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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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购置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审核、汇总、上报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和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上报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监督所属单位经营性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七)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四)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固定资产收益,保证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的建立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九条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贮藏的书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规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分为十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每月财务部门结账前要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研发过程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