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2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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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指使丙杀害李某,丙随后将打算杀李某的想法告诉了乙,乙为丙提供了一把西瓜刀。丙为顺利杀害李某,找到丁(13周岁),邀请其与自己一同杀李某。事后证明,李某系丁杀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虽然丁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丙、丁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正犯

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李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丙、丁

C、由于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乙帮助了丙的杀人行为,故甲、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

D、由于丁导致了死亡结果,而甲、乙没有引起、帮助丁的杀人行为,故甲、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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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答案】:D

【解析】:

A选项正确,丙丁两人共同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虽然丁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共犯只解决违法层面的归属问题,与责任无关。B选项正确,按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要把结果归属于丙丁两人。C选项正确,甲教唆丙杀李某,丙也杀害了李某,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成立教唆犯。乙为丙提供刀,对丙的杀人行为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成立帮助犯。D 选项错误,丙、丁属于共同正犯,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教唆丙的行为,乙帮助丙的行为要分别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

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9题,单选)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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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0章>第3节>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职业禁止。

A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即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故A项错误,不当

选。

B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

C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

3.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

A、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乙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丙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丁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8年又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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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1章>第2节>累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甲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根据学界多数说,既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就表明原判刑罚并未被执行,故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一累犯的要件,因此,不存在和前罪构成累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乙、丙构成一般累犯,丁构成特别累犯。

4.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2014年卷二12题,单选)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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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1章>第2节>立功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立功、坦白的区分。

A项,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里如实供述的是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题中,甲主动供述的是自己被调查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不属于坦白。故A项错误。

B项,虽然甲如实交代并不构成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但是甲的交代行为却使司法机关能够追诉乙的受贿罪,属于犯罪分子归案后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形,成立立功。故B项正确。

CD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一般自首。犯罪分子被捕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

5.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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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案】:B

【解析】:

①甲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因为乙将甲的父亲推下粪坑的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或者紧急危险,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具有正当性。C选项错误。

②甲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该行为具有侵犯乙身体健康的紧迫危险,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即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以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说法错误。A 选项错误。

③甲对乙的伤害结果并未实现(犯罪未得逞),其原因在于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本案中甲之所以放弃犯罪,是因为相信了乙的话,以为是丙将其父亲推下粪坑。但是在中止的自动性认定中,放弃犯罪的原因

6.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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