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除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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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退伙协议书范本(3篇)

律师个人退伙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乙方:(律师姓名)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乙方为甲方的一名合伙人,双方在共同经营律师事务所的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退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依据1.1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乙方退伙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条退伙原因2.1 乙方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伙。

第三条退伙时间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正式退伙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退伙程序4.1 乙方应在退伙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退伙申请。

4.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退伙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乙方退伙事宜。

4.3 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退伙证明。

第五条退伙财产分配5.1 乙方退伙时,其享有的律师事务所财产权益按照以下方式分配:5.1.1 乙方在退伙前,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得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

5.1.2 乙方在退伙前,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得律师事务所的盈余分配。

5.1.3 乙方在退伙前,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得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折价。

5.2 乙方退伙后,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的财产份额、盈余分配和固定资产折价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退伙债务承担6.1 乙方退伙前,因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发生的债务,乙方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6.2 乙方退伙后,其退伙前所发生的债务,由甲方继续承担,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第七条退伙后的业务交接7.1 乙方退伙后,应将手中所有与律师事务所相关的文件、资料、客户信息等及时移交给甲方。

7.2 甲方应在乙方退伙后,对乙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整理,确保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乙方在退伙后,仍应遵守律师事务所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与律师事务所相关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律所律师专用)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说明书operation manual201211(01)

(律所律师专用)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说明书operation manual201211(01)

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系统操作手册(律所、律师、实习人员专用)2012-11-10 中国·岳阳目录第一章系统登陆与退出 (1)1.1 系统登陆 (1)1.2 系统退出 (2)1.3 系统窗口界面介绍 (2)1.4 注意事项 (3)第二章基本操作 (3)2.1 用户密码修改 (3)2.2 系统消息 (4)2.3 站内信 (5)2.3.1 站内信设置 (5)2.3.2发送站内信 (6)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用户 (7)3.1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 (7)3.1.1基本信息管理 (7)3.1.2合伙人组成 (8)3.1.3奖惩信息管理 (9)3.1.4变更信息 (11)3.1.5入伙退伙信息 (11)3.1.6年度检查考核信息 (12)3.1.7注销信息 (12)3.1.8分所信息 (13)3.1.9派驻信息 (14)3.1.10章程协议信息 (15)3.2 律师信息管理 (16)3.2.1添加新律师 (17)3.2.2查看律师信息 (18)3.2.3修改律师信息 (18)3.2.4删除律师信息 (19)3.3实习人员信息管理 (19)3.3.1添加实习人员 (20)3.3.2查看实习人员信息 (20)3.3.3修改实习人员信息 (20)3.3.4删除实习人员信息 (20)3.4 管理事务办理 (20)3.4.1申办新业务 (22)3.4.2 删除申办的新业务 (25)3.5 管理事务审核 (26)3.6党建工作 (28)3.7法律业务办理 (29)3.7.1添加法律业务 (30)3.7.2修改法律业务 (30)3.7.3删除法律业务 (30)第四章律师用户 (30)4.1 律师档案管理 (31)4.1.1基本信息管理 (31)4.1.2奖惩信息管理 (35)4.1.3转所信息 (36)4.1.4暂停与恢复信息 (36)4.1.5补换证变更信息 (37)4.1.6档案调动信息 (37)4.1.7派驻信息 (38)4.1.8年度考核信息 (38)4.2 律师执业事务办理 (39)4.2.1申办新业务 (40)4.2.2 删除申办的新业务 (43)4.3 教育培训 (43)4.3.1在线报名 (44)4.3.1查看考勤记录及培训结果 (44)第五章实习人员 (45)5.1 实习档案管理 (45)5.1.1基本信息管理 (45)5.1.2实习申请表 (46)5.1.3实习日志 (46)5.1.4辅助办理案件 (47)5.1.5实习总结 (49)5.2 执业事务办理 (49)5.2.1申办新业务 (50)5.2.2 删除申办的新业务 (50)附录一业务办理流程 (51)第一章系统登陆与退出1.1 系统登陆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后点回车键,打开如下登陆窗口。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粤司办[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7月17日以粤司办〔2009〕275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理申请,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均须同时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在线审批网(http:///)办理。

办理完成后,由省司法厅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五条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二)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三)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第六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地级市司法局可申请将设立资产调整为二十万,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宗旨与业务范围第三章合伙人第一节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节合伙人入伙的备件与程序第三节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条件、程序及后果第四节合伙人身份的中止第五节合伙人退休第四章合伙所资产第一节出资、合伙所财产第二节增资、减资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第六章律师大会第七章所主任第八章机构设置第一节职能部门第二节业务部门第三节分支机构第九章执业律师及其他人员第十章分配制度与债务承担第一节合伙人利润分配第二节债务承担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二章解散与清算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修改章程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伙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合伙所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伙所系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成立的合伙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条合伙所依法同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意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主任为合伙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伙所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合伙人、聘用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服务宗旨与业务范围第六条服务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勤奋尽责,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定忠实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服务对象:合伙所的服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外的中外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八条业务范围:a.同意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b.同意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与执行;C.同意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同意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d.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e.同意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f.同意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g.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与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h.出具律师意见书i.法律、法规同意办理的其它事务。

广东省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委托类)

广东省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委托类)
商事服务局
27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商事服务局
28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和备案
法律事务局
44
其他行政权力
省司法厅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和备案
法律事务局
45
其他行政权力
省司法厅
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聘用外籍辅助人员告知性备案
法律事务局
46
其他行政权力
省司法厅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法律事务局
47
其他行政权力
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
商事服务局
仅限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
4
其他行政权力
省发展改革委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经济发展局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管理,海关依省政府出具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税收减免,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承担。
5
其他行政权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商事服务局
13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律师入伙、退伙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律师入伙、退伙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律师入伙、退伙管理规定(2007年5月20日,安徽****律师事务所第002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入伙、退伙的管理,根据《安徽****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入伙是指本所合伙发起人以外的,符合国家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关合伙人条件的律师,申请作为本所合伙人的行为。

符合本管理规定入伙条件的专职律师可以申请为本所的合伙人。

第三条本所的合伙人超过八名(包括本数,下同)时,本所即设立发起合伙人和加入合伙人制度。

设立发起合伙人和加入合伙人制度后,发起合伙人享有和承担本所章程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加入合伙人依据本管理规定享有和承担加入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批准入伙的加入合伙人应按本所注册总资本的10%向本所交纳入伙投资款,该投资款作为加入合伙人合伙期间的保证金;同时,加入合伙人应按年度承担固定公摊费用的方式承担合伙人的公摊费用。

加入合伙人按前款规定承担公摊费用和承担其个人办公相关的费用后,其创收剩余部分全部由该合伙人留存,但该加入合伙人应交纳的税收除外。

第五条加入合伙人享有和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有参加本所举行的合伙人会议的权利,但不行使表决权;2、有对本所合伙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有向本所主任提出有关本事务所发展规划、业务开展和所内管理等合理化建议的权利;4、依据本管理规定获取劳动报酬;5、有遵守本所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6、有依据本管理规定承担自己办公场所的租金、装潢费用、自己的办公费用和固定承担本所的公摊费用的义务;7、有依据法律规定和本所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交纳应缴税费的义务;8、不参加本所盈利的分红,不承担本所亏损和风险。

9、有无条件执行本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在合伙人会议记录簿上签名的义务。

第六条申请入伙的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五年以上;(二) 思想品德较好;(三) 认同本所章程、合伙协议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四) 申请入伙前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惩诫;(五) 在本所执业一年以上,且申请入伙前年业务创收不少于10万元。

浙江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浙江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浙江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综合知识题库一、判断题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对)2.律师执业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域上的限制。

(错)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对)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错)5.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对)6.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错)7.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错)8.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一切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错)9.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对)10.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只能向有故意行为的律师追偿。

(错,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11.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对)12.律师承办业务,可以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错,应为“应当及时”)13.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对)14.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对)15.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

(对)16.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退伙申请书

律师退伙申请书

律师退伙申请书【篇一:律师事务所退伙变更业务】律师事务所退伙变更业务一、特别提示(一)律师事务所作出同意合伙人退出的变更协议后15日内,必须将合伙人变化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请先登陆律师在线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在3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地司法局批准后送省司法厅备案。

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退出合伙人的,必须提交附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同意的合伙人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发回。

(三)律师事务所应督促退伙人了结债权债务,并对未结案件的进行妥善处理。

(四)律师事务所申请退出合伙人的,须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由司法行政机关更改后发回。

(五)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除不予批准外,系统将自动保存记录。

二、申报材料清单:(一)律师事务所退伙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退伙申请书一式三份。

(三)附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同意退伙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退伙人债权债务已结清及未结案件已妥善处理的情况说明。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篇二:律师转所退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请在每一页上面写提交人签名和写日期,无论原件还是复印件都要签名写日期。

每份材料一式两份!(社保清单也要复印一份然后签名写日期,合同也要,每一页,只要有字的都要)1、《律师事务所退伙(除名)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2、退伙人签名的退伙申请书(除名、死亡的不需提供);3、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5、《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6、律师执业证书(由申请人上交至转所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上交省司法厅);7、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8、原执业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该地的执业表现以及是否存在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10、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退伙流程【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退伙流程【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退伙流程申请人资格及条件:所需资料: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登记表》一式三份;2、申请人要求退伙申请;3、律师事务所同意申请人退伙的合伙人决议;4、申请人在退出合伙前与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关系结清证明和业务办结证明。

办事流程:1、各类申报表格均可到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领取或复制。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市局提出申请。

2、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表加盖“准予变更登记章”,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加盖“准予备案登记专用章”;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通知中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或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3、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在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格及申报材料送省厅备案1、注意事项(1)合作律师事务所所有执业律师都是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转出、转入无需参照合伙所办理合伙人入伙、退伙手续,但合作所律师转入、转出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新的合作人加入,需更改合作协议,新的合作人应分摊合作成本。

(2)曾在外省执业,在我省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加入合伙,应提交其在外省执业时间的证明。

(3)合伙人退伙后,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未满3人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告知改所及时补足,若在3个月内不能补足的,须及时责令该所办理注销手续。

(4)律师事务所住所未变更,但联系电话、传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并报省厅备案。

(5)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符合合伙人条件,但户籍在外地的律师,可以不受户籍的限制加入合伙人,但在其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外地户籍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6)原是兼职律师的,加入合伙前应先转为专职律师再办理入伙手续,并在办理入伙时须提交正式的辞职文件。

(7)除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变更时需要办理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备案手续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退伙、负责人变更、地址变更均须同时办理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备案手续。

北京市司法局办事指南问答

北京市司法局办事指南问答

办事指南问答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律师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北京市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情况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交回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律师调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律师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北京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交回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换领除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遗失声明原件(换领除外);(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变更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四)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军队律师变更执业证书申请表》。

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变更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书;(二)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三)劳动聘用合同;(四)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变更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书;(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三)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五)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

材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变更备案呈报表》原件3份(仅限于加入合伙人);(二)加入合伙人的本人意见和简历等基本情况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 份(仅限于加入合伙人);(三)合伙人会议同意加入合伙人的决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仅限于加入合伙人);(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备案表原件3份(仅限于退出合伙人);(五)合伙人会议同意退出合伙人的决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仅限于退出合伙人);(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

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入伙)(仅供参考)时间:2019年月日地点:×××会议室参加人员:××× ××× ××× ×××会议事项:×××律师事务所×××、×××加入合伙。

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做出如下决议:一、×××、×××自愿加入合伙。

二、合伙人一致同意×××、×××加入合伙。

三、×××自愿接收×××转让的×××元资产。

×××自愿接收×××转让的×××元资产。

四、×××、×××入伙后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京司发〔2017〕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司发〔2017〕82号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性质】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党建】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设在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健全完善和落实司法所联系律师事务所工作制度。

第五条【职责】市、区司法局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据法律、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表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死亡退伙清算流程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死亡退伙清算流程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死亡退伙清算流程
一、确认合伙人死亡
1.接收关于合伙人死亡的通知
2.确认通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获取合伙人死亡证明文件
二、召开合伙人会议
1.安排召开合伙人会议
2.通知所有合伙人参加会议
3.讨论和确认处理合伙人死亡事宜的程序和计划
三、确认遗产处理方式
1.查阅合伙人遗嘱和财产分配方案
2.如无遗嘱或财产分配方案,商议处理遗产的方式
3.与合伙人家属或继承人协商处理遗产事宜
四、清算合伙人权益
1.对合伙人在事务所的权益进行清算
2.确定合伙人的股权或利润份额
3.进行财务结算和资产分配
五、调整事务所结构
1.调整合伙人名录和股权结构
2.确认新的事务所组织架构和管理人员
3.更新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
六、履行法律义务
1.向相关部门报告合伙人死亡和退伙事宜
2.处理合伙人死亡后的税务和法律手续
3.确保合伙人退伙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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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除名)备案
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办理条件(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二)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到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25号)
所需材料(一)退伙人签名的退伙申请书(除名、死亡的不需提供);(二)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三)退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册复印);(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章程、合伙协议应有相对应的修改,其变更材料与合伙人变更的备案材料同时提交。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申请表退伙(被除名)合伙人
退伙(被除名)原因:
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及已接办案件处理情况:
县、区司法局意见:
年月日市、州司法局意见:
年月日
省司法厅备案审核意见:
年月日律师事务所印章:变更登记时间: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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