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路局受铁批准,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第五条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2年及以上。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
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
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设备、人身、未发生过行车、一年内,
(二)高级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自授聘为技师之日起,担任技师工作满三年及以上者;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高超技艺及综合操作能力,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知识及“四新”知识;
3.在工艺改进、技术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技艺及在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在学习、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方面成绩显著;
4.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及以上责任事故;
5.能够热心传授技艺和绝招等,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
6.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并在生产岗位上和实际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八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经路局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免于职业技能鉴定,破格参加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
师职业资格考评。
1.掌握高超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业绩,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
2.近三年内获得过路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或原分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研制人员。
或在(名3在经过部备案的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经过铁路局备案的原分局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第1名)。4.在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认可名次。5.国家和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按照评审权限,直接认定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1.获得国家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2.经过部劳动和卫生司同意后,参加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取得相应名次。
3.在国家级或部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认可名次。
4.国家和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1款条件破格申报参加上一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必须要有具体事例,并经路局级及以上单位的技术业务部门鉴定认可;符合其它
破格申报条件或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必须提供具体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考评内容
第十一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由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申报者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操作技能、理论知识按现综合评审是对申报者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方法考核;
行评审。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在国家题库尚未完善前,暂由路局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建立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题库,题库由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内容包括:
1.工作业绩。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附件1),对技师申报者自任高级工以来、高级技师申报者自任技师以来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2.职业道德。按照《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附件2),对技师申报者自任高级工以来、高级技师申报者自任技师以来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
3.潜在能力。通过申报者写出技术总结、组织技术答辩,按照《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附件3),对申报者的潜在能力进行评价。
(1)技术总结。申报者根据本人的业务能力、特殊技能、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革新、组织管理及培训指导等方面撰写个人技术总结。
(2)技术答辩。考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拟题衡量其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根据申报者的技术总结,对申报者的绝招、特长、可以推广的实践经验及技术革新成果,加深扩展提问。.第十四条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者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实行单项淘汰制,其中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成绩二年内有效。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3:2:3:1:1比重;破格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6:2:2比重,折算综合成绩。
四、考评组织
第十五条路局成立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技师的综合评审和高级技师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劳资工作的路局领导和总工程师任主任,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