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解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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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解释的思考

作者:卓轶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

摘要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为了保证裁判的合理性,对法律解释进行详细的梳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对法律解释本题进行了阐述,同时对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法律解释合理性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91-01

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重视法律解释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工作。法律解释处于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的中介地位,它在法律机制运行过程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始终面临着法律的稳定性和现实性的矛盾问题。为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采取一种经常性的,得力的补救措施——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概念剖析

“法律解释”作一个定义。在哲学领域中,世界是以“语言”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而语言本身就是需要解释的,所以人类认识世界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进行解释的过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专业人士在各自的领域进行着各自的解释。艺术家对一幅抽象画进行解释;神学家对各种神学名著进行符合神意的解释。同样,对于法学专业人士来说,对于法律体系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解释肯定是必不可缺的,同时它也是在法的适用过程中一个贯穿始终的环节。对于法律解释的概念进行界定的说法非常多,而人们一般意义上讲的法律解释,就是指由专业的人员和机构依据一定的方法和准则对成文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任何一条法律条文的诞生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要经过仔细的思考、反复的论证才能出台,既然这样,那对法律再次进行解释有必要吗?之所以进行解释的原因是在于法条本身不够严谨吗?当立法技术完善后法律解释还会存在吗?其实这些问题都是就同一个问题进行追问,即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之所以必须存在,理由有二:首先,法律条文是写在纸面上的,它是不会主动适用到具体案件中的,这需要人能动的进行选择,这就是所谓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将纸面上的法与适用

中的法链接起来的就是法律解释。其次,制定法有其固然的缺陷,这是无论立法技术如何完善都是无法克服的,就是它的僵硬性。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二。其一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这个方法可以治本,但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如果一发生难以适用的情况就改,那就难以保证法本身的稳定性,这是对法自身基本特点的动摇,会对法的权威性造成很大的伤害,自然是不可取的。其二就是通过法律解释了,通过对原有法律进行扩大或缩小的变通和解释,即可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的同时又可以适用于新的情况中,这就达到了不伤筋动骨,但又可以通其血脉的目的。因此,可以说,法律解释对成文法的实施和发展是及其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成文法的生命。

三、中国的实践及其中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解释的一点质疑

罗伯斯庇儿曾直截了当的说:“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创造法律者。如果不是立法者的权力才能解释法律,那么别种权力最终会改变法律,并将自己的一直置于立法者的意志之上。”8世纪末腓特大帝主持通过并颁布的长19000多条的普鲁士法典,立法者试图开列出一个包罗万象的治世

良方,但他们很快遗憾地发现这部庞大的法典没能涵盖现实中已经、正在和将会发生的一切。那么,究竟该由谁来解释法律呢?

解释法律之前首先要理解法律。在81年的解释工作的决议中以及前述的对法律解释的诸多定义中,存在很多的解释主体,包括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等等。在中国这种齐抓共管的法律解释体制中,这个“众”是否都能够真正理解法律?理解法律是解释法律的前提,它需要掌握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原理和技术,需要一批掌握法律知识,深谙法律原理,能对法律作出正确理解的人,也即职业法律群体。职业法律群体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育研究者等。这个范围还是过大,而且由于他们的职业要求不同,观察事物的角度也必然不一样。这需要一个公正,客观且站在矛盾最前沿的人,这时法官就很自然的凸现出来。法官不代表社会群体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它只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这决定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博采众理,广泛吸取检察官和律师的意见,在忠于法律精神和价值的前提下,使抽象的法律成为具体案件的审判规范。这时立法者就应该将这种已成为合意的解释体现在国家的法条中,成为能直接引用的解释,成为指导。而使法官在适用时,直接引用即可,不必再作解释。

(二)法律解释中应遵守的原则

法律解释的原则一般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大致包括:第一,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第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第三,以宪法为指导的原则。而对于具体原则也大致可包括:第一是合法性原则。第二,客观性原则。一定要铭记的是不变的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法律解释的出现不是让法律朝令夕改,它恰恰是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客观性而发展至今,因此要特别提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第三,正当

性。法律解释面对的是权威的法律文本,它是解释者在承认和服从法律权威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种作业,因此,对法律文本意思的解释应该遵循确定性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董皞.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陈金钊.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6).

[3]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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