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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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离婚案件(一)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书中对重婚情况的约定,不得作为确认重婚事实的证据。

(二)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有过错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裁决,不能简单适用“有错必赔”原则。

(三)夫妻财产的归属原则为“离婚前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但《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指的是离婚时以个人名义存在的财产。

在离婚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财产权益情况进行公平合理裁决。

离婚时,当事人对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增加个人份额的,应当具有合法事由和事实依据。

二、关于抚养、扶养和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案件(一)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扶养义务和父母探望子女的具体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二)父母一方被判定失去父母权的,应当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未成年子女有自己收入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并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家庭暴力纠纷案件(一)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包括妨害配偶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伤害、重婚、强迫行为等,但不限于上述行为。

(二)当事人间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应当敦促当事人以各种形式进行调解,告知其有关法律知识,加强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以期早日还家庭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

情节较重或调解无效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制裁。

家庭暴力行为涉及治安、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是我国最新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于2020年10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该解释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一、婚姻关系;二、离婚;三、夫妻财产;四、家庭暴力;五、抚养与赡养;六、收养;七、其他。

本文将针对该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解读,希望能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结婚登记建立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愿、真实、平等、互利、共同责任的原则,男女双方应当自由选择配偶,并应当遵守婚姻关系的基本义务和法律规定。

该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的认定、无效和撤销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进行了解释。

二、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终止。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该司法解释对离婚的程序、原因、协议离婚的要求、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三、夫妻财产夫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协商一致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处理原则、分割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心理、经济、性侵害等行为。

《民法典》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该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防范和打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五、抚养与赡养抚养与赡养是指对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照顾和赡养。

《民法典》规定,父母应当履行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应当赡养父母。

该司法解释对抚养和赡养的内容、方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六、收养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基于真实、自愿、平等、互利、保障被收养人利益的原则。

该司法解释对收养的程序、效力、效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编”)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整体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和发展趋势,彰显了政府尊重和保护家庭的理念。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章程管辖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

编为完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持久,结合现实状况,改变原有的婚姻形态,对妻子和子女及其其他有关家庭成员分别作出了明确、统一、完备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增强了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明确了夫妻双方义务,保护子女的政策更加细致,规范了一夫多妻的实施前提,调整了收养、抚养、教养责任,加强了遗产和婚姻家庭资产的管理,增加了离婚的理由,减少了离婚的恶效应,利用仲裁的方式介入夫妻间的纠纷和危机;(二)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政府保护。

编通过明确夫妻双方应当自觉承担的法定义务、注重保护子女合法权利,不仅增加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支持,还有助于避免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风险,促进政府尊重家庭生活及其健康发展,实现对传统婚姻家庭现实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的综合解决;(三)加强婚姻家庭关系的监督。

编明确要求,各地法院要积极落实仲裁、调解的功能,有效控制和减轻离婚的风险,及时处理夫妻间纠纷和危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实施及时行政干预,对多夫多妻实施等诸多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保障婚姻家庭健康发展;(四)积极推进婚姻家庭司法实践的改革。

编确立了仲裁的扩展原则,明确仲裁可以代替法庭处理夫妻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和案件,促进了改革,降低了司法效率的低。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人性化的法律规定,细致全面地保护着婚姻家庭关系,表达了政府尊重家庭生活、尊重和保护家庭的理念,有助于促进夫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也有助于社会主义家庭和谐有序的发展。

作为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加强了政府尊重和保护家庭的理念,而且深刻影响了社会主义家庭的和谐稳定的发展。

家庭法律法规

家庭法律法规

家庭法律法规家庭法律法规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财产、家庭纠纷等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家庭法律法规的内容、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家庭法律法规的内容**家庭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文件。

其中,《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登记、离婚、夫妻财产、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继承权;《收养法》则规定了收养程序及收养关系等内容,保障了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家庭法律法规还包括了关于家庭暴力、离婚协议、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权益,保障家庭和谐稳定。

**二、家庭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家庭法律法规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家庭成员,无论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都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

家庭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精神关系等各个方面。

在实际生活中,家庭法律法规在处理家庭纠纷、继承遗产、离婚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三、家庭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家庭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

在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离婚等问题发生时,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家庭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民政部门则负责登记婚姻、收养等事务,规范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家庭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涵盖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适用范围广泛,执行机构明确。

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相关法规,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共同建设和谐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结婚多年,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但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解决方法根据共同财产原则,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财产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该案中,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财产分割:1. 鉴定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价值。

2. 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家庭劳动等。

3. 考虑财产来源,如房产的购买款由谁支付等。

4. 结合以上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将房产和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甲、乙两人,以实现财产的公平分割。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争议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离婚,共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甲主张独自行使子女的抚养权,而乙主张共同抚养。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由父母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

解决方法在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争议:1. 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学习情况等因素。

2. 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等因素。

3. 尽量维持子女与双方父母的良好关系,保证双方父母的合理接触和抚养时间。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并制定具体的抚养时间和方式,以保障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

---以上案例仅为示例,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解决争议。

国际私法 婚姻家庭关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婚姻家庭关的法律适用
须履行的手续。 1、登记制 2、仪式制 3、普通法婚姻方式。
第一节 结婚
三、中国有关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 1、对涉外婚姻中中方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机关、机要 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2、对涉外婚姻中外国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际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家庭问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家庭关
系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各国 的冲突规范或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国际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 辖权显得比在处理其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 更为重要。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和当事人规避法 律的情况较多。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其一,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取得离婚 案件的管辖权有助于法院地国掌握主动权,积极采用 对其有利的法律,并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转致、反致 等手段拒绝适用其冲突规范援引的对其不利的法律;
其二,在不少国家,涉外离婚的准据法即为法院地法, 在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同时实际上确定了离婚案件 的准据法;
其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决定了离婚案件的形式要件, 选择适宜的法院地对便利诉讼、减少诉讼费用具有积 极意义;
第四节 离婚
一、概述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法律规定得
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 的形式分为: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 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 机构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地法 (五)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
精选课件
第二节 离 婚 (三)
三、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般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四、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有两个: 一是以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为依据; 二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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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关于跨国离婚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院所在地法律。如果受案法院在第三国, 可以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如适用当事人 共同的属人法。
对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
国际私法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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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扶养、监护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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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一)
一、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跨国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1)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2)适用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在没有共同
本国法时,则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3)适用夫妻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如夫妻双方
没有共同本国法时,则适用夫妻住所地法或法 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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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关于跨国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 适用
在中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 的权利。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 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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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扶养、监护和收养(一)
一、扶养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扶养人的属人法 (二)适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三)适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共同的属人法 (四)根据扶养的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国际私法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1.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本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 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本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 地法律 2.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国际私法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1.婚姻缔结地法
多数国家
2.当事人属人法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缔结地法
4.采用领事婚姻
国际私法
领事婚姻( consular marriage):
在外国的本国公民可以在本国驻该外国的大使、 公使、领事处,依照本国的结婚方式举行结婚, 其前提是驻在国不反对。
国际私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本章重点内容: 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案例
中国公民于某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 抚养,后来于某到西班牙经商并与一西班牙女子 结婚,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的天主教仪式举行 了婚礼。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利 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
国际私法
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 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于的 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 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 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国际私法
四、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第21条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
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没有共 同国籍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 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婚姻与家庭法概述

婚姻与家庭法概述

婚姻与家庭法概述婚姻与家庭法是指管理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婚姻与家庭法也在不断完善与更新。

本文将对婚姻与家庭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和相关责任等方面进行概述。

一、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是社会实践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自愿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由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建立起来的家庭基础。

”婚姻法明确了婚姻的法律定义,并对婚姻所应遵守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即夫妻双方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方可取得法律婚姻地位。

婚姻登记是婚姻法的第一步,也是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程序。

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便于对夫妻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并确保法律婚姻的真实性。

三、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与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夫妻双方的意愿,制定了共同财产制和分割财产制两种制度。

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财产归共同所有,并共同享有和分配。

分割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实行分割,各自独立拥有和支配。

夫妻在结婚前应当明确约定财产制度,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

四、子女抚养与教育子女的抚养与教育是婚姻与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通常由生活能力较好、对子女抚养更有利的一方承担,另一方有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抚养费的数额通常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经济能力进行裁定。

同时,婚姻法也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与义务。

五、离婚制度离婚是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我国婚姻与家庭法规定了多种离婚情形,包括感情破裂、经济重婚、虐待家庭成员等。

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的手续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家庭暴力与保护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虐待、侮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我国婚姻与家庭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禁止,并设立了保护措施,包括暴力救济、预防救助、紧急避险等。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4)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对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应依什么
法律确定是否承认其效力,我国尚无这方面的法律 规定。如参考《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国公民 同外国人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定,则对结婚的实质要 件和形式要件均可类推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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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
一、离婚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按照以下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出现夫妻双方没有共同 国籍的情况,依《公约》第8条规定应适用夫妻双 方最后共同本国法。
《公约》第7条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离 婚或分居判决,各缔约国均应该承认,行政管辖机 关所作离婚或分居决定,如依夫妻各自本国法为有 效,各缔约国也应该承认。
三、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
受 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
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律”。根据该规定,我国法院对其受
理 的涉外离婚案件,即使离婚的双方不是分别为中国 公民和外国人,也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中国的法 律。 2.其他有关规定。 (1)1983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 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
(3)1998年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 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大陆居民与 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第9条规定:
“离 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 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 务处理等协议事项。”第10条规定:“申请离婚登
记 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 予登记:①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②一 方要求离婚的;③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 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 项未达成协议的;④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
为正确审判婚姻家庭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实践情况,制定本解释。

一、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离婚纠纷案件应以维护家庭关系和睦为原则,实行协议优先、调
解优先的处理方式。

如当事人自愿离婚,应尽可能促成协议离婚;如
当事人不愿离婚,应首先尝试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如协议离婚或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和当事人意愿。

二、处理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公正合理、保护弱势当事人
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贡献和协议分割原则进行分割,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未成年人抚养费问题处理原则
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费问题时,应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
益为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收入等因素,确保未成
年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得到保障。

四、处理婚前财产的原则
在处理婚前财产时,应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相关证据,确认
婚前所得的财产,保护婚前财产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问题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婚姻无效、撤销、解除等问题时,应
根据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具体处理,并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其他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当严格适用本解释,并注意审判思路的协调与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二、《解释(一)》修改制定的原则三、《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删除原有司法解释“1年期间”的规定(二)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四)关于体系化协调问题(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共有11个,条文共计达200余条,体量庞大。

经逐件逐条清理,并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5个司法解释或部分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或所规范的情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故可整体予以废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6个司法解释,在废止后按照婚姻家庭编的体例进行体系化整合,并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法律类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法律类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法律类关键信息项:1、婚姻的成立与效力结婚的条件无效婚姻的情形可撤销婚姻的情形2、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与效力3、夫妻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债务的情形4、离婚制度离婚的方式离婚的条件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原则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5、赡养、抚养与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11 婚姻的成立与效力111 结婚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112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113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2 夫妻财产制度12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22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23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3 夫妻债务13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32 夫妻一方债务的情形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定义了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是由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既定家庭关系的几个成员构成的,它是一个在法律、文化和社会习惯的环境中形成的家庭形式,具有相互扶持的联系、共同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滋养。

婚姻家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被视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编》),婚姻家庭有一定权利义务和特定的监督机制。

《编》包含有关婚姻家庭成员身份权利义务规定,以及关于夫妻同居、管理经济关系、社会礼仪和宗教信仰方面的法律。

《编》还规定了婚姻家庭的父母责任,以及家庭的教育经费来源等问题。

《编》还就婚姻家庭的继承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条例,继承即是指其它人应当在继承人因死亡而失去财产权利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替代继承人而继承其财产权利。

《编》规定了继承人的认定和财产的分配等问题,并指出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家庭的不同结构,继承财产的原则也各有不同。

《编》规定,婚姻家庭的继承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夫妻、子女和祖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包括其他远亲的继承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与外部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由《编》规定的。

此外,《编》还规定了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权利及其适用的规定,指出了在特定家庭结构中继承财产权利的原则。

根据《编》,婚姻家庭中的继承权利及其适用将受法律规定的制约,但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也将影响到最终的继承财产权利分配。

通过对《编》的理解,可以知道,婚姻家庭的继承问题受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也受到家庭的实际情况的影响。

各家庭之间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家庭成员也应当在拟定继承关系的过程中理性地进行协商,确定家庭中的具体事宜,以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定义婚姻家庭的继承财产权利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家庭成员有效管理家庭关系的有力武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第一部分:异议申请的审理1. 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申请的内容和形式等。

2. 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获得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可以通过协议、公证、判决等形式进行。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保护家庭利益原则等。

第三部分: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1. 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月收入计算、生活水平衡量和支出计算等多个方面。

2. 赡养费的支付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赡养费的支付责任及其范围,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起源和性质,对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该司法解释还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主要包括追溯性原则、平等分担原则等。

第五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1.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财产冻结、财产划拨、财产变价等多种形式。

2.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论部分: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适用标准和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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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国
婚姻法 民法通则
家庭
担保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婚姻家 庭
民法典
收养法
民法典
遗产
民法典
法典定 (二)关于法定继承 (三)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
第一章 一般 1
规定
2
第二章 结婚
3 第三章 家庭
关系
4
第四章 离婚
5
第五章 收养
第一千零四十条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第一千零五十条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千零八十条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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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三、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主要的结婚形式
民事方式
宗教仪式
领事婚姻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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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2.法律适用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这是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一般规定内国人在外国结婚,必须符合内国的要 求。一些恪守宗教教义的国家,如西班牙、希腊、 也门,认为宗教仪式是“灵魂的洗礼”,不是形 式 问题;另一些民事登记国家,如捷克,规定捷克 人在国外缔结的婚姻要得到捷克的承认,必须在 国内登记。 选择适用举行地法或属人法 这是目前立法的趋势,目的是使当事人的婚姻更 易成立,一些阿拉伯国家,如约旦、阿拉伯酋长 国等也采用这种方式。
结婚的定义
一男一女的自愿终身结合,不 容他人介入。
the voluntary union for life of one man and one woman, to the exclusion of all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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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一、结婚的法律冲突
阿尔及利亚家庭法 2006
结婚的定义
第4条 结婚是一男一女按法定 的程序所缔结的契约,作为家庭 的基础,以爱、妥协和合作,维 护配偶间的道德和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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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一、结婚的法律冲突
西班牙:男14,女12 葡萄牙、菲律宾、墨西哥:男16,女14 法国、比利时:男18,女15 日本、荷兰:男18,女16 英国、意大利、希腊、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古巴、 蒙古、秘鲁、新加坡:男女各18
一、离婚的法律适用
• 法院地法
英、美及部分欧洲国家
• 属人法
欧洲部分国家如法国、比利时、葡萄牙、希腊、 西班牙、卢森堡等国
• 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原则
包括重叠适用和选择适用,日本、瑞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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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离婚
二、我国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 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 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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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四、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 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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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四、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在开放国家,涉外婚姻比较常见,在国际 私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在欧洲,各国犬 牙交错,通婚现象大量发生,婚姻家庭问题 是其国际私法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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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概述
法律适用的特点与演变
与实体法一样,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既有 其保守的一面,也有其不断发展变化的一面。
• 属人法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本章主要介绍 第一节 法律适用原则概述 第二节 结婚
•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 的主 离婚
第四节 夫妻关系 第五节 亲子关系 第六节 收养与监护
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概述
第一节
法律适用原则概述
婚姻家庭是古老的民事制度,与一国的社 会、文化、传统、习俗、宗教等有密切的联 系。因此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难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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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离婚
二、我国的规定
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88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 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婚姻 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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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离婚 第四节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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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
第三节
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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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
第三节
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姓氏权、住所决定权、从事职业和社 会活动的权利、夫妻间的日常家务代 理权,同居义务、忠贞及扶助义务等。
你现在应当能 回答这些问题 • 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什么?有什么演变? • 我国对结婚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 我国对离婚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 我国对抚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2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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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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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离婚
第二节
一、离婚的法律适用
离婚
二、我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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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离婚
• 适用父母属人法 • 适用子女属人法 • 适用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 • 适用对子女婚生更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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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亲子关系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
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一定的事实或 法律规定而取得婚生子女(准婚生)资 格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法律上的地位,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都很 卑下。如今,为改变这种歧视态度,各国大都采用了 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但也有些国家没有准正制度, 有些则排除由通奸怀孕而生的子女,还有一些继续限 制已准正子女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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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夫妻双方属人法不同的处理
• 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
• 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 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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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婚姻举行地法
即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其他任 何国家或地区均应认为有效;反之,婚姻缔 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在其他任何国家或 地区也无效。
• 连结点从夫权主义走向平权主义, 再走向保护弱者的倾向
• 法律适用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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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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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第二节
一、结婚的法律冲突
结婚
二、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三、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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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离婚 第四节 夫妻关系 第五节 亲子关系 第六节 扶养与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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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扶养与监护
第五节 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
一、扶养的法律适用
• 依扶养人的属人法
扶养义务是扶养制度的基础和本体
• 依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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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一、结婚的法律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 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 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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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一、结婚的法律冲突
香港婚姻条例
结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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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亲子关系
第四节
亲子关系
一、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 三、收养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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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亲子关系
一、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
《德国民法典》 第341条 结婚满180天出生之 子女,视为自怀孕起即 为婚生子女。 《日本民法典》 第772条 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天 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 日起300天以内所生子女, 推定为婚姻怀胎所生之子女。
《法律适用法》第24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 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 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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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离婚 第四节 夫妻关系 第五节 亲子关系
理论依据:场所支配行为 美国、阿根廷、巴拉圭、危地马拉、秘鲁、 哥斯达黎加、墨西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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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混合制
即兼采属人法与婚姻举行地法。有以举行 地为主,兼采属人法的;也有以属人法为 主,兼采举行地法的。
目的在于避免“跛脚婚姻”。
跛脚婚姻(Limping Marriage),指在一 国有效,而另一国不承认其效力的婚姻。
(1)本条例的婚姻是指基督教婚 姻或与之相等的世俗婚姻。
(2)“基督教婚姻或与之相等的 世俗婚姻”意指由法律承认的正式 仪式,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 容他人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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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一、结婚的法律冲突
Lord Penzance in Hyde v. Hyde and Woodmansee (1866), L.R. 1 P. & D. 130 at 133
四、我国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5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 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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