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前言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方法和记录等方面工作,更好地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特编写《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便更好地加强我省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本规程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情况综合编制的。既确保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全面实施,又体现了地方标准的相对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共分六个部分九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附录中主要编制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观感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述内容均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编:650032),以供以后修定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7)
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录A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 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附录C 建筑工程隐蔽验收记录………………………………………………………………()附录D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附录E 室外工程的划分………………………………………………………………………()附录F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附录G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J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K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L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录M 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附录N 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附录P 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附录Q 云南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记录………………………………………………………()附录R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正确实施,建立我省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统一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制定《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我省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抽检数量、检验方法和记录、验收记录、观感评价标准等均应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执行。
1.0.3 本规程依据国家现行和云南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编制,我省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与国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合使用。
2.0.1 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征总和。
2.0.3 验收
建筑工程在承建单位自行组织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检批、分项、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并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5 见证取样检测
是指在有资格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的行为。
2.0.6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和完成方共同检查,并经双方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7 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8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9 抽样检验
按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0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3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4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5 质量责任主体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机构。
2.0.16 质量行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17 质量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0.18 监督检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