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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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试行)一、通用部分(一)不规范行为1.未携带入井证或不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

2.工作服露絮、撕裂,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

3.入井不穿胶靴或不围毛巾或安全帽不合格的。

4.升井不走刷鞋机或水池的。

5.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

6.携带、扛运长形工具,不注意行人安全或巷道两端设施。

7.乘座人员不听从乘人车管理人员指挥。

8.乘人车超员乘坐。

9.乘人车里躺倒或睡觉的。

10.乘座乘人车车门关闭不严的。

11.井口入井仪式或井下未按规定佩戴袖章的责任人。

1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睡觉。

13.行走时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袒胸露背。

14.过往车辆频繁闲杂人员随意逗留的。

15.休息时坐在轨道上或把身体、工具材料放在有车辆通过的轨道上。

16.在顶板不完好、风门附近、主要行人通道处休息。

17.行走在主要运输巷道道档内。

18.井下嬉戏打闹。

19.井下随意丢弃塑料瓶、塑料袋等杂物。

20.大巷和风门前后随意大小便。

21.工序转换时,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确认。

22.过风门用脚跺开。

23.皮带机司机不带铲子、扫把、棉纱。

24.链板机司机不及时清理回头煤。

25.抬运材料时,两人不顺肩同向。

26.支设液压支柱,未拴防倒绳。

27.堆放材料时,站在下料方向。

28.码放材料时,直接从肩上抛向料堆。

29.转载点喷雾装置损坏,无法正常喷雾仍继续开车作业。

30.有淋水地段打眼时未遮盖电钻。

31.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

32.推车前未巡查车辆前方行人、障碍物情况。

33.链板机、皮带机司机操作不执行信号。

34.链板机开车前,未疏散人员离开机械转动危险部位。

35.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排水工未认真巡查水泵运转状态的,造成管路被堵或水泵损坏。

36.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无人看管水泵或因无人看管造成泵空转、水漫泵窝的。

37.井棚和车间内未戴安全帽的。

(二)一般“三违”1.上岗作业没有携带相应的岗位风险管理卡,或未掌握风险知识、操作标准。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侥幸心理。

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

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

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

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

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

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一、“三违”十八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斜巷运输蹬勾头的。

3.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

4.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6.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8.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9.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10.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

1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

12.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3.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14.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5.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6.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7.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

18.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二、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部分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一、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方面1.无规程措施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强令工人作业的。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5.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6.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采煤专业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煤机、溜子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三)掘进专业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专业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强行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勾保险的。

(五)运输专业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的。

2.电绞眼走勾时走人的。

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3.超挂车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的。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通防专业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

2.破坏通风设施的。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4.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5.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6.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7.发现火情不及时汇报的。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9.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七)火工品管理1.放炮时不装水炮泥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套残眼的。

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5.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制度的。

(八)其它方面1.无证驾驶、操作各种车辆(包括行车、吊车等)的。

2.私自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进入火工品生产车间的。

3.爆破试验场不设警戒、试验人员不戴防护帽的。

二、一般性“三违”(一)共性方面1.喝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的界定“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行(企)业标准、规章制度、措施、行为规范、标准化、指示要求的不良行为与非标准都属于“三违”行为。

可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在“三违”行为界定中没有具体提出的,但其行为已危及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的,视情节按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认定,并予以处罚。

一、轻微“三违”:不良的习惯做法,行为不规范、操作不标准,能够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危害的行为。

(罚款50元)1.入井后、升井前不按规定佩戴矿灯,罚款50元。

2.井口、井棚、候车厅内打闹,罚款50元。

3.毛巾保持清洁整齐,按规定配戴,否则,罚款50元。

4.工作服穿戴整齐、清洁,不破损,否则,罚款50元。

5.按要求佩戴帽带、反光标识齐全的安全帽,并且正确使用帽带方可入井,否则,罚款50元。

6.在产尘地点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50元。

7.光膀子作业,罚款50元。

8.坐、靠在电气设备上及风水管线上、坐铁道休息,罚款50元。

9.候罐时靠在瓷砖或白墙上,罚款50元。

10.在井上大厅、走廊、井下候罐室随地吐痰,罚款50元。

11.升井不刷靴子或靴筒卷起不打开,罚款50元。

12.员工在行走上下山时,不按设置的行人阶梯行走,罚款50元。

13.人车内乱扔杂物,罚款50元。

14.人车内摘安全帽、脱靴子,罚款50元。

15.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理研、自救器,罚款50元。

16.乘罐时坐在罐内,罚款50元。

17.工作时间不穿反光作业服,棉袄穿在反光工作服外,罚款50元。

18.乘坐猴车时,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罚款50元。

19.升入井违反打旗规定,罚款50元。

20.在巡查记录本上,岗位签字不是在岗人员本人签,由别人代签,罚款50元。

21.人车运行时车门不挂链,罚款50元。

22.进入井棚内、选煤厂、机修厂等厂房、车间的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

各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各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一、共性方面(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行为1、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2、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4、井口把勾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6、乘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7、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门)或车未停稳抢上抢下的。

8、在井口20m 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9、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11、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6、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7、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8、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2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1、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22、各类司机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23、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4、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冻结工程处“三违”行为界定标准1、未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

2、无规程措施或未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

3、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预防措施和事故应预案。

4、安全设施不全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或强令职工施工的。

5、违反集团安全指令强行组织施工的。

6、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岗位作业的。

7、安排未通过岗前培训及未通过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8、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险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

9、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殴打恐吓的10、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11、因措施贯彻不力,执行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重大质量及非人身事故的。

12、作业时个人防范不到位(如:保险带未按规定佩戴生根,习惯性不按规定穿戴安全帽、手套、工作服、劳保鞋等)造成人身事故的。

13、酗酒后上班或作业的。

14、禁止范围内擅自无措施烧焊、使用明火、或私自拆卸矿灯、携带烟火、吸烟的。

15、垂直交叉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16、重点放火部位、设施,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1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8、爆破,起重,吊装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未按停送电制度停送电作业、私自接电、带电维修、带电移动电器设备的。

20、提升系统未按规定检测、试验就投入使用的。

21、电器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22、机电设备不按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23、电器设备失爆、设备带病运转或使用报废淘汰、“三无”设备器材的。

24、随意拆除、挪用、损坏安全防护装置的。

25、重要施工设备、站房,特种设备及压力管路系统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26、在带压的管路、设备、容器等设施上处理焊缝、敲打或拆除法兰盘及阀门的。

27、对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残液气体未处理的设备、容器、管路等设施进行维修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第一条在生产工作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行业安全规程,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文件、规定、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等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二条存在下列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整改。

可对单位记停止作业,每项次罚款1000元:一、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无设计(措施)或不落实。

二、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

四、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制定或不落实防突措施。

五、瓦斯超限。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七、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八、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筒自动分风”。

九、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十、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起作用。

十一、无计划停风。

十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稳定、不可靠。

十三、排放瓦斯、巷道贯通、过老空等没有制定或不落实专门措施。

十四、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未建立防灭火系统或不完善。

十五、对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或不落实防治水措施。

十六、对老空(窑)水患漏排。

十七、排放老空(窑)水时未制定或不落实措施。

十八、防尘系统不完善。

十九、工程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生产。

二十、无规程、措施施工。

二十一、工作面超采超掘。

二十二、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十三、工作面面后浮煤超规定(2㎡内平均厚度不超过30mm)。

二十四、提升、运输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灵敏、可靠。

二十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二十六、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臵、设施不齐全、有效。

二十七、其他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章指挥,责令整改,可对有关干部、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记违章指挥,每项次罚款300元:一、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安排施工。

“三违”行为辨识标准

“三违”行为辨识标准

附件3:严重“三违”行为1.检维修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受(有)限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动火作业未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易燃易爆区域或危化品储存场所吸烟、动明火,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上班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6.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连续补考仍不合格的。

7.经公司认定列入本项的。

一般“三违”行为一、通用类1.不听从指挥、不执行工作安排的。

2.未按规定要求学习上级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的。

3.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文件和会议精神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监督指令或拒绝、阻碍各种检查的。

5.向上级汇报工作时,隐瞒事实、对重要数据及其他信息进行瞒报、漏报的。

6.上级政策、任务、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的。

7.无故不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或会议的。

8.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表、簿、单等)或记录填写不规范的。

9.违反劳动纪律,当班期间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睡岗、无故私自换岗、调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10.班前饮酒影响上班工作的。

11.对公司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或不按时进行整改落实的。

12.发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值班领导汇报的。

13.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作业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相应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14.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和环境识别,盲目作业的。

15.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造成机具、设备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

16.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影响正常使用的。

17.雨季来临前未及时清理辖区排水沟的。

18.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违反现场交接班“五清”(看清、讲清、问清、查清、点清)规定的。

19.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20.当班中未按规定着装,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21.作业人员当班期间违规穿高跟鞋、拖鞋工作的。

22.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收回工作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

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一般三违界定标准一、共用局部1.除集团公司界定的 16 种违章指挥行为以外,违反三大规程的违章指挥行为。

2.未参与班前会或互联保未签名上岗作业。

3.特别工种作业人员、集团公司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

4.未按规定穿着、佩戴平安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着配备的反光标识工作服;岗位巡查人员、操作人员、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专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工器具〔较严峻三违除外〕。

5.违反交窑制度、扰乱交窑秩序。

6.较严峻三违界定的特别岗位以外人员睡岗或脱岗。

7.岗位工种、关键工序不执行“手指口述〞平安确认。

8.特别工种、固定岗位工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

9.作业地点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10.擅自拆卸在用仪器仪表、设备零配件;冲淋非防水型的电器设备、设施。

11.产尘作业时,防尘设施不齐全或未使用。

12.调度系统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擅自关闭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调度录音功能。

13.翻开风门通过人员、物料后,不关闭就离开;翻开或掩开风门、风窗乘凉。

14.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设置戒备;擅自撤除戒备;擅闯各类戒备〔较严峻三违除外〕。

15.乘坐罐笼、吊桶、人车及各类乘人装置携带物品长度、重量违反规定,携带未戴防护罩的锐利工具;把钩工对乘人携带违规物品不制止;运送爆炸物品时违规乘人。

16.变电所、主通风机房、主提升机房、主空压机房、注氮泵房、瓦斯泵房、瓦斯发电站、运输充电房、计算机机房等要害场所积存易燃易爆物品;喷漆作业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0m 围进展烧焊、动用明火〔制定平安措施的除外〕;规定禁烟的要害场所吸烟〔较严峻三违除外〕。

17.各类设备、设施、平安保护、提升钢丝绳、风电及瓦斯电闭锁未按规定检查和试验,未按规定进展巡察和填写检查、检修、试验记录。

18.井下存放汽油、煤油;使用的汽油、煤油、润滑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乱扔乱放;19.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同一密闭房间;压力气瓶高空打运未使用吊篮或混吊,搬运时混装、撞击、扔抛或阀门直接对人。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是指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的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授权或未经过专门培训和认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 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 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分心、疲劳或饮酒等影响操作安全的情形;
4. 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改变设备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二、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是指上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管理规定,安排或指示员工从事危险、违规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1. 未经过安全评估或论证,盲目指挥员工从事危险作业;
2. 指挥员工违反安全规程、标准或规定进行操作;
3. 故意隐瞒或虚报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缺陷,导致作业过程中的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工作中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出勤纪律的行为;
2. 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干私活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3. 不服从管理,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故意怠慢工作。

四、非法作业
非法作业是指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报备的作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非常规作业;
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结构、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3. 未经批准擅自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1.一般“三违”行为1.1 共性部分1. 三人(含)以上集体大巷行走不成排的2. 工作服、胶靴及安全帽穿戴不规范的3. 井口3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的4. 酒后下井、班中打架斗殴的5. 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6. 无有效证件下井的7. 井下躺卧或睡觉的8. 井下休息时摘下安全帽的9. 固定岗位躺着作业的10. 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11. 上、下井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故意拥挤的12. 罐笼未停稳或安全门未完全打开就打开防护链的13. 乘罐人员向井筒内抛扔物品、乘车人员向巷道内抛扔物品的14. 要害场所岗位人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或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场所的15. 不带自救器私自下井的16. 穿化纤衣服下井的17. 人行车超员、人料同车的18. 乘坐平、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或将身体任一部位伸出车外的19. 携带超长工具、材料乘坐人行车的20. 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损坏井下各种图牌版的21. 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先检查后工作”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1.2 采煤专业22. 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的23. 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小于30兆帕的24. 采煤机内喷雾压力小于2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1.5兆帕开机工作的25. 擅自进入采煤工作面无支护区或采空区作业的26. 检修采煤机、前溜子和后溜子时不停电闭锁的27. 采煤工作面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在该区域工作的28. 移架不开喷雾的29. 使用静压水升单体支柱的30. 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够的31. 不停机在溜子或皮带上打碳的32. 采煤机和大溜闭锁失灵不处理强行生产的33. 启动采煤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34. 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转的35. 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36. 更换支架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37. 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8. 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宽不符合规定的39. 采煤工作面端面距超过规定不及时支护的40. 单体支柱钻底不穿鞋的41. 采煤工作面掉顶后接顶不实或高冒瞒顶的42. 采煤机停机后未关机组喷雾的43. 在采煤机滚筒后方10米范围内进行清老塘煤作业的44. 外移无极绳绞车尾轮作业时未停电闭锁的45. 采煤机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时开机的46. 泵站调定压力不符合规定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47. 液压系统有漏液现象不及时处理的1.3 掘进专业48. 锚索打设完未及时张拉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49. 安装锚杆(索)不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50. 综掘机停机后,截割头不落地,不闭锁的51. 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瓦斯探头开口掘进的52. 巷道开口前不先开风机的53. 不执行掘进作业规程中综掘机退后5米规定的54. 风筒口距迎头距离超过6米的55. 掘进机内喷雾压力小于3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1.5兆帕开机作业的56.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打设临时支柱的57. 掘进支护作业时不搭平台的58. 掘进窝头不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59. 维修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进行的60. 架棚支护棚间不设撑木或缺撑木的61. 窝头10米整体加固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62. 掘进头超掘、超挖的63. 综掘机割煤时机箱上面站人的64. 综掘机割煤时捆住风筒的65. 扒装机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及时处理的66. 扒装机操作把用木棍代替或司机离开未卸下操作把的67. 扒装机钢丝绳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的68. 扒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锚杆或钢带等支护材料上的69. 使用支护锚杆起吊物件的。

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

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

⼀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采煤:(⼀)⼀般“三违”1.巷道内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的。

2.超前⽀护数量、质量不符合措施的。

3.超前⽀护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4.⼯作⾯下隅⾓及机组不悬挂⽡斯便携仪的。

5.不⾛⾏⼈过桥的。

6.液压管路连接未使⽤U型卡⼦的。

7.顶梁损坏继续使⽤的。

8.⽤溜⼦⽪带运⼤料的。

9.有2处漏液或串液不及时处理的。

10.乳化液配⽐达不到要求的。

11.端头后部密集线拖后尾梁2m⽽不及时回撤的。

12.端头后部悬顶超过10平⽅⽶⽽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不拉线移架的。

14.端头铺设的⽹与⽹之间连接不好,⾦属⽹搭接不够数、固定不牢固的。

15.⼯作⾯⽀架连续2条前梁接顶不严密,护帮板未及时撑起的。

16.⼯作⾯⽀架出现挤架、咬架⽽未加以调整的。

17.⼯作⾯⽀架有10架歪斜超过5度⽽未及时调整的。

18.⼯作⾯排头梁与相邻顶梁⼤于0.7m⽽未采取⽀护措施的。

19.放煤⼯不正常使⽤喷雾的。

20.机组司机不使⽤架间喷雾的。

(⼆)严重“三违”1.检修机组不切断电源的。

2.开机强⾏截割坚硬矸⽯的。

3.更换截齿和滚筒在上下3m以内有⼈⼯作时,不护帮护顶的。

4.⼯作⾯试⽣产、过硐室、过断层、烧焊没有专项安全措施的。

5.⽆⽔开机割煤的。

6.乘坐⽪带或溜⼦的。

7.液压⽀架不接顶,顶板破碎未采取超前⽀护的。

8.泵站压⼒达不到规定值的。

⼆、掘进:(⼀)⼀般“三违”1.耙装机⽆栅栏⽽开机耙装的。

2.打眼上下平⾏作业的。

3.挑杆缺环或多数没加固的。

4.2⼈以上⼯作时没有指定⼈员负责安全的。

5.有三条锚杆⾓度⼩于70度的。

6.迎头三⽶内有3条锚杆失效或4个锚盘没上紧⽽继续⼯作的。

7.初喷拖后5m⽽继续打迎头的。

8.装炮撤⼈不及时、超员或有⼈⼲其它⼯作的。

9.耙装机卡轨器有2副以上松动的。

10.耙装机在⼤于5度的上下⼭不使⽤吊绳的。

11.连续⼆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

12.放炮后未洒⽔冲尘的。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三违”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一)井下共性“三违”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矿安全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矿长、副总、科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脱岗、在异地坐着休息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或带电子设备等非防爆电气入井的。

12.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带运输机和溜子的。

3.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4.斜巷运输过程中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5.运送物料时捆绑不牢固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

7.非司机操作、乘坐电瓶车,乘坐矿车的。

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的10.斜井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1.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6.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

17.隔爆型电气设备失爆的。

“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项目部对分包商“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一、“三违”的识别“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z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臵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一、高压电工部分(一)、一般“三违”1、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2、规程措施未贯彻学习,未有贯彻记录人员签字或代签的。

3、工作人员未服从工作安排的。

4、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未系挂符合要求的。

5、2m以上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佩戴不符合规定的(无法使用安全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除外)。

(二)、严重“三违”1、交叉作业无防范措施的。

2、隐瞒事故不汇报的。

3、班中睡觉的。

4、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5、停、送电或维修检查电气设备违反操作规程的。

6、手(电)动葫芦的使用不正确者(葫芦无吊钩、葫芦的起重能力不够、或用葫芦链直接束住物体进行起吊的或葫芦吊钩无保险措施的)。

7、检修、安装电气设备及敷设、挪移电缆时带电作业的。

8、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0、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11、跨越带电线路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12、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的。

13、接地极敷设不符合规定的。

14、未进行停电、验电、放电程序,而挂接地线的。

15、线路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16、线路施工停电后,未打封线的。

17、电气维修没有悬挂停电牌作业的。

18、高、低压架空线下方堆放物料高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19、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20、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21、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22、抵制、拒绝、阻挠安监人员监督检查的,谩骂、侮辱、威胁安监人员的。

(三)、不良行为1、工作期间未穿工作服的,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的。

2、随意丢弃杂物的,工具乱扔乱放的。

3、工作期间嬉戏、打闹、玩弄手机、下棋打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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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第一章违章指挥
1、票证(动火证、受限空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等)不齐全,不具备条件指挥或强令指挥作业的;
2、设备运转时指挥探试、加油、清理设备积尘、积粉等情节的;
3、指挥安排不具备本单位操作技能人员替班的;
4、指挥未取得执业资质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5、大项目或临时检修作业没有施工方案。

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就指挥作业的;
6、无吊装方案,指挥吊装作业的;
7、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8、指挥从业人员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器具的;
9、上级部门责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组织开工的;
10、检修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评估,不制定检修安全方案指挥作业;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属于违章指挥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违章操作
12、无作业票证或票证不齐全等作业的;
13、动火作业不具备条件或无监护人或措施不齐全,电焊作业不按规定搭接二次把线的;
14、无吊装方案从事吊装作业的;
15、动火作业、进塔入罐作业未进行分析化验从事作业的;
16、进塔入罐等作业,可能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无可靠安全保证措施、盲目作业的;
17、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与动火地点安全距离不足的;
18、用皮带或电动葫芦等吊装工具搬运氧气、乙炔气瓶的;
19、性质相抵触的气瓶同储、同运、野蛮装卸氧气、乙炔气瓶的;
20、使用无减震胶圈氧气、乙炔气瓶的;或减震胶圈在一侧的;
21、乙炔气瓶卧放(非直立)使用的;
22、减压器破损或压力表不合格的;
23、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坚守岗位的;
24、高空作业不搭设脚手架或脚手架搭设不牢固的;
25、高空作业或立体交叉作业不戴安全帽的;
26、高空作业有坠落可能不系安全带的;
27、防爆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的;
28、吊装口下停留、穿行忽视安全警告的;
29、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制度的;
30、电气作业不唱票(或作业票无安全措施)的;
31、电气作业使用不合格工具或工具超出检验期的;
32、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或设置警戒区的;
33、操作非本人或本岗位所属管理设备、设施的;
34、使用无安全保护装置的移动或固定电动工具的;
35、检修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从事作业的;
36、非事故状态下使用紧急开关停车的;
37、手代替工具操作的;
3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的;
39、不拒绝违章指挥的;
40、无作业票进塔入罐作业的;
41、无作业监护及措施不到位,冒险作业或检查的;
42、设备运转时清理卫生的;
43、从事酸、碱、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作业或者在具有以上物品的环境内作业不佩戴、使用专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44、其它违反管理制度作业行为的;
第三章违反劳动纪律
45、迟到、早退;
46、睡岗;
47、串岗;
48、脱岗;
49、违反工艺纪律;
50、违反操作规程;
51、酒后上岗;
52、岗位上打闹;
53、班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其它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的行为。

55、“三违”是指生产、准备、作业活动中或收尾等环节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56、“三违”管理
(1)、“三违”行为是一项潜在的事故隐患,杜绝或减少“三违”行为可以行之有效的预防事故;
(2)、为有效地制止“三违”行为,公司特执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管理手段;
(3)、各单位建立“三违”行为登记(档案),记录本单位发生“三违”行为的各类人员,定期总结、公布、教育本单
位干部职工。

57、“三违”人员惩处
(1)、凡是有过“三违”行为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2)、对一般“三违”人员采取安全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处理原则,经济处罚标准50-200元,视情节而定;(3)、对严重“三违”人员执行停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间1-3天,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4)、对“三违”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实施1-3月停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返岗位;
(5)、对“三违”不实施处理(惩处、教育)的单位,经检查发现对单位及各级责任者实施经济处罚。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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