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庄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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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庄园经济和城市复兴
“中世纪”一词最早出现于文艺复兴时代,它是16世纪意大利人文主义的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们首先提出来的。它一般指的是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一时期的历史。封建制度的形成、发展和解体是这一时期欧洲历史的主线,中世纪的欧洲,文化落后,思想愚昧,是历史上所谓的“黑暗时代”。
成为欧洲中世纪经济基础的是封建庄园。而庄园是自然经济(即小农经济)的一种,所以确切地说中世纪欧洲经济体系属于庄园经济。
中世纪的西欧庄园其实源自罗马帝国。我们知道4-8世纪之后,东边过来的蛮族军事集团完全取代罗马帝国旧部,成为整个西部欧洲的统治阶层.他们起先属于游牧部落,在攻击罗马帝国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不适合于新的领土,而新的领土上,原先已经存在的罗马帝国奴隶制庄园和农业生产供应下的奴隶制城堡、城镇,其生产能力之高、生活条件之舒适,完全符合这些军事领袖从物质和人员上补给军队、生活享乐等方面的需要,庄园和城堡在战争中的作用也使他们意识到这两者是战斗中的重要军事建筑,同时也是统治被征服地区的良好工具___统治者可以住在防卫森严城堡里,被征服地区的人则多被赶到附近的庄园里做工,在和平时期他们是农业生产者,战争时期则被抽出来武装成士兵派往战场. 因此,罗马的奴隶制庄园经济得以大部分保留,高层军事领袖分封手下的人成为某地区的管理者,这个人也就同时成为这里的庄园主和城堡主,他在城堡处理军事和行政事务,在庄园组织农业生产活动。
欧洲中世纪封建制下的庄园,就庄园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领主的私有地。
第二,农民的份地。
第三,供放牧的草地。
第四,提供庄园木材的林地。
就庄园的建筑而言,则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是位于高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认为的城堡。
第二,简陋的农民茅舍。
第三,公共设施,包括教堂,水磨房(庄园主所有)和手工业者的库房。
庄园内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设施,从根本上而言,庄园作为集体耕作,无人可以单独拥有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动物和工具。
庄园内的公共设施很多,包括庄园主的私地在内,作为隶农的劳役,且具有优先权。
封建庄园经济的特点就是:封建主拥有庄园,在庄园中使用农奴(无人身自由,终身及自己的后代都属于封建主,以罗马帝国时期奴隶、4-8世纪蛮族入侵时期战俘后代为主要来源)、雇佣自由农民(由破产的有人身自由的农民和破产市民等组成,庄园主雇佣其进行耕作,或者直接把农业用地分割出一部分来租给他们经营农业)进行农业劳动。生产上自给自足,由于中世纪欧洲战乱频繁影响了经济发展,所以在生产技术改造方面远远落后于中国、阿拉伯等地区,生产力也就显得低下。
同时庄园收成分配上,农奴劳动部分完全上缴给主人,主人仅提供给农奴维持生存的必须物品和粮食;雇佣农民的收成则至少一半以上、有时甚至达到8成要交给封建主,一般长期采用上缴农产品的实物地租;在15世纪前后因对金银的需求量加大,慢慢向货币地租转变。封建主获得地租后,用实物形式向上一级封建主(比如骑士向封自己为骑士的男爵或伯爵,有时甚至是国王本人)交纳一部分收成,作为对上级的回报。该收成比例并不统一确定,上一级封建主自己规定,一般是一成到三成。同时封建主也要把收成的十分之一(按《圣
经》规定的比例)交纳给天主教会,这就是天主教著名的“什一税”。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农奴不用交纳“什一税”,因为他们的主人代替他们交纳了。但雇佣农民在交纳完给封建主的实物地租后,要从剩余部分中交纳十分之一给教会,因为封建主只收取了他们租地耕种的费用,而没代替他们交纳该税务。
欧洲的庄园在历史上长期保留着农奴这一奴隶社会的残余生产力形态,而同是中古时代,我国的大地主庄园在200年左右东汉灭亡前后就基本消除了农奴形态。封建庄园是一种经济上自给自足、政治和宗教上都大体独立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大致是同西欧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品相适应的。只是到了中世纪晚期,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急剧发展和渗入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和农奴制开始瓦解,封建庄园制趋于衰落。在生产力恢复发展基础上,11世纪后,城市逐渐复兴。中世纪城市的兴起是西欧又一经济特点。
中世纪初期的欧洲,罗马时代的因日耳曼人的入侵和破坏,多已衰败,有的已经成为废墟,在经济上与农村无甚差别。10至11世纪的欧洲,随着铁犁等先进农具的广泛使用,农业生产有了长足的发展,为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为了方便的购买原料,组织生产和销售产品,手工者和商人自发地聚集到港湾、河口、城堡、寺院、交通枢纽和行政中心附近,这些地方逐渐演变为中世纪的城市。一些封建领主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参与中世纪城市的复兴活动,或同意在自己的领地上建造城市。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一般都兴起于国王或教俗封建主的领地上,他们象对待自己的庄园那样对待城市,行使其领主权.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本意良好的封建领主也不会管理商人的事务,因为封建法律和习惯法并不了解商业问题.何况封建领主极可能借口提供保护而进行勒索.商人们在商业活动中形成了他们自己的商业习惯法,以处理货币与货币交换、债务与破产、契约等事务,所以他们希望有自己的法律、法庭,即希望自己管理他们的城市.由此产生城市与封建主的矛盾和斗争。这种斗争有时非常尖锐,甚至发展到武装冲突,如法国的琅城.但一般多是通过经济赎买的办法,从国王或封建主那里取得特许状,从而拥有自治权.每个城市都是一个集体,市民并不拥有个人的权利.这些特许权大致包括人身自由,市民不能成为农奴,农奴到城市一年零一天即为自由人,司法、财政独立等.一些城市市长由国王委任,有不完全的自治权.还有一些城市有市议会,可选举市长或市政官,拥有完全的自治权.更有一些城市,如威尼斯、佛罗伦萨,则成为城市共和国.当然,也有一些小城市依旧服从封建主管辖.一般来说,到中世纪末期,几乎所有的西欧城市都不同程度摆脱了封建束缚。
国王在名义上是城市的所有者,城市市民中不乏逃亡的农奴,市民必须照章纳税。
城市的兴起是中世纪西欧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对欧洲文明有重大影响:(1)城市的兴起使欧洲出现了一个新的等级一一市民阶级.推动着社会变化。(2)城市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旧的自然经济的领地庄园制度瓦解,使农奴变成了人身自由的佃农。(3)城市与王权结盟,促使王权加强,市民阶级参与政治,也促进了议会制度的出现。(4)随着城市的出现,产生了市民日常需要的世俗文化和世俗教育,为日后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作了准备。
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发展,对西欧历史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标志着西欧封建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封建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