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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两个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两个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两个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9月1日起实施。

这两个文件在引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实践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笔者拟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两个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一、如何才能“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鉴定专家的综合素质决定着鉴定的水平。

《条例》和《办法》对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质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候选专家首先“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称之为“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在现有的职称评定体制下,候选人达到了规定的职称标准和年限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候选人往往来自不同单位,医学会判断他们是否具有良好的执业品德,目前还未看到有什么具体举措。

如果缺乏对候选人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的评判,就很难保证鉴定的公正。

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一些制度化的举措来保证候选专家的纯良素质。

1.对鉴定专家进行法律素质的培训。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在鉴定时应当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

”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

如此众多的法律文件,鉴定专家对它们的熟悉程度如何决定着鉴定的公正性。

因此对鉴定专家要进行统一、正规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培训结束要进行认真考核,可采取开卷和小组讨论个案的方式,主要达到普及法律常识的目的。

由于法律在不断地更新与完善,因此,培训、考评也应当每年进行一次。

如遇法律、法规作出重大调整,医学会也应及时组织培训。

2.对鉴定专家定期进行专业素质考评。

可以以候选人近年(如3年内)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的论文数为基准,综合其同期专业工作开展情况(如正在进行的具有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或重大、创新手术的开展)等进行打分,根据淘汰比例设立一个专业水平标准线。

医疗安全事故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记录范本

医疗安全事故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记录范本

医疗安全事故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记录范本
问题描述
在医疗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信息不透明:医疗机构对于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过程缺乏及时透明的信息发布,导致患者和家属难以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和处理进展。

2. 责任逃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之间在处理事故责任上存在互相推诿和责任逃避的情况,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追究和解决。

3. 缺乏有效沟通: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家属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渠道,导致对于事故的理解和处理意见存在偏差和不一致。

4. 整改迟缓:对于已发生的医疗安全事故,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落实不及时、不全面,无法有效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为解决上述问题,以下是医疗安全事故处理的整改措施:
1.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医疗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于
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及时向患者和家属进行公告,确保信息透明。

2.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事故责任,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责任不可推诿。

3. 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患者、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有效沟
通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理解,减少误解和误导。

4. 强化整改执行:对于发生的医疗安全事故,医疗机构要及时
开展事故调查,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确保整改措施的全面、有
效执行。

以上是医疗安全事故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记录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uxcmal现_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uxcmal现_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_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摘要:医疗事故鉴定是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医疗事故时责任分担的关键环节,可以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从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现行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问题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医疗纠纷的性质、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医疗纠纷具有其不同的特点,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和责任确定等问题往往需要依赖专家技术鉴定。

对于较复杂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鉴定结论更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事实依据。

可以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

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产生了损害后果,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从而确定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一定程度上,一套是否完善、公平、合理的技术鉴定制度决定了能否妥善处理医疗事故。

实践中,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无法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甚至是使矛盾激化,这往往是因患者对技术鉴定程序不信任、对技术鉴定结果不满意引致的。

因此,构建和完善公平、合理、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必须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为核心环节。

随着医疗实践和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文简称1987年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遭到社会各界的怀疑和批评。

在总结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文简称2002年条例)。

与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关于鉴定的规定,以第三章整个章节专门规定了事故鉴定制度的内容,具体规定有15条之多,约占条例条文总数的1/4。

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的十大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的十大问题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的十大问题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的十大问题刘泽华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当前诉讼法律业务的一大领域,而医疗纠纷又主要集中在医疗侵权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不仅是医疗机构利用当前法律适用二元化寻求自身保护的主要方式方法,而且也成为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和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就成为其可信性、可采性的重要根据。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先天性不足的缺陷,造成医疗事故鉴定问题丛生,导致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都无法保证,从而造成其可信性、可采性不能保证,医疗事故鉴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质疑,并造成鉴定的多次进行,不仅进一步增加了患方索赔的负担,而且更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并使医患矛盾扩展到司法领域,形成司法领域基于鉴定制度缺陷导致的不公正现象,也给社会带来许多不良影响,形成许多不安定因素。

下面笔者就针对医疗事故鉴定实践中存在的十大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与大家商榷,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一、医疗事故鉴定缺乏科学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医疗鉴定办法”)的规定,当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从来不鉴定医疗机构的整体技术水平,也不鉴定具体医务人员个人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能够胜任所接受的什么样的伤病员的伤病治疗工作,也不鉴定医疗机构指派的主治医生、经治医生能否胜任接受的伤病员的伤病治疗工作,医疗机构指派医务人员中是否存在过错,就贸然出具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

二、医学鉴定专家小组成员组成不合理,缺乏抗衡性、中立性。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鉴定小组的专家都是医疗机构的人员,没有患者的代表,即使患方抽取的专家,也是来自当地医疗机构的专家,是对方兄弟单位的人员,及对方医务人员的同行,是对方医务人员的兄弟姐妹,属于人家医疗机构的自家人。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对策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对策

当前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对策邓旭林(第一军医大学训练部广州510515)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级内涵太窄。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根据损害程度分成三级。

这种界定、分级和分类有一定的缺陷,对医务人员有过失,增加病人痛苦、加重医疗费用,而造成病人损害程度达不到构成医疗事故严重程度的医疗伤害没有界定,界定内涵过窄,没有包括因医务人员过失对病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严重医疗差错,不利于保护病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2.医疗事故的鉴定不够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非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唯一依据。

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一是鉴定机构的设置和鉴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有缺陷,影响该组织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二是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生成、管理,由医疗单位独家“垄断”,其真实性受到影响;三是鉴定过程和鉴定形式是黑箱操作,缺乏透明度和后制约。

3.医疗事故鉴定的举证问题。

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说明》规定,不许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等调阅病历,由于医疗行为特殊,把举证责任完全推给患方的做法显得不公正。

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庭作证是很难办到的。

4.《办法》界定的补偿制度问题。

《办法》中规定,对医疗事故实行“经济补偿”制度在许多医疗事故的处理,特别是法庭介入的案件中已名存实亡,因为补偿标准低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相符合,有的医疗单位面临不堪重负的医疗纠纷,宁可花钱求太平(私了),医疗事件走上法庭后,司法判决赔偿标准不一,依据民事行为导致赔偿金额大大高于补偿标准,医疗机构无力承担。

对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1.对医疗事故定义进行修改。

应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损害,扩大损害的范围,细化医疗损害的等级和责任等级,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诱发责任等。

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及建议

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及建议

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及建议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及建议如下:一、现状:1.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完善。

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鉴定有相关规定,但缺乏具体细则,导致鉴定过程不规范。

2.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相对不足。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鉴定需求。

3. 医疗损害鉴定专业人才缺乏。

医疗损害鉴定需要具备医学、法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但相关专业人才供给不足。

4. 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存在争议。

由于鉴定过程的主观性和复杂性,不同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导致争议加剧。

5. 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的权威性不足。

部分鉴定结果未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无法有效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二、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和标准。

制定相关法规,明确鉴定程序、鉴定标准和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提高鉴定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2. 加大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建设力度。

增加鉴定机构数量,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设备,以满足鉴定需求。

3. 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人才培养。

加大对医疗损害鉴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建立多方参与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

加强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患者代表等多方的合作,形成多元化的鉴定机制,减少鉴定结果的争议。

5. 提高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的权威性。

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提高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增加受害者对鉴定结果的信任度。

6. 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加强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推行全面的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降低医疗损害的风险。

7. 加强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救济途径。

8.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加大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鉴定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社会对受害者的支持和关注。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现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和机制创新,以提高医疗损害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浅谈医疗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医疗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医疗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医疗事故处理中存在着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诉讼权利被损害,不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事故鉴定结论失真,事故处理旷日持久;举证原则不利于患者;患者损失得不到应有赔偿等一系列问题。

改革现状,必须加快我国医事立法;保证鉴定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人名册制度和三方选任制度;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实行一次鉴定制度;建立医疗事故仲裁制度;确定医疗事故的统一赔偿范围和标准。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事立法元化鉴定体制一次鉴定仲裁近些年来,愈来愈多有影响的医疗赔偿事例纷纷见诸报端。

据《华夏时报》2002年2年2月22日报道,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326所医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全国一年医院因医疗纠纷的索赔金额高达40多亿。

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应引起法律界、医务界的高度重视并尽快予以研究解决。

一、患者未被视作消费者,不能受《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法律,在整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消法》在立法上也存在诸多缺陷,如在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该处对消费者的定义比较模糊,又可理解为是对消费品范围的规定。

该法对经营者采用了四个概念: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但是没有规定这四个概念的定义和范围,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

如医院是不是经营者?医疗服务属不属于生活服务?这就使医疗卫生部门强调“医患关系不适用《消法》调整”找到了理由。

医疗卫生部门提出“消法不适用论”的主要理由有:医院纠纷不属于一般消费纠纷;医疗服务技术含量高,存在高风险性,患者不具备医疗知识,不应享有选择权;若对所有因诊疗过错造成的人身伤害,都依照《消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势必影响医生对患者进行治疗的积极性,最终导致患者利益的损害。

笔者认为,上述种种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与改革之管见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与改革之管见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与改革之管见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与改革之管见医疗事故是指由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差错、疏忽、违规或技术失误等导致的患者损害事件。

医疗事故的发生对患者和医务人员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和压力。

因此,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至关重要。

然而,我国当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行改革。

首先,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在目前的体制中,医疗事故鉴定由医院自行组织,缺乏独立第三方的参与。

这种情况下,医院往往在事故鉴定中扮演被告和鉴定机构的双重角色,容易导致利益冲突和不公正的判断。

因此,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措施不足。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常常面临巨大的压力和风险,一些合理的医疗操作可能会被误解为事故。

当前的鉴定体制往往只关注事故的责任方,而忽视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和保护。

因此,改革的目标之一应该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避免不必要的指责和责罚。

此外,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公示和透明度也需要加强。

目前,医院往往不愿意公开事故的鉴定结果,尤其是在涉及医院声誉和医务人员责任的情况下。

这给患者和公众带来了不信任感,并且容易引发社会舆论的不满。

因此,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加强鉴定结果的公示和信息公开,以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进行改革。

改革的方向应该包括建立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提高鉴定结果的公示透明度等。

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并增强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对改善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医鉴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针对现目前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标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是一项要求严谨及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在医疗事故鉴定管理过程中,在每个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完成后需要把事故发生当日的案例进行及时的归档整理,每本事故鉴定档案都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及参考意义。

一、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对档案管理的重视不够,丢失损坏的风险并存。

目前,由于相关部门及一些领导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缺乏长期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对档案的重要意义及参考价值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

在管理方面意识淡薄,对一些重要的文件、成文性资料及事故的原始记录没有全面、及时有效的进行归档处理,造成档案流失。

其次,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的借阅没有统一的制度,公检司法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在借阅档案时没有履行借阅手续,导致档案借阅过程中存在损坏、丢失、等各种风险。

(二)档案管理人才的不足。

因医患关系日益严重,医疗纠纷的数量一直呈上趋势,这导致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数量业大大的提升。

而医鉴定办负责档案的管理人员的队伍没有及时的扩大,很难做到及时归档,很实现专人规范整理,严重影响了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三)医鉴档案内容差异性大,难以实现信息共享由于对医鉴档案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制度,导致在医鉴档案工作中对成文性资料保存的文档次序混乱,档案管理内容差异性大,医鉴档案材料不齐全,虽然现目前没有什么影响,但再次发生医疗纠纷,并定给带来很多问题,还有档案的的存档内容各式各样,没有一个统一性,严重影响了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很难实现档案的信息化共享。

二、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的对策及建议(一)完善各项医鉴档案管理制度与档案室的管理档案。

论当前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当前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科技信窘
论当前 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 存在的问题 及建 议
山 东省卫 生教 育培 训 中心 闫保 华
[ 摘 要] 医疗事故鉴 定档案管理对 医疗纠纷的 防范、 处理及 患者的知情 同意 均具 有重要的作 用 , 针对其 目前存 在的 问题 , 应引起足 够的重视 , 采取有效的措施予 以解决 , 以促进 医疗事故鉴 定档案 管理 工作 的发展 , 维护 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 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 [ 关键词] 医疗事故鉴定 档案 建议 隶属 于各级 医学会 的 医鉴办负 责档 案管理 的人员 队伍 没有相应 的扩 大, 导致 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档 案资料 的整理 、 归档 无法实现专 人管理 , 定程度上影响 了鉴定档案 管理 工作的发展。 3 . 完善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 的建议 鉴 于上述问题 , 在 当前 医学会 医疗 事故鉴定 和司法鉴 定两种形 式 共存形势下 , 保 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 定方 面的鉴定质量 。 使其 能得 到司 法 和公众 的认 可 , 加强其 自身建设就势在必行。 3 . 1加强对 医疗 事故鉴定 档案管理 重要性 的认识 。要 充分认 识到 医疗 事故鉴 定是维护 医患双方合法 权益 的重 要手段 , 而其档案管 理T 作作为 医疗 事故鉴定整 体工作 的一部分 , 对于维护案 例的真实 面貌必 不可少。管理好 医疗事故鉴定 档案 , 对防范 医疗风 险和医疗事故 , 促进 医疗卫生事 业的健康 发展起着 至关重要 的作用 , 必须 充分利用 并发挥 好档案的作用 , 以促进医患和谐 , 进而促进整个社会 的稳定 和谐 。 3 . 2 完善医疗事故鉴定 档案管理制度 。没有规 矩 , 无以成方 圆。为 了更好的实现 医疗事故 鉴定档案的管理 、 保存 与保 护 , 要结合原有 医疗 事故鉴定档案管理规 章制度 , 不断完善更新 , 逐 步总结出一整套适合 当 前 医疗事故 鉴定需 要 的档案管理 规章制 度 , 并做 到严格 遵守 , 制度上 墙, 同时要接受档案管理部 门的统 一管理 。 3 - 3 明确医疗事 故鉴定 档案 的保 存 内容。 由于 没有统一 规范 的医 疗事故档案 管理 制度 , 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档 案内容不一 , 有 的仅保存 了 鉴定 专家组 的鉴 定结论 、 由专家鉴 定组组长签 发的 医疗 事故技 术鉴定 书 和 医方 、 患方 或双 方提交 的有关 病历资 料 , 而其他 文档则 未 予以保 存, 致使 许多重要而不可或缺 的档 案资料的丢失 。因此 , 应 明确 医疗事 故技 术鉴定档案保存的 内容 , 从 基本证据 、 相关文书 、 专 家资料 、 现场文 书和录音 、 案件调查取证 、 录像 等影像资料六个方 面收集 和保管医疗事 故 鉴定档 案 。 3 - 4加强 医疗 事故鉴定 档案管理 人才 的配备。要 实现对档 案管理 工作 的正规化 、 制度 化 、 标 准化 , 需要 一支具 有开拓 精神 , 主动学 习实 践, 具有强烈 的事业心 和责任心 , 积极掌握业 务知识 和技 能的档案管理 人才队伍 。卫生行政部 门和医学会应重视 医疗事故 鉴定 档案管理人 才 队伍建设 和激励 、 培养机制 , 提 高其工作 积极性 和主动性 , 为人才 的职 业发展做好规划 , 促进人才成长 和营造人 才成长的环境 。 3 . 5 促进 档案管理 的信息化 建设 。相对 于传统 的手 工档 案管理 工 作, 利用信息化技术 可以使医疗事故鉴定档案 的收集 、 储存 、 分类 、 统计 和查 阅等一系列 工作变得 十分便利 。 同时也增 强了档案 文件管理 的可 靠性 。因此 , 医疗事故鉴定档案 的管理应 充分发挥计算机 的作用 , 在文 件 目录 、 文件 登记 、 档案编号 、 顺序排放 等方面做丁作 , 充分 实现数 据的 反复 利用 , 节 约工作时间 , 提高 工作效 率 , 便于档案的检索和查 询 , 实现 即时查询 、 即时获取信息 。同时 , 因不用人 工翻阅纸质 档案 , 减少 了档 案 的反复多次出入库 , 更好地保障 了档案 的安全 。 3 . 6视频 、 有声资料 的有序归档保 存。在现在 的医疗事 故鉴定档案 中, 经常有 医患双方 提交 的视频 、 有声资料 等 , 为 了更好 地还原 医疗纠 纷案例 的整体发展 , 这部分档案 资料 的保存 也是值得 重视 的。然而 因 视频 、 有声 资料等 占用空间大 , 不 易保存 , 对其进行保 存就存在 一定 的 难度 。应将其 中 的声 像等 资料进 行复制 , 以光 盘 、 电子形 式存档 。 同 时, 为方便查找 , 光盘档案应 当随纸质档案一起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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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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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随着知识水平的提高,医疗领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以及关注,但是在实践中,医疗事故的鉴定仍存在很大的困难,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在现代化的发展下,医疗领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也越来越关注医疗质量,但是在鉴定的过程中,医疗损害的纠纷仍然会给医疗纠纷带来很大的困难以及阻力,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哪些问题呢?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是怎样划分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双方当事人提出不同鉴定方式时出现法律空白,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而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医方和患方往往会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这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麻烦,同时也给法官出了一些难题,往往不同的鉴定方式,所对应的判决也不同,赔偿亦不同,而无论法院作出哪一种决定,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认同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或者不服从。

第二,现行“双轨制”导致赔偿“二元化”结构,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式,那么赔偿标准则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如。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与改革之管见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与改革之管见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与改革之管见导言医疗事故是医疗行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体制是否完善,则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心和医疗安全的保障。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中,存在着一些弊端,严重影响了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并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二级标题1: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现状三级标题1: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不足当前,我国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多为医院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不足导致了鉴定结果的公信力不高,患者往往难以接受。

三级标题2:鉴定程序的不透明目前,我国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缺乏透明度,患者和家属对整个鉴定过程缺乏了解,容易引发猜疑和不满。

鉴定程序的不透明还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使得患者和家属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级标题3:鉴定结果的一劳永逸当前,我国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多为一劳永逸,即一旦鉴定认定医疗事故责任后,患者就无法再次申诉和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

这使得一些医疗机构或医生可以逃避责任,不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级标题2: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三级标题1:医院利益优先当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中,医院往往将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愿承认医疗事故的发生。

这使得医院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进行干预,进一步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级标题2:赔偿金额不合理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较低,往往难以满足患者的合理赔偿需求。

在一些严重的医疗事故中,患者和家属往往需要承担较大的经济负担,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负担。

三级标题3:医疗事故责任界定困难当前,医疗事故责任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

鉴定机构在界定医疗事故责任时,往往需要面对医疗专业性的较强特点和证据的不足,使得医疗事故的责任界定变得模糊和困难。

三级标题4: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复杂我国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存在着繁琐和复杂的问题。

患者和家属在申请和进行鉴定过程中常常面临着繁重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准备工作,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和时间成本。

推进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推进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推进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在医疗领域,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医疗领域的发展和变革,推进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已成为医疗行业的必然选择。

本文将从现有问题、完善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现有问题当前,我国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界定不明确,容易造成追责的困难。

其次,法律赔偿机制不完善,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难以合理确定。

再次,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复杂,时间长,并且执行力度不够,让被害人得不到及时和公正的赔偿。

此外,医疗机构内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薄弱,一些医护人员对于医疗事故不敢及时报告备案,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

因此,现有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亟待完善。

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完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医疗环境。

首先,完善追究制度能够明确医疗事故责任的界定,提高追责效率,实现对医疗事故责任的精确追究。

其次,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公正的赔偿,减轻受害者及其家庭的负担。

再次,建立快速高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有利于解决诉讼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增强公众对医疗事故追责的信心和满意度。

此外,加强医疗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使医疗机构内部能够更加主动地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三、具体措施为了推进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 界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标准及范围制定明确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标准,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合理义务等。

同时,要规范医疗事故责任的追溯时限,避免追溯责任的时间过长而导致证据不足。

2. 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要完善医疗事故赔偿机制,根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害后果进行合理赔偿。

同时,要建立起医疗事故责任主体的责任共担机制,使医患双方在医疗事故责任承担方面形成合理的分工。

3. 简化追责程序,提高执行力度简化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程序,提高效率,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和救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解决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鉴定技术还不够成熟,鉴定制度也不够完善。

该研究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值得广泛使用。

标签:医疗事故;鉴定技术;问题;对策医疗事故鉴定技术是解决医疗纠纷最直接的方法,目前已被广泛使用[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和法医专家形成鉴定小组,运用相关的医学、法学等知识、技术,对涉及行政处理的医疗事故或纠纷进行鉴别、检验、判断,提供鉴定依据和结果的活动。

但是,实践证明[2-3],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存在很多不足,尚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医疗事故。

该研究中,通过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现报道如下。

1存在的问题1.1鉴定受理程序太复杂常见的医疗事故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司法机关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最终都会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解决。

部分医院在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不予配合。

在鉴定受理后,要提交医疗事故认定材料,若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事故双方对提交的材料存在异议,由司法机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指正,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由于医院的不配合,增加了取材的难度,鉴定过程也比较繁琐,不仅办事效率低,也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

1.2鉴定书的书写和鉴定不公平有些鉴定书在书写方面存在叙述的漏洞,带有主观色彩,对事件描述也不够主观、规范,关键词的使用不能反映事实等,容易使患者或患者家属认为,鉴定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偏袒医院,对鉴定的结果存在怀疑,使司法机关难以展开工作,失去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意义[4]。

鉴定的公平性,是决定鉴定有效性的主要因素。

这其中在鉴定的前期、过程、结果都需要公平,直接关系到事故鉴定的结果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公平现象,不管是针对医院,还是患者,另一方都难以接受。

1.3鉴定结果公信力差目前,鉴定人员多由医学会鉴定人员组成,对鉴定结果上带有职业色彩,降低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面临存废抉择 各部委意见不一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面临存废抉择 各部委意见不一
个 问题 的 看 法也 不 尽 统 一 。 记 者从相 关人 士处 获 悉 ,国务 院法制 办还在各 大部委 之 间做 调 研 、征 求意 见。问题到底 该如何解 决? 就此 ,记者专访 了曾多次参 与问题讨论的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 院副教授 郭 华 ,试 图解析 问题 解决 的路 径 。
1 2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 0 0 2 1 年第 1 期 4
十 五 年 “ 验 " 面 临 寿 终 正 寝 ? 涉 及 医 疗 纠 纷 部 门 之 间 争 议 不 断 经
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制度 的命运如何 ,涉及 医疗 纠纷 的部 门之 间仍是 争议 不断。 郭华解释说 ,卫生行政部 门作为 医疗行政管理部 门,为 了减少 自己管理 上可能 带来 的压力 ,维护被 管理者( 医院) 的利益 ,认 为 《 医疗 事故处理条 例 》在处理 医 疗 事故纠纷 中具 有便捷 性 ,作为处理 依据应 当保 留。 同时,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 制 度在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 中形成 了相对 完整 的鉴定组织与体 系。如果废止 《 医疗事故 处 理条 例 》 ,这 种 多年 形 成 的组 织 必然 解 散 ,15年 的 “ 验” 也就 寿 终 正 寝 , 经 卫生行政部 门在 处理这 类纠纷 经 由何种组 织,仍是 一个令 人忧虑的 问题。 人 民法院作为处理 医疗纠纷 的司法机关 ,面对 医疗 纠纷处理的现实困难 ,尽管 严格按照侵权 责任法采用一元化处理模 式,有利 于实现法律适用的统 一。但 因各地 情况 的不 同以及 医疗 纠纷处 理 的难度 ,保 留 《 医疗 事故处理 条例 》 ,可存 在 多元 化选择余地 ,是 一种 较优 的选 择 ,即使在 实践 中不采用 医疗事 故技术 鉴定 ,相对 来 说 ,其 多元 模 式仍 优 于 一 元 模 式 。 司法行政部 门作 为司法鉴定 的管理机关 ,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 问题 ,特别 是 医学会 鉴定 的 “ 弟姐妹”相 互鉴定 ,给司法鉴定 管理 带来 了一定 的困难 。尤 兄 其是 “ 医疗 事故技术 鉴定 中涉及 的有 关 问题 ,如 尸检 、伤残 等级鉴定等属 于法 医 类鉴定 范围” ,造成 了司法鉴定 与 医疗事 故技 术鉴定 之 间的冲突 ,以至于认为 ,将 涉及 卫 生行 政 管 理 的事 项 而不 作 为诉 讼 活 动 证 据 的 ,可 由卫 生行政 部 门组 织 鉴 定 , 涉及诉 讼 的鉴定应 当按 照全 国人 大常委会 《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问题 的决定 》执行。 国务 院法制部 门作为具体 解决 《 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 》与侵 权责任 法冲 突 的机 构 ,面对 《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 》在法律位 阶上存在 的问题 ,以及 不断被 司法实践 超越 的现实 ,保 留 《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 》行政 管理职 能 ,预 防医疗 事故 出现 ,仍 是行 政法规 不可缺乏 的 内容 ,如何协调这 些 问题 ,则是 完善立 法面临 的困难 。

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可编辑).doc

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可编辑).doc

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可编辑) 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医疗事故纠纷的客观公正处理,也关系到医疗服务的安全质量管理”。

国务院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月xx日起施行。

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比以前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然而,经过几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医疗事故的处理可能会陷入前所未有的尴尬状态。

接下来,笔者主要分析了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条例》规定,由省辖市医学会或县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最终结论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依据。

上述规章制度是医学会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

他们将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定性为“鉴定结论是事故处理的依据”。

重新评估结论的有效性高于第一次评估结论的有效性”。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不应受其约束。

原因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特殊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将鉴定结论提交法定鉴定部门。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形式,在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核实。

审查和鉴定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权利诉讼的本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要求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

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作出了原因分析和结论,但如果法官不能形成对事实的内在认定,就不能据此认定事实。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卫生产业CHINA HEALTHINDUSTRY[作者简介]艾克拜尔·哈力克(1968.9-),男,维吾尔族,新疆乌鲁木齐人,本科,主治医师,主要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技术是解决医疗纠纷最直接的方法,目前已被广泛使用[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和法医专家形成鉴定小组,运用相关的医学、法学等知识、技术,对涉及行政处理的医疗事故或纠纷进行鉴别、检验、判断,提供鉴定依据和结果的活动。

但是,实践证明[2-3],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存在很多不足,尚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医疗事故。

该研究中,通过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现报道如下。

1存在的问题1.1鉴定受理程序太复杂常见的医疗事故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司法机关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最终都会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解决。

部分医院在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不予配合。

在鉴定受理后,要提交医疗事故认定材料,若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事故双方对提交的材料存在异议,由司法机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指正,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由于医院的不配合,增加了取材的难度,鉴定过程也比较繁琐,不仅办事效率低,也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

1.2鉴定书的书写和鉴定不公平有些鉴定书在书写方面存在叙述的漏洞,带有主观色彩,对事件描述也不够主观、规范,关键词的使用不能反映事实等,容易使患者或患者家属认为,鉴定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偏袒医院,对鉴定的结果存在怀疑,使司法机关难以展开工作,失去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意义[4]。

鉴定的公平性,是决定鉴定有效性的主要因素。

这其中在鉴定的前期、过程、结果都需要公平,直接关系到事故鉴定的结果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公平现象,不管是针对医院,还是患者,另一方都难以接受。

1.3鉴定结果公信力差目前,鉴定人员多由医学会鉴定人员组成,对鉴定结果上带有职业色彩,降低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同时,很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束后,由于没有专业、中立性强的鉴定认证组织进行认证,鉴定部门没有为鉴定结果出庭作证的人,所以导致鉴定结果不能完全作为法庭证据,使司法机关取证时存在疑虑。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现⾏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现⾏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哪些⼤问题①医疗事故鉴定的威信低按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下设在卫⽣⾏政部门的⼀个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会由卫⽣⾏政部门的官员组织并主持。

由此引发⽼百姓所谓“⽼⼦鉴定⼉⼦”“暗箱操作”等议论,只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患者⽅就不能接受,在法庭上要求法院重做司法鉴定,患者说“司法鉴定的效⼒⾼于医疗事故鉴定”。

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都是证据的⼀种,都应经法庭质证,不存在谁的效⼒⾼于谁。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致时,法院往往采纳司法鉴定不采纳医疗事故鉴定,使得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威信和地位。

②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公正客观的,但也有少部分受到⾏政⼲扰,⼈为因素的影响,例如为稳定患者不闹事,鉴定会提前定调“必须定为医疗事故”。

或会下达某领导指⽰施压或主持者⼀⼈定调,或是⼀位专家⼀⾔堂。

再者为平衡患者情绪,常常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医院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混淆在⼀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管理上的问题……”把医疗⼯作中的过错与医院管理上应汲取的教训混为⼀谈。

由此导致⼀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不公正、不客观。

⽽法官往往就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但是”部分判定医院⽅承担过错赔偿。

③某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局限性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分为县、市、省三级鉴定组织,但我国由于地区不同,医学技术⽔平的发展也受到不同的影响,某些地区不能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聘请⼤城市国家级的医疗专家去⼿术,开展医疗⼯作,当发⽣医患纠纷,申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时,作为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很多是不熟悉该项新技术、新⼿术,因⽽⽆法作出客观、科学、全⾯、让⼈信服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档案工作Archives work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河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 孙宁【摘要】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缺乏足够重视,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欠缺、管理方式缺乏创新等问题普遍存在。

文章从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出发,对当前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管理制度;专业能力;管理模式一、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医疗事故鉴定是为卫生部门行政处理医疗纠纷和司法审判医疗侵权责任赔偿纠纷,提供专业技术证据的过程,公平、公正、科学、求实的鉴定意见对于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意义重大。

医疗事故鉴定档案指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形式的记录、鉴定文书归档件及相关鉴定材料等,是对医疗事故鉴定全过程的完整记录。

做好医鉴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减少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二、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的特点医疗事故鉴定档案主要具备四大特点:1.专业性强。

医疗事故鉴定亦归属司法鉴定范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指“诉讼阶段,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及诉讼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性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有法律文书性质,医鉴档案兼具法学和医学的特性。

2.资料形式多样。

档案包含医患双方陈述材料、病历资料、辅助检查资料、音频视频资料、影像片子(X线、CT、MRI)等,形式种类繁多。

3.保密性强。

医鉴档案的保密工作主要指保护鉴定当事人的隐私,保证鉴定会合议内容、经过与表决情况等不被泄露。

4.保存期限长。

鉴定档案需长期保管,其中接受登记簿、移交登记簿、查阅登记簿、档案检索卡片均需永久保管。

三、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一)管理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河南省于2001年11月拟定《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2年2月和2018年6月相继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这些制度为维护医疗事故鉴定秩序提供了重要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事故鉴定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事故鉴定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大平
【期刊名称】《医院管理论坛》
【年(卷),期】2011(028)005
【摘要】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鉴定主体的中立性、公正性不足,鉴定主体范围过于局限,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问题.为此要建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医疗过错鉴定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总页数】3页(P8-10)
【作者】李大平
【作者单位】广东医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张瑛
2.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孙宁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 李康
4.发展壮大新型经营主体解决"三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察右中旗为例 [J], 乔桂英
5.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张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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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摘要:医疗事故鉴定是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医疗事故时责任分担的关键环节,可以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从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现行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问题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医疗纠纷的性质、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医疗纠纷具有其不同的特点,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和责任确定等问题往往需要依赖专家技术鉴定。

对于较复杂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鉴定结论更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事实依据。

可以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

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产生了损害后果,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从而确定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一定程度上,一套是否完善、公平、合理的技术鉴定制度决定了能否妥善处理医疗事故。

实践中,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无法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甚至是使矛盾激化,这往往是因患者对技术鉴定程序不信任、对技术鉴定结果不满意引致的。

因此,构建和完善公平、合理、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必须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为核心环节。

随着医疗实践和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文简称1987年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遭到社会各界的怀疑和批评。

在总结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文简称2002年条例)。

与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关于鉴定的规定,以第三章整个章节专门规定了事故鉴定制度的内容,具体规定有15条之多,约占条例条文总数的1/4。

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在许多方面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与1987年办法的相关规定相比,更具有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但该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在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方面仍有缺陷。

一、医学会的鉴定仍未超越医疗行政系统的内部鉴定范围,还是一种“自我鉴定”。

1987年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统一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鉴定,在该鉴定体制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政府的下设机构。

按照这种模式,鉴定机构是代表着政府行使权力,直接领导鉴定机构的是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

无论如何强调鉴定委员会的独立性,都无法排除鉴定行为的行政性质。

因此,人们常将这种鉴定模式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以避免出现“医医相护”的情况。

另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经济上、政绩上的牵连关系,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有可能是同行或同事,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业务联系,这些因素使当事人自然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为了克服1987年办法所规定的鉴定模式的弊端,2002年条例取消了完全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做法,规定由医学会来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与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相比,医学会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同时对医疗行业又十分了解,有利于组织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有助于保障鉴定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客观性,这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但从中国医学会的组成来看,该组织也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

所谓医学会,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医学社会团体,即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①可以看出,医学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医疗行政部门,故医学会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都要受到医疗行政部门的约束,包括学会领导层,也通常由医疗行政部门的领导担任。

在这情况下,医学会的成员不能不受医疗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约束,也难以不服从医疗行政部门的指示。

此外,医学会会员在医疗行政机构的工作和待遇,都掌握在医疗行政机构的手中。

故他在医学会的学术活动,特别是对医疗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有较大影响的医疗鉴定仍有可能会受到一些医疗行政部门的干扰。

因此,医学会的鉴定,与医疗行政部门原先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难以有多大本质的区别。

中华医学会是一个具有行业利益色彩的社团性组织。

新修改通过的《中华医学会章程》增加了“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等内容。

这种行业保护倾向明显的学会性组织,已不同于纯粹的学术团体,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

在利益纷争的一般场合,这种利益要求和倾向是合理的。

医护工者应当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业性学会组织,但医患纠纷中,这种行业性的利益要求应当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约束。

不仅因为医患纠纷的另一方是单独的社会个体,而且因为这种社会地位的不对等,极易引发对患者合法权利的侵犯。

另外,鉴定机构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变为医学会,行政色彩减弱了,但医疗机构的作用加大了。

由于中华医学会的绝大部分成员源于医疗机构,在医疗行政机构与医疗鉴定脱钩以后,由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实际上是由医疗机构的专家来组织和实施医疗鉴定,说的更清楚一点,医疗鉴定有可能成为医疗机构的一种自我鉴定。

比之于行政部门的自我鉴定,医疗机构的自我鉴定,将“自我”的范围进一步缩小。

二、吸收法医参加鉴定组织的程序存在缺陷,设计不合理。

法医是指用法医学知识,解决侦查工作审判工作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

法医参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在1987年办法中就有规定,鉴于当时我国法医学的发展状况和法医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人员数量,只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而没有要求应当吸收法医参加,也没有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对于此项规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和执行。

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医可以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医学,尤其是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等专业特点,有助于增加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其次,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法医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范畴,因而法医特有的社会身份使其独立于医疗事故的争议双方,与医疗专家相比更为中立。

可以认为,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鉴定结论更加客观和公正。

因此,2002年条例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实践情况,规定医学会应当聘请法医进入专家库,患者死亡原因不明和需要确定患者伤残等级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

国务院卫生部于2002年7月31日依据2002年条例的相关规定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7条第3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①参见史敏、赵同刚、吴明江主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百问》,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但笔者认为,关于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面的上述规定存在如下不足:其一,没有具体规定医学会聘请法医参加专家库的程序。

如对医学会如何审核需要聘请的法医资格,在什么条件下法医参加专家库,在什么条件下从专家库中解除聘请合同等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有可能导致医学会在聘请法医的过程中出现偏差。

其二,涉及死因、伤残等级的技术鉴定应当由法医参加以外,其他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没有要求法医参加,这种鉴定有悖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宗旨。

既然2002年条例和暂行办法中都规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聘请法医进入专家库,医学会就有权在任何形式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专家库中抽取法医参加鉴定,而不应限定在某一类案件中聘请法医参加技术鉴定。

三、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2002年条例和暂行办法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的规定,虽然从程序上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助于医疗事故争议的顺利解决,但上述法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其一,对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有权进行审核和作出决定的结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002条例和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专家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方式和条件,但是没有规定回避的具体程序。

也就是说,当专家鉴定组的专家鉴定人员自己认为不适合参加专家鉴定组或当事人认为参加专家鉴定组的某位专家鉴定人不适合时,应当向哪个机构提出申请,由哪个机构作出是否应当回避,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遵循。

其二,对于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002年条例和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专家鉴定人回避,但是,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核的过程中,相关的专家鉴定人是否应当暂停其技术鉴定活动?如果医学会作出应当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是终局的?对于这些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能不说是立法工作的一个缺憾。

其三,对于回避决定的法律后果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果专家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提出回避的申请,但是,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后,当事人发现专家鉴定人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时,对于鉴定结论如何处理,2002年条例和暂行办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四、其他问题关于鉴定费的交纳。

鉴定费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委托或申请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向医疗机构交纳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①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行业也属于一种服务行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与委托其进行技术鉴定的当事人之间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双方是委托人,为当事人提供技术鉴定服务的医学会为受托人,这是一方在接受服务的同时,应当支付对方相应对价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

②因而,应向医学会交纳相应的鉴定费用。

但2002年条例只是规定了负担鉴定费用的基本原则,对具体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这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关于技术鉴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医学会负责抽取确定的专家组由若干成员组成,专家鉴定组具有相对独立和中立的特点,因而其议事规则应为民主集中制。

2002年条例的第25条、第31和暂行办法的第33条的规定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的体现。

但上述规定只是明确了在技术鉴定的过程中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而没有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采用集体负责制还是个人负责制,也没有规定鉴定书的具体签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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