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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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公告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根据《青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州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有条件的县城可参照执行)全面禁止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混凝土总量超过150立方米或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1、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3、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当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五、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进行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设计。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确保采购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

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应当使用而末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

八、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纳入标底。

九、从2011年起,凡申报州级以上(含州级)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应率先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对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项目,在评优时优先考虑;创建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纳入创建考核目标进行管理。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大建质发[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大建质发[2004]72号)各区、市、县城建局:最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下发《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我市已列入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124个城市之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保护大连城市环境,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5月15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的建设工程,全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以预拌混凝土取代之。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城区的建设工程,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在此期间,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当地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建设和发展,以适应本通知的要求。

三、长海县可考虑本地区地理条件情况,其建设工程用混凝土,可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现场搅拌,但两个以上的群体工程,其搅拌点应集中设置。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相应的企业资质后,才可以在其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生产及销售预拌混凝土,并对其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和销售。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可靠的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对其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以及使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深建字[2007]200号)深建字[2007]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分期分批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我市被列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首批城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

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公路、贸工、质监、环保、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开展这项工作。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1.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与建设项目。

三、发展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拌砂浆为重点。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改发[2003]341号) fds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黄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一)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以上建筑工程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三)铁路、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证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

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0〕45号作者:来源:日期: 2010-02-09各区建设局、建管站、直属各相关单位,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007年,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启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2008年公布了18家湿拌砂浆生产企业,2009年我市首家年产35万吨的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成并投产,部分项目陆续使用预拌砂浆。

砂浆产品在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优势逐步显现,“禁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其他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会同市建筑质监站和市市政质监站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为预拌砂浆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和技术支撑。

加强与设计审查、招投标、质监、造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各区建管站的协调沟通,建立“各环节促进,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推广应用机制,确保“禁现”工作取得实效。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6•【文号】商改发[2007]205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巴中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巴建发[2007]133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的具体行动。

一年多来,我市禁止现场搅拌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部份建设项目无视有关规定,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甚至出现了在施工场地建设移动搅拌站的现象,严重干扰了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禁止现场搅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和在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巴府办发[2005]47号)和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工作的通知》(巴建发[2005]25号)相关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包括使用小型搅拌设备和移动式搅拌站进行的现场搅拌)。

二、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形式的移动式混凝土搅拌站(楼)、临时混凝土拌合楼。

正在建设和拟建的移动搅拌站、拌合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无条件撤除。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商品混凝土。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积极搞好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满足广大用户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需求。

同时,切实搞好商品混凝土标准化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商品混凝土,不得拒绝小批量混凝土供应。

六、建管、建设监察、质监和散装办要加强配合,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并于十一月上旬对巴城所有建筑工地组织一次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要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散装水泥》【年(卷),期】2004(000)001【摘要】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即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的发布,这是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划归商务部领导后,全国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新的里程碑,不仅充分肯定了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而且明确指令第一批全国有124个城市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二批是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对于全国散装水泥战线,《通知》就是命令,把散装水泥事业向散装水泥产业——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产业的发展,势在必行。

各省、区、市要按本地区基建规划任务,统筹全局,把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产业配套落实好,与时俱进,水到渠成,确保第一批和第二批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任务的如期完成。

详情请阅p4—5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及其附件。

【总页数】2页(P4-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相关文献】1.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J],2.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J],3.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J],4.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J],5.辽宁省商业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交通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巴府办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已于2018年1月3日宣布失效)巴府办发〔201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进一步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巴中市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巴中中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从2012年2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搅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砂浆(即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找平、保温和饰面等普通预拌砂浆);巴州区恩阳镇、清江镇、曾口镇从2012年2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从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在2012年10月30日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强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编制、实施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及时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会同物价部门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依据指导价格办理工程预决算。

四、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为城市建设特种工程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运输车需通行市区和禁行路线,依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通行便利。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2014-05-05 上午 09:39:5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3357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等10个城市为第一批,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期限,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江门、肇庆、梅州、韶关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从2015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正文:
----------------------------------------------------------------------------------------------------------------------------------------------------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
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哈尔滨市城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搅拌混凝土。

二、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现场搅拌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济政办字[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委、建委、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市经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市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我市绕城高速以内地区,以及章丘市、长清区城区内,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项目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搅拌砂浆;自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搅拌砂浆。

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强化工作措施(一)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省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支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减少使用天然砂。

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规定比例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把预拌砂浆市场准入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到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有关规划、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干拌的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镇政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镇政发〔2011〕4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各类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项目以及建成区范围内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在本通告施行之后签订施工合同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建设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三、属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三)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四)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五)其他特殊情形。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执法检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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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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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类别: 国家法律 法规条例 规章规范 法律解释 政策规划 公告通告 相关法规 条约公约 内容: 综合性 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 资源生态 监理监察
排污收费 标准监测 政务内务 产业政策 环境规划 清洁生产 劳保安康 公安消防 健康卫生 认证认可 对外贸易 其他相关 对象: 综合性 气 水
19、四川省(3个)
成都市、乐山市、绵阳市;
20、陕西省(1个)
西安市;
21、甘肃省(1个)
兰州市;
22、青海省(1个)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改发[2003]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9、安徽省(7个)
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安庆市、滁州市、蚌埠市、马鞍山市;
10、江西省(3个)
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
11、山东省(5个)
4、吉林省(2个)
长春市、吉林市;
5、黑龙江省(3个)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大庆市;
6、江苏省(13个)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徐州市、泰州市、宿迁市;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7、浙江省(11个)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
8、福建省(6个)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西宁市;
23、宁夏自治区(1个)
银川市;
24、新疆自治区(5个)
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噪声振动 化学品 放射辐射 固废 生态生物 海洋海域 水土矿产 资源能源 产品产业 执法政务 事故设施 组织人员 金融税费 其它 范围: 全国
行业 地方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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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河南省(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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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湖南省(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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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广西自治区(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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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云南省(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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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贵州省(1个)
贵阳市;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八、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共计124个)
一、直辖市(4个)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河北省(5个)
14、湖北省(1个)
武汉市;
15、广东省(23个)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江门市、惠州市、佛山市、清远市、韶关市、湛江市、肇庆市、南海市、中山市、汕头市、梅州市、阳江市、顺德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东莞市、河源市、云浮市、茂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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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西省(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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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辽宁省(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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