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论述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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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进口钢材一批,价款共计5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认为单据一致,单单一致,即向外付款。货到后,甲公司却发现乙公司在集装箱内装的全部是废铁,根本没有装运合同规定的钢铁,始知上当受骗。
问题:甲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甲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的教训是:应该指定第三方的公证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货物质量的检验报告作为信用证议付的单据之一,以此来规避这种信用证欺诈。
也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到港时间,规定相应的远期信用证,即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一定的时间后付款,而在查收货物时如果存在这类欺诈,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并以法院的“止付令”来停止信用证的付款,从而避免这类损失。
我国某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shanghaiUSD$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制。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shanghaiUSD$180”,我方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问题: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让处理?为什么?
答:
此项交易并未达成。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200美元降低为180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5月10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抬高价格重新发盘。
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数量1200万米,7---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房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月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和总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的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难。
问题: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答:
我方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应在7月至12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万米。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
某厂外销布匹40000米,合同上订明:红、摆、黄、绿四种颜色各10000米,并附有允许卖方溢短装10%的条件。该厂实际交货数量为红色10400米,白色8000米,黄色9100米,绿色9000米,共计36500米。百布虽超过10%的溢短装限度,但就四种颜色布的总量来说,仍未超过条件。
问题:在此情况下,是否只有白布部分违约还是全部违约?
答:
1、一定要追究,after10th,就是10日以后,11开始,所以onboard date是4月10日的提单是不符点的。
2、白色违约,就是整个违约了。
一港商拟定购我“船牌”某化工原料转口至我国台湾地区,但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国制造”和“船牌”商标。
问题:我方是否可接受?
答:
可以接受。因为这种包装属于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又分为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而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也无生产厂家和商标等标志。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注明买方指定的商标,但无生产国别。
我国某公司对外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CIF性价新加坡,而外商还盘为902美元FOB中国口岸。经查该货物由中国港口运至新加坡每公吨运费为88美元,保险费率合计为0.95% 问题:单纯从价格角度上讲,我方可否接受?
答:
CIF=FOB+海运费+保险费(=CIF*(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所以,fob=1000*(1-1.1*0.96%)-88=901.44
可接受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每公吨500美元的价格成交某产品一批。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5%,由卖方决定。我国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多装5%,装船时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10%,我国公司向客户要求对多装部分按装船时市场价格核算。
问题:对方可否拒绝?
答:
对方可以拒绝。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做规定,溢短装部分应按合同价格计算。因此我公司应该拒绝外商要求,按合同价格结算溢短装部分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