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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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作者注:此文为个人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文/斌哥【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为更好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做好无证无照监管工作,现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监管职责划分的重点变化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的背景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如: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等。

在新形式下,国务院对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作了较大修改,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突出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放管结合。

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厘清监管职责。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作了规定,科学地界分了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

一是无证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无证有照;第二种是无证无需办照,如:律师事务所,只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无需其他部门许可即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无证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既未取得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

《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无证经营怎么处罚,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无证经营怎么处罚,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无证经营怎么处罚,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规定予以查处。

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企业等经营管理机构是属于商主体,拥有着普通民事主体所没有的权利,故而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

为了规范化这些商主体的义务,国家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这些行主体具体需要承担的义务。

从这些法律规范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商主体都是需要获得经营证之后,才能承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对于无证经营的情形,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来说,无证经营怎么处罚?▲一、无证经营怎么处罚?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是指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
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我国对无证经营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来说,一旦发现存在无证经
营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对于
个体工商户,罚款标准一般按日计算,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项目的性
质和规模而定;对于小微企业,罚款金额相对较高,同时还可能会
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其次,对于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等组织来说,一旦被查处无证
经营行为,除了面临较高额的罚款外,还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比如,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以巨额罚款,并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整改、暂停资质认定等,甚至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无证经营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相关人
员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因此,各类经营主体都应
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文明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总的来说,无证经营行为一经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大型企业,都应当认清这一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否则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建设一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到2024年底,使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二、工作措施1.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经营。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成立专门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加强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屡查屡犯的经营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公安、税务、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采取联合执法,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5.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建立市场主体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精准度。

6.加强投诉举报处理设立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

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着落。

三、工作重点1.重点区域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校园周边等无证无照经营现象较为集中的区域,加大巡查力度,确保不留死角。

2.重点行业针对食品、药品、餐饮、住宿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加大监管力度,严防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重点时段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段,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强大的组织领导力量。

2.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3.强化考核评价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发文机关国务院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目录. 1 文件发布. 2 政策全文. 3 政策全文. 4 内容解读.▪解读1.▪解读2. 5 办法解读.▪出台目的.▪总体思路.▪规定调整.▪监管职责.▪协同监管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政策全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1.调查阶段。

如果发现个体工商户、企业或个人没有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应当进行调查。

调查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以确定其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行为。

2.处罚措施。

如果确定存在无证经营行为,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责令其停止无证经营行为,并限期整改;
(2)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一般为无证经营收入的2倍到5倍不等;
(3)责令关闭无证经营场所或者暂停无证经营活动;
(4)吊销或者注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5)追究法律责任。

3.处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公告处罚结果,通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公告内容应包括违法事实、处罚措施、处罚金额和执行期限等。

总之,无证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证,避免因无证经营而遭受处罚。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当前治理中的一个严重问题,许多非法商贩、黑市交易、野蛮拆迁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和取缔。

二、目标和措施1. 目标:建立一个有监管、有效防范和科学规范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查处和取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最大程度上减少非法经营活动。

2. 措施:(1)建立联合治理机制,包括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卫生监督、药监局等,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2)制定一套完善的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推行网上监管,建立公开透明的查处和取缔信息发布机制,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测、追踪和预警。

(4)组织专项行动,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查处和取缔行动,以缩小执法盲区,提高执法效率。

(5)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6)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经营的惩治力度,取缔查处的同时,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以震慑其他违法经营者。

三、重点任务和措施1. 重点任务(1)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场所。

包括非法市场、非法演出场所、私人出租房屋转租等场所。

(2)整治非法经营者。

包括非法商贩、影子银行、违法出租车、非法洗车店、无证施工单位、非法物流公司、非法医疗机构等。

(3)整治非法广告。

包括禁用非法广告宣传,整治街头乱贴乱画的宣传行为等。

(4)整治非法拆迁。

加强对违规拆迁、违法占地、私自拆除房屋等行为的查处和取缔。

2. 措施(1)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场所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非法经营行为,对存在安全、卫生、环保等问题的场所要立即查处和取缔。

(2)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严惩力度,对违法经营行为要建立严格的档案记录,定期公告黑名单。

(3)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联合惩戒,通报经营者和其负责人的信息,要求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机构、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不与其合作。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感

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感

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感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无证无照经营”给社会和群众带来的影响和危害。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许多人们开始从事自己的创业项目,同时也有许多人看到了经营的机会从而进行了无证无照经营。

然而,无证无照经营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安全隐患越来越受到重视。

对于这种现象,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查处力度,让无证无照经营者知道自己肩负的责任和后果。

首先,无证无照经营存在的危害和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从经济层面来说,无证无照经营者往往不缴纳税金,贡献少,而且往往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从社会层面来说,无证无照经营者往往存在聚众扰序、影响市容市貌、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问题,这类经营者往往不受行业规范和监管,很容易发生事故或引起社会不负责任的新闻事件。

其次,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并不容易,但数量和程度有所增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加强公共意识形态建设,引导社会公众认真落实“消费者第一”意识,树立依法经营的概念,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

再次,对于无证无照经营者,必须要落实惩处措施,让这类经营者自知理亏,自觉依法经营。

检方应同步进行打击和预防工作,既对严重违法的经营者要进行惩处,同时,也要加强对有经营愿望的个人和企业的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在规定框架下进行合法经营。

同时,政府应该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减少造成无证无照经营主要原因的创业难等社会问题,促进创业者更安全更轻松地在法定框架内创业经营。

最后,要加速法制建设,在政策层面加强对于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力度,尽力保证市场受到合理的约束和竞争,以及消费者可以享受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创业提供更高效、更公平的环境。

总之,无证无照经营已成为经济管理领域的重点问题之一,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越来越大,我们应该密切关注这一问题,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和办法,明确判定、加强惩处力度,同时鼓励公众监督,从而高效地减少和消减风险,使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谐。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无证经营是指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无证经营的行为给予了一定的处罚力度。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无证经营的处罚标准。

其次,我国对无证经营的主要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具体处罚方式根据无证经营的情况和性质而定。

对于第一次违法的无证经营行为,可以轻微处罚,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情节较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无证经营者,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在一万元以下,但不得低于五千元。

对于多次违法的无证经营行为,或者严重违法的无证经营行为,可以处以更高的罚款金额,高达十万元以上,甚至可以依法决定采取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措施。

除了罚款外,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无证经营者,还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无证经营行为,不仅可以对个体经营者进行处罚,也可以对其法人单位或者组织进行处罚。

如果是个体经营者的无证经营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责任人予以处罚;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无证经营行为,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除了以上的处罚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等。

根据情况的不同,还可以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以达到整顿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的目的。

总之,无证经营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处罚标准主要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决定。

在实际执法中,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处罚措施和处罚力度,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应加强对无证经营的预防力度,提高对相关经营者的教育和监管,有效遏制无证经营行为的发生。

工商局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改方案

工商局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改方案

工商局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改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办公室的角落,我的大脑开始飞速运转。

作为一名有10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我知道的任务至关重要。

工商局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改方案,这个议题让我陷入了深思。

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各类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随之而来的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也日益严重。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工商局决定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

二、目标设定1.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主体资格。

2.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反弹。

3.提升工商部门执法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整改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2.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加强与公安、税务、质监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整治合力。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实行线索共享、信息互通,确保案件处理到位。

3.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市场主体进行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能。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4.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责任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强化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执法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对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整改步骤1.调查摸底阶段(1个月内)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梳理出无证无照经营名单,为整改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集中整治阶段(2个月内)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巩固提升阶段(3个月内)在集中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解读_规章制度_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解读_规章制度_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解读对于无照经营的行为,应该严格处罚。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重要性无照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从危害上看,一是安全隐患大,如近年来发生火灾事故、煤矿安全事故;二是消费安全隐患大,不符合标准的无证无照经营的食品、饮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在身体一体检就是这高那高,都是吃的);三是国家税费流失大。

从职责上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国家赋予了工商部门主要职责之一,如果不取缔,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坐视不理,那就是失职,有些人可能认为,不管、不办照责任相对小一点,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准入了不加强管理有责任,不准入长期不作为失职渎职更大。

从科学的发展观看,科学的发展观不但要追求经济发民的速度,更要追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无归经营虽然为老百姓产生过一时的经济效益,但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市场的范畴,已经成为对人口、资源、环境、安全、治安、城市管理等各个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问题,所以,查处取缔无照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对我们执政能力、工作作风重大考验,对社会来讲民心所向,民意所盼,对工商部门责无旁贷,势在必行。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注意事项1、一个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这一规定,一方面要求我们要对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作出快速反应,另一方面还要切实有所作为,从而增强履行职责的约束力。

《办法》第十九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登记发放开始到日常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以及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都设定了严格的法律监督及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营业执照、不履行市场主体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不作为,不仅是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还要依法追究收受他人贿赂、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等刑事责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现有的⾏政法规对⽆照经营⾏为的处罚规定 现有的⾏政法规的规定⽐较复杂。

⼤概有以下⼏种情况: 1.法律规定了对⽆照经营⾏为的处罚,但是没有细化,⾏政法规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处罚措施进⼀步完善。

这种情况应适⽤该法规,⽽不适⽤《办法》。

如,《烟草专卖法》第三⼗五条仅规定了⼯商部门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的处罚权限,但是没有进⼀步的具体的处罚措施,但是在第四⼗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制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在六⼗⼀条进⼀步细化了处罚措施。

规定“由⼯商⾏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但是对于⼀些⾏政法规没有规定详细的处罚措施,规章进⼀步规定的情况,应当适⽤《办法》,⽽不应适⽤规章的规定。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主体性⾏政法规。

如,《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款规定对“未经核准登记擅⾃开业”的⾏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营业执照》的处罚”,但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施⾏细则》(国家⼯商⾏政管理局1988年第1号令公布)第六⼗三条的⼀款第(⼀)项规定对“未经核准登记擅⾃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经营活动,没收⾮法所得,处以⾮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超过3万元,没有⾮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于企业的⽆照经营⾏为,应当适⽤《办法》。

同样的情况适⽤于《城乡个体⼯商户管理暂⾏条例》和《城乡个体⼯商户暂⾏条例施⾏细则》,《私营企业暂⾏条例》和《私营企业暂⾏条例施⾏办法》。

2.特殊⾏业的单⾏⾏政法规对⽆照经营⾏为的处罚规定。

特殊⾏业的单⾏法规,包括⾏政法规和地⽅性法规,如《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等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无证经营怎样进行行政处罚

对无证经营怎样进行行政处罚

对⽆证经营怎样进⾏⾏政处罚进⾏经营活动的,需要取得相应的⾏政许可,⽽取得营业执照是最基本的许可。

没有营业执照进⾏经营活动的,⼀般是⽆证经营,属于违法犯罪的⾏为,那么对⽆证经营怎样如何⾏政处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对⽆证经营怎样进⾏⾏政处罚对⽆证经营⾏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照经营查处办法》第⼗⼆条从事⽆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从事⽆照经营的,由⼯商⾏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政法规对⽆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照经营的⾏为有哪些(⼀)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和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续,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证⽆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对于⽆证⽆照经营⾏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政法规对⽆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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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老办法》需调整和修订。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
3、信用监管、部门协作以及社会共治的新型监管 理念要求修订与调整《老办法》。
商事制度改革构建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 管体制,强调部门协作,要求信息共享、公示,同 时提出社会共治的要求,这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 使得《老办法》显得不相适应,必须调整与修订。
2、《老办法》完全删除的条款有9条之多。
⑥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 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 价款。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3、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需要。
《新办法》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核心思想。面对 快速增长、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监管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办法》立足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理念, 把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协同共治等创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有 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⑤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 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 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②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 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 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 营业执照。——既然法律法规有规定,在本办法中无需赘述。
《老办法》有罚款行政、简单执法之嫌,不仅罚款额度大,而且 自由裁量幅度也太大。《新办法》强调信用监管,协同监管与社会 共治。(无照经营:老办法 5万-50万,新办法 1万元一以下;为 无照经营提供仓储、运输等:老办法5万-50万,新办法5000元以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主责作用,有利于解决查处无证无 照经营活动中界定难的问题。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 的重要意义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1、顺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 施的需要。
《新办法》按照“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 要求,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权限, 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 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 巩固改革成果。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推出一系列放管 服措施,旨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形势的变化 使得老办法“以管为主、立足取缔”的立法宗旨完全不能适应。 因此,有必要调整和修订《老办法》。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
2、职责界定与“四个谁”原则不一致,不适应当前事中事后监 管的需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三、新老办法之比较 四、实施《新办法》需要研究和有待进一步明确 的若干问题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
1、立法环境与目的发生了巨大变化。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老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 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五 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和小钢铁厂) 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对江苏来说,主要是“小 水泥厂、小钢铁厂、小化工厂、小纺织厂、小砖瓦厂”等问题比 较突出,许多家庭作坊式的“小”厂无证、无照经营,严重扰乱 市场秩序,亟需立法予以查处。
《老办法》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造成行政监管职责 不分、相互推诿、扯皮。《新办法》按照“事实行为类型化”的 方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 三种情形,并分别确定了查处机关,贯彻了“四个谁”的原则。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2、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创业创新的需要。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可以解 决过去长期存在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考量各地 的具体实际,来确定哪些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而不是一刀切。
《新办法》有五大亮点:一是取消了取缔的说法,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 执法,而且如何取缔无法落实;二是区分了无证与无照经营行为,强调了审 批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扩大了无照经营的豁免查处范围,即缩小了查处范 围,体现了政府鼓励创业精神;四是大幅降低了处罚幅度,体现了柔性执法; 五是引入了信用监管的理念,与商事制度改革相契合。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⑦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⑧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新办法》新增的条款有3条。
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 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 制。
《老办法》没有地方政府职能的规定,但是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多个社会管 理领域、众多行业管理部门,需要政府统一领导,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 实践中各地政府也都建立了联席会议等制度进行协调。尤其是根据《中央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 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要求,各地都 建立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办、 工商局以及公安、财政、文化、卫生、国土、建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农业、 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市场审批、登记、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办公室 设在工商局。《新办法》将实践中的做法上升到法规的正式规定。
过去的实践表明,虽有联席会议但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查处取缔无照主要是工商部 门的事,因此,职能界定不清,容易推诿扯皮,《新办法》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责组织、协调,避免部门推诿扯皮或单打独斗,防止出现“三不管”。
3、《新办法》新增的条款有3条。
②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 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 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新老办法之比较
三、新老办法之比较
《老办法》共22条,《新办法》只有19条。 1、完全相同的条款:1条。 2、完全删除的条款:9条。 3、新增的条款:3条。 4、修改变化的条款:12条。
1、完全相同的条款只有1条。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条主要规定了查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通报等协同监管措施。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发 〔2015〕62号)提出:“(八)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2016年底前,地 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 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 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 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 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 中事后监管。”
《老办法》的职责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部门职责不清。在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中存在相互推诿、 扯皮现象。
二是工商部门责任过重、容易被社会误认为是“兜底”部门。如,车库开店是无照经 营的重灾区,涉及棋牌、副食、餐饮、理发等多种行业,但在实际中,部分地方政府 并不区分是否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是否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是否涉及 治安扰民或者环境污染,存在只要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利用何种场所,都是工 商部门处理的想法。不少地方,车库开店的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均由工商部门牵头 或者兜底处理。
2、《老办法》完全删除的条款有9条之多。
①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 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 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 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 业执照。——与当前先照后证改革形势不吻合
③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 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 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新办法》第八条中已有明确,且国务 院【2015】62号文中也有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要求。
《新办法》立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放宽了对创新性营业行为及民 生性营业行为的要求,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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