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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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了解掌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从而为做好学院的各项资助工作打下基础,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院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分团委书记、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和参照标准,根据太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执行。

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及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均生活费低于350元),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且其亲属无供养能力的;2、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供养能力者;3、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者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的;4、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5、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贫困生评议小组意见

贫困生评议小组意见

贫困生评议小组意见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凡家庭经济困难,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院在籍学生,均可申请进行困难学生认定。

二、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院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应认真、谨慎处理;认定范围要广,认定过程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与学院评定相结合的方针,并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三、认定机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认定工作接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认定小组、民主评议小组在中心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组。

各院成立以院主任为组长,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学业导师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参考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认真审核后,给出认定意见。

民主评议小组。

各院在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和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成立以系辅导员负责人为组长,系学业导师、系学生会主席、系团总支书记、系党支部书记、系辅导员助理及系内各行政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或其他熟悉被认定学生生活情况的同学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针对每一名提出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评议结果。

四、认定标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我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基本条件: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者;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

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

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引言:面对日益严重的教育不公问题,确保每个学生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是教育部门的重要使命之一。

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就是为了帮助那些有困难的学生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实现教育平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____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认定标准1.家庭经济情况:根据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和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综合评估,以确保将救助资源有限的投放给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每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2)家庭净资产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

2.其他因素:如家庭特殊情况、就业状况、重大疾病等,可以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充因素,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

二、认定程序1.申请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长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资产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

2.材料审核:由市级教育部门指定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标准严格,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准确。

3.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家庭,包括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补助额度。

4.申请复议:申请家庭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构由当地教育部门指定,将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复议申请。

5.认定有效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有效期为一学年,每学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三、补助发放1.补助项目: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费减免、生活补助、学习用品补助等。

2.补助标准:(1)学费减免:对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具体经济困难程度和学校定价进行学费减免。

减免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学校定价不同,最高可达全免学费。

(2)生活补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供定期的生活补助,用于基本生活费用的补充。

(3)学习用品补助:提供一定金额的学习用品补助,用于购买教材、文具、电子设备等与学业相关的用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9〕1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学工处、校团委有关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系学生科科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4类:(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各系部、班级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和本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原则上划分为2~3档。

青岛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通知

青岛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各系: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学院决定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所有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各系应严格按照《青岛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2、组织学生填写《青岛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班级建立资料盒备查,表格应填写完整并加盖民政部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公章。

3、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学生工作助理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并将工作组成员名单于10月15日前报学生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组长,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内公示后,报系认定工作组批准。

4、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所有申请被认定为困难生的学生填写《青岛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根据学生提交的《青岛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青岛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根据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注:认定申请表中“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一栏详细真实,不能过于简单)5、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认定为困难的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

具体名额可根据各系实际情况在班级间进行调整。

6、各系认定工作组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按附件三形式形成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注:请将班级困难生信息档案做成一张Excel工作表,并按贫困程度由高到低排序),连同困难生信息档案打印版(系认定小组负责人签字后)和电子版及全部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表于10月20日之前报学生处李文学老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改)

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为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预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审核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副组长:学生科长成员:学生科辅导员、各班班主任其主要职责是: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2、指导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3、对本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4、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5、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6、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五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各班班主任成员:(1)学生干部代表3名(2)由班级同学推荐的其他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5%。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一天。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发〔2007〕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现就认真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原则(一)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不含中央部委院校)。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特别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资助方式。

(三)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普通本专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维护教育公平,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四)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明确政策导向、财政加大投入、按比例分担经费、多渠道综合资助、明晰各方责任”的基本原则。

(五)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指我市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家庭及真人其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 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教财〔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为做好全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科学、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全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校”,不含中央高校)。

二、本指导意见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全市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高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四、经高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

凡未经认定者的学生,不得享有上述资助项目资助资格。

五、高校应建立健全校内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

(一)各高校应成立以分管校(院)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高校应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业务能力强、数量充足、满足本校资助工作实际需要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校学生资助工作。

2024年贫困生认定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贫困生认定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贫困生认定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____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____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包括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报酬等),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家庭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校内困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关工委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四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放式管理。

第二章____第五条电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员包括:各年辅导员、班主任、年级委员会委员、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学生总人数的____%以上。

第六条认定工作组负责____实施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____进行____。

建立各年级和整个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困难级别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____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或父母一方无工作,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____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3)父母双方下岗;(4)因特殊情况或____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含认定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含认定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通知(含认定表)各学院: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现将有关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含*级入学报到新生)。

二、认定程序具体请参照《**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真开展民主评议与调查核实,做好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认定等级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总体按在校生30%的比例控制。

其中,三档(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5%;二档(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0%;一档(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5%。

四、上报要求各类相应纸质原始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汇总建档备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电子版于9月18日上报学生处梁老师;9月20日之后报到的注册入学新生,困难名单于9月24日上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本学年度各项资助工作的最基础性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所有过程应有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记录,确保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学生处20 年月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差不多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方法。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处(简称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如下:(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治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工科长和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样许多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第七条依照本市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形,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专门困难、困难和一样困难三个档次。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专门困难: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残、父母均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改成: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另一方收入低)、兄弟姐妹三人以上尚在同意非义务教育(删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难或本人突遭意外损害,家庭经济专门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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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
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
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五、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六、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认定申请表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由省级相关部门、中央部属高校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学校认定。

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七、相关要求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八、附则
各地、各中央部属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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