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内容对照
专利法修改2021年对比
专利法修改2021年对比引言专利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在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技术和全球知识产权的变化趋势,专利法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2021年对专利法的修改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这些修改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修改背景专利法的修改通常是基于对法律实施和创新环境的评估,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2021年的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技术创新的快速发展:科技的快速进步带来了许多新的技术难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专利法来适应新技术的保护需求。
2.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全球范围内的技术竞争日益激烈,国家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成果。
3.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提高: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专利法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修改内容对比1. 开放式创新支持2021年的修改中,专利法对开放式创新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通过修改封闭式创新的相关条款,鼓励企业和个人更加开放地共享技术和创新成果。
这有助于加速技术的传播和商业化应用,推动更广泛的创新合作。
2. 罚则加重为了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2021年的修改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加大。
增加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处罚,并加强了对专利权利人的保护。
这样的修改有助于提高专利法的震慑力,减少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3.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延长为了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2021年的修改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
对一些特殊领域的专利,如药物研发等,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以鼓励更多创新投入。
这样的修改有助于增加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和研发活动。
4. 制度优化2021年的修改还对专利制度进行了一些优化。
例如,优化了专利申请的流程,简化了申请人的手续和条件。
此外,修改还规定了专利申请费用的减免和差异化收费机制,以更好地激励创新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主席令第6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主席令第62号发布)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版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版
对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这涉及到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和更新。
专利审查指南是专门用于指导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对于修改对照版,一般是指对已有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或者更新,并将修订后的内容与原有的内容进行对照,以便于用户可以清楚地看到修改的部分。
在修改对照版中,一般会列出原有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然后在旁边或者下方标注上修订后的内容,以便于用户对比查看。
这种对照版的修改方式可以帮助用户快速了解到专利审查指南的更新内容,以及对之前的标准进行了哪些修改和调整。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以通过对照版清晰地了解到专利审查标准的变化,从而更好地准备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最新的审查要求和标准。
同时,对于专利审查员来说,修改对照版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可以帮助他们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最新的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相关利益相关者都具有
重要意义,它可以促进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更好地了解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8.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08年8月29日)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本法。
”二、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三、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推广应用,实施单位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新旧专利法对照范文
新旧专利法对照范文《中华人民 __专利法》新旧对照表旧专利法(2000 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新专利法(xx 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法。
删除: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增加三款: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个定义第三条 __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未作修改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 __ 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作修改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删除“国家:增加第2款:对遗传资源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第三条 __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 __ 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建国后,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于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2001年7月1日实施。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于2008年12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修改后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
概括起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过“四部专利法”,当然是同一部专利法的修订。
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应于专利法的修改多了一次,即2003年2月1日单独对细则进行了一次修改,原因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进行了修改,进入指定国的时间由原来的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基于我国涉及专利合作条约的程序规定在实施细则,故只将细则中相应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而未修改专利法。
1、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93年1月1日实施)概括起来,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了专利保护。
(2)增加了进口权。
即规定进口行为也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意味着专利权人如果不在中国制造,而仅仅是进口专利产品,也属于在中国进行了专利技术的实施。
(3)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基于我国也实行了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故从进口角度讲,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需要经中国方法专利权人的同意。
(4)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修改前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15年,修改后改为20年。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修改前的保护期限是5年,可以续展3年,即最多保护8年。
修改后改为一律从申请日起10年。
(5)增设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即在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提出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在先申请要被视为撤回,但该制度不适用外观设计。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专利法的修改内容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专利法的修改内容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笔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前后的无效理由对比
[笔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前后的无效理由对比原细则64.2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A2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A2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A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A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R2: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实用新型审查修改
专利法实用新型审查修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对专利法实用新型审查修改的部分如下:
-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此次修改旨在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授权的准确性,同时也为审查员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
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十六条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专利法的修改内容
专利法的修改内容
专利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完善举证责任,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
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等。
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
此外,根据不同时期的背景和需求,专利法还进行了一些其他方面的修改,例如2008年的第三次修改着重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2000年的第二次修改则进一步适应了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
总体来说,专利法的修改旨在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加强专利权的保护和实施,推动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健康发展。
[整理]111012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第二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中华人民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次修改对照表20211008
修改内容
涉及法条(1992)
1984
1992
1
扩展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第25条
对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பைடு நூலகம்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只对这些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将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纳入专利权保护的技术领域。
2
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第45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
6
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第41-44条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自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请求撤销。
第11条第三款
未限制进口。
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
增加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第33条
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同时也是为当时我国恢复关贸协定缔约国地位谈判创造条件,落实《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3
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11条
对于方法专利,仅保护方法,而不保护由此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34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2024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法规的一项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授权和保护制度,推动创新发展。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专利合作与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将对其进行一一说明。
首先,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专利申请方面做出了多项调整。
细则明确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发明者或合法取得发明权的人。
此外,对于申请中的文件形式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以及优化了电子申请流程,提高了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新细则还对申请费、专利优先权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其次,在专利权保护方面,新细则进一步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细则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权的使用方式,明确了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细则还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和证据、证据交换以及专利权恢复等程序和要求,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再次,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合作与利用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规定。
细则完善了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专利许可合同的无耐竞争、有竞争限制合同的效力性,推动了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要求,加强了对许可合同的监管和管理。
另外,新修改的实施细则还对专利实用新型设计的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细则明确规定了专利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强调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先进性要求。
此外,细则还增加了专利权行使方式的规定,包括专利权的许可、转让等,推动了实用新型设计的应用和推广。
总的来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申请制度,提高了专利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专利的合理利用和价值发挥。
随着新细则的实施,我国的专利系统将更加健全并与国际接轨,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2023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2023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
利义务。我国需要通过相关立法,对遗传 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六条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 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 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 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 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 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 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 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 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 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 的人。
【注】将本款中"外国人"修改为"外国 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力求与 原专利法第 18 条、19 条接受方(被转让 方)主体定义保持一致。避免让他人误解 为外国自然人和外国企业或者是外国其他 组织在专利转让时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将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改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技术进出口管 理条例》的衔接问题。国务院的《技术进 出口管理条例》将技术分为三种类型:禁 止出口的技术(即不得出口的技术)、限制 出口的技术(即必须经过商务部许可才能 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出口的技术(前两 类以外的技术)。规定对于自由出口的技 术,只需要进行登记管理而不需要审批。 此次修改从根本上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 问题。
专利法修改对照
专利法修改对照
以下是新旧《专利法》修改对照表:
1. 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2.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3.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4.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
5.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如果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建议查阅《专利法》原文件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了解更多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