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北京市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 号)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北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
北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一、简介北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是为了解决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难题而开发的一款系统。
该系统旨在提高资产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人为错误,并为决策提供准确、实时的数据支持。
二、功能特点1. 资产入库管理系统提供资产入库的功能,包括资产信息录入、采购单据管理、入库通知生成等。
用户可以通过系统将新购或新增的资产信息录入系统,并对采购单据进行管理,保证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系统还能自动生成入库通知,提醒相关人员对资产进行入库操作。
系统支持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义资产的分类标准。
通过资产分类管理,用户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不同类型的资产在实际运营中的使用情况,以便做出科学决策。
3. 资产领用管理系统提供资产领用管理功能,用户可以通过系统申请领用需要的资产。
系统会自动进行资产库存的计算,并生成领用单据。
该功能有效地管理了资产的领用流程,避免了资产遗失或被滥用的风险。
4. 资产维修管理系统支持资产维修管理,用户可以通过系统提交资产维修申请,系统会自动进行维修流程的管理,包括维修人员的分配、维修进度的跟踪等。
该功能提高了维修工作的效率,并确保资产得到及时维修,减少因维修拖延而造成的损失。
系统提供资产报废管理功能,用户可以通过系统申请将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报废处理,系统会自动进行报废流程的管理,并生成相应报废单据。
该功能规范了资产报废流程,避免了因报废操作不规范而对单位造成的潜在损失。
6. 资产查询与统计分析系统提供资产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查询特定资产的信息,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
系统可以生成各类统计报表,辅助决策。
该功能使用户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资产状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系统优势1.高效性:系统可以自动完成一系列资产管理操作,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可靠性:系统采用了数据备份和容灾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 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总工会资管委管理和考核的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北京市总工会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资管委)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本制度,并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
各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管委监管下的法人负责制。
第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实行事业单位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实行企业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事业,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的标准。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分类:(一)实行事业单位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
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京财绩效[2009]28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2817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部长令),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001号)废止。
有关资产处置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年度汇总表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部长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及配置标准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1〕17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益,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本着规范、高效、节俭、绿色环保的原则,我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主题词:财政资产配置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教科文司,市审计局。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8月5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日常办公设备配置依据本标准主要根据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价格,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按照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办公设备1.复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每台最高限价35000元。
复印机的配置价格不含配件。
2.打印机:打印机分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一体机。
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45%的标准控制总量。
其中: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一体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
(1)激光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0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元。
(2)喷墨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3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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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5〕33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发布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废止。
其他有关资产处置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月8日——结束——。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分析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
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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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
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
下文是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北京市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1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部长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对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六)货币性资产损失;(七)实物库(公物仓)资产;(八)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京财资产[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2]1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一月四日附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以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依规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市、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申报设备及办理固定资产相关事宜时参照使用。
2.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试行)附件1: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市级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完善、调整和修订;负责对规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事项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对市级单位固定资产实施调剂。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资产的调入调出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协助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市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具体的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级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
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四)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所需资产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三)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
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9.09
•【字号】京财资产〔2020〕1877号
•【施行日期】2020.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资产〔2020〕1877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予以落实。
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9月9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国资农字[199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日期】1992.02.20【实施日期】1992.0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农字(1992)9号、京财文(1992)201号1992年2月20日)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财会部门、财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固定资产处置制度,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和核销。
包括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
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1.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3.盘亏。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
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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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购置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组织、审核、汇总、上报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和固定资产年度预算;(四)审核并汇总上报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上报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五)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六)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监督所属单位经营性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七)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四)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固定资产收益,保证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的建立工作;(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第九条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贮藏的书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规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分为十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每月财务部门结账前要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
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
研发过程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等规定,同时签订相关合同。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计提累计折旧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入账;其他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分期、分批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全部价值入账。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经批准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配置第十六条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等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入、调入、自制、自建、改扩建、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1、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单位要求配置的固定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2、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3、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必须委托中介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可以自行采购,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的也可以委托中介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
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相关规定。
4、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推动不同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在质量、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八条单位配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拟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固定资产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能够自行调剂的按照需求予以调配,不能调剂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单位现有状况对配置项目进行审核,同意配置的优先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不能调剂的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单位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第二十条单位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交接,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单位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价值评估、产权登记、报表分析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