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检索报告之检索结论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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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检索报告之检索结论的应用

作为检索结果的对比文献,蕴含了发明申请与现有技术的相关程度。检索结果分析就是帮助用户分析、“读懂”这种相关性,明确发明的专利性,最后给出明确的结论。检索结论是实现专利检索报告目的最基本的一个元素。

作为完整的专利检索报告,除了告诉其用户“查到什么”外,还得帮助一些对专利“知之不多”或“了解甚少”的普通用户“解读”作为检索结果的对比文献与自己发明申请的相关性。

由于委托进行检索的发明申请人对专利和专利文献知识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专利检索报告通常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对检索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一种是在查得的对比文献列表上,增加一列表示对比文献与发明相关性的栏目,通过使用赋予一定定义的标识符反映两者相关性的密切程度,这就是用“列表式”表达检索结论的形式;另一种方法则在列表式结论表述方式的基础上,再用文字形式对检索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最后得出两者相关程度的结论。各地专利检索机构使用的检索报告中大多都包含这两种对比分析方式。

1)“列表式”结论

参照PCT的规定,采用英文字母作为标识符表示对比文献与发明申请的相关程度,这是一种直观、简单的表达方式,对比文献与发明构思的相关程度从本质上讲都可以归纳成一定的

关系类型,每一种关系类型均使用一英文字母加以标志,形成一个系列。通常有:

“X”表示单独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

“Y”表示与该检索报告中其他Y类文件组合影响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文件;

“R”表示在申请日或申请日后公开的同一申请人的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以及他人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

“A”表示背景技术文件,即反映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或者现有技术一部分的文件;“E”表示单独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文件。

“P”表示其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需要核实该申请优先权的文件。

通过列表采用标识符表示对比文献与发明构思相关程度的方法,是目前国内外专利审查机构普遍采用的方式,尽管选用的类型有所差异,但都可大大简化检出对比文献与发明相关性的表述,也能使检索报告简明扼要。配以报告中检索结果的著录内容,使专利行政机构业内人士或专利检索专业人员看起来一目了然。

2)文字式检索结论

检索结论的另一种形式,就是进一步用文字叙述、分析对比文献与发明的相关程度,在此基础上得出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结论,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描述作为对比文献的相关文献的总体情况,对发明申请的现有技术背景作一个概貌性介

绍。

(2)对数据库或检索工具书检索命中相关文献的情况进行简单扼要的描述。

(3)根据对比文献和发明申请的相关程度,将其划分成密切相关文献和一般相关文献两大类别。凡是能单独影响发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称为密切相关文献,而仅能部分影响发明新颖性和创造性、或仅能提供发明技术背景的对比文献称为一般相关文献。然后与发明的技术主题或权利要求逐条进行详细分析、比较。

对发明申请进行专利性分析、比较时,一般应遵循先密切相关文献,后一般相关文献的次序。在充分比较发明领域、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异同点的基础上,找出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归纳两者的共同点主要是为了揭示两者的比较基础,说明两者是否属于同类技术或相关技术,是否具有可比性,确定引用文献作为对比分析文献的合理性。

而分析两者的不同点,则是根据发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原则,从两者的差异性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存在新颖性和创造性。

(4)发明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以《专利法》第22 条第二款为基准,并将发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确定发明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在判断发明新颖性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①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献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认为不具备新颖性。

②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献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③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献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④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余特征相同的条件下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则;

如果对比文献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对比文献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对比文献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献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献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献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按照以上述及的发明新颖性判断基准和原则,在分析、比较单篇对比文献与发明主题的基础上,作出发明申请是否有专利性或哪些部分具有新颖性的判断。

(5)发明创造性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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