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什么
信托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有哪些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托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有哪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信托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赢了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信托委托人信托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
委托人中国信托法对委托人的权利保护,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相比,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这是基于中国国情、人文观念、社会信用水平的特殊考虑。
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享有广泛的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知情权。
如有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发生,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还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还享有诉权和赔偿请求权,甚至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请求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权利:(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7-01-23【生效日期】200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业一法三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关于信托公司的设立
银监会规定:金融许可证、章程、股东、注册资本、 从业人员、制度建设等等。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 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 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 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郁金香投资基金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关于合格投资者: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 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 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 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 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风险资本的核算: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 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 行发布。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
郁金香投资基金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主要限制内容: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 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重要提示: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2.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二月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推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满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五矿信托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1定义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变更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1.5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和全部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合规审查要点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合规审查要点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人他人行使。
一、结构化产品二、管理型产品三、投资顾问资质要求及操作流程资质要求:(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 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操作流程:(一)初步接触。
可先电话沟通,确定合作意向时来我公司面谈。
投资顾问需提供:满足其上述资质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确定保管银行和券商。
保管银行应具有三方存管业务资格,并有核算估值系统(有的银行是总行集中进行核算估值)。
券商需从与我方有专线相连的券商中选择,否则需在专线连通后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三)文本准备。
在我公司原有范本的基础上进行与各方进行沟通,确定信托要素并完善细节。
时间约为1周,要视具体沟通进展情况。
(四)内部审查。
待全套文本(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操作协议/操作备忘录、投资顾问协议、尽职调查报告)确定后报送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根据合规的审查意见对文本进行修改后报送公司项目审批流程。
时间约为1周。
(五)报备。
我公司将信托文本终版向黑龙江省银监局进行报备。
7个工作日。
在(四)(五)期间我公司完成开立募集账户、保管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其中募集账户、保管账户应在推介前开立;其他在信托成立前开立即可【根据监管部门政策调整,比如现阶段无法开立证券账户】)。
(六)推介发行。
一般为一个月时间,在我公司网站公告发行。
券商基金银行保险资管产品区别
专户试点办法:第28条
强调托管制度,不强调托管资格。
业绩报酬
可以提取业绩报酬。
专户试点办法:第28条
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 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 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集管细则:第28 条(15条)
资管业务办法: 第23、24条;
赎回费率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托管制度 安排
合同规定
合同规定
强制要求在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 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 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业绩报酬
可以提取业绩报酬。(合同约定)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是否有杠 杆限制 运作模式
是否允许 转让
信息披露 要求
税收相关 政策
法律属性
2、但出现因大量推出导致集合计划投 资的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在满足客户 适当性要求、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借 助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等前提 下,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符合资质要 求的投资者之间转让。
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 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 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 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 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 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 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 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 额的参与和退出,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 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 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 产管理计划除外。
我国现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评析
【 关键词】 集合资金 信托 信托业 管理办法
中图分 类号 :9222 D2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88 12 0 0
托公 司不 得开 展除同业拆人业务 以外的其 他负债业务 , 有财产原则 上 固 不得进 行实业投资。 第二 , 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方面 , 在 现行办 法借鉴国际通常 做法 , 集 对 合信托提出一些严格的非营业信托 的要求 。 第三 , 在信托 公司 的监管方面 , 对不涉 及异地 推介的 集合资 金信 托 计划 , 取消事前报告 的要求 。在 设 立集合 资金 信托 计划 “ 宽准 人 ” 基础 上, 要求监管部 门对信 托公 司实施 “ 监管 ” 并对 发现 的违 规问 题 , 严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法》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取暂停 采 业务 、 限制股 东权 利等监管措施 。
2拓展 资 金信 托 投 融资 功能 的对 策与 建 议
1我 国现行 信 托公 司集 合 资金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的 接
1 1现 行 “ 法 ” 主 要 变 化 . 办 的
首先 , 为信托业营 造宽松公 平的 生态环 境。一是 要给 信托 业松 绑。 逐步和 有条件地放开信托投资公司在 诸多方面的限制和束缚 , 创造公 平 的竞争环境 , 让信托投 资公 司与其他 金融机 构一样 , 受统一 的监管 规 接 则, 进行充分竞争 , 到有效 配置 资源的 结果 。二 是要进 一步 完善 配套 达 制度 。三是要培养社会 的信 托意 识和信 托文化 。针 对我 国信 托环 境较 差的实际状况 , 力培 育社会 意识和 信托文 化 , 人们 正确认 识信 托的 大 使
改革开放 以来 , 国的 信托 业 务 以“ 人之 信 , 我 得 受人 之 托 . 人 之 理 财, 履人之嘱 ” 为经营原 则迅 速地发展 起来 。但 由于制 度和管 理上 的缺 陷, 使原来的信托机 构从事的几乎 都是 商业银行 的业 务 , 即贷 款和证 券 业务 , 而非真 正意义上的信托业 务 , 管理 也是 采用银行 化的管 理手 段和 运作模式 。因此 , 在数次 整顿 后 ,0 1 2 0 2 0 — 0 2两年 时间 里 , 国先 后颁 我 布了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托法) < 、 信托投 资公司管理办 法) 信托 投资 和< 公 司资金信托 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 即“ , 一法 两规” 。从制度 上规 范信托 关 系和信 托行为 , 从立法的 角度确 立了信托 当事人 的法律 地位 , 我国 为 信托 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 础。2 0 0 7年 1月 2 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 委员会修订并颁布 了《 信托 公司集 合 资金信托 计 划管理 办法 > 按 照 , 新 办法 , 信托的核心 业务将进一步 回归本 业 , 大信托财 产管 理制度 的 加 运用 , 在集合 资金信 托业务上重点拓展高端客户 的资产管理。 那么 , 与原“ 一法两规 ” 比 , 相 新办法有 哪些变化 ?这些 变化对信 托 业经营产生了什么影 响?本文将就上述 问题进行 简要探 讨 , 并对我 国现 行集合资 金信托 制度的完善提 出几点建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9•【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就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
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报告程序时,至少应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送达含如下内容的材料两份。
推介地不是银监局所在城市的,除向推介地所属银监局报告外,应同时向推介地银监分局报送一份材料。
在此期间,受理部门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进行推介。
各类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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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金信托投资者单笔委托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QDII)适用报告制内部审核口径
对于信托QDII而言,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是否可以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3〕124号)第一条
根据124号文,保险资管产品限于向境内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问题:是否仅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信托产品和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在控制投资者人数方面,均有单笔委托金额300万以上的投资者不受限制的规定。而保险资管无此例外规定,其内在逻辑是什么?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法规未明确银行普通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但相关法规均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针对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银监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实施。
为推动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通知如下: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银监会积极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竞争,实现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二、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
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初审,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后,给予信托投资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各银监局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银监会审批。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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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虽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以 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但是, 此类收益由于在设立时即会要求 融资方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 因此, 收益相对安全稳定。业务结构图 如下: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 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参与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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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但信 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4.信托计划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为管理信托财产而设立信托计 划依据《信托计划书》、《信托合同》等文件成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与受 托人的固有财产并单独核算,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 亦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计划不 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现行税制下, 也非纳税义务主体, 仅仅是一个独立核算 的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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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 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随着近年来资管业的发展,信托的行业竞争加剧,资产规模增速有所放缓。但 是,信托业以其较强的风险管控水平以及日益丰富的投资模式,依然深受投资 者青睐。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统计,至 2016年 2 季度末,信托全行业管理 的信托资产规模为 17.29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 2541.94亿元)。相对于 信托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相对滞后,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 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参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及现 行税法依据,对信托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计划方案
信托计划方案第1篇信托计划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和投资工具,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实现资产的有效增值,本项目旨在设计一款合法合规的信托计划方案,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稳健、高效的投资选择。
二、项目目标1. 确保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实现投资者资产的稳健增值,降低投资风险。
3. 提高信托计划的管理效率,优化投资者体验。
4. 建立完善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信托计划的安全运作。
三、方案设计1. 信托计划类型本信托计划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采用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收益分配方式。
2. 投资范围(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等。
(2)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3)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包括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等。
3. 投资策略(1)分散投资:通过投资不同类型的资产,降低单一资产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
(2)信用风险管理:对投资标的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
(3)流动性管理:合理安排投资期限,确保信托计划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具备足够的流动性。
4. 信托计划结构(1)设立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投资者参与认购。
(2)信托计划管理:信托公司负责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工作。
(3)托管银行:负责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结算、清算等工作。
5. 投资者准入(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6. 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7.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年,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评级、担保等措施,降低信用风险。
有多少钱才能投资信托?
有多少钱才能投资信托?展开全文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01期文章全文共计2288个字,阅读完约需5分钟理论上讲,信托投资应该是最灵活的投资方式之一,你可以以资金投资,也可以用自己持有的债权、股权、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股票等有价证券等任何可以自由流通的财产进行投资,但这些特殊财产的投资一般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管理,所以需要以特别设计的结构开展信托计划。
而一般的投资者通常都是以自己拥有的现金进行投资,且投资额都不大,基于此类需求,便产生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投资形式。
通俗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是集合多数投资者的资金设立信托计划进行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说是门槛相对较低的信托投资形式,其面向的是最普通的广大投资者。
那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什么门槛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门槛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需要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而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认购信托计划份额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3)最近3年内,个人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每年合计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法律规范提供的可选条件共有三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
对于个人而言,如果无大额投资的计划,似乎第(3)个条件更容易满足。
但是实际上,普通投资者对此并没有选择权,这是因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常是标准化的投资产品,所有的投资条件、投资内容等都是信托公司设计好的,投资者只是被动地决定是否投资,而信托公司必然会从自己利益出发设置投资者所需满足的条件。
那么,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法律规范既然要求投资者需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信托公司便有义务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这些投资条件。
无疑,第(1)个条件要比第(2)个和第(3)个更容易审查,因为在第(2)个和第(3)个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审查投资者的财产证明和收入证明,这将明显地增加信托公司的运营流程、管理成本和法律风险。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 年4 月28 日;B、2000 年10 月1 日;C、2001 年4 月28 日;D、2001 年10 月1 日;2.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C )。
A.委托;B.金钱;C.信任;D.股权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D)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A.国务院; B.中国银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4.受益人是由( D )指定的。
A.受托人;B.信托财产的保管人;C.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委托人5.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C )处置权。
A.绝对拥有B.相对拥有C.不再拥有D.以上均不对6.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 A )负责。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委托人和受托人C.受托人和受益人D.受托人和担保人7、受益人自(C)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C、自信托生效之日;D、自信托终止之日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C)元人民币.A、1 亿元;B、2 亿元、C、3 亿元;D、5 亿元10、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元人民币。
A、1 亿元;B、2 亿元、C、3 亿元;D、5 亿元11、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D)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100%;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40%;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00%;D、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1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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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根据这条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网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该条还规定“一份信托合同只能够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第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该文件将“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简称为“单个信托”,而将集合信托计划简称为“信托计划”。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利得财富信托资金”、“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计划”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二.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什么
一般情况是100万起,个别项目可能是50万起投,这是信托法规定的。
大家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烦恼也变得越来越多,身边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棘手,相信经过小编的讲解,你对于“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什么”这个
问题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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