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氏菌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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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人畜共患的传染变态反应性疾病。我省从1981年起全面开展了人间布病防治工作,1995年全省达到布病控制区标准。由于近年来北方布病疫情大幅回升,我省引进牧区牛羊等动物,使人畜间布病疫情有所抬头,有逐年增高趋势,并出现人间局部爆发疫情。为有效控制布病流行,加强对布病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布病突发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处理原则(GB15988-1995)》编制。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浙江省布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布病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与分级

2.1 人间布病突发疫情判定标准

2.1.1近3年有人间布病病例发生的县、区,1个月内同一牲畜饲养场、牧场或交易场、屠宰场等发现10例及以上布病病例,或发现1例及以上布病死亡病例。

2.1.2近3年无人间布病病例发生的县、区,1个月内同一牲畜饲养场、牧场或交易场、屠宰场等发现5例及以上布病病例。

2.2.疫情分级

根据人间布病疫情流行范围、趋势和和病例人数,分级实施紧急控制措施。

2.2.1 Ⅳ级疫情

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人间布病突发疫情。

2.2.2. Ⅲ级疫情

本省范围内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人间布病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

2.2.

3.Ⅱ级疫情

本省范围内2个及以上毗邻市出现3起人间布病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且有扩大蔓延趋势。

2.2.4.Ⅰ级疫情

在2个及以上相邻省份的毗邻地区出现5起人间布病突发疫情,疫情波及本省2个及以上的市(地),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3.疫情的应急响应

3.1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布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2小时内通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省布病防治中心,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卫生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3.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

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布病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Ⅱ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并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应急组织

布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分级响应程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布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布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治、疫情控制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4、疫情现场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农业部《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对疫畜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对接触人员进行相关的布病实验室检测。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认真如实填写“人间布病突发疫情报告表”和“人间布病突发流行病学调查表”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发生布病突发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协同农业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查明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为及时制定突发疫情控制方案提供科学依据。调查内容包括个案调查与疫点调查。

4.2接触调查

了解感染者一般情况、感染及发病情况、检查及治疗情况;核实是否布病,查明发病原因,提出治疗方案和预防方法,防止疫情扩大。

4.3突发点调查

一旦确认突发疫情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扑灭疫情,防止蔓延。会同农业部门查明人、畜间布病疫情,分析突发原因,查明首发病例,然后对每个病例逐一检查、化验。会同农业部门对可疑的传染源作布病检查,追查传染来源。

4.4现场消毒处理

对疫点内畜及畜产品饲养及加工、屠宰场所做好消毒指导工作,主要消毒剂有1-2%石炭酸、2-3%来苏儿或3%漂白粉澄清液。

4.5病人治疗

发生病人或出现布病突发疫情时,病人及时送当地医院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手册》进行治疗。

4.6普查

突发点内与畜及畜产品密切接触的人群进行布病普查,采用皮内变态反应方法过筛,阳性者作血清学试验,并进一步明确诊断。

4.7个人防护

主要防护装备有工作服、口罩、胶鞋或胶靴、围裙、橡胶或乳胶手套、线手套、套袖、面罩等。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酌情选用。工作结束后,应就地脱下保护装备,洗净消毒。不要穿工作服离开工作场所,更不许将其拿回家中。工作服、帽子、

口罩可采用流动蒸气、高压蒸气、以及氯亚明、来苏溶液浸泡或紫外线照射等方法消毒。橡胶手套、胶靴等可用来苏或戊二醛溶液浸泡。工作结束后用肥皂、高锰酸钾、升汞来苏、含氯消毒剂等消毒液洗手。

4.8健康教育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形式,在疫区迅速开展布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5. 应急响应的终止

布病应急疫情发生后,经过应急响应,扑杀阳性牲畜作无害化处理,场地消毒,接触人员经过检测并经过一个潜伏期(3周)后无新发布病病人时,应急响应即可终止。

6.疫情管理与效果评估

6.1信息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突发疫情的信息和资料,做好疫情控制的进程报告,并做好疫情资料的建档工作。

6.2控制效果评估

应急措施实施后,应用流行病学调查的方法,分析疫情动态发展趋势并对疫情控制效果作出评估。

6.3后期监测

疫情控制后,应加大疫情发生地的病情监测力度,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保障措施

7.1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保证布病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卫生、农业、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合作,确保布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7.2物资保障

省及各级卫生、农业部门应做好布病防治物资的准备,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储备物资应包括:

⑴人、畜布病治疗药物:利福平、链霉素治疗、强力霉素等。

⑵消毒药品:漂白粉、消百毒(双季胺碘溶液)、石炭酸、2-3%来苏儿等。

⑶防护药品:氯亚明、来苏溶液、来苏、戊二醛、高锰酸钾、升汞来苏、含氯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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