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外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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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外经验借鉴

一、导言

目前,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由于无节制的排放而带来的危害,气候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国都开始重视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国际社会合作探索寻求规制该问题的方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具体制度设计的《京都议定书》成为两个最重要的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公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其他排放。议定书规定国家间可以进行碳排放交易,也就是说难以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可以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配额,来用于本国的发展。

在不同的国家碳排放交易有不同的形式,各国都在积极寻找适合本国的交易形式,因此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碳排放及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概念

(一)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概念

根据王陟昀博士对碳排放的定义,碳排放权的概念是源自于排污权。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目的。碳排放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形式。碳排放

交易是以《京都议定书》为基本依据的,在市场交易的基础上,以总量控制与减排目标位约束条件,以此来对二氧化碳进行管制的一种手段。碳排放交易的主要特点是对单个排放主体下发排放配额,各单个排放主体只能在约束的排放目标下进行碳排放,排放需求低于配额的主体可通过市场交易将排放配额有偿转让给排放需求超过配额的主体。依据笔者的理解,笔者认为以上解释能比较全面的概括碳排放交易的概念。

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以投入到市场中进行交易和获得利润的稀缺资源。这样的交易模式一方面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并通过技术创新减少碳排放来节约碳排放权指标,既可以为未来发展而进行储备,也可以投入市场获利;另一方面,若企业为实现减排目标需承担较大的成本,可以通过向碳市场交易购买碳排放权来降低企业减排成本。由于这种碳排放模式是建立在供求关系的基础上,所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内容

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很多方面,王文军对碳排放交易体系内容的介绍,该作者把碳交易体系的范围界定与总量目标的确定,分配机制问题,碳抵消制度以及监测、报告和核查四个方面作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方面的内容。笔者较赞同将碳排放交易体系划定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确定碳排放

交易体系的范围和总量目标和分配机制问题以及监测、报告和核查,因为在一个体系中这三个方面是支撑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完善的主要内容。

第一,确定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范围与总量目标。在笔者看来构建碳交易体系的基础是确定碳交易体系的总体的覆盖范围,这是建立碳交易体系的前提,也能给政府部门一个确定的方向,使其在管理这些地区时有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标准,促使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架。

第二,分配机制问题。如何分配碳排放量是碳交易体系建立的核心问题,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分配机制主要有三种,无偿分配,有偿分配以及混合型的分配方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拟在2013年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其中大部分分配额会通过免费分配方式发放给当地电力公司和工业企业。2009年,美国10个州通过了区域温室气体倡议,是美国第一个强制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90%的配额通过拍卖方式分配,剩余部分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欧盟三个阶段的碳排放交易目标设定中,第三个阶段将采取竞拍的碳排放交易的分配方式。混合型的方式就是无偿分配以及有偿分配的不同比例的结合。

第三,监测、报告和核查机制。王文军认为该机制由监管机构、检查机构和相关技术与制度组成,实施由管理对象负责报告、第三方核证机构认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行

登记、对超额排放单位实施惩罚等工作流程,是碳交易体系顺利运行的保障环节。笔者认为在该机制下,对超额排放的单位进行适当的惩罚是最重要的方面,引导能达到好的结果,适当的惩罚更能约束企业的不当行为。

三、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外经验介绍

欧盟

2005年1月1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成立,是世界上第一个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最大的温室气体交易市场,其交易额占全球总交易份额的27%。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欧盟30个国家,涉及行业领域包括能源发电站、火力发电厂、钢铁厂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核心原理是“排放上限和排放配额交易”。“排放上限”,是指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为体系内受管制企业设置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配额量。每一个配额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限。体系内企业必须保证其排放量在配额限定范围内,否则将受到惩罚。企业若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碳排放量,可选择保留多余配额供将来使用或将配额出售给配额紧缺的公司,即“排放配额交易”。

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为实验阶段,免费分配配额导致配额价格和谈价格波动浮动较大。第二阶段(2008-2012年)以稳定配额价格,配额总量大幅度下降为主要目标,岁仍为无偿分配,但是配额竞拍数量已较第一阶段有明显的增加。在第三

阶段(2013-2020年)配额将主要通过竞拍方式分配。

欧盟委员会确定了二个阶段的配额分配计划。第一阶段,由于缺少更成员国设施的温室其他排放历史数据,难以确定配额总量,同时考虑到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情况、减排能力等不同,欧盟委员会决定先由各排放企业根据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向上申报配额。由各成员国汇总后交由欧盟委员会根据交易指令标准审批通过并确定一个初始排放总量后,交由成员国自行分配。第二个阶段配额总量是根据第一阶段修订的《温室气体排放检测于报告指南》和温室其他排放数据库确定,并与《京都议定书》目标挂钩。这两个阶段的配额分配是相互促进的,并且是从当地实际出发的举动。

欧盟要求在制定国家分配方案时必须考虑减排的国家技术潜能,对各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在制定方案时必须有对新参加者的规定。同时还规定,要考虑能效技术方面的问题,在制定计划时要听取公众的意见,明确列出参与者的详细情况以及配额指标等,对企业的竞争力变化情况要予以分析。日本

日本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方面的立法,虽然该国在20世纪环境法领域很比较大的成就。当前真正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的只有东京市。2010年4月东京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是全球首次在城市尺度上建立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该体系主要对电力和供暖而产生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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