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管理制度
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基金运作,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大纲指导意见》、《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监察稽核报告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并报告督察长。
监察稽核工作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内部管理与基金运作、公司固有资金使用、公司各项制度、操作程序及其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基金效益的准确性、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进行监察稽核。
第三条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在各相关部门自我监察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与各部门保持着超然独立的关系。
第四条监察稽核人员行使职权,应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和保护。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条公司设督察长,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全权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应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如发现管理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配备若干名专职的监察稽核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监察稽核部总监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议任命。
第七条监察稽核人员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通晓法律、熟悉基金业务及财经管理知识,并具备相应技能。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断地接受后续教育。
第八条监察稽核人员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基金监督自查情况汇报
基金监督自查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特向您汇报我公司基金监督自查情况。
自查期间,我们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检视。
首先,我们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了全面审查,确保投资标的符合监管规定,且风险可控。
同时,我们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违规操作。
在自查过程中,我们还重点关注了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整改。
首先,我们发现了部
分基金投资标的存在一定风险,我们立即进行了调整,确保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其次,我们发现了部分基金运作中存在的一些管理漏洞,我们立即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加强了内部管理和控制。
此外,我们还发现了部分信息披露不够及时、不够准确的问题,我们也立即进行了整改,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在自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基金监督管理方面的不足,我们将在以后的
工作中加以改进,完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基金运作的稳健和透明。
我们将加强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基金运作符合监管要求,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我公司基金监督自查情况总体良好,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已经
及时进行了整改。
我们将继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稳健,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
感谢领导对我公司基金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不断努力,确保基金运
作的合规合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谢谢!。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2800字
三一文库()〔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2800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6号现公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七日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 1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
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_Llinks
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_Llinks一、概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性质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监管要求。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反映在行业准入、运营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多个环节,涉及制度建设、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
其中,监察稽核制度是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合规运营、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监察稽核制度设计1. 监察稽核部门设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公司全面的监察稽核工作。
该部门的人员应当具有高素质、专业化背景和丰富经验。
2. 监察稽核制度定期更新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合理和具有适用性。
3. 监察稽核工作逐级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应当对各部门的风险点、业务流程、制度运营等进行逐级审核。
审核结果应当报告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便高层能够及时调整、纠正公司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4. 监察稽核工作和客户投诉的处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的制度。
在接到客户投诉后,监察稽核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解释和处理问题。
5. 监察稽核报告的制度化基金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部门在完成监察稽核任务后应当向高层管理人员汇报监察稽核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监察稽核报告。
监察稽核报告应当包含有关公司运营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文件化报告,存档备查。
三、监察稽核制度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监察稽核制度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工作。
制度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执行,确保监察稽核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和修订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频次进行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对公司内部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和修订。
对重大风险点、投诉信访等问题,应当立即合理处理。
2. 严格控制监察稽核工作人员的权限为保证监察稽核工作的公正、客观,公司应当严格控制监察稽核工作人员的权限,防止干扰和损害。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检查、评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稽核的对象包括公司所有工作部门和工作环节。
第三条监察稽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开展工作;(二)客观、公正、准确;(三)只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具体的改进工作由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执行;(四)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应对监察稽核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监察稽核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督察长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章监察稽核部门及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个部门的具体业务和活动进行日常性监察和稽核。
第七条监察稽核人员必须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善于交流和沟通,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监察稽核人员办理监察稽核事项时,与被监察稽核单位或监察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察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充分证据认为监察稽核人员与监察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督察长提出回避。
第九条公司加强监察稽核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提高监察稽核人员素质,提升监察稽核工作质量。
第三章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业务、财务、会计及其它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独立地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评价和建议。
对监察稽核事项,应做到事实清楚、材料真实、评价公正、结论准确。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一)起草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基本制度,拟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对公司监察稽核体系的建设提出建议,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内部组织机构的功能设计和调整;(三)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向公司决策和管理部门提供建议;(四)管理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编制监察稽核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五)对公司经营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例行审计、效益审计和其他审计,对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六)负责对公司系统监察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七)完成公司有关部门委托的监察稽核项目;(八)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季度监察稽核项目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xxxx年第x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部门风险管理责任人组织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填写,由监察稽核部门人员复核。
2、本表填写完毕后,交公司督察长审查并签字。
3、此表所列明的监察稽核项目是必填项目,鼓励各公司根据需要增加监察稽核项目。
4、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的监察稽核项目。
5、“控制制度索引”一栏指在空格中填写与监察稽核项目有关的制度名称和条款。
督察长审查
序号检查事项部门风险管理责任人监察稽核部门复核人填报日期
签字:
1. 公司治理
2. 投资管理
3. 营销与销售
4. 后台运营管理
5. 人力资源。
8-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6号【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10.01【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基金【唯一标志】155139【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6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3篇地方法规1篇)现公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七日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
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为了确保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有效,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以及管理公司自身的利益,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特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确保其能够全面、有效地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一、监察稽核的目的二、监察稽核的职责1.制定监察稽核计划,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监察、检查和稽核,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2.审计和监察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3.监察和稽核公司财务报表,发现并纠正错误和违规行为;4.监督公司各类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包括投资决策、资金运作、交易操作等;5.跟踪监察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确保公司的风险可控性;6.掌握公司人员工作情况,检查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7.提供监察稽核报告,对监察稽核结果和问题提出建议,促使公司改进和完善内部管理;8.对公司合规性,公司内控制度以及监管要求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监察稽核的程序1.监察稽核计划的制定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制定年度监察稽核计划,明确监察项目、周期和责任人,确保全面覆盖和有序进行。
2.监察稽核实施依据监察稽核计划,监察稽核部门对各项业务展开检查和稽核活动,包括审查公司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信息和资料,并进行询问和调查。
3.监察稽核报告和修改意见稽核完成后,监察稽核部门应及时整理监察稽核报告,明确问题和建议。
监察稽核报告应包括被检查部门的有关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监察稽核部门对问题的分析和整改建议,以及相关人员的陈述。
4.监察稽核报告的呈报监察稽核报告由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呈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确保问题得到高层重视并及时得到解决。
5.问题整改和落实被检查部门应根据监察稽核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落实。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20)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
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 规范公司特定客户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的投资管理行为, 防范投资管理风险, 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内控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C基金”),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稽核监察的对象为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员工, 工作范围包括客户开发和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客户资产投资决策、资产投资实施、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和报告、客户服务、资讯管制与防火墙制度等项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监察稽核工作纳入公司整体业务稽核监察工作。
第二章监察稽核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中的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在特定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1. 全权负责公司特定资产管理的监察稽核工作;2. 对特定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3. 定期独立出具稽核监察报告, 及时揭示监察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董事长;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董事长和客户报告。
第五条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的稽核监察工作。
第六条监察稽核是在各相关部门自我监督控制基础上的再监督。
监察稽核部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工作, 与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第七条监察稽核部在特定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1. 向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法规的咨询;2.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督促、检查公司所有业务流程、制度规定的合规性和完善性;3. 对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流程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4. 对法律、法规、制度和流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的跟踪并建议公司采取整改措施;5. 向督察长报告所有违反法律、法规、制度、流程的行为, 并由督察长将公司或员工的重大违规行为向董事长和监管当局报告;6. 定期和不定期对员工进行风险控制和合规培训;7. 保持与监管机关、交易所等机构的良好沟通和联系;8.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模版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持有人和股东的权益,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监察稽核是指对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遵规守法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三条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个部门,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精神执行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
监察稽核工作实行监察稽核报告制度,通过监察稽核报告对公司经营和基金管理过程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警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和基金的运作风险。
第四条除非公司认定有可能危及公司和基金安全的特殊情况下,监察稽核部门只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担任执行性工作,具体的改进工作由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应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监察稽核工作,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第六条督察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七条督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向董事会负责,全权负责公司和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2、审核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负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对基金运作、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纪等情况进行监察稽核;3、除每月独立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外,如发现公司管理或基金运作中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4、直接领导公司监察稽核部并提名部门经理人选。
第八条公司设置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的职能部门,其行政管理遵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为保证监察稽核部独立、客观地开展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归督察员直接领导,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监察稽核部经理由公司督察员提名,总经理任命;监察稽核部定期向督察员汇报工作,提交监察稽核报告。
私募基金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监察稽核制度引言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私募基金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在流程、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加强私募基金公司的监管、落实信息披露等职责、防范风险,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出建议,建立完善的私募基金公司监察稽核制度,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私募基金公司监察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1.1 私募基金公司监管存在问题在私募基金的监管方面,监管体系相对薄弱,监管手段也相对单一,难以形成制度性的约束,而且监管成本也相对较高。
此外,在私募基金的专业化程度、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亟待提升。
1.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充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充分现象。
有些私募基金公司在募集阶段未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只披露了基金费率等简单问题,而未披露实质内容。
私募基金的不充分信息披露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和风险控制,并且会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督私募基金公司的行为。
1.3私募基金风险防范不充分私募基金的资金比例大、风险比较高,所以在风险防范方面需要下足功夫。
私募基金公司在进行风险管理时,需要秉持谨慎、稳健的方式,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并在运营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私募基金公司存在风险管理失误、出现安全事故的问题。
二、建立完善的私募基金公司监察稽核制度2.1 建立完善的私募基金公司监管体系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的基础,为了有效监管私募基金市场,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监管体系。
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包括:制定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建立全面监管的体系框架;完善监管机构的运行机制;加强对私募基金的技术监管等。
2.2 强化投资者保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评定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审核投资者身份、理财风险对投资所需资质等情况,并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
加强投资者保护,有效防范潜在的投资期间和非期间风险,为投资人提供更好的投资机会与服务。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五篇)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1、目的2、范围本公司稽核范围,定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规定处理。
3、职责3.1本公司稽查工作,由管理部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3.2稽查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账册簿加盖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3.3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应分赴稽查,每年稽审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3.4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以往审核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3.5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依据各项有关规定办理。
3.6稽核人员有保守财物上所稽得____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露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3.7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得单独提出,以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3.8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任务时,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其账册、报表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3.9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应将稽凭证(或公文)交由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力示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4、方法与过程控制4.1注意事项账各该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
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遗漏事情。
4.2业务稽查检查库存现金应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日现金簿中之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内应根据前一日的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收支数目检点。
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有无零星付款的记录。
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过请购案件。
a)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遗漏。
b)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c)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范文(2篇)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和公司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制订《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稽核的目的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控制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监察稽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章监察稽核体系第一节体系架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____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设督察员。
督察员作为合规____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____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督察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其任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生效。
第六条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直属公司总经理领导,开展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工作。
监察稽核部独立执行公司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独立的关系。
监察稽核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节任职要求第七条监察稽核人员应满足任职的基本要求:(一)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正无私;(二)监察稽核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应具有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和投资等领域的知识;。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监察稽核部应定期为监察稽核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节工作职责第九条公司合规____委员会在监察稽核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契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二)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三)对基金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四)对公司其它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调查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五)当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发生的特别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独立的意见或者建议。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加强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市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相关法规,以及《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稽核目的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门实行的所有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员工均需遵守。
第四条监察稽核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行使职责、受公司领导层全力支持及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
第五条监察稽核工作实行督察长负责制,督察长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察稽核机制第六条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独立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況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监督检查,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督察长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況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第九条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理层负责,在督察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和内部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第三章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85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提高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督察长有效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五月八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促进督察长有效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督察长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督察长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督察长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督察长职责第六条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七条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三)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四)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五)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证监基金字[2005]175号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工作,提高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对照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增加监察稽核内容。
二、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
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四、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
五、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自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审阅监察稽核报告,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在收到季度监察稽核报告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公司,公司应妥善保存董事的书面意见备查。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的合规运作,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安排督察长报告公司监察稽核情况。
八、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独立开展工作。
九、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在监察稽核工作中应当谨慎勤勉、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或者编造虚假评估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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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一、监察稽核报告的纸张、封面。
(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年第×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字样,并标明报送日期、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监察稽核报告内容及有关说明(一)声明由总经理签字的以下声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年××月××日阅读本报告,并知晓本报告内容。
”(二)督察长评估报告督察长评估报告由督察长出具,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主要人员变动:公司高管人员及基金经理有无变动,上述人员有无发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2)公司股东情况:公司股东有无变更以及有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披露;公司股东有无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公司股东有无违规处分其出资行为(如在公司注册登记后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公司股权有无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公司股东有无转让公司股权的意向。
(3)诉讼仲裁情况:公司有无发生诉讼、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主要争议以及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4)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有无发生因违规行为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5)公司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变化;(6)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有无增减和修订;(7)督察长根据自身职责认为需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本报告期内完成的监察稽核主要工作(1)有重点地列示本报告期内所进行的主要监察稽核工作;(2)详尽说明本报告期内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公司相关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3、上期监察稽核报告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对上一期监察稽核报告所列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已进行整改的,说明整改效果。
未进行整改或正在进行之中的,说明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
4、对有关媒体报道与负面舆论情况的说明说明本报告期内在市场上或公共媒体中是否出现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或基金份额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消息,若存在上述情况,应说明公司知悉后采取的相应措施。
5、督察长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见附表1)(四)公司本季度的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五)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由督察长出具评估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评价。
2、本年度监察稽核工作的总结。
3、下一年度监察稽核工作的计划安排。
附表一:基金管理公司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附表二:基金管理公司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一.doc附件二.doc基金管理公司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xx年第x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部门风险管理责任人组织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填写,由监察稽核部门人员复核。
2、本表填写完毕后,交公司督察长审查并签字。
3、此表所列明的监察稽核项目是必填项目,鼓励各公司根据需要增加监察稽核项目。
4、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的监察稽核项目。
5、“控制制度索引”一栏指在空格中填写与监察稽核项目有关的制度名称和条款。
督察长审查签字:1、公司治理1.1 在本报告期内是否召开了股东会?如有,请列出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议题和决议。
1.2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1.3 是否股东法定代表人参加股东会?如否,请说明参加人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是否有签字、盖章。
1.4 在本报告期内是否召开了董事会?如有,请列出董事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议题和决议。
1.5 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1.6 参加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董事会事项,并履行相应的程序?1.7 是否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委托他人参加?如是,请列出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并说明是否有委托书,委托书是否有明确表决意见及委托人签字。
1.8 本年度是否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累计两次未参加董事会?如有,请写明该董事姓名。
1.9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是否有原始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是否得到及时整理并妥善保存?1.10 公司股东或相关公司(如与基金管理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是否派人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否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的基金投资组合、核心股票池等商业信息?是否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影响基金投资决策的行为?若有,请在备注中列示。
1.11公司董事长和其他不担任经营管理层职务的董事是否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否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的基金投资组合、核心股票池等商业信息?公司或其他投资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决策之前是否向董事长、董事或股东方人员进行咨询?若有,请在备注中列示。
1.12 是否发现公司股东或相关公司(如与基金管理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给予配合?1.13 公司股东、股东的关联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如与基金管理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是否与公司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往来?如有,请列出时间、金额、去向、原因。
2、投资管理2.1 研究2.1.1 是否按照制定的研究业务流程和规范开展研究工作?2.1.2 是否存在公司高管、基金经理等第三人影响研究人员作出独立判断的情况?2.1.3是否存在先进行投资决策后补研究报告的现象?2.1.4是否根据所管理基金的特征和市场变化情况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2.1.5是否针对每只基金建立并调整股票池?2.1.6是否发现研究报告存在内幕信息?2.1.7公司对重大投资决策是否有界定标准?如有,请简要说明。
是否有决策记录?2.1.8重大投资决策是否有研究工作的支持?2.1.9重大投资决策是否有决策记录?2.1.10公司是否建立对研究报告质量的评价体系?2.1.11是否按此体系进行评价?如是,请简要说明本报告期评价结果。
2.2授权与决策2.2.1 公司所管理的每一只基金的投资授权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若出现违反投资授权制度的情况,请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2.2.2 公司是否执行重点投资对象的选择与批准程序以及投资风险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若出现违反情况,请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2.2.3 公司所管理的每一只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若出现违反情况,请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2.2.4 公司所管理的所有基金的累计投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若出现违反情况,请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2.2.5 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否违反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限制?若出现违反情况,请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2.2.6 公司建立的每一只基金的投资限制或禁止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若出现违反的情况,请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2.2.7 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超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是否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2.2.8 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是否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若出现违反的情况,请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2.2.9 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2.2.10公司本期是否按规定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如有,请列出每次的时间和参加人。
2.2.11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是否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决议?2.2.12 基金经理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2.2.13基金经理超过规定限额的交易是否经过批准程序?2.2.14基金经理每日的投资决策记录是否完整及时得到保存?2.2.15是否发现基金经理存在其他违反谨慎、勤勉义务,造成投资人利益损失的行为?(如可转债未及时申报转股、对涉及到重大利益的事项不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等)2.3交易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基本情况统计表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净资产办公地址管理资产总规模(亿份)封闭式基金规模开放式基金规模其中: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企业年金规模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其他资产规模股东情况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注册资本注册登记号注册地址详细办公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会成员董事姓名国籍任职时间委派单位或来自单位专业(金融/法律/ 财务/其他) 兼职情况联系电话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姓名国籍任职时间委派单位或来自单位专业(金融/法律/ 财务/其他) 兼职情况联系电话高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最高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原任职单位(或岗位)及职务是否曾在海外学习、工作。
如有,请说明时间分管部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姓名管理基金名称性别年龄国籍最高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原任职单位(或岗位)及职务是否曾在海外学习、工作。
如有,请说明时间。
分公司及办事处名称主要负责人设立时间员工人数详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固有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买入返售证券大额可转让存单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其他总份额本公司管理的份额总份额本公司管理的份额员工持有基金情况投资人数持有基金总份额非本公司管理基金本公司管理基金本公司管理基金明细情况人数总份额人数总份额基金名称人数份额占该只基金份额比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员工违规处罚姓名任职部门职务处罚类型处罚部门处罚时间及原因公司内部公司外部公司违规处罚处罚类型处罚部门处罚时间及原因员工变动情况员工总数本季新进员工数本季员工离职人数备注:1、公司首次填报本表时应将全部内容填写完整,以后填报时,应将与上季度内容发生变动的部分以显示。
2、本表内容以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