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题论述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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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初诉权和豁免权等..1;认效果的理论主.⑴根据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与既有国家的承认..⑵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2;某一国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既有国家无论是否对它给予承认;对于它的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法确立..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次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⑴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⑵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⑶保护权..⑷沿海国的义务..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⑴航行权..既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⑵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⑶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均有救助的义务..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制权毗连区是连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领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因此;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或领海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管制..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8、简述蒙特利公约对非劫特航空器的犯罪行及其管辖权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以危及该航空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使用中的航空器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该航空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防碍其工作;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蒙特利尔公约对其管辖权的确定: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指称的犯罪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和利益..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权利和主权;也不得将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11.简述使馆的职务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2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以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4保护派遣国以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和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以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⑴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⑵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⑶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⑷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14.简述国际组织以及其特征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组织具有独立性..15.简述联合国宗旨第一项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知识联合国首要的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依据宪章的规定有权采取集体安全办法;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其他破坏和平的情势;促进国家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项是发展以尊重人民平等和自决为基础的各国间的友好关系..第三项是促进国际合作第四项是使联合国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16.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季候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17、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如: 一些易变形或膨胀、爆炸或易燃的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器等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狂轰滥炸不加区分的手段和方法3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引起自然环境的改变足以造成长期广泛的环境损害手段和方法4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即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引诱敌人的信任;达到伤害或消灭敌人的目的..例如使用联合国、中立国、红十字会的标志诱骗敌人信任而攻击敌人..18、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 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19、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以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7项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个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以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平等、自卫和管辖等基本权利..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一直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家权利义务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憋国的上述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2论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除少数学者的反对意见以外;多数学者的意见和一般国家实践表明;国家继承具有重大的法律效果;它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国际法或其本国法所承受的某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向继承国转移..这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以及其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资格、国家责任、国内法制等多方面..但是关于这些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学者意见和各国实践一直存在分歧..1978年和1983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充分总结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对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在国家间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和国家档案方面的法律效果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两个条约尽管尚未生效;但在国家继承领域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论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以及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和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以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3海洋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4为行使上述权利;管辖权和履行义务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1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和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规章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2多被捕的船只以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30对违犯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以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估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4、论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以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这种资源无须公告或象征性占领..2;200海里只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3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4大陆架不影响其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5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并且与之相连接的一带海域;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的方向延长不应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可以采用正常基线的方法或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的外部界线可以采用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或平行线法划定..一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是国家的领水;国家对它具有主权..领海主权的内容有以下方面1沿海国对领海中的自然资源有排他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未经允许外国不得进行开发活动2沿岸运输权专属沿海国..外国船舶不得进行赶口之间的运输活动..3领海上空属于国家领空;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领海上空要得到沿海国的允许..4沿海国在领海中有权建立法律规章;例如建立航行;资源开发;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并且有执行法律的权利;去管辖领海的活动..二灵活该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虽然对本国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海主权要受到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要不应管辖;但由于外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或船长请求协助或罪行后果及于领海;或罪行扰乱了领海的安宁以及良好的秩序;或为打击犯罪..可行使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和航向;也不得对外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1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题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2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于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7、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三个方面: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有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信自.4.使馆免纳捐.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6.使用国旗国徽..8、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以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和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入境..外国人入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如正在服刑着;卷入民事、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未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驱逐外国人..二外国人的待遇及其原则1、外国人待遇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 2、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三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3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9、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非武力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订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着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10、论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4项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 “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争议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4、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极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1.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题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条约暂停履行的原因1、根据条约规定或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2、当事国协议暂停暂行3、条约被代替4、条约履行不可能5、发生战争6、一方违约7、情势变迁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有15名正式法官;他们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选举产生的;。

国际法复习资料论述题、简述题

国际法复习资料论述题、简述题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题一、简述国家法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二、简述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

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

(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无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现代国际法的特征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国际法概论

国际法概论

《国际法概论》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男女平等B.政治犯不引渡C.禁止酷刑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2.“归化”的情形不包括()取得国籍。

[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3.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 ]A.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4.使馆馆舍可用于 [ ]A.保护政治犯B.关押本国人C.关押犯罪的侨民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5.领事馆是 [ ]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使馆的组成部分C.临时使团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中国所签订的条约所采取的原则是 [ ]A.全部有效B.全部无效C.逐一审查、区别对待D.暂时搁置起来7.对于各种解决国际争端的非司法方法,各国 [ ]A.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法B.必须在采取法律方法之前,穷尽所有方法C.有权同时采用几种方法 E.必须依次运用而不能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方法8.关于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进行合作的所有安排都必然会建立独立的法律人格B.只能取决于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的明文规定C.组织约章没有明文规定时,需要通过对国际组织的目的与职能的解释来证明组织约章默示赋予的法律人格D.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必然拥有客观的国际人格9.西班牙政府在美国政府的抗议下,恢复了所强占的美国传教士在其境内拥有的土地,并保证对该美国教会及其财产给予保护。

这种国家责任形式是 [ ]A.停止不法行为B.保证不重犯C.赔偿D.抵偿10.作为当今国际社会能够对诉讼和咨询案件作出法律认定的主要司法机构,国际法院 [ ]A.所作出的判决和咨询意见都具有约束力B.允许对其判决不服的当事国提起上诉C.所作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D.所作的判决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11.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之下的义务与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优先适用的原则是[ ]A.后订条约应居优先B.先订条约应居优先C.依其他国际协定之规定D.宪章之下的义务应居优先12.中国目前与个别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主要涉及 [ ]A.东海和南海大陆架B.东海和黄海大陆架C.黄海和南海大陆架D.南海和渤海大陆架13.《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 ]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14.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 [ ]A.国家机关的行为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15.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开始的形式应是 [ ]A.宣布断绝外交关系B.交火C.两军对峙D.宣战16.国家区别于其他非国家政治实体的根本要素是 [ ]A.确定的领土B.定居的居民C.政权组织D.享有主权17.中国加入联合国的时间 [ ]A.1971年B.1972年C.1949年 C.1945年18.关于承认与建交需要强调的是 [ ]A.承认不等于建交B.建交不必有承认C.承认后必须建交 C.承认和建交都是单方面的行为19.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 ]A.是对全人类开放的开发范围B.应在联合国主持之下进行开发活动C.各国可按国际法加以占有D.适用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方式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自学考试《国际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是我国处理条约与国内法冲突问题的一般原则。

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5个常任理事国。

3. 和平是联合国关注的首要问题。

4. 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另一国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具有临时性。

5. 条约的暂停施行,指一个或数个当事方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在停止施行期间中止条约效力。

6. 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

7. 国家领土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8. 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生效以后,由于国际法所承认的原因的出现,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拘束原有的当事方。

9. 中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

10. 国家有权拒绝接受某一特定的人为外交代表,而且不必说明拒绝的理由。

11.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12. 外交人员死亡,其家属在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应继续享有其所应享的特权与豁免。

13.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但不需要接受国提前同意。

14. 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

15.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当事方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16.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17. 外交职员,指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

18. 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是国际法最基本的方法和任务。

19. 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20.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多项选择题:1.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主权。

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3. 海洋法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群岛及群岛水域、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争端解决等一系列制度。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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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试范围一、名词解释国际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者。

外交保护: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引渡: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

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国际法律责任: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约:指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刑事责任:指因违反国际刑法的义务构成国际犯罪而应承担的国际刑法上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总决原则。

二、简答题(一)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其渊源有: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E.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F.重要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二)国际法与国内法有什么关系?答:1.国际层面:①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②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③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家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2.国内层面:①直接适用②同时适用③转化适用(三)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者。

其构成要件为: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B.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D.必须是实体(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派生权利是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要有如下权利: A.独立权 B.平等权 C.自保权D.管辖权→a.属人管辖b.保护管辖c.普遍管辖d.属地管辖(五)国际法上承认的特征和表示形式是什么?答:国际法上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普通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同意并以为别得背离的法律规则,如此的规则只能由往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干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同意;2、公以为别许损抑;3、唯有往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干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比强行法的概念别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彻底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别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不要紧体如今,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不过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个儿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别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别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个儿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常举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举行治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别干涉他国内政、别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XXX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进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基本上平等的,因此没有一具国家能够对另一具国家主张管辖权,一具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复习资料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复习资料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复习资料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2、简述国家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

(3)保护性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国际法名解简答论述汇总

国际法名解简答论述汇总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2、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3、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5、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8、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9、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0、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1、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2、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3、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4、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1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1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18)一、简答题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分)(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2分)(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2分)(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2分)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答:(1)约文的议定。

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

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

(2分)(2)约文的认证。

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

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

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

(2分)(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

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

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

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

(2分)(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国家以批准、接受、费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

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

(2分)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分)(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1。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3。

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考点二1。

国际社会所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3。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考点三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考点四1。

国家机关的行为2。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3.国家官员的行为4。

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6。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9.私人行为考点五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2。

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一般原则1。

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4.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

考点六1。

民族自决。

被国外奴役或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2。

全民公决。

全体公民投票决定领土的归属。

3.交换土地.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交换一定的领土或对边界做以调整.4。

收复失地。

一国收复被外国侵占的领土,分为和平方式和武装斗争方式。

国际法复习题

国际法复习题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名词解释:国际条约、独立权、最惠国待遇、国家继承、引渡、割让简答题: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关系、国家承认的效果、国籍方式的取得、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形、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难民的法律地位论述: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国际法1.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2.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4.国际强行法: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方式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成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

6.国家: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领土的、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7.单一国: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8.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符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9.永久中立国:指根据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10.独立权:是指国家按自己的意志独立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不受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地位上平等的权利12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利。

14.属地管辖权:国家对本国领域内一切人、物和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权行使管辖的权利。

15.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国外。

16.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17.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位和犯罪的国籍。

18.国家豁免: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问题库1.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性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事关系。

前两种国际关系为国家间关系,也可说是一种公的关系,后一种则是私的关系。

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

二十世纪末,冷战结束之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时代主流,全球战略重点开始全面转向经济领域。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其合理性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正在成为各国经济体制的主要存在方式。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各国市场渐次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由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整合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都把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工作重心,并致力于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

国际经济大循环是通过全球统一大市场内的国际商品、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流动实现的,而这些资源要素的流动关系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2.国际私法的学习特点和方法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调整对象广泛: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国际社会“私”的关系,它不仅包括了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还包括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对一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有深入的理解;又由于这种“私”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种,就又要求我们对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有所了解。

第二个特点是法源形式多样:这里的法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使其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形成了两种调整方法,即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和用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这决定了国际私法规范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既有国内法源,也有国际法源。

国际法简答题

国际法简答题

1、国际法的特征?答:(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没有超国家的强制机关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主要靠国家的自身行为自觉遵守。

2、国际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答:(1)国家: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局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2)国际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依据民族自决原则二成为国际法主体,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4)个人(有争议)。

3、国际法主要渊源类型?答:(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5)“公允及善良”原则;(6)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7)“准条约”、“软法”。

4、国际法基本原则?答:《国际法原则宣言》确定的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论述题)P22答:6、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答:(1)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的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3)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

国际法简答题

国际法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以协议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措施强制实施;(5)具有国际性和法律性(?)2、国际法效力根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西班牙];萨默尔·普芬道夫[德国]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恒久不变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人的本性或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推论出来的。

(2)实在法学派:奥本海[英国];宾刻舒克[荷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3)格老秀斯派:沃尔夫[德国];瓦特尔[瑞士]又称折中法学派,是指根据格老秀斯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思想形成的学术派别。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部分来自各个国家的意志(习惯国际法),一部分来自人类理性(自然国际法)。

3、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最重要渊源(2)国际习惯:①物质要素:即一般实践,是指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对同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

②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是指各国认为对某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现代国家之间的交往方便而频繁,有可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

国际习惯不是国际惯例,单纯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只能被视为惯例,而没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习惯不成文,需要寻找证据证明其存在:国家间条约宣言和外交文件、国际组织决议决定和判决、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

(3)一般法律原则:次要渊源(4)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权威学说、国际组织决议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29-34(1)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主张: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适用于对外关系上的公法。

自学考试国际法复习资料大全(1)

自学考试国际法复习资料大全(1)

自学考试国际法复习资料大全(1)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概念和特点2、国际法效力的按照是什么?(论述或简答)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有什么表示?4、新中国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什么贡献?5、为什么说国际条约是主要渊源?6、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7、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8、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9、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条件?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念及地位(名词或简答)4、为什么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具有重要地位?5、为什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6、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概念及内容?7、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容?8、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式(选)9、现代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什么表示?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条件?2、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4、永久中立国的概念5、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具体表示是什么?6、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关系?7、承认的方式(选)8、承认和建交的关系?9、承认的法律后果?10、国家承认的范围和规则11、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关系?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国籍的概念及取得方式?2、国籍的意义?3、国籍的抵触的表示?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5、外国人待遇的方式有哪些?6、外交庇护的条件?7、卡尔沃条款的概念8、引渡的概念9、罪名待定原则的概念10、不推回原则的概念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难民问题的基本立场第五章国家领土1、国家领土的构成(选)2、河流的分类(选)3、领土主权的含义?4、国际地役的概念5、领土的取得(选)6、领土的变动(选)7、国家边界的分类(选)8、确定边界的原则和程序?9、边境制度(选)10、《南极条约》的法律制度?第六章海洋法1、《海洋法公约》是如何产生的?2、内水包罗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选)3、海峡的分类(选)4、外部边界的划定方法?5、毗连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6、专属经济区从哪儿来的?(选)7、什么叫科孚海峡案?(名词)8、公海的法律制度?9、单一开发制、平行开发制的概念10、“区域”的法律地位?第七章航空法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内容?2、空中劫持的概念3、“空中劫持”的管辖权4、论述“空中劫持”?5、《海牙公约》对引渡的规定?第八章外层空间法1、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2、外层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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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2、简述国家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

(3)保护性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9、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1)区域及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据为己有(3)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带来全人类行使(4)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10、使馆外交人员享有哪些特权和豁免?①人身不得侵犯。

②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③管辖豁免。

包括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但有三类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

④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⑤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1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概念:条约无效是指条约由于违反国际法原则等原因而无法律效应。

原因:1、条约为无缔约能力的人所签订。

2、条约因根据错误的实施或情势而缔结。

3、条约由于诈欺而缔结。

4、条约以贿赂对方代表而缔结。

5、条约以行为或威胁对方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

6、条约与强行法规则相冲突。

12、简述引渡的基本原则1、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14、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15、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1、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4、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但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6、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国家报告制度2、国家间指控机制3、个人申诉机制4、对缔约国的调查机制5、根据联合国决议建立的人权监督机制17、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这些渊源在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准条约及软法。

地位: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过程及方法,不容忽视,凡未经公约规定的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的规则和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从条约和习惯找不到适用的规范的场合下,作为变通解决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公允及善良原则缺乏实用性;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列为补助资料或证据;准条约及软法有转化为法律规则的可能。

18、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的损害;2、该项侵害可归责于国家,即“可归责性”。

一国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国际义务,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

国际不法行为应当归咎于国家,否则不能引起国家责任。

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

19、简述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沿海国在对领海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及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

关于刑事管辖虽有属地原则,但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第一,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第二,罪行属于干扰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第四,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或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

20、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21、简要回答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传统上: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人民自决、交换领土、收复失地2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优惠待遇、互惠待遇。

适用:1、国民待遇:国际实践中,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

各国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原则下,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和本国产业的发展需要,对于外国人的某些权利作若干限制性规定。

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一般是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给予、条件和范围。

最惠国待遇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而非所有的领域。

3、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不同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2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主要的永久中立义务是什么?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义务:(1)除自卫权外,不得参与其他国际战争或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得条约或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24、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利。

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特别是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污蔑,国旗、国徽应受尊重,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国家平等的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

3、自卫权: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

4、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际普遍管辖。

25、何谓条约的保留?其特征是什么?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和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无论是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特征:一,保留是一种单方面的声明行为,其本身不是条约约文的内容;二,是一项正式书面行为,以通知为基础;三,保留一般必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四,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五,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

26、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条约的相对效力:一般地,条约对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创设权利和义务,不等于条约对当事国以外的国家毫无影响;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满足两个条件: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第三国以书面方式明示接受;3、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行使权利;4、条约对第三国适用的制度:(1)条约是对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也包括在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习惯法规则;(2)客观制度问题在实践中,创立客观制度的条约大致分为三类: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约;创设新国家的条约;规定国际水道的条约;(3)联合国问题,联合国对条约的相对效力构成的影响。

27、谈谈你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的认识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1)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2)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3)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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