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人役权制度之探析
古代罗马帝国政治结构与法律制度的探究
古代罗马帝国政治结构与法律制度的探究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罗马帝国拥有着璀璨的辉煌。
其政治结构与法律制度在当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完善的,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探究罗马帝国政治结构与法律制度为主题,深入剖析其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启示。
一、共和制与帝制的转变罗马帝国的政治结构经历了一个由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变过程。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政权由两个执政官和参议院共同管理,实行一年任期的制度,尽量避免集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伴随着内外部的种种变化,帝国君主制逐渐崛起。
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成为第一个罗马帝国皇帝,帝制取代了共和制,大权集中于皇帝个人身上。
二、法律制度的建立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世界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一。
最早的罗马法律是由定制和惯例所组成,临时性,缺少统一性和普及性。
直到公元前450年,随着《十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律开始体系化、书面化,并在整个罗马世界范围内实施。
《十二表法》成为罗马帝国法律发展的里程碑,奠定了后世法律制度的基石。
三、宪法与法律在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中,宪法是广泛实行的。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府权力的来源、组织原则及其行使方式,保障了公民的权益,限制了君主集权。
正如著名历史学家波利比阿尼所说:“我们国家相当于一本成文的宪法书,一部公民之意志的总和。
”罗马帝国的宪法为后世各国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四、政治分工与官僚体系罗马帝国采用了政治分工与官僚体系,确保了政府的高效运作。
高级将领、特使、官员等职位根据官阶、权力和责任的大小划分,形成层级分明的等级制度。
各级文官官员按照严格的规定进行选拔,只有通过考试和资格审核者才能担任相应职务。
这种官僚体系为罗马帝国的统一、稳定和法治奠定了基础。
五、权力监督与平衡罗马帝国的政治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权力监督与平衡。
参议院对皇帝的行政权有一定控制,贵族也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
此外,罗马的法官制度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平衡作用。
作为古代罗马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贵族和平民之间的政治博弈和权力争夺形成了一种动态的制度。
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
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一、引言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二、罗马法的人格制度概述罗马法的人格制度是指将个人视为法律主体,赋予其法律地位和权利。
在罗马法中,人格制度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
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 个人的法律地位在罗马法中,个人被赋予了法律地位,即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
这使得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能够享受到法律保护。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中也体现了类似的原则,将个人作为法律主体,赋予其法律地位。
2.2 个人的权利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还体现在个人的权利上。
个人在罗马法中享有财产权、人身权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为不可侵犯的。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强调个人的权利,将其视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2.3 个人的义务除了权利之外,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还强调了个人的义务。
个人在罗马法中有义务履行合同、遵守法律等。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强调了个人的义务,将其视为法律上的责任。
三、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个人的平等地位罗马法将个人视为法律主体,赋予其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一观念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社会追求公平和正义,将个人视为法律主体,赋予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权益。
3.2 个人的不可侵犯权利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强调个人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应该保护个人的不可侵犯权利,确保其在法律面前得到充分的保护。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3.3 个人的法律责任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强调个人的法律责任。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应该强调个人的法律责任,确保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
人役权
servitude usus fructus est jus utendi fruendi alienis rebus,salva rerum substantia.
对于消费物的金钱,不能设定用益权,但为便利起见,元老院决议,准予作为消费物的金钱,可以设定准用益物权(quasi ususfructus),不过享有此权利者,需要出具权利消灭,偿还同量同质的的物的保证而已(cautionusufructuaria)。用益者的权利非常广,除了不损坏物之外,几乎与所有者拥有相同的权利,故英国法律,直接规定为所有者。罗马法,仅仅认为役权者,为享有他物权的人而已,仍以原物主为所有者,其所有权仅仅称为裸体所有权(nuda proprietas)。
用益权的设定,以契约或遗嘱为之。所有者,把用益权让与别人,而自己留下所有权,或者把所有权让与别人,而把用益权留给自己,或者把用益权与所有权让于不同的人,均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用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权利与义务
1.使用及收益权
如在山地上开矿,不能砍伐土地上的树木,在土地上栽种植物,不能变更地形,这些都是关于不动产的限制。在动产上则有兽类及奴隶(奴隶虽为法律上的物究竟不是人)有别,兽类繁衍的后代并入收益之中,成为用益权者的物,例如对公牛一头,有用役权,则公牛所生之犊,即为为用益权着所有。奴隶则仅仅指奴隶本身,可以使用收益(即劳力之所得),奴隶生子,不能把其子作为收益,仍归奴隶的所有主,不属于用益者,这是关于动产的限制。
人役权(servitutes p ersonarum),即属人的役权,与地役权同为他物权,并构成役权制度。地役权是为土地上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物,而人役权则是为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物。根据罗马法,人役权可区分为三种,分别概述如下: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
04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的 影响与表现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的影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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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构建
罗马法对中国的法律体系 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特 别是对法律分类、法律原 则等方面的指导。
私法精神
罗马法的私法精神对中国 民法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强调个人权利保护和意思 自治。
法律原则
罗马法的法律原则如公平 、公正、保护公共利益等 对中国民法制度有着深远 影响。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
总结词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主要表现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为我国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详细描述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罗马法提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等,这些原则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纳和继承 。其次,罗马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同制度,如买卖合 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这些制度为我国合同法提 供了重要参考。最后,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形式和程序也 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履行程序 等,这些制度创新为我国合同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有 益的借鉴。
罗马法在中国民法制度中的表现
合同制度
罗马法的合同制度对中国合同 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响 ,如合同的形式、内容、履行
等方面。
物权制度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对中国物权法 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如 物权的种类、取得、保护等方面 。
侵权责任制度
罗马法的侵权责任制度对中国侵权 责任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如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等方面 。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罗马法的影响处处可见,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 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摘要】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是古代罗马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介绍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重视,以及其中的人格权利保护措施。
接着,将探讨我国对人格权利的立法保护和法律体系中的人格保护措施。
分析我国可以借鉴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经验,并探讨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同时指出我国在人格保护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展望。
通过对比分析罗马法和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人格保护,可以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经验。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保护、我国、传承借鉴、人格权利、立法保护、法律体系、经验、借鉴意义、完善。
1. 引言1.1 介绍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在罗马法上,对于人格保护的重视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帝国时期。
罗马法将人格权利视为一种不可分割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体的自由、尊严和尊重。
人格权利被视为人的核心存在,不可侵犯。
在罗马法体系中,人格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对人的生命、自由、名誉和隐私的综合保护,确保每个人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
在我国,人格权利的立法保护也日益完善。
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人格保护的相关法律已经得到了明确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保障了个体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而我国可借鉴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经验,包括对人格权利的重视、对人格权利的综合保护措施等。
在人格保护方面,我国仍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人格权利的保护水平,确保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对我国的借鉴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我国建设更加公正、法治的社会。
2. 正文2.1 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重视罗马法在人格保护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视。
在古罗马法律体系中,人格是一种无形的权利,被视为一种不可分割的个体身份。
人格权被看作是每个人独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具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尊重。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罗马法是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民法的起源。
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重视和我国法律的传承借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人格保护是指法律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自由、财产、荣誉等方面的权益给予保护和尊重。
罗马法中的人格保护原则对于西方法律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罗马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视。
在罗马法中,人身权利被视为绝对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这种对人身权利的绝对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尊严权。
罗马法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也十分重视。
财产权是人类自由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措施。
罗马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原则影响了现代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保障了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
罗马法对智力创造的保护也十分重视。
罗马法将智力创造视为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对创作的原创性和独立性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这也为现代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
与罗马法相比,我国法律在人格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就,并在一定程度上传承和借鉴了罗马法的人格保护原则。
我国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也有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
这一规定与罗马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相一致,体现了对财产权的坚决保护。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我国法律在人格保护方面也有所传承和借鉴,通过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我国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与时俱进,以更好地保护人格权益。
罗马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系
罗马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系罗马帝国的兴起和发展是古代欧洲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在其最负盛名的两个时期,共和和帝国时期,罗马在世界上拥有最强大的政治体系和法律制度。
这些都对今天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罗马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系的发展,并关注一些重要的元素,例如公民权利、民主、宪法和司法制度等。
罗马共和时期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宣布成立。
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个民主政体,也是古代世界中唯一成功地推行了共和制度的国家。
共和制的实施意味着,罗马公民可以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干预政治事务。
这种制度的根本在于平等和公正。
一些重大的法律制度也在罗马共和时期制定,确保了这个国家在以后的发展中合法性和稳定性的基础。
民主和公民权利是罗马共和制的基石。
这种制度是由罗马城市和其周边地区的八个土地贵族组成的新成立的元老院管理的。
这种模式被复制到许多罗马殖民扩张的城市中。
元老院的重要性可以从其成员占据的到了罗马总人口的0.1%以上这一事实中体现出来。
这种制度肯定了元老的执政能力,他们根据法律制度来解决重大事务。
在罗马共和制下,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由于罗马的扩张,法律的统一性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这就导致了《十二表法典》的编写,这是西方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成为了现代欧洲常法的基础。
这部法典是由为期10年的工作期间中的十个法官编写的。
《十二表法典》确立了罗马宪法规则和公民权利,并成为了后来的罗马法律的基础。
在共和制时期,罗马的司法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不难看出,罗马城内出现了大量的审判法庭,在各种情况下为人们提供了不同的选择。
典型的是,罗马裁判所成立于公元前367年,这是一个由两名法官组成并负责处理财产追索权的裁判所。
尽管罗马法律制度在这个时期还有很多不足,但总的来说,共和制是罗马法制史上的一个巨大的成功。
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27年,罗马共和制灭亡,被腐败和内战破坏。
随后,奥古斯都成为了罗马帝国的第一位皇帝。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罗马法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石,它对于人格保护的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而在中国,罗马法的影响虽然不是直接的,但在传承上仍然值得借鉴。
本文将会从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影响出发,探讨罗马法在我国传承中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影响不可忽视。
古罗马法在人格保护上有着很高的成就,它为人的尊严和尊重提供了法律保障。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是指个人拥有和尊严的权利,这一概念影响了整个欧洲的法律体系。
在罗马法中,人格权体现为“人的本质和尊严”,并且认为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在人格保护上,罗马法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尊严,这种思想对当今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对于人的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保护,以及对于人格权的尊重,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思想。
罗马法对我国的传承具有借鉴意义。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大一统的法家、儒家和道家等思想,但是罗马法在人格保护上的思想仍然值得我们学习。
我国的《民法典》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就体现了一些罗马法的影响。
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于人的尊严和荣誉的保护,这就是对罗马法思想的传承。
对于人的隐私权、姓名权等的保护,也可以看到罗马法的影响。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对于人格保护的思想,强化我国法律体系在这方面的保护。
在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思想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与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相契合的地方。
罗马法中对于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强调,与我国儒家思想中对于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强调是相似的。
罗马法中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尊严和尊重也是通过家庭得到保护的。
这一思想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家庭的重视有着类似之处,都强调了人的尊严和尊重是通过家庭得到保护的。
在人格保护上,我们也可以从罗马法中学习到一些与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相契合的地方。
古代罗马的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
古代罗马的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古代罗马是一个伟大的帝国,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政治体制的核心是共和制度,而其法律制度则建立在公民权利和法律平等的基础上。
本文将从罗马共和制度、参议院、行政官员、法律制度等方面探讨古代罗马的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
首先,罗马共和制度是古代罗马政治体制的核心。
共和制度是一种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形式,政权由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所掌握。
罗马的共和制度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
在贵族共和制时期,政权主要由贵族阶层掌握,而在民主共和制时期,政权逐渐向广大公民开放。
共和制度的核心机构是参议院。
参议院是古代罗马政治体制中的重要机构。
参议院由贵族成员组成,他们是通过世袭或由选举产生的。
参议院拥有重要的决策权和法律制定权。
在罗马共和制度下,参议院是最高决策机构,它对外政策、军事行动以及内部事务都有重要的影响力。
参议院的议员们通过辩论和投票来决定重大事务,他们的决策被视为法律,必须得到公民的遵守。
行政官员是罗马政治体制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官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他们负责处理政府的日常事务。
行政官员包括执政官、议员、预算官等,他们的职责范围涵盖了政府的各个方面。
行政官员的任期通常为一年,这种短期任期制度保证了政府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也是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马法律制度以公民权利和法律平等为基础,确保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罗马法律的核心是《十二表法》,这是一套由参议院制定的法律规范,确立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表法》被视为罗马法律制度的基石,它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另外,罗马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由官员和法庭组成,他们负责审判和裁决各类案件。
官员通过听取证人证言和调查证据来进行审判,法庭则根据官员的判决来做出最终裁决。
罗马的司法体系注重公正和平等,它的建立为后世的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综上所述,古代罗马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在当时是相当先进和完善的。
论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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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房屋所 有权人 居 住权人以 及第三 人的利益 都得到了 最大的实现 现 实生 活 中物的效益 得到 了最大 的发挥 我国物权法在规 定居 住权时应 当规定如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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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权的概
、
念 居住权是指 自然人对 他人 房屋及 其 附属物享有 的 占有 使用的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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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虽然在 当代社会 社会保障制度越 来越发达 然而 基于 中国的历 史传 统和现 实国情 家庭对 老 年人的脸养和 对未成年人 的抚 育功能依 然 存 在 居 住权 制度 便 是 实现 家庭 功 能的制度之 一 房屋 所有权 人 也可 以用遗嘱 的 方式 为 居 住 权人 例 如其 配 偶 设 定居 住 权 而 将房 屋 所有权规 定由其子女继 承 这样 既解 决 了其生 存配 偶的生活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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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役权是为了特 定人 的利益而 利用他人所 有之 物 的权利 即以他
人 之物供 自己使用 和 收益的 权利 人役权 出现在 古罗马共和 国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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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时无夫 权 婚姻和 奴隶解 放 的情 况 日 增多 每 当 家长亡 故 那些没 益
有继 承权或 丧失劳 动能力的人 的生 活就 成了 问题 因此 丈夫和 家主 就把一 部分 家产 的使用权 收益 权和居 住权等遗赠 给妻子或被解放的 奴 隶 使他 们 生 有所靠 老有 所养 这 些 权利在优帝 一世 时称为人 役 权 包括 用益 权 使用 权 居住 权和 奴畜 使用权 四种 人 役 权在 罗马历 史上 的 出现 晚于地 役权 二者合称为役 权 。罗 马人 认 为 人 役权 是人与 物之 间的关 系 而地役 权则是 土 地 与土 地之 间的关系 在 罗 马 法上 人 役权 具 体 表现 为 四种 即用 益 权 使用 权 居 住权和 奴 畜使用权 所 谓用益权 是指在 不毁损 物 的实体 的情况 下 使用 他人 物 品 并收获其孽 息的权 利 。也就 是 说 用 益 权是指 无 偿 使 。 用他 人 的物而 不损 坏或 变 更其物 本质 的权利 《 说汇 挤 》 学 益 他人 之 物的权利 用 益权是 以不损 害物的 本质的 方式使用 收 所有人 将使用 收益权转让给 他人 仅 留处 分权 于 自己 手 中 此项 处 分 权也 因 用益 权 的存 在而 大受限制 因此 盖 尤斯 称 这 种所有权为 虚 有 权 也 有学者称之 为 赤裸所 有权 从罗马 古时起 用益 权就被 家长 用作处分其遗产 的 一种 手段 即 罗马人经 常 以遗嘱 将某项遗产的使 用 收益权遗附给 他需要 照 顾 的人 使其 生 活获得 保障 而 保留虚 有权 给其继承人 在受照顾 的人 死 亡 后 继承人再恢复其 完全的所 有权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分配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分配古罗马帝国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帝国之一,其法律体系和权力分配被视为古代文明的典范。
在这个古老而庞大的帝国中,法律和权力的分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帝国的繁荣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首先,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是其独特之处。
古罗马法律通过对宪政原则的均衡发展,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思想体系。
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应该是公正和不可更改的,以保障社会的稳定。
在古罗马帝国,法律准则相对固定,基于人类的道德和社会价值观。
这种法律体系一直持续到罗马帝国灭亡,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具备权威与权力的分配。
在这个庞大的帝国中,法律被视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利器。
罗马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全体居民提供了一种和平共处的规则。
法律作为权力的约束,有效地平衡了君主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这也是古罗马帝国得以发展和延续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使得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从而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在古罗马帝国中,法律的分配也与权利的分配息息相关。
罗马法律重视权力分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其中,立法权由元老院和君主共同行使,行政权由君主负责,司法权则由专职的官员负责。
这种权力的分配制度有助于避免权力过度集中,确保各项政策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效率。
同时,君主和元老院的平衡关系也起到了有效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保持了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和权力分配也为后世的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许多现代法律制度,如民法和刑法,都源于古罗马法律。
古罗马的正式政府文件成为了后世的法典,如贾斯提纳努斯法典和托莱多法典。
这些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为现代法律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然而,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是法律的不完善和不平等。
在古罗马帝国中,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对于其他地区和被征服的人民来说,法律的保护相对有限。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出题老师:陈莉08法学五班200830840508 邓旭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时最为持久的征服。
”[1]这里所讲的罗马法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而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2]其中罗马私法是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而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一直影响至今。
罗马私法尤其是物法和债法如此发达,首先得益于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
罗马帝国的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均十分发达,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买卖,借贷,抵押等在社会上、自由人间广泛流行,为物法和债法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罗马法物权制度中的时效取得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是为了“使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是永远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对所有人寻找其物是足够的。
”[3]从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规定的占有时间:不动物二年,可动物一年,到优士丁尼法规规定的动产物三年,不动产十年或二十年,还有最长时效规定三十年。
还有其他规定,如必须是持续占有,占有人具有起始善意,即占有人“在交付开始时具有善意,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物、流通物。
在二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这种确认所有权的制度,现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沿用这个制度,但我国《物权法》却没有规定,算是一个遗憾,使得所有权取得结构体系不完整,出现漏洞。
既然时效取得制度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社会就被规定下来,说明了两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占有人所有权不确定的情况,需要法律予以确定。
毕竟法律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立足于社会现实,法学家的法律思维有多超前都不可能凭空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体系,其一大特点就是对个人人格的保护。
在罗马法中,个人作为法律的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护。
这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非常先进和进步的。
在罗马法中,人格权利被视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些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罗马法明确规定,人的生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罗马法还规定,个人的财产应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侵犯他人的财产。
同样,个人的自由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限制他人的自由。
罗马法还明确规定了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个人的名誉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散布对他人的诽谤和抹黑,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的隐私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犯他人的隐私。
罗马法中的人格保护思想是非常先进和积极的,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在中国,我们对罗马法的人格保护思想进行了借鉴和传承,形成了独特而先进的法律体系。
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我们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和身体。
我们的宪法还规定,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
我国的刑法也对侵犯人格权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此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我国还加强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此,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我国《网络安全法》对非法获取、使用、泄露个人信息进行明确规定,并对此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我国还强化了对个人名誉权的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散布对他人的诽谤和抹黑,并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还设立了维权机构,加强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思想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和启示。
我们在传承借鉴罗马法的人格保护思想的也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
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古罗马法律制度是西方法律文明的源头之一,对现代法律体系影响深远。
它以其理性性质、全面性和复杂性而闻名于世。
本文将介绍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并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一、引言古代罗马是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法律制度贯穿着罗马人的日常生活。
由于罗马帝国的范围逐渐扩大,不同地区的法律风俗也逐渐统一,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二、正文1. 摩门法典的建立公元前451年,罗马共和国成立了第一部法典——《十二铜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
这个法典是由十人委员会(Decemviri)编写的,目的是确立公民权利与义务,并使法律公开透明。
2. 法律的分类古代罗马法律可分为公法(公民法)和私法(民事法)。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机构、政治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私法则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财产交易等密切相关。
3. 罗马法学家罗马法学家对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解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最著名的法学家是乌尔皮安(Ulpian)和皮奥(Gaius),他们的作品被总结并编纂成法律文集,对后世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 法官制度罗马法官制度是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官由罗马共和国的最高行政官员担任,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负责解决纠纷和审理案件。
他们的判决权受到法律保护,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5. 婚姻和家庭法古代罗马对婚姻和家庭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
这些法律涉及婚姻关系、离婚、婚后财产分割等方面。
婚姻被视为一种义务和责任,要求双方共同承担。
6. 奴隶制度古罗马是一个奴隶社会,奴隶制度在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奴隶被视为财产,他们没有公民权利,可以被买卖和任意处置。
然而,罗马法律也为奴隶制度制定了一定的规则,以保护奴隶的基本权益。
7. 法律的传承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古代罗马法律制度逐渐被废弃。
然而,罗马法律对于后世的影响却不可忽视。
中世纪的法学家提取了古罗马法律的原则和规则,并将其应用于当时的社会。
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登记册中记载为第一册 , 借 指法律上 的人格 , 因此罗马法 上,
罗 马法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私人权利进行 了调整,使
只有家父是真正的 自 权人 ; p e r s o n a 原指演员扮演 的角色, 后来 私人权利得到 了进一步保护 ;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 的共和政
罗马法中的人格制 度及其现代启示
黎
(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梦
湖南 ・ 长沙 4 1 0 0 8 3 )
作 为法律技术 的产物 , 罗马法 中的法律 人格 是对 自然人法律地位和 法律 关系进行 的概括和抽象。本 文以罗
马 法中的人格制度为切入 点, 介绍 了罗马法中“ 人” 的身份特 性、 技术特性和公法特 性, 并通过对罗马法人格 制度 的研 究, 阐述 了现代民法发展 可以吸取 罗马法中人格 制度 的合理成分 , 发挥它的法律技 术功 能。
人 格权 。可 见, 在 当时罗马法上 的“ 人格 ” 概念 , 就 已经将 “ 生 部分 自然人 ( 在 民法社会中享受确 定权利 的人) 具备了法律主 物人 ” 与“ 法律人” 的相区分了。并非一切 自然状态 的人 、 生物 体资格 。它还通过法律技 术构造 , 将奴隶逐 出法律人 的范 围, 意义上 的人 都可 以成 为市 民法 的权利主体 。 有关 的罗马说法 叫做人格变更 ( c a p i i f s d e mm u t i o ) 。人格 变更 使人成为“ 非人” ; 使家子 、 异邦 人成 为不完全 的“ 人” 。法律主 罗马法上关于人格的不同设定 ,是 当时特定社会经济生 而人 的地位变化也可 以根据这三种权利加 以分析 。与此 体资格 的有无, 全凭法律 的制度拟制 。 是 罗马法上 的一项特有制度 , 一个人因某种 原因, 使这三种权 活的产物。立法 者之所 以要设定各种身份并 以之为依据分配 利丧失一部分或全部 , 或者丧失某一种而取得 另外一种 , 这种 利益或不利益 , 乃因为资源是稀缺 的, 在不能充分地供给一切 情况就 叫人格变更, 分为人格大变更( 实际上指丧失 自由权而 人的情 况下,立法者不得不利用身份的工具保证 自己认为有 沦 为奴隶) 、 中变更 ( 指罗马市 民丧失市民权而 成为拉丁人或 用的人 得到分配 , 身份就 是表征这种受优先分配权 的符号, 为 外 国人) 和 小变更 ( 指丧失原有 的家族权而取得新的家族权 ) 。 此 要牺 牲那 些被 认 为无 用 的人 得 到 分 配 的机 会 ,这 种 机 会 的
论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
论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作者:丁琼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6期摘要人役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古老制度,历经长期发展,在现代表现为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三种形态,但其功能已经由原来单纯生存保障向以生存保障为基础、物尽其用为趋势的方向演进,标的物的范围、权利的期限、权利的内容等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我国物权法应当借鉴人役权制度规定居住权。
关键词地役权人役权用益权居住权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88-01一、人役权制度及其功能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人役权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年,此时无夫权婚姻和奴隶解放的情况日益增多,每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
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这些权利在优帝一世时称为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四种。
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晚于地役权,二者合称为役权。
①罗马人认为,人役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地役权则是土地与土地之间的关系。
在罗马法上,人役权具体表现为四种,即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
所谓用益权,是指在不毁损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物品并收获其孽息的权利。
②也就是说,用益权是指无偿使用他人的物而不损坏或变更其物本质的权利。
③《学说汇纂》D. 7. 1. 1“用益权是以不损害物的本质的方式使用、收益他人之物的权利”。
所有人将使用、收益权转让给他人,仅留处分权于自己手中,此项处分权也因用益权的存在而大受限制,因此,盖尤斯称这种所有权为“虚有权”,也有学者称之为“赤裸所有权”。
从罗马古时起,用益权就被家长用作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手段,即罗马人经常以遗嘱将某项遗产的使用、收益权遗赠给他需要照顾的人,使其生活获得保障,而保留虚有权给其继承人,在受照顾的人死亡后,继承人再恢复其完全的所有权。
罗马法人役权制度之探析
罗马法人役权制度之探析【摘要】: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制度仿效地役权制度而产生,通过对罗马法中该制度的演化、功能及该制度的现代发展概况的探析,我们发现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对中国民法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地役权;人役权;人役权制度一、罗马法中人役权制度的演化罗马法的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
但最开始时,在罗马人当时的观念中,对于他人土地进行利用的形式只有地役权。
所以,当时,一切对他人土地进行役使的权利都叫作地役权,役权即指地役权,役权是当时唯一的他物权形式。
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较地役权为晚〔1〕,是仿效地役权而来。
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的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古罗马,土地原本公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公有制逐渐被私有制所代替,各家庭在土地上标明界线、各占一方,但在通行、引水等其他必需借助他人土地利用方面,允许对他人土地进行一定利用,以保证各方土地价值的顺利实现。
对于这种为了自己土地需要而利用他人土地的状态,罗马人从直观的角度出发,视为是一种土地对土地役使的权利,〔2〕称为耕作地役。
最早的四种地役包括步行地役、兽畜通行地役、货车通行地役、引水役权。
后来耕作地役的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城市的发展,又产生了架梁地役、支撑地役等地役权形式,城市地役由此而生。
耕作地役和城市地役合称地役权,是罗马法中最早产生的他物权形式。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物之利用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决定了罗马人对他人物的使用,不可能仅限于只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已之物而利用他人之物。
一方面,有些原公有的习惯即为为个人利益而对他人物的利用存在着。
另一方面,随着罗马人对于他人物利用的深入,有时已不限于土地与土地之间利用,而纯为了个人需要而生利用他人土地的必需。
这些物之利用情形都需要用适当的物权形式来表现。
”役权不再是典型的,当事人可以将任何一种同役权的一般品质相关的使用权确定为役权。
”在《学说汇纂》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和一般地役权不相符的地役权,比如,在某块土地上放牧、烧制石灰、采掘泥沙、取用竹竿等地役(D.8.3.1.1、D.8.3.3.pr、D.8.3.3.1、D.8.3.4)〔3〕这些显然已经脱离了需役地的需要而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
古代罗马的奴隶制度与人权问题
古代罗马的奴隶制度与人权问题在古代罗马的历史中,奴隶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且极具争议的社会制度。
它直接关系到人权的问题,也是罗马帝国独特的社会现象。
尽管不希望涉及政治,但探讨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及奴隶制度的起源、奴隶的地位以及人们对于奴隶系统的看法。
首先,奴隶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早期城邦的时代。
在农耕社会中,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奴隶就成为满足这种需求的主要途径。
因战争而俘获的敌方人口或罪犯往往被卖到奴隶市场上,成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
奴隶主可以被允许对奴隶进行不同程度的压迫和剥削。
然而,在罗马的奴隶制度中,奴隶并非完全没有权利。
有些奴隶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获得自己的自由,像一些宗教仪式或契约条款,使他们成为自由民。
这种途径的存在使得一些奴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奴隶身份。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奴隶拥有与自由民完全相等的权利。
奴隶与自由民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奴隶没有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他们无法与自由民平等地参与法庭和政治活动。
而且,奴隶通常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被迫从事体力劳动,并且生活在极度困苦的环境中。
因此,奴隶权益受到奴隶主的绝对掌控,他们缺乏基本的人权保护。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奴隶主并不是一概而论地压迫奴隶。
在某些情况下,奴隶可以成为奴隶主的依靠和财富。
一些聪明、技术娴熟的奴隶甚至可以得到奴隶主的青睐,他们被赋予管理和经营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奴隶可以获得相对较好的生活条件,但这种情况是少数的。
在古罗马社会中,对奴隶制度的看法并不是一致的。
有些人认为奴隶制度是合理的、必要的,因为他们认为奴隶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而存在的;而有些人则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奴隶是人类的同胞,应该销毁奴隶制度,倡导完全的人权和平等。
在罗马帝国的晚期,随着基督教信仰的传播,人道医学的观念开始广泛传播。
这种人道主义思潮对奴隶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逐渐为奴隶争取了一些权益。
然而,要彻底改变奴隶制度,仍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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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人役权制度之探析
【摘要】: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制度仿效地役权制度而产生,通过对罗马法中该制度的演化、功能及该制度的现代发展概况的探析,我们发现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对中国民法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地役权;人役权;人役权制度
一、罗马法中人役权制度的演化
罗马法的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
但最开始时,在罗马人当时的观念中,对于他人土地进行利用的形式只有地役权。
所以,当时,一切对他人土地进行役使的权利都叫作地役权,役权即指地役权,役权是当时唯一的他物权形式。
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较地役权为晚〔1〕,是仿效地役权而来。
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的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古罗马,土地原本公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公有制逐渐被私有制所代替,各家庭在土地上标明界线、各占一方,但在通行、引水等其他必需借助他人土地利用方面,允许对他人土地进行一定利用,以保证各方土地价值的顺利实现。
对于这种为了自己土地需要而利用他人土地的状态,罗马人从直观的角度出发,视为是一种土地对土地役使的权利,〔2〕称为耕作地役。
最早的四种地役包括步行地役、兽畜通行地役、货车通行地役、引水役权。
后来耕作地役的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城市的发展,又产生了架梁地役、支撑地役等地役权形式,城市地役由此而生。
耕作地役和城市地役合称地役权,是罗马法中最早产生的他物权形式。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物之利用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决定了罗马人对他人物的使用,不可能仅限于只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已之物而利用他人之物。
一方面,有些原公有的习惯即为为个人利益而对他人物的利用存在着。
另一方面,随着罗马人对于他人物利用的深入,有时已不限于土地与土地之间利用,而纯为了个人需要而生利用他人土地的必需。
这些物之利用情形都需要用适当的物权形式来表现。
”役权不再是典型的,当事人可以将任何一种同役权的一般品质相关的使用权确定为役权。
”在《学说汇纂》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和一般地役权不相符的地役权,比如,在某块土地上放牧、烧制石灰、采掘泥沙、取用竹竿等地役(D.8.3.1.1、D.8.3.3.pr、D.8.3.3.1、D.8.3.4)〔3〕这些显然已经脱离了需役地的需要而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
到罗马共和国时期,无夫权婚姻和解放的奴隶日渐增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但又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便成了问题,为使这些人生有所靠、老有所养,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
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
〔4〕于是,出现了所谓”特殊役权”,即具有人役权内容的地役权。
这些所谓的特殊的地役权,因为背离地役权观念太远,已经不能为地役权概念所包含。
随着地役权范围的扩大,不再被古典法所承认,但罗马法是灵巧的,”为了使专门为个人设立遗赠的地役权成为有效,古典法学家们把这些役权曾解释为债权,现时的所有主或者死者的继承人有义务接受依此权利而实行的通行等等,并对设置的障碍负责,”最后,”这种遗赠可能转化为真正的对用益权或使用权的遗赠。
”就这样,罗马人仿效地役权观念,将为一定物的需要而对他人物的役使替换为为一定人的需要而对他人物的役使,相应地,权利模式也从物对物的利用转换为人对物的利用。
在共和中后期就出现了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奴畜使用权新型物之利用方式。
这四种权利统称为”人役权”。
用益权是指无偿使用收益他人的物而不损坏或变更其物本质的权利。
享有权利的人为用益权人,所有权人则被称为虚有权人。
根据罗马法,这种权利只能由权利人本人所享有,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加以利用的权利。
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与用益权人的不同之处在于,”用益权包括使用及收益两种权能,而使用权之行使,则在供个人需要之限度内,使用标的物而已,故关于用益权中收益之规定,于些不适用之。
…使用权人不得移转其权利之全部或一部于第三人,或由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则又收益权与使用权之区别也。
”〔5〕居住权是指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
当时的居住权是受遗赠人可终身享有的权利;居住权人不能将居住权赠与或转让他人,居住权不因未行使或人格减等而消灭;另外,享有居住权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将居所出租给他人。
居住权是使用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是涵盖与被涵盖的关系。
奴畜使用权则为利用他对人的奴隶或家畜的权利,它是使用权的一种特例或在奴隶社会的特殊用益形态(当今社会已经不存在)。
二、罗马法中人役权制度的功能
就人役权的功能而言,人役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了解决物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实现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的生存利益或者非所有人对所有人之物的利用利益。
在罗马法中,人役权即以生活保障作为其基本功能。
罗马古时,由于家长才是民事主体,因此,除可以取得家长权的儿子外,家属中的多数人不能取得家长遗产的所有权,为使这些需要照顾的人获得生活保障,罗马人经常以遗嘱将某项遗产的使用、收益权遗赠给他所需要照顾的人,待受照顾的人死亡后,继承人再恢复其完全的所有权。
人役权的这种生活保障功能在现代民法上仍然没有多大的改变。
三、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
(一)人役权制度在世界各国现代民法中的概况
起源于古罗马的人役权制度,经过漫长历史的积淀,在现代仍然存在着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三种形态,但其功能已经由原来单纯的生存保障向以生存保障为基础、物尽其用为趋势的方向演进。
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民法对于罗马法上的人役权制度大多加以继承,仅对奴隶和他人牲畜的使用权加以摒弃。
但上述各国规定的人役权在继承罗马法思想的基础上也有所发展,其中突出的例子是规定了人役权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永久化,并具有可让与性。
东亚各国在继承罗马法上的役权制度之时,则仅取其地役权规定而舍弃人役权制度。
日本民法就仅设定了地役权的规定,而不承认人役权。
但随着现代企业财产客观化,财产所有人与财产利用人分离情形较多,对于利用权人的使用收益有必要受到物权性保护,因此学者多呼吁民法典上有必要追加人役权的规定” 人役权制度,大概还有被利用的价值。
” 〔6〕我国台湾地区也对人役权制度进行了摒弃,但此项立法是否妥当,也受到了置疑。
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 民法”虽然不采用人役权制度,但在法律与实务运作上,却不乏人役权色彩的权利出现;况且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企业财产所有人与利用人分离日益增多(如融资租赁) ,再加上对于利用权保护的重视(租赁权物权化) ,为确定利用人的地位,在一地范围内有无采用人役权之必要,殊值斟酌。
〔7〕由此可见,在当今社会存在着人役权制度的生存空间。
(二)、现代人役权制度对于中国民法的意义
1、在现代民法中,人役权首先是一种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的体现,因而它可以为我国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障职能。
⑴、我国立法可以采纳欧陆法上的用益权部分解决社会养老问题。
设权人可以自己保留用益权,而转让其不动产。
罗马法上的用益权是为了保证奴隶或者妇女、儿童的生活而设定,现代虽然供养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但以供养与安置生活为宗旨依旧,只不过从以前的单一目标向多样化发展而已。
一般认为,用益权的基本功能在于供养与养老。
在西方社会,家庭链环中并没有中国式的”孝”,父母有责任把儿女哺养成人,而子女并无反哺义务,因此法律制度有必要继承罗马法上为解放奴隶和妇女儿童设立的用益权制度。
就中国而言,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传统孝悌观点的偏差,社会弱者无安身之道、立命之所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因此宜在安置生活方面借鉴西方用益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