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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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

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

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一、借款自然人是什么法律常识:借款自然人是指进行借款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自然人可以进行借款,借款之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合同中的自然人指哪些一、合同中的自然人指哪些合同中的自然人指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哪些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2章自然人

第2章自然人

•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 人。
• 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 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 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 会的同意。
• 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 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第三节监护
一、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 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监护的种类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 2、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 祖父母;(2)兄、姐;
胎儿是尚未出生 的生命体,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 出生的胎儿,我国
《继承法》规定,应当 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 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注意不同情况
❖2、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例题·多选题】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 的是( ) A、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转让或抛弃 B、民事权利能力仅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C、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D、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由法律加以规定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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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 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 资格。

法律上的自然人

法律上的自然人
2、宣告死亡的要件 :
(1)被宣告死亡的人须是失踪人。
(2)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时间从失踪次日起计算)。
一般失踪,满4年;
意外事故失踪,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战争期间失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最高法院解释, 申请人有一定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宣告失踪的要件:
① 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的事实;
②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两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踪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③ 须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④ 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① 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
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3、宣告死亡的效力:
推定失踪人死亡,以被宣告死亡人原来住所地、居所地为中心产生自然死亡的效力。
(1)空间后果:仅及于其原来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如果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私法效果:消灭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非公法关系。
(三)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的宣告
宣告要件(民法通则第19条):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的判断:以具有基本意思、识别能力为准;
3、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
4、责任能力与财产能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自然人教学》课件

《自然人教学》课件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 义务。同时,父母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等权利。
3
其他亲属权利与义务
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在婚姻家庭 关系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继承权、抚 养权等。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护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护概述
01
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
06
自然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婚姻家庭关系概述
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合法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包括 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之间的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调 整。这种关系是基于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具 有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
社会性
自然人是社会的一员,具 有社会联系和社会角色, 其行为受到社会规范和价 值观的影响。
法律主体性
自然人具有法律主体性, 享有法律权利和义务,能 够独立地参与法律关系, 并承担法律责任。
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与法人相比
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法律主体,但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法人是法律创 设的组织体,不具备生物特征。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不因其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等 因素而有所差异。
0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特性
01
02
03
个体性
自然人是以个体形式存在 的独立实体,具有独特的 生理、心理特征和独立的 意志、行为能力。
感谢观看
与非法人组织相比

第四章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有以下情况: A、在通常情况下,从该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 地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 B、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 起计算。 C、由于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 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合伙 人等)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 24条。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 《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 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 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 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 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时终止。 (1)生理死亡: 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 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 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 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第四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自然人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 义上的概念。 只要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一经出生,都 自动享有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自然人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

自然人的范围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在我国,自然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

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保护环境等。

总之,自然人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它涵盖了所有具有自然生命的个体,并赋予了他们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一)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

区别表现在: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一)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

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胎儿完全脱离母体;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二)出生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判例及解释。

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以下学说:1、一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2、全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3、断脐带说。

以剪断胎儿脐带之时为出生时间。

4、初啼说。

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

5、独立呼吸说。

以胎儿能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如自然人无户籍,则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约有三种法例:第一种为总括性保护,视胎儿为有权利能力;第二种个别保护,是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第三种是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对其利益给予特殊保护。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死亡(一)死亡的效力死亡意味着:1、使继承开始;2、充分遗嘱的生效要件;3、使生存配偶发生结婚权;4、充分人身保险金请求权的生效要件;5、使遗属发生抚恤金请求权。

第三讲 自然人

第三讲  自然人

况有关[例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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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四)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 1.所要解决问题不同:权利能力解决谁是 主体的问题,而行为能力解决谁可以以自 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 2.享有者范围不同:所有主体均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并非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
➢ 3.起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而行为能力始于取得意思能力, 丧失于意思能力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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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 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 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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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1.概念: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 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的一种民事制度。
3 .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 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 2.民事行为能力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具 有权利能力的人能否以其独立的意志去创 设、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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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1.意思能力:指行为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性质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自然人概念 ➢ 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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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一、涵义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二)自然人的生命具有规范属性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而是由法律采取一定认 识加以决断拟制的问题
第四章 自然人
2、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荷花女》案件 荷花女》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 陈永贵》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 陈永贵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存 --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如已故自然人 人格权、 人格权、著作身份权等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对死者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遗族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某些权利能力仍然存 续说等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利益的综合考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条规定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推定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卢梭自然人的名词解释

卢梭自然人的名词解释

卢梭所提出的“自然人”是指完全脱离社会的自由生活的人。

这个概念主要源自卢梭的自然教育理论,他认为自然人是独立自主、平等自由和道德高尚以及能力和智力都得到充分发展的人。

自然人的生活状态被描述为天然的自由,但这种自由状态并不等同于理想的社会生活,因为卢梭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不平等,需要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理想的社会制度。

在《爱弥儿》一书中,卢梭将“自然人”视为教育的目标,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独立思考、自由选择的重要性。

这种“自然人”的概念也反映出卢梭对于回归自然和个体自由的哲学思想。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通俗理解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通俗理解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通俗理解自然人、法人、非法人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词汇,但是对于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

本文将从通俗易懂的角度出发,为大家解析这些概念。

一、自然人自然人指的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简单来说,就是指我们每个人。

自然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的意志和行为能力。

在法律上,自然人享有很多权利,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等。

同时,自然人也有一些义务,比如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等等。

二、法人法人指的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比如说,我们常见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等,都可以是法人。

法人是一个虚拟的个体,不具有自然人的生命和意志,但是它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参与民事活动等等。

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比如说注册、备案等等,只有经过这些程序的法人才能够被认为是合法的。

三、非法人非法人指的是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比如说,我们常见的家庭、个体工商户等等,都可以被认为是非法人。

非法人不具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它可以作为自然人的经济单位,参与经济活动。

非法人的行为和责任都由其所属的自然人承担。

四、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区别在于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不同。

自然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人是一个虚拟的个体,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非法人则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其行为和责任由其所属的自然人承担。

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在经济活动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自然人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创造、积累和运用财富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法人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以通过经营、投资等方式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非法人则是自然人的经济单位,其可以通过从事小规模的经济活动来满足自身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特征

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特征

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特征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这是一个法律概念。

相信大家都不太了解自然人的概念,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自然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自然人的法律定义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

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

自然人的分类各国民法典都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有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

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无行为能力人都设置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见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

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

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为出生是一 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决定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的产生,故正确地确定出生的时间有重要的法律意 义。





1.出生的要件 究竟应当将出生过程中的哪一时刻定为出生时间,我国法 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法学界的通说,具备下列条件 才能谓之出生: (1)必须与母体相分离。 (2)必须是活体。即使只有片刻生存,仍然取得民事权利 能力。 (3)必须为人所生。只须父母为人,是否具备人形,亦非 所问。 2.出生的证明 出生的证明是事实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生的时间 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的区别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只有具有 这种资格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平 等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已经实际享 有的现实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而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 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 的,不是由个人自己决定的,也不是他人决定的。而具体的 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在民法上,“人”即为民事主体,其原则上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而言的一类民事主 体,其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 只要是生物学上的人这种生命体,都是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规定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因该章 的标题是“公民(自然人)”,其将自然人等同于公民,具 有一定的缺陷。

第四章 自然人完整ppt

第四章 自然人完整ppt

❖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1、为失踪人确立财产管理人 ❖ 2、债务人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被宣告失踪的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下落,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及意义。
❖ 1、概念。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 三、准治产人与禁治产人。
❖ 1、准治产人。是指未成年人取得成年人 的法律地位,自己有独立处理财产的能力, 亦即法律上承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未成年人。
❖ 2、禁治产人。即依法被禁止管理和处分 自己财产的有心理障碍的成年人,其民事 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 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 2、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
同时,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还生存于他方,其在当地的法律关系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影响。
因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五、监护的变更与终止
1、其原配偶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若己 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与母体分离:(2)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 2、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1、条件。与宣告失踪的条件基本相同,但有二点区别: (1)失踪期限不同。普通期限为4年,意外事故造成下 落不明的为2年。值得注意的是,军人因战争而下落不明 的,应适用普通期限还是特别期限?有学者认为,从保护 军人利益出发,应作为普通期限,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2)公告期不同。普通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 而下落不明的为3个月。

第4章 自然人2

第4章 自然人2
比较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相同 1)均由法律规定 2)非依法不得被限 之处 制和剥夺 联系 是民事行为能力的 是实现民事权利 前提 能力的条件 区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 是实现民事权利 务的可能性 能力的条件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的比较
比较 民事权利能力 区别 人人生而有之 不受年龄,精神 状态的限制 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不是人人均有,即 使有也不相同 受年龄和智力状况 的限制 与一定的年龄段和 精神状况相适应
2,宣告失踪的效力 ,
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 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 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 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 2, 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 有关单位同意的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 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 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 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 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 的时限为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 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 受2年时限的限制.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自然人指非法律、契约关系中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又称为“法人”。

但自然人并不限于单纯的自然人,对于某些涉及到法律问题而又难以认定的情况,通常也使用自然人这个概念,如死亡、精神病患者等。

自然人的定义:自然人是指一个或多个法律主体与法律意识之间的概念。

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一、概念1、经常性,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成为自然人;2、法定性,这是指每一自然人都必须在法律上作出规定才能成为该种法律关系的主体;3、不可更改性,这是指每一个自然人都只能属于一定的国家或民族,不可能在两个国家或民族同时存在;4、不可代替性,这是指每一个自然人在法律关系中只能有一个地位,其他主体在其不存在时不能代替其地位。

二、特征1、任意性,任何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2、普遍性,自然人是所有法律关系的参加者;3、平等性,自然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4、差别性,自然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完全相同;5、法定性,法律对自然人的资格及能力都作了具体规定,它们是区别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的根本标志。

三、分类按照不同标准,自然人可以分为: 1、1)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法人在性质上表现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2)公司具有以下特点:①它是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②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③股东转让出资后,即丧失了对公司的出资人身份。

(3)具有下列情形的法人不得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①国有企业;②.公益性的事业单位;③社会团体;④在社会团体、军队等单位中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3、双重身份。

4、职业的分类。

(1)从职业活动的性质分为:职业活动主要是指与谋生密切联系的职业,如商业、农业、手工业等。

(2)按职业范围大小分为:①社会职业。

②部门职业。

③专业职业。

④非职业职业。

5、双重标准。

6、年龄的分类。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五章 自然人
更; ②户籍所在地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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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由于人格权客体与范围的争议性与开放性,对人格 权的概念的理解就有较大的不同。 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2.人格权属于专属权,不得继承,也不得抛弃。 3.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 4.人格权是开放性的权利。
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二、自然人主体性基础 (一)宪法性基础
因近代的宪法都承认自然人为法律的目的而非 手段,是法律主体,所以,一个被宪法承认是主体 的人,当然就是民法主体。 (二)哲学基础
康德与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对整个民法的法典 化构造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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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由于学者及立法对人格权的本质的认识的差异,
一般人格权是德国判例根据其宪法第1条与第2 条创制的,它是指受尊重的权利、直接言论不受侵 犯的权利,以及不容他人干预其私生活和隐私的权 利。 (二)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所谓的具体人格权是指人的自由与尊严在法律 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如“生命权”、“健康权”、 “隐私权”、“名誉权”等。
四、各主要的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权 1.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
2.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而设立的监护。 委托监护一般分为合同委托与遗嘱委托。
3.自愿监护。自愿监护主要是指依照法律本无监护 义务,但主动提出愿意担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的监护。
4.补充监护。对于没有以上列举的监护人的,《民 法通则》规定了团体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
②接受他人对被宣告失踪人应履行的给付,履行被 宣告失踪人应履行的对他人的债务,包括所欠税 款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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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为法人,即法律拟制为“人”的组织。

[1]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下列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和基本条件。

有了这种资格,自然人就可以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但权利能力本身还只是抽象的可能性,不是现实的权利义务。

2.权利能力既是享有权利的能力,又是承担义务的能力,所以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只不过习惯上不这样称呼罢了。

3.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的。

在现代社会,凡自然人都具有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是经过法律确认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本身具有不可分性,即自然人生下来就享有民事权利,随死亡而终止,无法转让,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

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

该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问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这一司法解释,对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自然人的出生时间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根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准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是,按照生理规律,胎儿将来必定要出生。

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

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保护胎儿的利益,实质上是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的利益采取的预先保护措施,而这种预先保护措施必须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必要条件。

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

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有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两种。

无论何种方式,只要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

为了解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自然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问题,法律上有必要设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推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作出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实施合法的民事行为,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

这是国家法律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的需要。

自然人是否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才能正确地理解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独立完成某一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法律对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的自然人规定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由于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赋予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除非法律规定的应当限制或取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出现,否则,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这条法律规定,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法律赋予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可以独立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表明他们已经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具备了独立处理个人事务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这部分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分为两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关于如何认定这类民事活动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提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哪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提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此外,我国《合同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也作了规定。

其中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汀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受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是具有可变性的。

为此,《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如何执行这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第7条、第8条作了明确的规定:1.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4.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如果经过医治,已部分或全部恢复了精神健康,则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他的精神健康恢复程度,可依法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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