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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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考评方式采取技能鉴定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

1.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由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河南省培训基地按相应国家职业标准及《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命题、考试,并事先将理论知识考试题报中国轻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

考试考核成绩填入《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表》中“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栏内,两项成绩皆达 60分及以上者,方可进入综合评审阶段的工作。

2.初审①业绩考评单位内业绩考评。

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能力考核强调解决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

各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

申报人所在基层单位写出《综合材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考评组给出考核意见,填入《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表》中“工作业绩考核”栏内(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进入撰写技术论文和论文答辩阶段的工作。

②撰写技术论文或论文答辩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均需撰写技术总结或论文。

技术总结或论文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技术观点准确,阐述明晰。

重点反映申报人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经验解决生产问题的能力。

申报高级技师要对申报人撰写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进行答辩,申报技师是否组织答辩,由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河南省培训基地提出建议报轻工指导中心审核决定。

技师、高级技师答辩由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河南省培训基地组织行业3名以上该职业高级考评员(取得国家高级考评员证书)组成答辩小组,对申报人撰写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进行答辩,轻工指导中心可根据需要选聘1到2名行业专家进入答辩小组工作。

答辩要有一定的理论和专业深度。

答辩的全过程要有专门记录,并按优、良、中、差四档给出答辩成绩,填入《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表》中考试考核成绩记录“技术总结或论文答辩”栏内,答辩成绩为“中”及以上方可进入综合评议阶段的工作,答辩记录随申报材料一起送审。

关于技师培养、聘用的管理规定

关于技师培养、聘用的管理规定

4、关于技师培养、聘用的管理规定南京工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标准关于技师培养、聘用的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南京工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技师培养、聘用的管理规定1 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各类技师的培养、聘用和管理,调动员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培养一批技术精湛、操作熟练,善于攻关的高级技术工人队伍,以适应企业持续发展的需要,特制订相关规定。

2 成立技师考评工作小组由总工程师负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技师考评工作小组。

3 建立技师后备队伍3、1 对象:公司内从事与产品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各个岗位上的员工。

3、2 条件:工作两年以上,且工作认真,肯刻苦钻研技术。

3、3 报名程序:符合条件的员工在部门负责人处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部门研究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入技师后备队伍,可参加技师队伍的培训、培养。

4 技师后备队伍的培训、培养4、1 进入技师后备队伍的人员,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分期分批送外参加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培训(不脱产)。

4、2 送外培训人员必须珍惜学习机会,取得资格证书后,培训费由公司报销(书本费、报名费自理),并可申报公司的高级技师或技师。

5 技师的申报、评审5、1 申报条件5、1、1 高级技师5、1、1、1 具有高级工人技师资格证书。

5、1、1、2 具有本专业系统的技术理论知识,以及高超、精湛的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

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5、1、1、3 在平时的工作中,有突出的表现如:在工艺改进、质量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面;在大型和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方面等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

5、1、1、4 具有培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并积极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或绝技,培养2-3名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的技能或传授1-2种绝技。

5、1、1、5 对于在本岗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在生产中确实能够发挥特殊技能、在解决新品开发或生产过程中特殊加工难题做出特殊贡献的在聘技师,而暂时又未取得高级工人技师资格证书的特殊技能者,可作为特例予以申报,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师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技师的作用,促进工人队伍素质的提高,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技术比较复杂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技师实行聘任制。

技师必须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和上级下达的比例限额,在明确岗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考评、聘任。

第二章技师的任职条件第四条受聘技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二、经技师考评委员会评审通过,上级机关审批并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具有本专业(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果显著。

在提高经济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有显著效果;五、具有传授技艺、培养技术工人的能力,并能热心主动、毫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六、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

第三章技师的职责、权力和义务第五条技师的职责:一、解决本工种(岗位)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二、负责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三、负责对新工艺试行和新产品试制提出可行性意见;四、认真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指导;五、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技师的权力:一、对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技术条件等生产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有权提出质疑及改进措施,有关技术职能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二、受领导委派负责生产科研、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在授权范围内选择攻关人员及提出资金、材料等合理使用建议;三、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危害产品质量和影响安全生产等不良行为有权提出意见,予以制止、纠正;四、行使上级授予的本工种生产中的技术裁决权。

第七条技师的义务:一、模范遵纪守法,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二、维护职业道德,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以适应科技进步和更新的需要;三、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生产发展;四、当好领导参谋,协助本单位领导完成生产任务,把好产品质量关;五、积极协助技术人员,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当好技术人员的参谋和助手;六、积极帮助本工种其他工人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高级技师、技师绩效考评办法

高级技师、技师绩效考评办法

高级技师、技师绩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术工人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引导和激励技术工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聘高级技师、技师。

第三条高级技师绩效考评采取单位考评与公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单位考评占技能津贴发放总额的80%,公司考评占技能津贴发放总额的20%。

第四条技师绩效考评由单位负责。

第五条考评周期:各单位考评实行月度考评制,公司考评实行年度考评制。

第二章考评办法第六条单位月度考评的绩效指标项目由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组成。

具体考评实施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条公司考评由人事处负责,其绩效指标项目由技艺传授、技能学习、技术革新、技能荣誉及其它等组成,具体考评内容见下表:高级技师年度业绩评分标准第三章考评基本程序第八条各单位每月对高级技师、技师进行绩效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公示和存档。

第九条各单位高级技师每年填写《高级技师年度评分表》(见附件)以及材料原件于每年年底12月10日前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履行年度考核职责。

第四章考评结果及其运用第十条各单位高级技师考核等级分为四个: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将作为高级技师续聘和技能津贴发放依据。

1、根据月度考评结果,被评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2、高级技师月度津贴由公司按高级技师受聘人数(公司支付津贴人数不超过符合聘任条件人数的50%),以人均400元,按月划拨给各单位。

由各单位根据月度考评结果发放;高级技师聘任条件:具备相应工种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在工人岗位的员工;3、高级技师年度津贴基数为1200元,此津贴由人事处4、对技师的考核,由各单位参照高级技师月度考核办法执行,公司以符合聘任条件人数的20%的比例,按年人均2000元的标准将金额拨予各有关单位,技师聘任条件:具备相应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在工人岗位的员工;第十二条人事处分别于每年1月5日前和3月31日前确定各单位全年发放高级技师、技师技能津贴人数上限,原则上一年内不做调整。

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技师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范技师、高级技师上岗聘任工作,根据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技术工种工作的技能等级高级技师、技师的技能操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成立技师聘任工作小组,公司经理、书记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工作。

第四条技师聘用限额暂控制在在岗技术工人人数的5%以内,高级技师聘用限额暂按已聘技师人数的10%控制。

第五条聘用的基本条件一、取得技师技能等级证书;二、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并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三、连续两年未发生任何上报事故;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六条聘用的必要条件一、技师聘用在满足第五条基础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项工作连续两次以上被公司评为季度冠军的;二)、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三)、被公司评为岗位技术能手、技术标兵、技术带头人的;四)、被公司评为劳动模范、模范党员、先进工作者的;五)、在省部级、集团公司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或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的;六)、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贡献的。

二、取得高级技师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聘用为高级技师:一)、连续三年被公司评为劳动模范、模范党员、先进工作者的;二)、在省部级、集团公司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或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三)、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贡献的并以其名字命名先进操作法的。

第七条组织程序:一、个人申请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交分公司审查;二、分公司资格审查、业绩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三、人力资源部复核后,组织召开聘用工作会;四、根据聘用工作会的会议纪要,核发聘用证书。

第八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期为三年,任期满根据个人业绩、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续聘,续聘由个人申请,组织考核。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或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生产经营指标者;二、由于个人责任,造成人身、设备、安全等事故的,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者;三、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四、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五、调离本工种生产岗位或待岗者;六、受党团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七、因病、因伤不能继续在本生产岗位工作者。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

中船集团科技及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船集团科技及(以下简称院)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技师评聘制度,加速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在科研生产中的骨干和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总体要求,结合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施行“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单位聘任”的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技师资格条件,认真履行评审程序,确保技师评聘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审定权。

院成立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技师资格审定权;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推荐评审权。

院技师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统称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考评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

第五条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评委会主任由院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院相关部门、单位领导,技术和技能专家组成。

其中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委会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多元化评价工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技能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严明标准,严肃纪律,严密组织,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的规程;指导考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对评价工作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评价的各项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各专业考评组成员的组成。

第六条考评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考评办公室设在院人力资源部,主任由院人力资源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院人力资源部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主管组成。

考评办公室负责接受评委会的领导,组织执行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报名参加考评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负责考评流程安排和各项评价考务工作;负责考评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等;受评委会的委托指导各专业考评组工作;负责考评业务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事务性工作。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及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的办法1.目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加速培养中、高级工为主体,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工种配套、结构合理的职工队伍为目的;鼓励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增强岗位竞争能力;提高公司技术工人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公司决定对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日常生产工作、岗位培训、技能提升活动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和奖惩。

3.职责权限3.1 人力资源部3.1.1 负责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岗位聘用制的修订和完善;3.1.2 拟定公司岗位聘用制年度工作计划;3.1.3 组织对聘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考核评估;3.1.4 开展岗位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技术交流活动,建立岗位聘用制培训活动平台。

3.2 各单位3.2.1 提出本单位岗位聘用制的实施意见,上报人力资源部;3.2.2做好日常纪录,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评估工作。

4.实施办法4.1聘用对象a.在岗各工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b.转岗到新岗位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c.经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核,技能等级提升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4.2 聘用条件4.2.1高级技师a.应聘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b.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复证规定按时参加复证考核,合格的高级技师。

c.应聘人员应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以及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质量攻关和解决本职业(工种)疑难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热心传授技术和绝艺.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精神好、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

4.2.2技师a.应聘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2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doc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doc

动力二厂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搞好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操作人员岗位成才,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动力二厂所属各单位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考评工作按照《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司负责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设置,工厂负责聘任和日常管理、考核。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经聘任上岗。

(二)责任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上岗后,履行有关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聘任的程序和拟聘人选要向员工公布,具体聘任过程要做到“三公开”。

(四)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上岗后,每年度考核一次,对于不能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随时解聘。

(五)坚持与“技能津贴”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取得资格的技师、高级技师要参加考评后按有关规定聘任。

第二章聘任、续聘及解聘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星级操作员考评,在公司核定的岗位和职数范围内,从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中择优推荐聘任。

具体程序为:公布岗位、本人对岗申请、资格审查、推荐参加技师聘任考试考核、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报公司审查批准。

公司统一颁发《技师聘书》或《高级技师聘书》,公司授权各单位领导与被聘人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聘期等。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不得超过本人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未续聘的原聘约到期自行终止。

续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满前30日,写出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二)按第五条有关要求,参加技师聘任考试考核;(三)经聘任单位领导批准后,对同意续聘的人员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签订聘约。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及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的办法1.目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加速培养中、高级工为主体,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工种配套、结构合理的职工队伍为目的;鼓励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增强岗位竞争能力;提高公司技术工人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公司决定对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日常生产工作、岗位培训、技能提升活动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和奖惩。

3.职责权限3.1 人力资源部3.1.1 负责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岗位聘用制的修订和完善;3.1.2 拟定公司岗位聘用制年度工作计划;3.1.3 组织对聘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考核评估;3.1.4 开展岗位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技术交流活动,建立岗位聘用制培训活动平台。

3.2 各单位3.2.1 提出本单位岗位聘用制的实施意见,上报人力资源部;3.2.2做好日常纪录,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评估工作。

4.实施办法4.1聘用对象a.在岗各工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b.转岗到新岗位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c.经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核,技能等级提升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4.2 聘用条件4.2.1高级技师a.应聘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b.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复证规定按时参加复证考核,合格的高级技师。

c.应聘人员应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以及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质量攻关和解决本职业(工种)疑难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热心传授技术和绝艺.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精神好、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

4.2.2技师a.应聘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正文:----------------------------------------------------------------------------------------------------------------------------------------------------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1990年9月12日劳培字(1990)14号)根据1987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后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

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有限责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才观》,尽快建设一支工种配套、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技能操作人才队伍,加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暂行办法》(**人字〔2001〕16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及机关直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实行本办法的员工范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已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序列(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技术等级),因此,今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要通过考评合格后方可取得。

第四条考评聘任及管理的原则:(一)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考评范围和指标限额由**公司统一调控,聘任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任上岗后与有关工资等待遇挂钩。

(二)严格考核标准和条件,确保质量的原则。

凡不符合考评、聘任条件,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以确保技师、高级技师质量。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评议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为主。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做到公正、公平,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评定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公司人事部是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为做好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工作,成立**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小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评审及向**推荐人选的确定工作。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培养、聘任与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一级。

本办法所指技师、高级技师是操作服务人员中获得相应资格等级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在技术岗位(工种)上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并与本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工作由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推荐、申报、评审、鉴定、聘任、培训、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考评和聘任分开的原则。

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人事劳资处根据岗位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各单位的意见在具备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与使用、待遇挂钩。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

不符合申报、聘任条件,以及评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通过评审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考核成绩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公平、公正。

第二章范围及指标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与聘任的范围,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工种范围执行。

第七条聘任指标原则上技师控制在在岗技术工人4%以内,高级技师控制在取证技师人数的10%以内,并可适当增加一线和主要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比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文化程度应达到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毕业或经自学培训达到同等学历水平。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应具备的能力:(一)技师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本职业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和培训高级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资源分配能力。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 2 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定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定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考试与考试前评议)以及上岗聘任工作,更好地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工人岗位成才和队伍素质提高,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

2术语和定义2.1 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师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一级。

本规定所指技师、高级技师是操作服务人员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的人员。

3职责3.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3.1.1 负责确定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聘任范围及参评指标、聘任指标;3.1.2 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技师、高级技师评议合格人选进行审核;3.1.3 负责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3.1.4 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技师、高级技师聘任人选的审批;3.1.5 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

3.2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3.2.1 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及聘任推荐、申报条件的审查;3.2.2 负责对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日常的管理、考核聘任工作;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定页码:2/ 10 3.2.3 负责建立技师、高级技师个人技术档案;3.2.4 负责定期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在职培训。

4管理内容4.1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原则4.1.1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通过考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聘任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报公司审批后再聘任,并与有关待遇挂钩。

4.1.2 考评结合,以考为主原则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评议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为主。

4.1.3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考评、考试、考核的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

4.2 评审范围依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技师、高级技师聘任范围并结合公司实际,决定在运行管理和维抢修的主要技术工种中设立技师职务和高级技师职务。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1范围1.1为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以及上岗聘任工作,更好地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和技术创新中的骨干作用,促进员工岗位成才和队伍素质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

2引用标准《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3职责人事处是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4工作程序及要求4.1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股份公司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调控任职资格指标,审核考评合格的人选,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考评和聘任工作;公司根据股份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指标限额内,负责公司范围内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推荐及申报条件的审查,并组织和安排公司范围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聘任等工作。

4.2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4.2.1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考评范围和指标限额由股份公司统一调控,聘任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任上岗后享受相关待遇。

4.2.2严格考核标准和条件,确保质量的原则,凡不符合考评、聘任条件,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以确保技师、高级技师质量。

4.2.3考评结合,以考为主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评议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为主。

4.2.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做到公正、公平,提高工作透明度。

4.3限额4.3.1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与聘任的范围,要控制在股份公司规定的工种(装置)内。

公司拟新增设的技术工种,需列入考评范围的,由公司提出申请,报股份公司批准。

4.3.2技师考评指标限额,按股份公司要求暂控制在本单位在岗技术工种人数的4%以内。

高级技师考评指标限额暂按取证技师人数的10%掌握。

中铁建工集团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实施办法

中铁建工集团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实施办法

中铁建工集团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铁建工集团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推动企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铁程劳[2003]195号)精神,结合中铁建工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是指对技术工人进行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和资格评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的职业(工种)的,均可以列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工种)范围。

集团将根据生产和服务的需要,在作业层中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技师考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师考评政策法规和规定;领导、组织、部署、协调各单位技师的考评工作;研究解决技师考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集团组建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委员会。

技师考评委会负责技师的评审和高级技师推荐工作。

评委会由集团总部、各单位人员组成。

评委会成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按职业(工种)组成评审委员专家库,评委执行委员,根据当年评审对象的职业(工种)分布和数量,在评委专家库中抽取。

集团公司评委执行委员不少于11人。

第五条各单位组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工作,组织召开评委会,各单位技师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实作技能的考核及技术答辩等鉴定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评条件第七条技师、高级技师实行社会化考评,不受比例名额限制。

凡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第八条技师考评必备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三、具有本职业(工种)技能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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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路局受铁批准,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第五条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2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设备、人身、未发生过行车、一年内,(二)高级技师正常申报条件1.自授聘为技师之日起,担任技师工作满三年及以上者;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高超技艺及综合操作能力,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知识及“四新”知识;3.在工艺改进、技术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技艺及在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在学习、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方面成绩显著;4.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及以上责任事故;5.能够热心传授技艺和绝招等,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6.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并在生产岗位上和实际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八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经路局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免于职业技能鉴定,破格参加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1.掌握高超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业绩,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

2.近三年内获得过路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或原分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研制人员。

或在(名3在经过部备案的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经过铁路局备案的原分局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第1名)。

4.在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认可名次。

5.国家和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按照评审权限,直接认定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1.获得国家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2.经过部劳动和卫生司同意后,参加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取得相应名次。

3.在国家级或部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认可名次。

4.国家和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1款条件破格申报参加上一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必须要有具体事例,并经路局级及以上单位的技术业务部门鉴定认可;符合其它破格申报条件或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必须提供具体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考评内容第十一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

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由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申报者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操作技能、理论知识按现综合评审是对申报者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方法考核;行评审。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

在国家题库尚未完善前,暂由路局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建立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题库,题库由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内容包括:1.工作业绩。

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附件1),对技师申报者自任高级工以来、高级技师申报者自任技师以来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2.职业道德。

按照《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附件2),对技师申报者自任高级工以来、高级技师申报者自任技师以来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

3.潜在能力。

通过申报者写出技术总结、组织技术答辩,按照《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附件3),对申报者的潜在能力进行评价。

(1)技术总结。

申报者根据本人的业务能力、特殊技能、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革新、组织管理及培训指导等方面撰写个人技术总结。

(2)技术答辩。

考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拟题衡量其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根据申报者的技术总结,对申报者的绝招、特长、可以推广的实践经验及技术革新成果,加深扩展提问。

.第十四条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者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实行单项淘汰制,其中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成绩二年内有效。

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3:2:3:1:1比重;破格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6:2:2比重,折算综合成绩。

四、考评组织第十五条路局成立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技师的综合评审和高级技师的初评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劳资工作的路局领导和总工程师任主任,劳卫处和职教处长任副主任,运输、客运、货运、机务、工务、电务、车辆等各业务处长和局工会技协办主任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考评小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路局劳动和卫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局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劳卫、职教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组织全局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查、业务培训、考评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技师的审核发证工作。

局专业考评小组由各业务处长任主任,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由各技术业务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技术答辩及全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路局考评技师、高级技师的日常工作,应在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劳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摸底调查,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确定拟聘岗位和职数,评价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呈报评审材料,核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2.职教部门负责组织各工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

3.技术业务部门负责评价本专业申报者潜在能力、派员参加考评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应成立基层考评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报考技师、高级技师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工作业绩考评和潜在能力评价;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劳人、职教、工会、技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报考者本人所在车间领导及职工代表至少1人组成。

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基层单位劳人部门,主要职责是全面协调、组织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工作和向路局呈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材料等工作。

五、考评程序第十八条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附件4)。

第十九条基层单位根据申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考评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正常申报条件者,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1和《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对申报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进行评价,组织个人填写《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5)。

2.对符合破格申报条件者,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和《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对申报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进行评价,组织个人填写《技师基本情况表》(附件8)、《技师评审呈报表》(附件9)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附件10)、《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附件11)。

3.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者,组织个人填写《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

基层单位填报、审查后,由劳人部门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报局审核。

第二十条路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可举办考前培训班,组织正常申报者参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正常申报者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进行鉴定;鉴定结束两周内向路局委员会提报《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附件6)。

第二十二条基层单位在路局公布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后一周内,组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正常申报者填写《技师基本情况表》、《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并呈报路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局评审委员会专业考评小组按照《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的标准,对正常或破格申报者的《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中的技术总结进行评分,组织技术答辩,评价申报者潜在能力。

.第二十四条局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正常或破格申报者的综合情况进行评议。

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

同意票数超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正常、破格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经过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直接认定技师职业资格者经路局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路局代部批准任职资格、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正常和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经过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报部劳动和卫生司审批;经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直接认定者经过部审核后,由部批准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各基层单位在向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评聘材料时,要按以下要求上报:1.由本人提供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任职命令、获奖证书、师徒合同等各种原始证件,须经基层单位审查后,由单位人劳部门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人劳公章,随同原件一起申报。

2.技术工作总结不少于2000字,由本人据实撰写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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