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及加第三者责险共2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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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xx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xx保险股份有限xx分公司二零xx年三月第一部分承保方案被保险人:xx施工单位及其业主方(可添加)保险人:xx施工单位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项目:某厂房建筑工程工程地址:根据工程合同确定保险期限:约日历天,2xxx-XX-XX 12时至2xxx-XX-XX 12时止(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物质损失部分: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RMB.00)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RM.00)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00其中财产损失: RMB .00人身伤害: RMB .00每人每次事故限额: RMB .00保险费率: 0.07%保险费: RMB 10500.00(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免赔额:物质损失(不含机具)部分:1.本保险对特种危险(如地震、海啸、隧道)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本保险对重大危险(如台风、风暴、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地面下陷、临时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 本保险对一般危险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本报价不含施工机具,需提供施工机具的详细清单再重新核定施工机具保险价格和免赔。

执行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扩展条款: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契约责任扩展条款第一受益人条款A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优先条款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共同被保险人条款司法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二部分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第6章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资料课件

第6章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资料课件
工程中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在工地期间的 自 然磨损、氧化和锈蚀等原因引起的损失是一种必然的 损失,不是不可预料的,故不属保险责任。
但若锈蚀、氧化是由于工程险责任承保的风险所 致,如经暴风雨后出现锈蚀,则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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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三)因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 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 的费用
l (八)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 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l 这些运输工具属公共运输性质,活动范围不限于工 地, 责任不易控制。 发生的损失不属建工险的保险责任,应投保机 动车辆、船舶和飞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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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九)除非另有规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 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 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第一节 概述
l 建筑工程保险 属财产保险范畴,它是在 火灾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及意外责任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 种综合保险。
从建筑工程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建 筑、安装工程保险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具有许 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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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的价值逐渐增大
l 保险标的的价值随工程的进展逐渐增加,工程 越接近完成,保险金额越大。
虽然整个工程未完工,保险期限未终止, 但对部分签发 完工验收证书的 自签发完工验收证书之时责任终止, 以先发 生者为准。
此时,该项目的所有人应另行安排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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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质损失部分的特别除外责任
由于建筑标的不同,其遭受的风险必然有异。 因此,对于一些特殊的保险标的,如:
包括:
有隧道、基坑、围堰等工程的特殊工程,除上述承保 一般工程需要订立的除外责任外,保险人一般都使用特别 除外责任条款以限制自己的责任,使保险合同建立在公平 合理的基础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版)收集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版)收集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下同),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自动丧失,如按人数投保,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复杂过程,其中包括业主、设计师、承包商、工人和周围居民等。

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意外事故,例如施工过程中的坍塌、工人受伤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等。

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和权益,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应运而生。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建筑工程参与者提供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第三者索赔。

第三者在这里指的是与建筑工程无直接关联,但受其影响产生损失的人,比如政府机构、业主邻居和过路人等。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权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建筑工程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和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

如果这些损害发生在工程进行的地点,受害人有权寻求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可以覆盖这些索赔,并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修复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

2. 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一旦发生第三方索赔的案件,涉及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费用将不可避免。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帮助承保人支付这些费用,以确保在法律纠纷中获得公平的辩护。

3. 个人伤害和健康保险: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工人可能会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第三者责任险可以提供相关的个人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确保工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适当的赔偿和医疗保障。

可以看出,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能够提供全面的保障,满足各方的需求。

业主可以通过购买这种保险来降低施工风险和责任,减少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对于承包商来说,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增加他们的竞争力,证明他们有能力承担潜在的风险。

而对于工人和周围居民来说,这种保险则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以确保他们的权益不会因建筑工程而受到损害。

总之,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在建筑行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建筑工程参与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还为整个社会创造了一个安全和可靠的建筑环境。

通过减少潜在的责任和法律纠纷,第三者责任险为各方带来了更多的信心和保障,促进了建筑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 ) 被 保 险 人 应 该 承 担 的 合 同 责 任 , 但 无 合 同 存 在 时 仍 然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不 在 此 限 ;
(二)任何财产损失的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一切间接损失; (五)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被保险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 故致伤、残疾或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人 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施工保险责任范本

施工保险责任范本

施工保险责任范本
施工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目的
为规范施工保险责任,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二、保险责任
1.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聘请乙方负责施工保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意外伤害、设备损坏、工程质量缺陷等。

2. 乙方承担保险责任,负责按照约定承保甲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期限
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四、理赔责任
1.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设备损坏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事故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派出理赔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按照约定申请理赔。

3. 乙方应在接到理赔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理赔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五、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 本合同采用中文撰写,如发生词义上的歧义,以中文本为准。

六、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 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书面协商并签字确认。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施工程施工买保险包含什么

施工程施工买保险包含什么

建筑施工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购买保险是至关重要的。

施工程施工保险可以保障施工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得到经济赔偿,减轻企业的损失。

那么,施工程施工保险包含哪些内容呢?一、人员伤亡保险人员伤亡保险是施工程施工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保险,它主要保障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

保险金额一般根据施工合同金额和工程周期来确定,保险费率则根据工程风险程度、施工地点、施工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二、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保障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例如,施工现场的建筑物、设备、材料等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火灾、爆炸、雷击、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得到赔偿。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企业的疏忽、失误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施工企业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种保险可以保障施工企业在发生第三方责任事故时得到经济赔偿,减轻企业的负担。

四、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需要拆除、修复或重新施工等情况,施工企业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这种保险可以保障施工企业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的经济利益。

五、工期延误保险工期延误保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企业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种保险可以保障施工企业在发生工期延误时的经济利益。

六、施工设备和材料运输保险施工设备和材料运输保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和材料在运输、安装、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可以得到赔偿。

总之,施工程施工保险包含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工程质量、工期延误以及施工设备和材料运输等方面的保障。

购买施工程施工保险,可以为施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减轻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经济负担,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i部分物质损失(-)责任范围I-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员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持別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懣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员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林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桥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建筑】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关键字】建筑xx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书xx保障股份有限xx分公司二零xx年三月第一部分承保方案被保障人:xx施工单位及其业主方(可添加)保险人: xx施工单位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障保障项目:某厂房建筑工程工程地址:根据工程合同确定保障期限:约日历天,2xxx-XX-XX 12时至2xxx-XX-XX 12时止(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保障金额及赔偿限额:物质损失部分:人民币贰佰万元整(RMB.00)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RM.00)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00其中财产损失:RMB .00人身伤害:RMB .00每人每次事故限额:RMB .00保障费率: 0.07%保障费:RMB 10500.00(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免赔额:物质损失(不含机具)部分:1.本保障对特种危险(如地震、海啸、隧道)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本保障对重大危险(如台风、风暴、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地面下陷、临时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 本保障对一般危险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本报价不含施工机具,需提供施工机具的详细清单再重新核定施工机具保障价格和免赔。

执行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障条款扩展条款: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契约责任扩展条款第一受益人条款A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优先条款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共同被保障人条款司法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二部分保障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障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障合同由保障条款、投保单、保障单以及批单组成。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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