律还规定了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施工作业,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
同时,建筑企业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安全,防止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还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和安全性分析。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建筑工程的验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检测和评估。
此外,该法律还强调了建筑工地的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
建筑企业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筑企业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向公众宣传建筑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对建筑安全的关注和理解。
总之,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加强贵州省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安全的重要性,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和稳定,为贵州省的建筑事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综述: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劳动者及相关利益方的安全与权益。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贵州省建设厅及相关部门的研究和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贵州省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道路桥梁建设、水利工程等。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1 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3.2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项目合理组织、施工有序进行。
3.3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3.4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5 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及其他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4.1 项目前期规划: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筹备阶段制定完善的项目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纳入项目一体化管理。
4.2 设计与施工: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要求,合理设计建筑结构及相关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含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4.3 人员培训与管理: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各参与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4.4 安全设施与装备: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标示牌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维护检查,严禁超负荷使用。
5. 安全检查与监督:5.1 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及时整改并落实责任。
5.2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并依法处置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贵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规定
贵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包括《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贵州省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和措施,旨在保障贵州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部门协作、人员配备等内容;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明确了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措施等要求。
其次,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提供必要的事故信息;职能部门应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职能部门可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最后,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的要求。
根据该办法,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职能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相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
总之,贵州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保障贵州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这些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水平。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促进了事故处理的公正和及时。
希望贵州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1)
者也堵煤/右全住户杼演化省理体生老赅定俗实施念力(弑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3)16号)的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所有合法生产煤矿。
建设(技改)矿井应同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正式投产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二章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等级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任一项不符合的,不得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2 .树立体现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灾害治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3 .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4•矿长作出持续保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承诺,并作出表率;5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井工煤矿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6 .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7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8 .未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9 .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煤矿应根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成果,设定井下高风险区域单班作业人数,且不得超过下列规定:采煤工作面限员25人,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检修班限员40人,30万吨/年、45万吨/年煤矿掘进工作面风门以里单班作业人数限员9人。
起重机2018年1月1日相关规定
起重机2018年1月1日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黔府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省安委会职责(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和省武警总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办职责(一)负责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2—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第8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已于202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一、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体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三、原第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五条和第六条,内容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 2009 〕 3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十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十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十三)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十四)需经安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十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十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十八)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九)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十)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二十一)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2—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3—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与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4—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本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第十二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三)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和管理制度;(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八)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九)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等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以及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岗前—6—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四)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宽度、安全出口数目、应急避难场所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7—工宿舍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安全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8—(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三)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并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四)告知本单位以外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并将安全生产风险区分为不同等级严格管控。
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将安全风险点的检测、监控、预警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与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暂时停产停—9—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实现有效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关闭、停产、搬迁等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10—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违法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三)制定火灾、踩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六)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七)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